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考行为的刑法规制
2020-09-14叶谢措
叶谢措
关键词:替考行为;刑法规制;替考罪
替考行为在刑法规制中的惩处力度还是比较轻的,本文主要是对替考行为纳入刑法的主要原因进行分析,发现替考行为在不断发展中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成为具有组织性的职业替考团队,符合入刑的标准和要求。对替考罪的处罚问题进行讨论,需要根据替考罪的程度制定合理的惩处措施,使"严"与"厉"相结合。
替考行为入刑的合理性
替考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现代社会,对于犯罪行为的态度是严厉打击,真正衡量犯罪的标准在于犯罪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性,如果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那么其就是具有严重犯罪性的行为。所以,犯罪行为对于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决定其的犯罪程度,如果是属于严重的犯罪行为,那么可以考虑其是否应该纳入刑法的范围内。对于替考行为是否应该纳入刑法范围内应该通过其社会危害性进行评定,近几年我国所出现的替考行为,不仅是受邀代考,还出现替考的产业链,这对于社会和国家来说都具有严重的危害性。考试制度对于社会来说,是维持社会平衡稳定的重要部分,考试制度具有一定的公平性,由于我国考生人口比较多,考试科目复杂多样,通常情况下会举办大规模全国性考试,大规模全国性考试对于社会和个人来说都至关重要,参考人员的诚实守信、严于律己问题,不仅对于个人的命运和成功有着重要意義和影响,从一定程度上还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平。所以,需要遏制替考行为的发生,维护其他考生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替考行为入罪不违反刑法的谦抑性。对于刑法的谦抑性属于近几年刑法发展所提出的新概念,其中主要包括刑法的补充性、宽容性和不完整性。现阶段,对于替考行为入刑是相关专家广泛争议的问题,有一部分专家反对替考行为入刑,其中主要原因在于对于替考行为的惩处完全可以采取行政手段解决,通过刑法规制处罚替考行为过于严重,不符合刑法歉抑性的原则和要求。但是现阶段替考行为已经形成一种有组织性的团体,通过行政手段解决力度不够,并没有起到较好的威震效果,出现屡教不改的现象。通过刑法对替考行为的惩处措施做明确规定,根据替考行为的轻重采取不同的惩处措施,替考行为纳入刑法范围是由于行政手段无法起到有效和阻止效果,并没有违反刑法的歉抑性。
关于替考罪的处罚问题
替考罪法定刑配置的积极评价。根据目前我国刑法对于替考行为的惩处措施和力度进行分析,发现立法者对于替考行为惩处力度较轻,主要是罚金或者拘役。这种惩处方式整体来看还是比较合理,做到了罪罚定刑配置的严和厉,既体现刑法的严密性,还体现刑法的苛责性。对于犯罪行为的控制主要通过提高惩处力度,这样一来,比较倾向于刑法的苛责性。替考行为所设定的惩处措施做好严厉两者的兼顾,通过刑法网使犯罪行为在合理范围内定刑,有效提高刑法的威慑性,替考行为的惩处措施比较轻,能够有效维护社会稳定,避免由于严刑酷法造成的社会问题。从一定程度上来看,替考罪法定刑配置的创新性发展是我国刑法定刑的新路径,使惩处行为具有一定可选择性,体现刑法定刑的灵活性。
替考罪法定刑配置存在的不足之处。在进行替考罪法定刑的时候需要坚持与罪法相和谐的原则,需要与罪行处于同一种平衡状态,犯罪行为的犯罪性质越重,法定刑的惩处措施就越严重,二者之间处于对应关系。虽然替考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纳入刑法的要求和标准,但是对于社会危害性的相关等级和标准来说,其算是危害性比较轻的。通过替考行为较轻的社会危害性,立法者对于替考罪法定刑配置应该选择较轻的惩处措施。但实际上,对于替考罪法定刑配合仍存在不足之处,立法者对于替考行为的类型和等级没有最好划分,按照替考行为的类型进行合理的惩处措施,替考者的类型主要分为受邀代考和相关职业替考者。对于这两种替考者应该做好惩处划分,通过替考者的社会危害性严重程度设置合适的惩处措施。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教育行业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考试制度提高其严密性和公平性,但实际上,近几年我国替考行为多次发生,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为了加强对替考行为的管制,在不破坏刑法歉抑性的基础上将替考行为纳入刑法范围内,有效提高刑法对替考行为的威慑性。本文通过对替考行为入刑进行合理性分析,提出替考罪的处罚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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