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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官考评制度的完善*

2020-09-15孙晓东

广东社会科学 2020年5期
关键词:法官法院司法

孙晓东

我国新时代的社会发展过程中,法治化程度日益提高。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了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任务,促进法治社会深入发展。法官考评制度的完善是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内容,研究我国法官考评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美国的法官考评制度起步较早,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与其社会基础相适应的较为成熟的制度体系。比较我国和美国法官考评制度的结构要素,分析相关做法和经验,可以作为研究我国法官考评制度完善的参考。

一、我国法官考评制度的结构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1995年实施的法官法初步确立了法官考评制度,根据该法的规定:由人民法院对法官进行考核,注意考核法官的思想素质、业务水平以及工作实效;考核的时间可能是年终,也可能是平时。随后发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1999-2003)》也提出将“在科学的法官管理制度下,造就一只高素质的法官队伍”①作为司法改革的目标,法官考评制度被推进到实践层面。在法律和政策的原则的指引下,许多地方法院陆续开展了法官考评的实践活动,法官考评制度日益成熟。有研究表明:在被调研的72家法院中,有约4%的法院在1993年至1994年实行了法官考评制度,有约30%的法院在2005年至2006年实行了法官考评制度。②后续的二五、三五和四五人民法院改革纲要,对法官考评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表1列举了法官法和历年五年改革纲要对法官考评制度的具体规定,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官考评制度的框架结构。

表1 我国法官考评制度结构概览③

在制度结构上进行分析,我国法官考评制度一般由考评主体、考评内容、考评程序、业绩档案管理等制度要素组成。从考评主体上看,很多地方法院由法院内部的法官考评委员会负责法官考评工作。法官考评委员会的设立,一般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法官考评委员会应该由法院院长、副院长组成,并吸收一定数量的审委会委员、资深法官参加;法官考评委员会应当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法官考评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及考评专业组。④从考评内容上看,代表性的考评内容一般分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德主要是指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能主要是指法学理论水平、审判业务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和写作能力,勤主要是指工作态度、勤奋敬业和出勤情况,绩主要是指工作数量、工作质量与效率和工作社会效果。⑤从考评程序上看,很多地方法院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评:考评开始后以庭室为单位组织法官学习考评文件之后由法官个人进行总结;庭室其他法官对该法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议;庭室考核小组成员,庭室领导,根据前两阶段的情况进行级别的评定(优秀、合格、不合格);政治部对初步结果进行审查后报院考核委员会复核批准并予以公示。⑥从业绩档案管理上看,很多地方法院通过数据系统建立法官业绩档案,一方面记录了法官的身份、学历、学术研究等个人信息情况,一个方面记载了法官的审判案件数量、案件上诉情况、二审案件的发回与改判情况、审判效率等业绩信息;业绩档案是法官工作绩效的记录,也是法院考评法官、对法官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

虽然我国的法官考评制度在发展的过程中日趋成熟、在司法实践中也发挥了有益作用,但是在运行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第一,法官的考评主要由所在法院实施,属于内部考评,考评的主体一般包括:庭室领导、政治部、监察室、研究室、院考核委员会和院党组等机构⑦。这种体制使得当事人、律师、社会公众等外部主体无法参与到法官考评活动中,法官考评带有强烈的上下级管理色彩。第二,数量化考评是主流的考评方法。最高人民法院推进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以后,很多地方法院将案件质量评估体系的指标层层分解,用来考评法官个人。这些指标多为数量化的指标,使得法官考评带上了明显的数量化色彩。第三,很多地方法院在考评程序上注重上下级的管理关系、在考评内容上使用较多的公务员考评标准、在考评结论上参照公务员绩效考评结果使用“优秀、称职、不称职”等评级结果作为考评结论,使得法官考评制度带上了明显的行政化色彩。

