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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普惠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20-09-12李佳

企业科技与发展 2020年8期
关键词:机制建设普惠金融金融创新

李佳

【摘 要】普惠金融旨在构建能为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全方位服务的金融体系。从整体上来看,我国普惠金融发展存在法律法规、机制建设不完善,金融机构及产品服务创新有待加强,民间信贷无序化发展影响正规信贷,机构之间缺乏联系,以及对需求者的教育不足等突出问题。我国普惠金融未来的发展对策应着重突出法制、征信体系的建设与完善,着力于产品服务创新,加强金融机构之间的沟通合作,并高度重视对广大民众的金融教育。

【关键词】普惠金融;机制建设;金融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688(2020)08-0111-03

普惠金融这一概念最早由联合国在2005年提出,我国于2006年才正式使用这一概念。从本质上来说,发展普惠金融是为了让长久以来未被传统的金融服务所接纳的弱势群体获得应有的、平等的服务权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正式将发展普惠金融作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体现了共享发展的理念,同时有利于我国金融业的健康持续发展[1]。从目前来看,普惠金融在我国已经取得一定的发展成绩,但从理论到实践的探索过程中依旧存在不少的突出问题亟待解决,需要探讨更加科学、有效的对策措施。

1 普惠金融概况

1.1 普惠金融的概念

联合国将普惠金融定义为一个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能为人们提供适宜的产品与服务,拥有政策与法律支持且可持续性发展的金融体系[2]。随着普惠金融在全世界的发展,人们对其概念的理解也不断地深入。简言之,普惠金融,即力求以可负担的成本,将有金融服务需求的各个群体都纳入金融服务的对象范围中,在坚持平等原则与考虑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为人们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如果从扶贫的角度理解普惠金融概念,普惠金融所指的惠民方式并不是单纯地给予需求者资金,其真正提供的是一种使需求者拥有后续发展能力的金融服务,类似于一种起步资本[3]。换而言之,普惠金融倾向于通过赋予人们脱贫的能力、资本和支持实现扶贫的效果。

1.2 普惠金融的发展历程

普惠金融的出现并不是历史的偶然,与小额贷款、微型金融息息相关。如果说微型金融是小额信贷阶段性发展的产物,那么普惠金融也可类似地理解为是微型金融发展到一定程度的自然产物。普惠金融的核心思想、理念早在之前的小额信贷、微型金融的发展阶段已经开始萌芽,并且在几十年的发展历程中没有出现根本性的分歧,只是核心思想变得日益丰富、全面、成熟而已。从最初的小额信贷,到中期的微型金融,再到发展后期的普惠金融,这个发展过程的每一次重大转变也顺应了金融发展的客观规律和社会各群体的需求变化。值得注意的是,在商业可持续性的关注程度上,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不如普惠金融[4],这也反映出金融若想要獲得长期稳定的发展,仅仅从社会意义的角度去竭力满足需求方的各种需求是行不通的,持续衡量成本、收益、风险三者之间的关系是不可或缺的。

2 普惠金融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2.1 普惠金融发展现状分析

自2013年我国正式提出发展普惠金融的倡议之后,国内便掀起一股发展普惠金融的热潮。从整体上来看,普惠金融的发展现状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譹?訛服务覆盖面扩大。普惠金融服务覆盖面扩大主要体现在网点和服务正在向金融服务短缺的落后地区分布、落脚,且服务的种类、范围在持续增加、扩大,服务多样化是主流趋势。?譺?訛大力发展数字普惠金融是大势所趋。数字时代下的普惠金融可依托相关技术的力量,使其服务效率提高,也能改善服务供给的环境。?譻?訛参与普惠金融的主体日趋多元化。目前,参与普惠金融的主体,除了传统金融机构之外,一些新兴的非传统金融机构也逐渐走入大众的金融生活中,为广大群众提供更为全面、新型的金融服务,有助于填补现有的传统金融机构残留的服务空缺,也满足了普惠金融发展的固有要求。

2.2 普惠金融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律法规、机制建设不完善。普惠金融体系内涵盖的内容、对象很丰富,要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不仅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事项,还需要相关的法律制定者对我国普惠金融发展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一个全面、客观的认识。同时,我国对普惠金融的政策支持力度、范围尚且有限,相关体系或机制也不完善。目前的征信体系距离当前发展普惠金融所要求的完善程度还有一定的差距,金融机构与服务需求者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就越显著。此外,我国目前的信用担保机制与内控机制还存在一定的缺陷,相关机构的经营风险加大,阻碍了金融交易的顺利开展。

(2)金融机构及产品服务创新有待加强。虽然金融机构也有意识地进行产品创新,但是创新的形式更多的是体现在产品类型丰富化、提供的服务类型多样化上,对于创新的产品与服务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满足最需要普惠金融体系援助的那部分群体的真正需求,还缺乏一些深入的考虑。同时,农村贫困人口是我国普惠金融服务关注的重要对象,但是当前的农村金融发展受到金融机构改革创新等因素的影响。传统的金融机构难以在较大程度上为农村贫困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在这样的需求背景下,还有待专门的金融机构产生与发展,能为之提供专门的信贷服务。

(3)民间信贷无序化发展影响正规信贷。民间借贷不通过传统正规的金融机构,较为灵活、便捷,但这种非正式的信贷形式受法律的约束力较弱,并且游离在正规金融机构的管控和保护范围之外,存在的风险也是不容忽视的。目前,民间借贷成为那些缺乏对正规金融机构信贷业务了解的、融资观念较为保守群体的首选借贷方式。因此,若放任民间借贷无序发展,正规的信贷发展会受到不利影响[1],也不利于普惠金融的长远发展。

