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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庭暴力的干预治理机制

2020-09-14张也

锦绣·中旬刊 2020年7期
关键词:家庭暴力干预法律规制

摘 要:当下的家暴问题,已不再局限于家庭内部而家庭外部也会发生,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严重的阻碍社会的发展。针对家庭暴力问题应该正确引导,健全家庭暴力干预治理机制,运用更全面的法律来解决,改变对家庭暴力的错误认识,采取合法有效手段保护自己。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呼吁人们避免此种现象的发生。让家暴事件逐渐消失在人们的生活中,让公民懂得拿起法律武器来防治家暴,为整个社会的人权保障提供必要的前提。

关键词:家庭暴力;问题;干预;法律规制

如今社会上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令我感触最深的是有关家庭暴力方面的问题,家庭暴力问题始终得不到彻底的根除,一方面是因为很难给家庭暴力下定义,一直有 “清官难断家务事”之说,但我认为这种说法是有瑕疵的。虽说超出家务事的范畴就演变成家庭暴力,但每个人对于家务事的理解并不相同,进而导致人们对于“家庭暴力”并没有特别精确的判断。本文通过对家庭暴力的概念和特征的阐述、产生家庭暴力的多方面因素以及当前社会发生的家暴事件,引发的问题,而制定出相应的干预治理机制的调查研究。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及特征

(一)家庭暴力的界定

家庭暴力简称家暴,这种社会现象是很常见同时又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最高法出台的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1]家庭暴力界定: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家庭暴力不是只对肉体上造成的才算暴力,还包含对人的行为的自由,人格尊严,人格法律地位的平等,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中生命健康安全的侵犯都会导致家庭暴力。只有在正确的认识家庭暴力的前提下才可以有效地进行法律干预和法律规制。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2]中也有规定这里所说的“暴力”行为,在法律上对行为的区分来看,包括作为的行为暴力与不作为的行为暴力,其内容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肢体暴力(2)言辞暴力(3)性暴力(4)冷暴力。是当家庭内部之间产生矛盾心生嫌隙时,一方故意在精神上,情感上对另一方造成困扰,一般人看不出俩任何异常,但是实质会有不好影响,甚至产生陌生感,采取漠不关心故意无视的方式让受害者内心更加痛苦。

(二)家庭暴力的具体特征

1.家庭暴力的普遍性

虽然如今已经进入了崭新的文明法治时代,但是根据最新的调查表明,目前在全世界的范围内,家庭暴力不仅发生在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也很多。一项数据显示:在美国发生的家庭暴力事件数量已经超过了其他对妇女实施犯罪行为的事件,在全国范围内每年家庭产生分裂的现象,很多女性都遭受到丈夫的家庭暴力,不管是肉眼可见的还是精神心灵上的。[3]据我国妇联调查表明,大概30%的家庭存在暴力侵害问题。家庭暴力已经是社会上的很普通常见的问题。

2.家庭暴力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在《中国婚姻家庭的走向与趋势》中表明,中国婚姻与家庭生活的变化太大,离婚的越来越多,有很多都是因为男性家庭暴力而离婚。反家暴专家李洪涛教授认为:“家庭生活中对男女性别的歧视,男女性别的不平等,导致家庭问题逐渐发展到极端演变成为家暴,家暴的受害者和施暴者都是牺牲品。”[4]家庭暴力一定不可无视,它会拆散人们的家庭,夫妻之间的感情不再亲密产生嫌隙裂痕,不仅给妇女造成伤害,长期的折磨使其疯狂走向极端,后果严重会成为犯罪人;同时会影响兒童的身心健康发展,造成影响。[5]家庭暴力分家庭内部矛盾和家庭外部问题,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治安管理,是越过道德底线上升到法律层面的问题。

3.家庭暴力的较强隐蔽性

家庭暴力行为往往发生在成员内部。与此同时很多人对这种现象不闻不问,觉得与自己无关就不需要管,还认为这是很正常不过的事情没什么大不了的,导致家暴的现象往往被忽略了。家庭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家暴行为者强势,而受害者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在产生一定后果,大部分人却选择忍让,即使自身受到伤害也想袒护施害者,不希望自己亲近的人受到相应的惩罚。中国有句俗话“家丑不可外扬”正是受害者的心理。受害人选择默默承受一切伤害,选择原谅家暴者,这也使得家庭暴力存在一定隐蔽性。