二、我国与美国法官考评制度的比较分析

我国和美国政治、经济和社会背景的不同,会造成两国法官考评制度在很多方面存在着差异。但是,评估方法、评估标准、评估主体等是相对独立的技术性因素,与之有关的做法与经验,可以比较,可以借鉴参考。在对美国法官考评制度的研究过程中,我们选取了实施司法绩效评估项目比较早、相关制度具有代表性的阿拉斯加州、犹他州、科罗拉多州、纽约州作为分析对象。在研究我国法官考评制度的过程中,我们选择了相关制度规范比较完善、制度运行比较成熟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唐山古冶区基层人民法院、重庆市大渡口区基层人民法院等地方法院作为分析对象。

(一)美国法官考评制度的基本情况

美国的法官考评制度是随着美国法官的选任制度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为了克服州长或议会任命法官制度的缺陷,19世纪中后期以后,许多州采用了普选制产生法官。在法官选举制度的发展过程中,为了客观评价法官个人的能力和绩效,并克服政党提名法官的消极影响,以司法绩效评估为主要内容的法官考评制度逐步发展完善起来。

1967年,第一个司法绩效评估项目开始在阿拉斯加州实施,该制度最初是美国律师协会为了解法官信息而面向协会成员开展的有关法官的意见调查。但是,伴随着司法绩效评估项目的改进以及法官选任制度的发展,司法绩效评估制度成为考评美国法官的典型制度。美国律师协会也于1985年出台了司法绩效评估指导原则,2005年,美国律师协会更新了司法绩效评估准则,建议所有法院系统实施司法绩效评估项目,以促进司法系统的自我完善,提高司法审判质量,并向公众提供候选法官的相关信息。

如表2所示,以司法绩效评估为核心内容的美国法官考评制度,主要由考评对象和目标、考评主体、考评标准、考评方法等结构要素组成。从考评目标和对象上看,对象是法官个人,该制度除了为一些实行法官选举制度的州的公众提供法官信息外,更重要的目的在于提高与完善法官的个人能力。从考评主体上看,强调考评主体和受访对象的多元化:一般要求评估由律师、社会公众人士、高等法院法官等多种身份的人员组成;为了从多个角度收集关于法官个人的考评信息,一般要求向当事人、法院工作人员、律师等具备多种身份的人进行问卷调查,以获取他们对法官的评价信息。⑧从考评方法上看,强调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内部考评和外部考评等方法的综合应用。从考评标准上看,强调品德、业务能力、工作绩效等多视角的标准,从而对法官进行全方位考核。

表2 美国法官考评制度概览

(二)我国和美国法官考评制度的比较

法官考评制度的结构要素主要由考评目的、考评主体、考评方法和考评标准等要素组成,可以以这些要素为视角,对我国和美国的法官考评制度进行比较。

1.考评对象和目的比较。从一般意义上看,美国各州法官考评的目的在于:第一,配合各州的法官选任制度,为公众提供参与留任选举的法官信息;第二,法官依据考评过程中获取的公众反馈信息,确定未来的改进方向从而实现自我提升。⑨犹他州的法官在六年的任期内,至少要完成两次考评,分别是期中司法绩效评估项目和期末司法绩效评估项目。期中司法绩效评估旨在为法官提供促使其自我改进的反馈意见,而期末司法绩效评估则旨在为司法绩效评估委员会提供参与保留选举的法官信息。由于犹他州的大多数法官都能在保留选举中续任,司法绩效评估项目对选举结果的影响并不明显,其主要目的还是在于为法官自我改进服务。因此,每个司法绩效评估项目,最重要的目的还是提供用于法官自我改进的反馈信息。⑩

根据《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绩效考核办法》的规定,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将提高法官的工作效率、确保审判工作的推进作为法官考评的目的;大渡口区人民法院通过将法院整体的量化考评指标分摊到每个法官身上,强化了法官的岗位职责;依据法官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实施奖惩调动法官的积极性,从而推动法官专业化管理制度的完善,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⑪重庆市大渡口区法院对法官的考评办法,是很多我国地方法院法官考评制度的缩影。在某种程度上,我国地方法院法官考评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将最高人民法院推进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的主要指标,层层分解,最终落实到法官个人身上;对法官进行行政化和数量化评价。