(4)机构之间缺乏联系,对需求者的教育不足。普惠金融的发展是国内未来长期的、利国利民的事业,需要各参与机构通力协作,发挥优势,才能在更大程度上激发普惠金融的发展活力。但目前很多金融机构只专注于完成各自的工作,不利于普惠金融的整体协调发展。同时,由于普惠金融的主要对象是农村地区的贫困村民,从整体上来看,这些对象的文化水平不高,对相关金融知识缺乏了解。但从目前来看,国内的金融机构非常缺乏针对这些贫困村民而开展的具有针对性、实用性的教育与宣传活动。

3 普惠金融的发展对策

3.1 完善顶层设计

(1)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者要时刻关注我国普惠金融的发展动态,通过定期实地走访、考察相关金融机构,了解其不同阶段的发展现状;利用大数据时刻关注、合法搜集相关普惠金融机构的动态数据,进一步满足机构不同阶段的实际发展需求。同时,政府出台相应的扶持政策也应基于广泛听取、了解各方机构与民众的意见这一基础上,尤其要关注当前阶段我国普惠金融发展重点扶持的弱势对象。此外,对于参与普惠金融发展的新型机构主体,可以有针对性地补充相关的法律条文,为其发展与保护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对这些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可以适当地放宽,并在其成立之初、经营过程中配套相应的政策支持。

(2)加快信用建设的前进步伐。积极促进金融机构之间的数据互通,加快我国征信体系建设。同时,要持续完善信用担保与监督机制,具体可借鉴格莱珉模式,把可作为信用担保的事物范围进一步扩大,不完全局限于有货币价值的实物,拥有无形价值的虚拟事物也可纳入考虑范围。在国内的征信体系建设达到一定的水平之后,可以考虑利用个人的良好信用作为无形的担保物。至于监督机制的完善,除了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外,对必要的信息要予以公开、透明;通过内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形式,加快征信建设的步伐。

3.2 加快金融创新与改革

(1)金融产品与服务要同步更新。针对普惠金融不同发展阶段的需求及相关金融机构、个人的不同需求,不断地推出新的产品、服务,紧随普惠金融发展的脚步。例如,结合实际需求,普惠金融机构可以分别从企业的生产、经营的资金周转、居民的日常消费、投资等,设计出一系列金融创新产品。与之相应的金融服务可以考虑转移到线上开展,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服务成本,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

(2)明确未来新旧金融机构的发展之路。要转变传统的经营理念,以一种更具包容性的服务态度接纳被传统金融排斥的群体,可以针对这个群体的特点,对原有的金融产品或服务加以改进,或者设计新的金融产品与服务,更好地服务和满足这一群体。对于新兴金融机构而言,要明确自身的市场定位,发展初期,可先针对某一客户群体,提供小范围的产品与服务。初期的产品与服务在精而不在多,发展到中期,再结合初期的发展经验,利用各自的区位、政策、经营优势,进一步扩大服务对象、产品、服务的范围。

3.3 著力解决融资、信贷相关问题

(1)完善融资体系。当前,我国提供融资服务的机构类型较为单一,以银行金融机构为主。这也反映出现实的融资信贷环境中还缺乏针对不同需求、类型的群体提供相应服务的融资机构。因此,可以尝试放宽准入条件,同时为这些提供普惠金融服务的机构建立一个有秩序、多层次、包容性强的发展与交流平台,各机构可在这个平台上合法、平等地获取发展机会与资源,既可以对彼此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进行沟通,寻求帮助,也可以彼此分享成功的发展经验。

(2)净化金融市场环境。进一步改进相关的立法与制度,设法引导、规范民间借贷,通过法制途径制约民间借贷无序发展,有利于净化普惠金融发展的金融环境。因此,要逐步考虑将民间借贷纳入金融机构的监管体系中,相应的民间借贷法律也要逐步设立和完善。可以尝试成立一个专门处理民间借贷问题的组织机构,根据现实中处理民间借贷问题的不同需要,设立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处理相应的事项。不同部门各司其职,共同致力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3.4 聚焦发展过程中的现实问题

(1)进一步密切相关机构之间的联系。要进一步加强普惠金融体系内部机构之间的联系。可以考虑通过共同的发展与交流平台,促进机构间的沟通协作,并尝试定期在这个平台上推出一些合作项目。此外,可以考虑推进政府、立法部门、当地金融机构三者相互合作,共同促进普惠金融发展。各地政府在听取多方社会意见后,结合自身的决策,依照相应的程序,逐步向上层反映有关意见;相关立法部门要认真了解基层的反馈事项,改善立法,鼓励新型普惠金融机构成立与发展。

(2)重视对金融服务需求者的教育与保护。要根据不同对象的身份、阶层、年龄、接受能力,采取不同的金融教育方式。可以发挥与需求群体的关系最为密切的组织机构的宣传教育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宣传教育的质量。在日常生活中,可以通过网络、出版物、电视、广播、座谈会等多种渠道开展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金融素养。同时,为维护需求群众的合法权益,一方面要大力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增强群众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另一方面要完善相关的金融法律条文,为其正当维权提供法律依据与支持。此外,政府相关部门还可考虑提供一个安全开放的网络平台,或是成立一个专门机构,负责为金融纠纷求助者提供解决方案,以维护其合法权利。

参 考 文 献

[1]王茜.我国普惠金融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经济纵横,2016,32(8):101-104.

[2]杨琳,虞斌.普惠金融文献综述[J].金融实务,2014,6(2):85-87.

[3]戴宏伟,随志宽.中国普惠金融体系的构建与最新进展[J].理论学刊,2014,31(5):48-53.

[4]李思,赵雪.我国普惠金融发展的现状与路径选择[J].边疆经济与文化,2018,8(6):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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