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自由概念辨析
2020-09-12向南
摘要:通过列举拼凑论者、贝克和阿利森对康德《纯粹理性批判》中对先验自由和实践自由关系的解读,肯定了阿利森等人的基本观点——实践自由基于先验自由,并在此基础上对两个概念的双重含义进行具体区分。同时,补充阐释了两者具体的过渡关系:在辩证论中,由于自由的主体的转换,两者实现了初步过渡。由于理性的纯粹运用的领域在于实践,康德将认识领域的先验自由作为了一个“悬设”,从而更关注自由的实践意义,同时增加了对实践自由的经验性和积极含义的强调,实现了先验自由向实践自由的完全过渡。
关键词:康德;先验自由;实践自由
中图分类号:B516.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CN61-1487-(2020)14-0136-03
一、先验自由与实践自由的关系争论初探
在康德哲学中,自由概念由于其多重含义而引起了许多争论,自《纯粹理性批判》问世以来,其中的先验自由和实践自由的关系问题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焦点,至今也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具体地讲,在先验辩证论中,康德明确提出实践自由以先验自由为前提,所以否定先验自由就会把实践自由排除掉;但另外,他在纯粹理性的法规中的认为,要排除先验意义上的自由,因为它不能被经验性地预设为解释现象的根据,在这个意义上,康德似乎在暗示,即使不存在先验自由,实践自由也是可能的。针对这一冲突,学界产生了不同的观点,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是拼凑论、刘易斯·怀特·贝克的解释以及阿利森的替代性假设。
拼凑论是解释这一问题最流行的理论,提出这一解释的学者包括康蒲·斯密等。拼凑论者认为,先验辩证论与纯粹理性的法规中的先验自由和实践自由之间存在着矛盾冲突之处,据此,纯粹理性的法规中的观点反映的是康德早期即前批判时期的思想。
刘易斯·怀特·贝克反对拼凑论,他否认在先验辩证论和纯粹理性的法规之间有任何矛盾。他认为,康德对两个概念在两处文本的重视程度不同,只不过因为他在纯粹理性的法规中更关注实践意义上的自由,从而认为先验的自由这一思辨问题并不重要。
美国学者亨利·E·阿利森的解释尤其具有代表性。他首先在贝克的立场上反对拼凑论者,认为在先验辩证论和纯粹理性的法规中关于先验自由和实践自由之间的关系的表述并不存在真正的矛盾。同时,阿利森认为贝克虽然正确地理解了康德的自由概念,但没有认识到他与拼凑理论同样地具有两个假设:(1)假设先验辩证论中的论述断言实践的自由要求先验的自由。(2)假设实践自由不存在作为其基础的先验自由,即“纯粹实践的自由”,只不过是一种不充分的相容论的自由。
针对拼凑论及贝克的解释,阿利森提出了对先验自由和实践自由概念雙重含义的区分,即两者都存在积极含义和消极含义。同时,阿利森还提出了自己的替代性解释所依赖的两个关键假设:第一,在先验辩证论中,康德主张实践在“概念上”而不是在本体论上依赖于先验的自由,即为了将自身构想为理性的(亦即实践上自由的)行为者,我们有必要诉诸先验的自由理念,而不是说,为了在实践的意义上成为自由的,我们必须在先验的意义上真的是自由的。第二,康德的实践自由概念是有双重含义的,这种双重含义在先验辩证论和纯粹理性的法规中都可以发现。可见,阿利森既区分了实践自由的积极含义与消极含义,又在第二个假设中指出了实践自由的“另一种”双重含义,这两种区分实际上有重复之处。同时,虽然两处文本不存在真正的矛盾,但康德不同的语言表述的真正目的何在,先验自由与实践自由在两处的关系有何区别,阿利森对此也没有明确说明。
二、先验自由与实践自由概念辨析
在两处文本中,康德认为先验自由与实践自由各具有两重含义,并对两重含义有不同侧重的使用,所以对两者概念的辨析是解决两处文本冲突的关键。
(一)先验自由的双重含义
康德在先验辩证论中侧重于强调先验自由的积极含义,即自行开始一个状态的能力。这种能力被解释为一种“自发性”“:要假定原因的一种绝对自发性,它使那个按照自然律进行的现象序列由自身开始。”[1]331在此意义下的先验自由是一个条件序列的充足理由,它在逻辑上位于经验世界的现象序列之外,即物自体的世界之中;它通过绝对的自发性开始一个现象序列,将结果作用于经验的感性世界之中,所以先验自由是不被自然律所规定的。同时,康德认为先验自由作为自行开始一种状态的能力,不能对它的原因性再进行追问,因为先验自由具有理知的品格,而对理知品格的追问则超出了人类理性能够回答的范围。