美国法官考评主要以法官个人为评价对象,定位较为清晰,考评目的也较为明确,主要是在法官选任过程中,提高法官个人的能力。我国的法官考评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法官个人能力和法院整体绩效。最高人民法院推进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是以法院整体为对象,评估法院整体的审判质量和效率。我国许多地方法院将案件质量评估体系的指标分解到法官个人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司法规律:法院整体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提升取决于整体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并不简单取决于法官个人工作数量的增加。这种做法显然也不利于法官个人能力的提升。

2.考评主体的比较。为了避免个人偏见对考评结果的影响,美国的法官考评十分重视考评主体的多元化。2008年,犹他州议会通过了《司法绩效评估委员会法》,成立了司法绩效评估委员会;司法绩效评估委员的成员包括犹他州各区法院推选的12个人、1名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以及1名来自地方行政委员会的人。⑫纽约州在12个司法区均设立了独立的司法选举委员会,每个委员会由15名成员组成,有首席法官、上诉法庭主审法官、纽约州律师协会主席和地方律师协会选派的成员,每名成员的任期为三年;每个纽约州的法官在任期内都要进行定期考评,为便利这一定期审查,纽约州各级法院设立了与独立司法选举委员会的规模和结构类似的司法绩效评估委员会,专门负责法官的定期审查与考评。⑬表3列举了美国几个州的法官考评委员会的组成成员的多种身份情况。法官考评制度中的多元化考评主体,既表现为评估委员会组成成员的多样性,也表现为问卷调查对象的多样性,调查对象的主要类型有:法院职员、陪审团成员、律师、诉讼当事人、法官等。⑭

表3 美国法官考评主体概览

我国的法官考评以内部考评为主,考评主体主要是法院内部人员,如表4所示,考评主体大体可分为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法官考评委员会的“单主体模式”,如重庆大渡口区人民法院、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用这种模式,此模式下,法官考评由考评办公室直接实施,考评权力不会被稀释到其他部门;第二种模式是“考评小组+考评委员会”的“双主体模式”,如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用这种模式,该模式下,部门考评小组首先对本部门法官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提交至考评委员会;考评委员会以部门小组考评结果为基础进行综合考评,并作出最终决定;第三种模式是“相关部门+考评委员会”的“多主体模式”,该模式被唐山古冶区人民法院所采用,监察室、办公室等部门根据分工先对法官进行考评,将考评结果汇总提交至考评委员会,由考评委员会进行最终审核。⑮可见,我国法院法官考评主体的组成人员有两个特点:第一,主要由法院的领导、负责人等法院内部成员担任;第二,主要由法律专业人士担任,非法律专业人士一般没有机会参与。

表4 我国地方法院法官考评主体概览

通过我国和美国法官考评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比较可以发现:美国法官考评主体的组成人员多元化特征明显,我国法官考评主体组成人员单一性特征明显。美国的法官考评主体注重成员构成的多元化,既有法律人士又有非法律人士,既有法院系统内部人员又有法院系统外部人员,注重发挥专业考评和非专业考评、内部考评和外部考评的优势,从不同的视角分析法官履职情况信息,有利于对法官进行全面考评。我国法官考评主体的构成人员几乎都是法院内部人员,没有法院外部人员的参与,成员身份较为单一。实际上,法院外部人员如当事人、律师和社会公众等,对法官的德行品性和职业能力的考评有着更独特的视角。当事人是亲身经历庭审过程的人,对法官的职业能力和素质有着直观的认识。律师是专业人士而且直接与法官接触,对法官的法律素养和审判能力能够做出专业的判断。

3.考评方法的比较。如表5所示,美国许多州在考评法官的时候,既注意定性评估方法的应用,也注意定量评估方法的应用。

表5 美国法官考评方法概览

科罗拉多州 ●对受访者进行调查的方法。●与法官个人面谈、法庭观察、公众听证等方法。●拒绝率(Challenge Rate)●案件管理数据(Case Management Statistics)●书面观点(Written Opinions )纽约州●搜集调查数据、审查书面文件或意见。●收集审判法官的案件处理管理数据。●与法官个人面谈、法庭观察。●上诉复审案件的数量(Number of Appellate Reviews)●案件管理数据(Case Management Statistics )

