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2020-09-15马增辉

法制与社会 2020年25期
关键词:著作权网络环境

关键词 网络环境 著作权 许可使用合同

作者简介:马增辉,河南会盟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法律涉税。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9.015

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融入了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中。在短时间内,我国的版权法制度建设获得了飞速的发展,打击侵权盗版,对于著作权加以保护,加强版权管理,这成为了大势所趋[1]。在这样一种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了必然。如何加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立法建设,发现其中的缺陷,并提出完善建议,这是本文下面将研究的内容。

一、著作權许可使用合同的法律性质

对于著作权许可合同的法律性质,如果将知识产权归属于财产的范畴,那么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就属于转移动产使用权的合同。我们不难分析得知其与动产租赁合同有相似之处。事实上,在美国等一些国家,关于许可使用合同,一般情况下司法机构在判定案件性质的时候依据的是合同法,在知识产权法中,关于这部分内容鲜有涉及。在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中,在著作权法原则方面,有对许可合同规定了常规问题,但是详细的问题的处理需要根据民商法和合同法来处理[2]。早在1999年,合同法中关于著作权合同问题引起了知识产权界的一些争议。所以,在合同法最终稿中,关于著作权合同法没有设置独立的章节。事实上,从本质上来讲,著作权许可合同归属于著作权交易的范畴,其私法性质比较强[3]。在这种合同中,民事的成份较高。但是这种合同与一般的民事合同是不一样的,因为它还不仅受到著作权的保护,还有合同法的保护。

著作权许可合同从本质上来讲是诺成合同,这与实践合同是不一样的。当合同成立,就表示合同意思表示一致。通常情况下,宜使用书面合同形式。在该合同中,不仅要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更要明确其义务。当其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了规定的义务以后,就要求其承担有关责任。

二、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许可合同的立法缺陷

通过对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许可合同立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对于其订立规则进行分析,不难发现其缺陷。这个缺陷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电子商务立法存在问题。对于该合同中关于反著作权限制条款的效力,我们一般判断较为困难。具体表现如下。

(一)《合同法》中电子订约基本规则规定不全面的缺陷

第一,法律术语的表述不够准确。在《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中,其中的规定是模仿和借鉴了《示范法》的规定。然而,对其关注度是不够的。例如,对于数据电文和电子通信的比较与区别,在合同法中没有解释清楚。对于其他一些名词的表述,也有表述不清之处[4]。

第二,通过阅读《合同法》后,可发现一个问题,那就是在合同法中对于电子要约的发出时间规定基本没有涉及。也就是说,该法律中对于数据电文产生的相关风险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电子签名法》针对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进行了规定。对于指定特定系统和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对其进行分类管理。从理由上进行分析,电子要约和承诺的发出时间遵循的规则是“到达主义”,也就是以到达的时间为准,这与国际上的通常做法是相通的。另外,对于收件人是否指定系统的情况进行区分,这对于实践,是能够起到较大的指导作用的。最后,这与尊重当事人的约定有关系[5]。在《电子商务法》中,没有综合考虑数据电文未离开发件人控制范围信息系统的情形。针对这种情形,我国主要是考虑到国际商务交往的便利性,这与国际立法是能够维持一致性的。

第三,网络环境下著作权许可合同成立与解除存在问题。通过对我国的合同法进行分析,不难发现,合同不管是成立还是解除,还没有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便利来进行。其实,从网络交易的特点上来分析,对于格式的成立与解除问题,其存在是合理的。比如,承诺生效合同之后,还可以对以前的合同进行撤销处理。事实上,该规定的一个好处就是能够增强民事主体的缔约能力。与此同时,我们在对《合同法》进行分析的过程中,发现其中关于电子代理人和自动电文系统的规定少之甚少。但是,这与我们在实际网络交易中存在数量庞大的系统自动交易的现状不符[6]。因此,对于这两者的法律地位,非常有必要明确进行规定。

(二)《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的缺陷

第一, 《著作权法》对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规定相对滞后,没有跟上网络时代发展的步伐。在这些规定中,缺乏一些典型的类型,对于许可合同双方的订约起不到较大的限制作用。在著作权的立法规定中,对于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不仅在内容上有规定,在权利范围和酬劳方面也有一些规定。随着网络的进一步发展,著作权的交易非常适合在网络上进行,因为它不需要实体物流的配合[7]。许可合同对于著作权的流动能够起到较大的促进作用。对于著作法而言,网络环境中许可合同的规范的制定是必不可少的。

第二, 著作权法对于合理使用,也有一些规定。但是,其一般是封闭模式。换言之,这也就使司法实践不具备灵活性。著作权法具有的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的特点,使其对许可合同超越著作权边界的时候,难以施展其效力。这样,就会带来一定的后果,著作权人的权利被扩大了,而使用者和利用者的权益保障成为了问题。这样,《著作权法》不能继续维持旧有的平衡,著作权利益对于权利人更有利。

