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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结合部空巢老人精神权益保障现状及对策

2020-09-15雷遥遥严学慧杨立婷蒋志燕

法制与社会 2020年25期
关键词:城乡结合部空巢老人

雷遥遥 严学慧 杨立婷 蒋志燕

关键词 城乡结合部 空巢老人 精神权益保障

基金项目:湖南理工学院2019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作者简介:雷遥遥、严学慧、杨立婷、蒋志燕,湖南理工学院政治与法学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9.054

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底,我国60周岁以上人口25388万人(约为2.54亿,2018年约为2.49亿),占总人口的18.1%。其中,2019年底我国65周岁以上人口已达17603万人(约1.76亿),较上年(2018年约为1.67亿)新增945万人,占总人口的12.6%,较上年(2018年约为11.9%)新增0.7个百分点。根据联合国对老龄化的划分标准,我国1999年就已进入“老龄化社会”,目前尚未完全进入“老龄社会”,但伴随老龄化的快速推进,2019年底距离“老龄社会”仅差1.4%,正式进入“老龄社会”已开始倒计时。老龄化进程与城市化、空巢化相伴随,城乡结合部作为城市化过程的产物,兼具城乡双重特点。子女关照缺失以及生活环境转变使得城乡结合部空巢老人对晚年生活的幸福感和归属感不强,其间所出现的精神权益保障也未能得到应有得重视。有鉴于此,本研究以Y市Y区为例,在充分了解城乡结合部空巢老人精神权益保障现状的基础上,通过分析问题及成因,提出一系列的对策建议。

一、精神权益与精神权益保障的内涵和关系

精神权益是一个复杂多元的概念,不同研究领域对精神权益的界定各有见解,但其核心的内涵还是大体一致的。“精神权益”一词源于富士康员工“十二连跳”自杀事件,这次自杀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学者对精神权益问题的关注与研究,因大多数学者未将研究层次深入到精神权益的合法性以及人权的层面,也就未对精神权益的概念做界定。部分学者认为:“精神权益是指以特定历史阶段中社会发展的环境条件为制约因素,以人在现实社会中的生存发展状况为缩影,以人的精神生活为反映载体,主体依据道德标准和法律规范,享有的确定提升自身精神需求满意度和保障实现自身精神诉求意愿的基本权利和利益。”[1]广义上来说,我国的社会成员都是精神权益的主体。而精神权益保障更多指的是从法律制度层面对公民精神权益进行保护。我国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首次明确子女对老人的“精神赡养”义务。虽然目前学术界对老年人精神权益保障的内容界定不一,但是综合来看,老年人的精神权益保障主要包括精神慰藉、人格尊重和自我发展这三个方面。

精神权益与精神权益保障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精神权益保障是为维护精神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法规政策以及道德约束机制。第一,精神权益是精神权益保障的前提与基础,而精神权益保障是维护精神权益的强有力的武器。第二,精神权益与精神权益保障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精神权益问题的新情况出现促使精神权益保障机制体制不断完善,而精神权益保障体制的建设影响着精神权益问题的解决。第三,精神权益问题的出现是在社会生活的实践中出现的,精神权益保障则是在实践基础上的理论设计,二者可以说是实践基础上的理论与理论付诸于实践的结合。精神权益是精神层面的权利和利益,当精神权益侵害越大时,其主观的精神痛苦也就越深,为预防老年人这一弱势群体的精神权益受到侵害,应加快对老年人精神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道德层面约束机制的形成,确保老年人在精神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法可依,有道德可护,从家庭、社会、国家层面形成一体的老年人精神权益保障体系。

二、城乡结合部空巢老人精神权益保障现状

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意味着城市将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发展空间。而城乡结合部作为一种特殊的介于传统意义上的城市、农村之间的城乡过渡地带,具有城市和乡村的双重特性[2]。正是这样一种特点,使得城乡结合部虽然属于城区的管辖范围,但在地理位置上,仍舊处于城市的边缘地带。由于城镇化过程中土地的流转,城乡结合部中大量青壮年选择进城务工,外加子女们忙于工作,或是为了工作的便利而定居中心城区,城乡结合部老年人的空巢化现象愈发严重,伴随而来的心理问题也不容小视。随着我国养老保障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子女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城乡结合部空巢老人的基本生存权益已经得到保障,但精神权益保障仍旧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鉴于此,本研究通过参考经济水平、地理位置和管理特点,在Y市Y区筛选出符合城乡结合部特点的11个典型社区,并对其进行问卷调查和深度访谈,其中一共发放问卷310份,其中有效问卷300份,有效率96.8%。其后运用SPSS统计分析19.0版、Word2010版和Excel2010版等调查统计软件进行数据录入及数据分析。通过大量的文献研读和总结思考,本文将从情感慰藉、自我发展和人格尊重这三个维度,具体分析城乡结合部空巢老人精神权益保障的基本情况。