犹他州的法庭观察项目是典型定性考评方法,犹他州司法绩效评估委员会采用了一整套观察制度:司法绩效评估委员会定期发布公告,招募并培训观察员,观察员在法庭上观察法官,给法官打分,向法官提问。⑯同时,美国的法官考评制度运行中同样重视对定量考评方法的运用,阿拉斯加州、科罗拉多州以及纽约州等很多州,将上诉复审案件的数量、回避率、拒绝率等司法统计数据纳入了法官考评范围;司法绩效评估委员会通过查阅、分析上诉裁判文书以及其他资料,统计出被考评法官某个年度内被提起上诉的案件数量、被回避的数量以及维持判决的案件数量等数据,从而评价法官的绩效。当然,这些州对于这些定量考评方法采集的数据是否能够科学地衡量法官绩效仍然持谨慎态度。

表6是我国部分地方法院考评指标和考评方法的列举⑰,这些法院均倾向于定量考评方法为主,量化描述法官个人的业绩。实际上我国许多地方法院均与此类似。

相比较而言,美国法官考评制度综合应用了定性和定量的评估方法,我国的法官考评制度偏重于定量评估的方法,定性评估方法应用不足。例如,美国的法庭观察项目是为了了解法官在审判全过程中的表现,对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法庭礼仪等方面进行考评,这些方面的评价很难通过量化的指标体现,故法庭观察项目以定性考评方法为主,通过法庭观察员的叙述性评论展现法官个人的审判表现。⑱我国的法官考评制度侧重于对法官审判绩效的考评,源于案件质量评估制度,案件质量评估制度本是为评价案件质量而设计的。⑲法官的个人能力和素质是由多种因素构成的,有的因素适合量化考评,有的因素适合定性考评。如果过分偏重于定量考评,很可能带来考评结论不合理的问题。

表6 我国法院法官考评指标和方法概览

4.考评标准比较。如表7所示,美国纽约州通常采用五项法官评价标准:实体法知识、相关的司法程序和证据规则;廉正和不带偏见;沟通清晰(口头和书面);司法行为;行政能力。纽约州的一些司法管辖区考虑到法官在社区中的积极作用,增加了第六项标准“公共服务”。⑳从总体上看,美国许多州在法官考评过程中,比较注重多个渠道收集数据、多个角度考察法官,从而实现评估标准的多元化。为了从多个角度考评法官,司法绩效评估委员会广泛地搜寻法官数据,包括向律师、陪审员、法院工作人员、当事人和证人进行法官调查,收集法官案件处理或待审数据,直接进行法庭观察,与接受考评的法官面谈,以收集公众意见。评估委员会对每一位司法候选人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暂定评分;如果司法候选人最初被评为“不合格”,他(或她)有权与司法绩效评估委员会进行第二次面谈。对法官进行多视角的、多元标准的评价,更容易形成客观公正的评估结论。

表6是我国部分地方法院对法官考评的指标,这些指标标准受到了案件质量评估体系的影响,偏重于案件质量和效率的考核。我国很多地方法院在法官考评过程中,将最高人民法院推行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指标层层分解到法官个人身上,混淆了案件质量评估标准和法官考评标准,考评标准过于单一。

法官从事的审判工作,是经验和智慧结合的高度复杂活动。法官的能力和工作绩效应该体现在多个方面,不宜简单用案件数量和效果来评价法官。因而,多角度的法官考评标准更易于公正合理的评估结论的形成。

三、我国法官考评制度的完善与重构

参考借鉴美国法官考评制度的合理因素,研究我国法官考评制度的完善策略、重构我国的法官考评制度,对于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法官考评制度的完善与重构,可重点从如下几个方面推进。

(一)明确考评对象和考评目标,坚持法官考评制度与案件质量评估制度相区分的重构原则。我国法官考评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一个明显乱象是将案件质量评估制度与法官考评制度相混淆,造成了两种评估制度运行的实际效果都不是很理想。我国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深化的过程中,要坚持区分案件质量评估制度与法官考评制度,按照不同标准和程序发展两种制度,使之相互配合共同形成我国完备的司法评估体系。

