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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山西临猗交警支队:用汗水壮丽青春 以热血铸就忠诚

2020-09-15白晓娜

人民交通 2020年17期
关键词:临猗交通肇事肇事

本刊记者 / 白晓娜

编者按:无论是十字街头,还是在交通要道,都有他们的身影;无论是烈日炎炎,还是风寒刺骨,他们指挥着来往车辆;无论风霜雨雪,还是春秋冬夏,他们忠于职守。他们嫉恶如仇,一件件交通肇事逃逸案在他们手中侦破;他们可能没有休过一个完整的星期天,总是亏欠家人太多;在万家团圆的时刻,家家户户悬灯结彩,鞭炮齐鸣,全家人围坐在一起有说有笑地吃着团圆饭,他们依然坚守岗位,不能回家团聚。他们就是山西临猗交警支队,交警行业的一个缩影,在这期我也十分有幸采访到这样一个团体,听一听他们的故事。

“你的车为什么不悬挂号牌?”

“我不知道……不能处罚我”

……

这样令人啼笑皆非的一幕发生在8月18日,那么事情的前因后果究竟是什么样子的呢?

这日,在浮桥引线7KM处,山西临猗交警大队吴王中队民警对一辆未悬挂号牌的微型轿车检查时,发现了一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违法行为。但驾驶员张某某声称自己借用朋友的车,就不知道该车没有牌照,如此一来自己并不知情,故不应该对他作出处罚。

古人言“不知者无罪”,这样的言论是否可以成为他们逃脱罪责的避风伞呢?而这样的事情对于“身经百战”的他们早已司空见惯。面对“狡辩之词”,专业的知识、职业道德素养及多年的经验处理起来十分得心应手。

经过民警耐心解释、普法教育,张某某最终认识到错误,表示会认真学习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知识,保证做一个懂法、守法的合格驾驶员。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民警对张某某驾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交通违法行为,做出罚款200元处理,并依法扣留了车辆。

同日晚,山西临猗公安交警大队楚侯中队在城区嶷山路某中学门口,对一辆二轮摩托车拦停检查时,闻到驾驶员李某身上一股酒气,初步检测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带回大队进一步处理。

此前8月14日,山西省临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联合“零酒驾”示范点——楚侯乡党委政府,组织属地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及村两委干部、“三站三员”业务骨干召开动员会,就“零酒驾”乡镇创建活动工作提出新要求,进行了再动员再部署,并与楚侯村两委干部及群众代表进行了座谈,因地制宜,提出针对性措施和合理化建议,进一步推进“零酒驾”乡镇创建活动深入开展。

会上,民警通过剖析典型涉酒事故案例、播放警示教育短片、散发交通安全宣传资料、讲解交通法律法规等形式,再次强调了酒后驾车的严重危害性,动员所有参会人员要充分发挥“领头雁”作用,率先垂范,拒绝酒驾,坚定“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理念,认真学习交通法律法规知识,做好本单位、本辖区交通安全宣传工作,迅速掀起“零酒驾”创建活动热潮。

临猗交警有话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本案中驾驶人张某某作为驾驶人,不论驾驶谁的机动车,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保证所驾驶的机动车相关牌证、标志齐全。”

会议要求,各单位、村两委干部负责人要重视思想,履职尽责,认真落实“零酒驾”乡镇创建活动各项安排部署,迅速与本单位职工、居民群众签订“安全驾驶”承诺书,认真抓好源头管理工作,保障单位所有员工和全体居民群众不酒后开车,不搭乘酒驾车。要防微杜渐,警钟长鸣,在所属区域开展一次“拒绝酒驾,从我做起”倡议活动和“远离酒驾 远离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充分调动群众力量,互相监督,踊跃举报,坚决把酒后驾车遏制在未发状态,及时发现事故苗头,消除安全隐患。同时要求各单位部门及村两委,要开辟交通安全警示教育专栏,建设交通安全宣传阵地,通过悬挂横幅、刷写墙体标语、大喇叭广播、微信群发等形式,广泛宣传酒后驾驶的严重危害性,提升群众自警自省和自我防范意识,为深入推进“零酒驾”乡镇创建活动营造氛围、夯实基础。

对于酒驾一直都是他们的查处重点,禁止酒驾也是他们持续宣传所在,临猗交警说酒后驾车之所以屡禁不止,其主要原因还是驾驶人法律观念淡薄,意识不到酒后驾驶对自己、对家庭、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后果和危害,总是存有侥幸心理。至于专家建议增设酒后驾驶罪,他们认为无法解决根本问题,醉驾入刑已经九年了,每年仍有不少醉驾行为发生,从长远的角度看,还是应当从社会综合治理出发,家庭、单位、社区、法律、法纪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才能有效遏制酒驾行为的发生。