调查样本如下表所示,男性134人,女性166人,年龄主要集中在60-70岁之间,文化程度以小学和初中为主。

表一:样本情况表

(一)物质化赡养以及生活环境的改变致使老人的情感慰藉得不到满足

老年人的情感慰藉主要指的是满足老年人对家庭亲情、对天伦之乐的心理需求[3]。通常情况下,在满足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后,老年人会更渴望晚辈的“直接精神赡养”,而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也明确规定了子女的精神赡养义务,同样的,在我们的调查样本中,81.9%的城乡结合部空巢老人更倾向于子女的精神赡养,老人们更希望儿女通过亲身陪伴表达对自己的关照。但是,调查发现,子女会定期看望的老人只占样本总量的21.7%,这其中,子女的看望频率为一月一次的居多。而城乡结合部空巢老人的子女中,有32.3%的人从事的是销售类工作,45.2%的人从事的是服务类工作。子女工作繁忙是无法有效及时给予老人情感慰藉的主要原因。在与老人的交谈中,我们还发现由于缺乏子女的情感关怀,老人们时常会感到空虚寂寞,而对于丧偶独居的空巢老人来说更是如此。不同于居住在中心城区的老人还可以通过发展个人兴趣爱好来扩大自己的社交圈排解寂寞,城乡结合部由于地理位置的特殊性,廉价的房租吸引了大量的流动人口聚居。传统的熟人社会向陌生化方向发展,亲密的邻里关系变得陌生,好友联系也逐渐减少,老人对于同侪间的情感慰藉得不到满足。

(二)子女过多干涉老人自由未能充分尊重老人的人格

老年人的“人格尊重”指的是老年人有自主决策和得到尊重的权利。具体来说,老年人有自主决定个人事务(如再婚、去公共机构养老等)的权利,也有参与家事决策的权利。老年人作为一个具有自我意识的独立个体,他的想法和决策应当受到他人尊重,这也是老年人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调查发现,41.7%的城乡结合部空巢老人认为子女不尊重自己,56.9%的老人有过被子女干涉自由的情况。这突出反映了人到暮年的空巢老人权威地位的旁落和个人意愿的不被重视。而在丧偶独居的老人当中,有38.7%的老人有过再婚的想法,但都由于子女不同意而作罢。在与老人交谈的过程中我们得知,子女干涉老人再婚的主要因素是担心瓜分财产和承担赡养责任的经济因素。此外,对于有意继续工作的老人,家庭也是影响其意愿实现的重要原因,多数子女认为父母年龄较大,继续工作风险太大,他们更希望老人待在家里安享晚年。访谈中,对于养老方式的选择,一部分老人表示自己是被迫居家养老,一方面是子女不愿意和父母同居。另一方面是社会养老机构费用高昂,他们无力支付,再加上目前城乡结合部社区养老体系尚未建立,老人无从选择。

(三)城乡结合部社区没有为空巢老人提供必要的自我发展平台

老年人的自我发展指的是老年人通过自我学习等形式,增强自身素质后,甚至还能够从事其他行业的劳动,并且凭借自己的经验为社会发展做出更多的贡献[4]。老年人自我发展权益是老年人权益保障里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问卷调查,我们了解到41.6%的城乡结合部空巢老人还有继续工作的愿望,但是实际继续工作的空巢老人却很少。此外,城乡结合部空巢老人平时的娱乐活动主要为看电视的占32.2%,主要为聊天的占33.9%,主要为打牌的占12.1%。一方面是老人想继续工作发挥自己的“余热”,但另一方面是许多老人选择缺乏精神营养的娱乐活动打发时间。可见城乡结合部空巢老人的自我发展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障。通过走访,我们还发现虽然城乡结合部社区属于城市辖区,但是配套的相关基础设施与中心城区社区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城乡结合部社区能够提供给空巢老人的健身、娱乐和学习的场地较少,不能满足空巢老人对锻炼身体和学习知识的需求,而针对部分老人想要继续工作的意愿,社区也未能有效提供符合老人身体条件的工作岗位和相关的招聘信息。此外,社会在不断发展的同时,知识更新的速度也在加快,老人要适应时代的快速变化,就必须不断接受新的信息、技术、规范和价值等。中心城区遍地开花的老年大学和道德讲堂为老人的继续社会化提供了可能。而城乡结合部社区由于处于城市和农村的过渡地带,一方面老人的生活环境仍旧保留着某些农村风貌,另一方面,老人的思想和价值观念还有小农意识的残留。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城乡结合部空巢老人的发展空间。