案件质量评估制度与法官考评制度,在制度构成上,存在着显著不同。从评估对象上看:案件质量评估制度以法院整体为对象,从整体资源优化上提升案件质量;法官考评制度以法官个人为对象,从个体对象上提升法官个人能力和素质。从评估目的上看:案件质量评估制度目的在于优化和协调法院整体资源,从而提高案件质量水平;法官考评制度目的在于法官个人能力和素质的提升;从功能上看:案件质量评估制度的功能在于协调各个部门的关系、优化管理流程,调动整体资源;法官考评制度注重个体差异和个案差异,其功能在于法官个人能力的提升。司法规律研究表明:第一,案件质量的提高,不仅依赖于法官个人能力的提高,更依赖于法院整体资源的优化配置。第二,审判独立是司法运行的重要保障,司法责任应该与审判独立相互协调。第三,法官的能力和素质体现在多方面,其构成要素复杂,不能简单的同工作量划等号。因此,将案件质量评估指标层层分解成法官个人绩效,对法官进行数量化管理、一刀切式的管理,显然是违背司法规律的。

有学者在研究过程中指出了案件质量评估制度与法官考评制度混淆带来的缺陷:自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法官绩效管理考核在法院审判管理改革中日益凸显,成为法院管理的重要手段;而随着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文部署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以后,以31项3级指标来衡量法院工作业绩,法院将案件质量评估融合进法官绩效考核;近年来,有的法院直接将案件质量评估作为审判绩效考核的结果,有的将案件质量评估作为审判绩效考核的主要参考,部分计入审判绩效考核分数;但这种将本用于考核法院的指标用于考核个人,造成了符合法官个人特性的相关指标缺失;虽然业绩数据化在初期激发了办案积极性,但随着工资改革和审判压力增大,绩效考评的效果逐渐减弱,法官不堪重负的情况不断出现。

(二)综合应用评估方法,注重内部评估与外部评估、定量评估与定性评估、年度评估与平时评估相结合。在法官考评制度中,注意引入外部评估主体,弥补内部评估的不足。美国法官考评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许多州的评估委员会都由多元化的评估主体构成,由法官、律师、社会人士共同组成。我国的法官考评制度在完善过程中,也可以考虑逐步引入律师、当事人甚至是社会公众的参与。可以通过恰当的渠道,让律师、当事人、社会公众表达对法官能力和素质的看法。有研究指出:除应当包括法院院长、副院长和政工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外,法官考评委员会还应当包含一定数量的法官代表和社会公众;法官是绩效考评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为确保其主体地位能够得以充分凸显,考评委员会中应当要有由全体法官推选产生的法官代表,且其人数应至少占到法官考评委员会总人数的一半,充分体现考评工作的民主性;另一方面,根据内部考评和外部考评相结合的原则,还应当吸收法学专家、人大代表乃至律师等社会公众参与到法官绩效考评中。在法官考评制度的完善过程中,注意增加定性评估方法的比例,促进定量评估方法与定性评估方法的协调。法官的能力和素质是多方面的,有的要素可以用数量化的方法评价,但是有的要素一定要用定性的评估方法评测。美国法官考评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许多州强调对法官能力的360度考评,采用大量定性的方法评估法官的能力和素质。相关研究指出:法官绩效考评量化评价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量化考核指标体系的完备性和科学性,在实践中,尽管各级法院制定的量化指标体系虽然相较过去已经进步许多,但不可避免的是,对司法办案的核定或多或少的存在误差;故要扬弃传统的定量评价方式,要对量化的结果进行深入分析,分析产生差距的原因;需要强调的是,定性分析并不意味着定量分析不重要,相反,正是因为有了定量分析,才使得定性分析更为精准。在法官考评制度的完善过程中,也要注意年度评估与平时评估的结合。年度评估更注重结果的导向,往往忽视产生结果的过程。平时评估注重过程导向,可以弥补单一年度评估的不足。相关研究指出:加强平时考核有利于科学考评法官日常工作,更加有效地进行绩效沟通,并及时改进工作中的不足;平时考核应当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依据,年度考核是对平时考核的综合评定;应当结合信息化系统,建立工作日志制度,实时记录法官平常工作的内容,为科学考评法官平时工作提供一定依据;建立平时考核沟通机制,平时考核的程序包括个人工作纪实、领导审核评鉴、考核结果沟通等环节,让法官了解到自身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工作,提升绩效水平。