第三, 针对技术措施的保护,我国制定了相关的立法标准,这些标准相对来说是较为严格的。但是,针对技术措施例外的情况,立法对于保障技术措施例外的情形,没有进行规定。

三、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合同法》《电子签名法》中的相关规定

对于《合同法》《电子签名法》需要对其中的专业术语准确制定。针对电子商务方面,要求国内的立法与国外的立法保持统一。可对相关专业术语进行替换,例如,使用“电子通信”替换“数据电文”[8]。

在《合同法》中,还需要进行一些优化,可以吸收《电子签名法》中的内容和规定,避免出现混乱的现象。对于电子通信的时间,也可以就电子通信在发件人控制的系统内发出和收到增加一些明确的规定。

对于“自动电文系统”,可以进一步进行规定。对于该系统,可以从法律属性、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一些规定。从原则上来分析,“自动电文系统”与法律上的人是有区别的。如果实际控制人或者使用者存在冲突,对于其产生法律后果的归属,需要通过最后使用实际使用系统者进行确立。

(二)完善《著作权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一, 对于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典型合同的类型,可以其进行增加。在现在的《著作权法》中,对于著作权的许可使用规定存在缺失,相关的规定仅仅属于传统许可合同的类型[9]。针对未增加网络环境下的典型著作权的许可合同类型,根据民事合同的样式,我们很难对其满足,因为其合同具有多样式的需求。所以,我们针对其进行标准样式的统一化制定是非常有必要的,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侵权发生的概率。另外,我们知道,在互联网中,关于格式合同的数量非常多。所以,我们在对于网络中的格式合同,有必要使用规范的网络版权授权合同的标准格式。根据欧盟的做法,可以针对格式合同的成立时间进行明确规定。比如,如果一方收到另一方的发送请求,需要发送回执,然后要求用户确认,这样才能表示合同真正成立。

第二, 做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的法律属性。《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某些条款过于刚性化,《著作权法》中权利限制制度刚性不强,增加一些刚性条款,是非常有必要的[10]。可以针对某些条款不能被合同排除适用。但是,我们需要分清是哪些条款,针对国外的立法经验,可以加以确定下来。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我们需要对一些行为进行规避。比如,反向工程和限制被许可方等行为。我们常见的复制行为就属于这一种。

第三, 建立技术措施机制和例外的实现机制。为了使被许可人合理使用利益得到保障,需要建立技术措施机制和例外的实现机制。这些机制的建立,在欧盟有丰富成熟的经验。《著作权法》应首先要求著作权人采取自愿措施以保证技术措施限制和例外的实现,这种自愿措施应当是必要的也应当的是合理的。对于政府而言,也可以开展一些调解工作。比如,委托著作权集体组织或其他职能能部门进行调解。通过将这两种模式进行结合与直接诉讼的方式进行比较,不难发现其在司法资源节约方面能够起到较大的作用。不仅如此,也在法理方面避免了某些矛盾的产生。

四、结语

网络环境下與传统环境下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仅仅是在于合同效力和订约来自网络技术本身。针对网络技术,可采取的措施是对法律规定进一步优化与完善。在电子商务全球化和统一化的今天,我们可以吸取国外的相关经验,同时结合国内的实际情况,来制定符合本国国情的《合同法》中《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许可合同的规定。完善网络环境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关注的是合同的公平、合同的内容、交易风险的合理分配,如何既保护有效的技术措施,又保证技术措施不成为合同权利实现的障碍。本文针对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立法缺陷进行了详细分析,指出了《合同法》中电子订约基本规则规定的不足和《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的缺陷。最后从两个方面分别提出了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完善建议。

参考文献:

[1] 陆美,刘志刚.版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多维视角[J].图书馆学研究,2009(3).

[2] 刘远山,袁世华,杨光夏.涉外影视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法律冲突的解决[J].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85(5):42-46.

[3] 刘敏,范旭静.浅谈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签订及注意事项[J].品牌与标准化,2014(7):42-43.

[4] 孟蕾.论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使用[J].知识经济,2015,373(22):33.

[5] 詹启智,黄慧.我国著作权法应当引入著作权强制许可使用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5(15):42-44+46.

[6] 王飒.期刊著作权的许可使用问题[J].东方企业文化,2010(18):248.

[7] 刘远山.涉外影视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法律冲突的解决[J].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6):40-44.

[8] 蔡仁俊.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条款研究——以影视作品为视角[D].2016.出版信息不详.

[9] 钟山,刘远山.影视作品著作权许可使用探究——以授权许可合同制度的完善为视域[J].天津法学,2016,32(4):59-63.

[10] 彭宏洁,董清勤.论第三人妨碍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履行制度的完善[J].中国版权,2013(2):25-28+36.

猜你喜欢

著作权网络环境
浅谈体育赛事与体育赛事节目
数字出版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网络环境下中职计算机教学的探析
试论高校图书馆在网络环境冲击下的人文建设
网络环境下的商务英语课程资源库的建设研究
网络视域下初中作文教学初探
美味也有“著作权”
民间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困境与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