图一:休闲方式

三、城乡结合部空巢老人精神权益保障问题成因分析

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水平的提升,老年人对精神赡养有了新需求。而处于城乡结合部的空巢老人,由于所处地带具有城市和农村双重特性,在物质景观与社会生态不断转变的情况下,这部分群体的精神权益保障问题值得我们重视和探讨。

(一)精神权益在法律保障上存在障碍

从立法角度分析,一方面,社会对精神赡养是否应当纳入法律范畴仍存在争议。法律是传播社会道德、社会风尚的有效方式,但一些人认为精神赡养仍应属于道德范畴,他们更倾向于以道德教化的方式呼吁社会对老年人精神权益的重视和维护。另一方面,精神权益的保障标准难以界定。不同于物质赡养可根据现有情况计算出老年人物质权益的保障标准,精神赡养由于更注重老年人的心理体验,其精神权益的保障标准难以进行科学界定和量化。从司法角度分析,尽管在现行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分别在第十四条提到赡养人应履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及在第十八条中提到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但由于条例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统一的判别标准,在诸多精神赡养纠纷的案件中,不同法官会做出不同的裁决,这也导致了老年人精神权益无法得到公平的维护。随着老年人精神权益保障的需求不断迫切提升,法律对老年人精神权益的保障也逐渐凸显出其必要性。

(二)传统观念根深蒂固

一方面,在传统观念中,人们普遍较多关注物质赡养,认为老人的基本物质生活得到满足,就是尽了赡养的义务。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当一个人较低层次的需求得到满足后,就会追求更高层次的需求。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处于城乡结合部的家庭,其子女已有一定经济能力满足对父母的物质赡养,即空巢老人的生理需求和安全需求已基本能够得到满足,也因此对更高层次需求的满足有了渴望。而由于所处地带的特殊性,城市与农村相互作用,外来人口的大量流入与本地人口的流出,物质景观与社会生态不断转变,这部分空巢老人的同侪需求逐渐得不到满足,对家园的归属感也逐渐消逝,因而他们对爱和归属及其以上层次的需求比处于城市或是农村的老年人更强烈。然而,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及观念转换的滞后,多数子女并未充分关注到老年人这一需求层次的变化,仍有一大部分人以物质赡养为主要,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有关部门对老年人精神权益宣传工作的进行。另一方面,受传统观念束缚,老年人自身重要选择難以得到尊重。例如,老年人的再婚问题。这是从古至今一直不受推崇的,多数子女会考虑到面子、财产分割等问题阻挠老人的再婚意愿;再例如,老年人再就业的问题。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希望趁自己身体素质还允许的条件下为社会散发“余热”,同时丰富自己的晚年生活,但子女通常会以老年人晚年应在家安心休养等传统思想干涉父母的选择。传统思想观念的根深蒂固,使得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问题未受到充分关注,且其自身的重大选择也未得到良好尊重。

(三)社会对老年人的自我发展缺乏重视

联合国大会于1991年通过了《联合国老年人原则》,鼓励各国将独立、参与、照顾、自我充实和尊严这五大原则纳入本国国家方案中,这从侧面体现了老年人自我发展的重要性。由于老年人精神权益保障问题近几年才逐渐受到社会关注,纵观各地相继出台的法律法规及相配套的方案,大部分仅停留在类似于 “常回家看看”等的家人陪伴层面,而对老年人的“成长”与发展还未加以关注。北京大学人口所教授穆光宗曾在其研究中指出,老年人的发展权包括学习知识权、发展能力权、参与社会权、体验生活权、挑战人生权、实现价值权[5]。一方面,處于城乡结合部的空巢老人,由于土地的征收,原本能以农耕填补空闲时间的生活方式被迫改变,闲暇时间增多。而城乡结合部的休闲方式,相较城市而言,缺少现代性、多元性和消费性,这就意味着可供空巢老人进行休闲娱乐的渠道相对单一落后。另一方面,城乡结合部由于是城市和农村的过渡地带,其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社区管理及服务水平较低,社区中普遍缺乏供老年人学习知识、发展能力的场所。加之如今能够提供给老年人再就业、实现其自我价值的岗位并不多,参与社会的渠道仍较单一且不够畅通。城乡结合部空巢老人空闲时间的增多和其自我提升及参与社会渠道的缺乏,凸显出拓宽这类群体自我发展渠道的迫切性和必要性,也进而体现出社会对老年人发展权的重视程度亟待提升。

四、城乡结合部空巢老人精神权益保障对策建议

综上,我们就Y市Y区城乡结合部空巢老人现状、以及精神权益保障落实中所出现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对策建议:

(一)政府要加大政策指引,消除制度空档

近年来,随着“探亲假”立法,异地就医全面落实,租购同权,各项惠民便民政策的相继出台,为空巢老人带来了精神慰藉。但是,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是一项系统的社会性工程,关于子女探亲待遇、探亲假期流于形式等问题依然存在。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而对于Y市Y区城乡结合部空巢老人的子女来说,他们中的绝大多数都从事销售或服务类工作,很难享受到探亲假政策。因此,政府对于这部分人群的各方面政策的保障落实尤为重要。一方面,政府应呼吁企业、单位等要有效落实探亲假,鼓励职工要“常回家看看”,对于落实有成效的企业单位予以一定程度的补贴作为支持;另一方面,也可对在本地工作且与父母同住的子女一点鼓励,例如减轻税费。把对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社会资本投入落到实处,更能有效的满足老年人对家庭亲情、对天伦之乐的“精神赡养”需求。

(二)要积极发挥基层社区机制的作用

在中国人历来就有“远亲不如近邻”的传统观念。一方面,老年人由于大脑机能老化导致认知能力下降、空巢独居等带来孤独抑郁、自理能力下降导致自卑等心理问题比较普遍[6]。特别是城乡结合部的空巢老人,这部分人群此前长期生活在农村,思想观念与生活在中心城区的居民相比较为保守,接受新事物的速度也相对缓慢。因此,更要注重评估和发现他们存在的心理疾患及致患的原因,并提供相应的疏导和干预。在这种条件下,基层社区更能及时的发现老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使空巢老人的各方面权益得到有效的基础保障,从而更好的维护空巢老人的身心健康;另一方面,针对空巢老人社会交往减少,缺乏必要的朋友圈和社交活动导致的失落感和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等问题,应当根据老年人的兴趣爱好,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社交场所,组织适宜的社交活动,激发老年人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和向往。基于此,依靠社区的组织力量,能够让更多的空巢老人主动参与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去。子女要鼓励父母多多走出家门,基层社区干部可以以活动中心为平台,创建老年人俱乐部,逐步吸引身体健康、热心助人的老人参与服务,进一步扩大空巢老人的“社交圈”,从而让空巢变暖巢。

(三)引入社会力量,强化人才保障

要解决专业人才不足的瓶颈,就要充分整合和利用各类资源。一方面,政府及人力资源保障等相关部门要与开办养老服务、老年护理等相关专业及课程的高等院校加强合作; 壮大心理专业队伍的建设;根据行业需求有针对性地对口接收人才,从“精准上”为老年人精神权益保障事业“保驾护航”;同时,也可适当发挥Y市高校大学生志愿者的作用,定期在社区开展各种有益身心健康的讲座和报告会,组织空巢老人积极参与社会活动。为精神寂寞、特别是有心理疾患的空巢老人提供心理抚慰志愿服务,采取电话问候、上门慰问等方式,有针对性地进行心理咨询和心理疏导,保证空巢老人的身心健康。另一方面,一些学者探索以社会陪伴来弥补,即以志愿者的志愿活动为方法,以公共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为平台,以 “一对一” 沟通为主要手段,辅之以特殊老年人群体的文化活动,从而让老年人感受到社会的关爱的目的,这种模式在“空巢老人”分布相对集中的城乡结合部具有较强的实践及可操作性;也可尝试在辖区内推广“幸福守门人”的金字塔模式,即划分片区,在每个社区都有精神科大夫,乡村医生、社区积极分子、社工等专业人士,一起守护城乡结合部的空巢老人。以上两种模式都能够有效弥补Y市Y区机构,人才等社会力量空缺的局面,通过营造社会亲和力,使“空巢”更有温度。

五、结语

中国人素来讲究“孝道”,正所谓“父母在,不远游”,但人们也常常忽略了后面的这句话——“游必有方”,这个“方”,应当就是对父母物质和精神的双重的妥帖安排。“空巢老人”的出现,折射出传统养老方式和保障体系正遭遇冲击和挑战,这正是本文旨在论证的一大问题。他们需要的不仅是物质保障,更需要的是精神的慰藉,空巢老人的精神权益保障体系的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政府,社会,个人多方合力,共同促进。消除制度空档、建立应急求助、积极发挥基层社区的作用、扩大专业队伍的建设、实施精准化的志愿服务,在全社会弘扬养老、敬老、爱老的新观念,便一定能够逐步实现空巢老人的精神权益保障。

参考文献:

[1] 刘晓亮.新生代农民工的精神权益问题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2] 蒋雪菲.社会资本视域下城乡结合部社区治理研究[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2).

[3] 穆光宗.老龄人的精神赡养问题[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4(8).

[4] 徐国涛.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制度研究[D].哈尔滨工程大学硕士论文,2012.

[5] 穆光宗,周建涛.尊重老年发展权实现成功老龄化[J].中国社会工作,2016(4).

[6] 郭渝成.健康中国战略下健康养老服务体系的构建[J].福利中国,20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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