(三)遵循司法管理规律,构建科学的司法管理理论,破解法官考评行政化难题。法官管理行政化一直是我国司法制度运行过程中备受批评的问题,也是一直没有彻底解决的问题。这和我国的审判权运行和司法管理理论不足有关系,应该构建科学的审判权运行理论和司法管理理论作为制度基础。司法管理的核心内容是特殊化组织化管理,而不是压制性的行政管理。组织管理是指为了达到组织目标,通过持续开放的沟通过程,形成组织所期望的利益和产出,并推动团队和个人实施有利于目标达成的行为。司法管理虽然也遵守组织化管理的一般规律,但是有自身特殊性。司法管理中的组织管理有如下特征:第一,法院也是需要管理的组织体,但是法院既不同于行政机关,也不同于一般追求效益最大化的公司企业。行政机关追求效率最大化的目标,是科层制的命令与服从。公司企业是最求效益最大化的组织,目标单一,更容易将团队目标分解成个人和部门目标。司法机关追求多种价值的综合,质量、效率和效果目标要综合和协调。这就决定了法院对法官的管理是一种组织管理与个人行为的协调,既要尊重法官个人行为的独立性,也要注意法院整体组织目标的实现。第二,司法管理是一个过程和结果并重的管理方式。司法质量、效率、效果的实现都不是简单的结果为导向的过程,而是一个过程和结果并重的过程。司法管理要过程管理和结果管理并重,形成方案规划、过程实施与管理、结果反馈与管理的循环过程,结果的反馈落实到过程管理之中,过程管理又影响结果管理。

①《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6期。

②④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构建有我国特色的法官考评制度——关于法官考评制度与评价制度的调研》,北京:《法律适用》,2007年第12期。

③孙伟:《法官业绩评价制度的价值构建与体系补全》,http://tjf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7/07/id/2918705.shtml,首次访问时间:2018年11月10日。

⑤⑥⑦王禄生:《论现代型法官考评机制的建立——以四川省若干法院为实证依据》,成都:《理论与改革》,2012年第3期。

⑧⑨⑭ Rebecca White Berch and Erin Norris Bass,“Judicial Performance Review in Arizona:A Critical Assessment”,Arizona Law Review,Vol.56,Issue 2(2014),pp.359,358,359.

⑩JPEC provides both the midterm and end-of-term court room observation reports to judges using the same procedures and reporting format.

⑪注⑤王禄生文,第147~150页。

⑫ 2008 Utah Laws ch.248,§5,codified at Utah Code Ann.78A-12201.

⑬ An attempt to create similar screening panels through legislation in 2007 was not successful.See N.Y.LEGISLATIVE DIGEST 231st Reg.Sess.,S.5937(2008)(bill summary).39 N.Y COMP.CODESR.&REGS.tit.22,§150.1(2008),p.235.

⑮⑰王静:《法官绩效考核制度实证研究——基于地方性规则样本的分析》,北京:《中国应用法学》,2018年第6期,第16~33页。

⑯ Anthony Lewis,“The Legacy of the Warren Court”,Bernard Schwartz(ed.),TheWarren Court:ARetrospec-tive,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6),p.59.

⑱ Bernard Schwartz,Stephan Lesher,Inside the Warren Court,New York:Doubleday&Company Inc.,(1983),p.437.

⑲谢亮、张子谕:《论人民法院法官业绩评价的完善》,北京:《法律适用》,2018年第7期,第16~33页。

⑳ Bernard Schwartz,Main Currents in American Legal History,Durham:Carolina Academic Press,(1993),p.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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