4.家庭暴力的反复性和手段的多样性

作为一种特殊的暴力手段,多种暴力手段以多种组合形式施加于受害者。研究表明,挨打的时间越长,摆脱暴力的难度就越大,而且会反复的出现不会就此罢休。[6]它长期存在且出现时间的不确定,家暴者随时采取暴力并在事后求得受害者的原谅,得到原谅之后再犯同样的错误,反反复复恶性循环,首先在初步阶段,双方因为琐碎的小事产生矛盾,争吵不休,出言不逊,受害人的心灵受伤;严重情况出现虐待现象,控制受害者,隔绝受害者;其次暴力行为阶段,打破初步状态彻底发作,实施暴力行为,暴力之后就悔悟,表现歉意;紧接着是亲密阶段,施暴者深刻检讨自己,请求改变的机会,但是大多数情况受害者处于长期受伤害状态。

二、我国家庭暴力犯罪产生的原因

(一)传统封建思想原因

家庭暴力犯罪从古代开始就存在,中国数千年历史有着”男尊女卑”的婚姻家庭观,”夫权”及”父权”的观念。”夫权”在古代是指丈夫所有事都说了算,妻子服从于丈夫,结婚后的女人是从属于丈夫的一个”物”而不再是一个独立的个体,受到丈夫的管理和任意支配,不得违抗丈夫的意思,”父权”指男性的社会地位高,一切事情由他决定。在父权社会里甚至可以依据自己的判断和家族法规将一个人处死。人们普遍认为这是一种正常的处理方式,不会提出异议和反抗,更不会想到寻求外界保护和干预。

(二)经济原因

经济方面的原因也会引起家庭暴力。在国家层面,经济基础是决定性因素,决定国家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改革开放以来的变化,市场经济,国民收入都有很大变化改善,但对于一些家庭来说,把却金钱当作自己的全部,对家庭不管不问,经济原因会引起家庭矛盾升级,最后产生家庭暴力。如在不发达的地区,尤其是在农村,一般都是男性挣钱养家,但缺乏文化知识只能靠力气干活,但有时会因劳累,心情烦躁长时间的积累就有可能演变,打骂家人等。而家庭生活中受害者即使遭遇伤害也会选择容忍。

(三)个体原因

个人的文化水平和受教育程度决定个人的态度和对于问题的处理方式。数据显示,暴力实施者的文化水平较低,缺乏法律意识。另外心理学角度分析,行为人会存在认知或情感上偏差,调查发现,家庭生活中施暴一方疑心重,缺乏安全感,不信任对方,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一方怀疑另一方出轨,或做了背叛对方的事情,加上文化程度低,对法律法规认识少之又少,难以平复内心的愤恨而实施暴力。[7]从受害者角度看,存在错误的理解,有的受暴者把希望完全寄托政府职能部门,相应管辖机关,认为直接通过机关的主动制止,家暴行为就可以改善。

(四)法制原因

社会不断发展,不断进步,新时代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行全面依法治国发展战略,公民的法制观念已经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升,但是家庭暴力的事件总有发生有的公权力难以介入,不仅涉及社会治安管理,还涉及私人感情问题,司法机关处于尴尬的境地,通常的离婚诉讼中,仅依靠调解并不会彻底解决暴力问题,只会加重。此外,采取“不告不理”原则及“当事人谁主张谁举证”诉讼原则,受害者会因多方面因素而不告,或收集证据困难而无法诉讼,司法救济途径的局限,这也导致了家庭暴力。

三、家庭暴力案例引发的思考

2001年对于家庭暴力的问题拍摄的一部电视剧是有关反家庭暴力的《不要和陌生人说话》,这部时间久远的电视剧的内容很残酷让人心酸,看了这部电视剧之后的人们对于家庭暴力产生了新的认识,觉得家暴是一急需解决的问题。剧中男主角安嘉和职业是医院外科专家,是大家公认的事业和家庭都很优秀的男人,却是一个具有家庭暴力倾向的,丑恶的令人发指和作呕。艺术源于生活,而高于生活。这个故事是无数个家庭暴力故事发生发展的缩影,现实生活中,近年频频发生的家庭暴力案件表明,家庭暴力应得到充分重视。

家暴无关职业。全国妇联公开宣布将《反家庭暴力法》纳入全国人大首次立法论证试点项目,家庭暴力专门立法问题,一直是社会各方关注的问题。[8]也存在《反家庭暴力法》应亟待解决的公权和私人之间的家暴问题。不要因为自己的家暴行为毁了自己的事业,婚姻,甚至失去自己的亲人,如今对于正确处理家庭暴力事件,伸张正义,保护合法权益,依旧任重而道远。