随着交通运输业的迅速发展,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前不久他们也面临这样一起肇事逃逸案件。

铃铃……铃铃……

“您好这里是临猗交警大队事故科,请问您……”

8月12日夜间,临猗交警大队事故科接到群众报警,21时50分许,在省道238线40KM+500M(临猗县蔡高村附近)路段,一辆由南往北行驶的小型轿车,与前方同向行走的丁某某相撞,造成丁某某当场死亡,小轿车随后逃离事故现场。他们火速赶往事故现场展开缜密勘察。

因当时正下着雨,现场痕迹遭到破坏,既没有留下任何有价值的线索,周边又没有电子监控,故一时无法确定肇事车辆款型和逃逸方向。

这该怎么办呢?

经过讨论决定,商量出了紧急应对的策略。民警连夜兵分两路,一路南下、一路北上,分别调取事故地点两端数十公里外的电子监控,寻找嫌疑车辆,但事与愿违,并没有任何关键的线索。

临猗交警有话说: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而对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遵章守法,各行其道。

但这样的现状没有对他们产生丝毫的影响,8月13日,根据反馈信息,办案人员召开碰头会,对案情再次缜密梳理和分析研判,重新确定侦破方向,对事发时间段所有过往车辆驾驶员,再次进行调查和询问,确定其经过事故地点的时间和去向,了解当时路面情况和前后车辆信息,逐步缩小排查范围,找出可疑车辆。同时,发出悬赏通告,面向社会征集线索,并规劝肇事逃逸者投案自首。

功夫不负有心人,15日10时许,经过对近百辆过往车驾驶员的详细询问和调查,最终确定肇事车辆款型和逃逸方向。就在民警正紧锣密鼓,对肇事车辆可能藏匿的沿线村庄展开地毯式搜索时,从孙吉派出所传来消息,肇事车辆驾驶员戈某某迫于压力,选择了投案自首。

到此,这件事情告一段落。目前,戈某某对自己肇事逃逸一事做了如实供述,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查处得了交通违法事件,处理得了交通事故,做得了普法宣传,侦查得了肇事逃逸。这就是“全能”的临猗交警。

随着我国即将进入全面小康社会,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各类机动车保有量大幅增加,交通管理工作的压力成倍增加,而基层大队的警力补充相对不足,每一位交通民警由于工作经常处于超负荷状态,致使身体和心理都承受巨大压力。

在他们眼中又是怎样看待这份职业的呢?

“说辛苦,确实辛苦,既然承担起了这份责任,就要无怨无悔,为之努力工作。只要人民群众能对交警工作多加理解,我们的辛苦也是值得的。”春节,一年一次万家团圆的温情节日,别人过节,他们过关。万家灯火团圆,亲人在旁,饭菜在桌,这都是人们所向往的,交警亦如是。但节假日,自驾外出游玩的人较平时更多了,他们更要加班加点做好工作。虽身已报国,但家人也是他们心底最最柔软的存在。谈起家人他们的眼中也多了几分温柔,“家人对我们交警的这份工作也是一样的矛盾心理,既为自己是交警的家属感到骄傲,同时也为平时照顾不到家庭心有怨言,还要为他们的身心健康和职业风险担惊受怕,作为交警的家人确实不易。总之,既然选择了这个职业,我们就应不负韶华、负重前行,为道路的安全畅通和人民群众的安全出行不懈努力。”

谈起几年的主要目标他们信心满满,眼中有光,“今年公安部交管局部署了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目标,也就是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总量,控制较大以上交通事故发生。山西公安交警在公安部‘六大提升工程’的基础上提出了‘八大提升工程’,主要针对交通事故多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严重的现象,通过查隐患、增设施、保安全、促形象,达到秩序好、事故少、人民群众满意的工作目标。”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机动车保有量飞速增长,交通事故也日益增多,在采访的最后临猗交警也表达了自己对于广大市民的期盼: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过路口时,应当走斑马线;遵守信号灯,不随意横穿道路。不跨越,倚坐护栏等隔离设施;不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耳熟能详的几句期盼,也是他们对于职业的热爱,对于人民生命的负责。爱因斯坦说过:“对于一个人来说,所期望的不是别的,而仅仅是他能全力以赴和献身于一种美好的事业。”在本刊记者眼中看到的就是,用热血和汗水浇灌青春,用职责和信念守护一方平安他们;尽自己百分百的努力在服务人民,保地方安全工作的他们;用率先垂范、敢于担当、攻坚克难的实际行动默默践行着人民警察的誓言,将忠诚镌刻在了公安事业上的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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