四、家庭暴力的干预治理制度和救济途径的完善

《反家庭暴力法》自正式实施以来,全国上下、各媒体、各个部门、各级妇联组织的不断宣传和学习,使得该部法律基本上深入人心,但是我国家庭暴力的案件反增不减,不得不引起我们高度的重视和警觉。对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规制有进一步的改革措施,而且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效果,在反家庭暴力法一直是重点抓的。[9]除了立法,最直接的方式法律实际运用是司法活动,还有通过国家,社会,自我的救济途径来解决家庭暴力的一切问题。

(一)强化司法干预

家庭暴力的主要干预机构之一作为法院,主要是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当行为使犯罪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由依照《刑事诉讼法》法院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在不是通过法院处理这个问题时,可以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来按照相关程序具体执行。因为检察院仅仅在是为犯罪的家暴时,才能作为主体干涉干与家庭暴力问题。要强化司法干预力度,加强司法程序的规范性以及三大机关之间的相互联系,分工合作。针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执行程序。做到有法依法,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家庭暴力案件进行有效的干预治理。[10]

(二)加大惩罚对家庭暴力实施者的力度

当前,对于惩罚家暴者不能有效预防力度不足,对于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暴力行为,除造成重大伤害和死亡外,法律一般采取不干预的态度。在我国《刑法》中规定:“不间断的家庭暴力行为构成犯罪即构成虐待罪,才处以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死亡的就判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存在对于构成犯罪的具体罪名的认定不明确的现象,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了社会治安,因此,应该修改现行《刑法》加大对于施暴者的严重处罚,惩罚相应犯罪,提高最高刑。

(三)社会救助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暴力行为的具体实施情况如“冷暴力”的实施,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实现对施暴者的具体制裁,因缺乏有关冷暴力具体明确罪名,情况的发生结果难以认定。应该实际预防和防治家庭暴力。虽然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以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都可以给受害者提供救济。但如果要实现对行为人的制止和惩罚,又给受害者更好的保护,包括诉讼法律阶段的援助,仅靠公检法是远远不够的。及时有效对一旦发生家暴事件就处理;建立受害人避难所,[11]提供一个安全的住所,得到生活上帮助,同时也可以得到心里精神上的保护,应对家庭暴力的难题,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有效解决困难。

(四)自我救济

家暴行为不值得被原谅,受害者应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不能只依靠社会和政府,要用法律积极保护,应做到必要时劝告,必要时制止,必要时求助,必要时自卫。我们应增强公民相关法律意识,培养法律法规运用能力。对家庭成员,宣传反家暴预防讲座,做好干预反家暴工作;提高维权意识。教育广大妇女儿童老人等怎样提起诉讼等基本操作方法和技巧。从解决根本上家暴问题局面。

五、结语

建立完善的家庭暴力法律制度,构建完整的发家庭暴力法律体系,让家庭暴力问题逐渐淡出人们的生活,我们采取强硬的态度,坚决的抵制暴力行为,不给暴力实施者留有余地,严厉惩治,向公众宣布家庭暴力的行为不可以被原谅,我们要强有力的谴责一切暴力行为。通过严格的法律干预治理机制,让我们每个人拥有完整幸福的家庭,让社会更安宁,安全,国家的法律更具有权威,加快法治进程建设,法治国家不容许家庭暴力。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200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12.27并于2016.03.01施行

[3]释霞.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J].法治与社会.2016(9)

[4]“家暴只是性别不平等的冰山一角”李洪涛[J],全球人物.2016.03.30.

[5]陈璇.走向后现代的美国家庭:理论分歧与经验研究[D],2008.04.

[6]宋晓雯.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J],法治与社会.2018.01.01

[7]刘国奎.家庭暴力存在原因及对策探析[J].政法丛论.2004(01):2-6.

[8]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大涉及家庭暴力典型案例[N].人民法院報.2018.06.11.

[9]张维炜.中国首部反家暴法出台:呵护家庭的温暖.[J],中国人大.2016.

[10]房香荣.我国家庭暴力法律干预制度探析[J].世纪桥,2007(03):72-73+80

[11]巫昌祯.杨大文.防治家庭暴力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

作者简介:

张也:1996年12月,女,辽宁大学法学院,2019级法学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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