康德对先验自由消极含义的定义则是一种完全不为自然原因所影响的独立性,它具有两个特性:首先,先验自由是在物自体领域内的先验理念,它的内容不含有任何与感性经验有关的东西,它是完全脱离经验世界的、不受自然律规定的;其次,先验自由的对象也不能在经验世界中被感性直观到,由于无限的因果链条需要一个充足理由,理性就设立了一个能够自行开始一种状态的自发性理念,它存在于因果链条之外的物自体世界之中,没有任何其他的原因来规定这个先验的理念。根据康德对先验自由在先验辩证论中的定义,其消极含义蕴含于积极含义之中,自行开始一个状态的能力暗示着先验自由必须首先要独立于经验世界而存在,在这个意义上,康德对先验自由积极含义的规定要强于消极含义。这正符合康德在对先验宇宙论批判的目的,康德正是要证明先验自由作为一种原因性与自然律相容。
而在纯粹理性的法规中,康德则更强调先验自由的消极含义。因为理性的纯粹运用的最后目的是在实践领域,所以康德侧重从实践的角度去理解自由的概念。他排除了先验自由,因为它不能作为依据经验性地理解现象,它只是一个在思辨领域悬而未决的问题。一般的实践理性可以作为解释经验现象的根据,但是先验意义上的自由是一个抽象的理念,它在消极意义上是脱离经验世界的,所以它只能作为一个原因性的概念而开始一个序列,并不能作为理解现象的根据。先验自由的问题在第三组二律背反中已经被提出,但由于现象和物自体的划分先验自由被归入超验的物自体领域,人类理性并没有真正去认识、解决它,因此它本身对于理性仍然是个悬而未决的问题。正是康德对先验自由消极含义的强调,先验自由在讨论实践时是毫不相干的,所以它“对于理性的实践运用来说这个问题是不该提出的”,可以在实践领域将它作为一个“悬设”而“置之不顾”,从而关注实践意义上的自由。
(二)实践自由的双重含义
实践自由的消极含义是“任意性对于由感性冲动而来的强迫的独立性。”[1]331康德对比了自由的任意和动物性的任意,两者的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会由于经验世界中感性的动因而被“病理学”地刺激起来,但不同的是,人的自由的任意虽然具有感性成分,但感性因素并不能决定人的行为的必然性。决定着人的行为的是一种独立于感性冲动而规定自身的“理知的”能力,这是建立在理性之上的、能够克服感性欲求的能力,即实践自由。在这个意义上实践自由的概念是消极的,它在于说明,一方面人作为自然意义上的存在者,必须要与其他自然存在者一样服从自然律;但更重要的是,人的行为还具有理性的先验根据,这种先验性表现为原因性中的实践自由,即独立于感性的实践意义上的自由因果性。
积极含义下的实践自由表现在纯粹理性的法规中与自然相联系的原因性,即“理性在对意志做规定时的原因性”。虽然自然律是影响人的行为原因之一,但行为根本上由自由意志决定。实践自由所体现出的原因性和其他的自然律结合在一起,在后果方面都会引起经验世界的改变,但是从动机来看,起决定性作用的是理性对意志做规定的原因性,人的行为不能完全由自然律来解释。因此,感性经验可以证明实践自由的存在,这不是先验意义上的证明,而是与经验相联系的实践领域的证明,实践自由作为人的行为的原因作用于自然,那么通过经验序列即可证明其原因性。
阿利森对实践自由双重含义的区分有重复之处,他的第二个假设认为实践自由概念具有双重含义:其一,实践自由对于人的意志来说可被看作一种先验自由;其二,实践自由不同于先验自由,但它仍然是一种非相容论的自由概念,可以被归于有限的、为感性所激动但又不为之所规定的“人”。其实,前者可被归于积极意义上的实践自由,即一种自行开始诸事件的一个序列的能力;相似地,后者可被理解为消极意义上的实践自由,即对于感性冲动而言的独立性,这种双重含义与实践自由的积极和消极含义相重复。
另外,阿利森认为辩证论和法规两处共享着同一个先验自由和实践自由的概念,通过对两者两重含义的分析,可见在共享同一概念的条件下,两者在不同文本中各有侧重。在辩证论中,因为需要为了解决第三组二律背反而去证明先验自由的存在,康德侧重强调先验自由的积极含义和实践自由的消极含义;在纯粹理性的法规中,因为理性的纯粹运用在实践领域,先验自由被当作一个悬设,因此康德侧重强调先验自由的消极含义,同时增加说明了实践自由的积极含义。
三、先验自由与实践自由的关系问题的解决
在先验辩证论中,两者关系表现为,由于自由的主体从理论理性向实践理性的转化,先验自由向实践自由实现初步过渡,这种过渡的实质一方面指实践自由以先验自由的基础,另一方面指实践自由对于实现自由的实在性和现实性的必要性。“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以这个自由的先验理念为根据
的是实践自由的概念”[1]331,康德在纯粹理性的二律背反中明确指出了实践自由基于先驗自由,这意味着,在放弃先验自由的基础上就会把实践自由排除掉。因为实践自由是一种任意性对于由感性冲动而来的强迫的独立性,它不被感性经验限制而能够自己规定自己,而这种独立性的基础正是在于先验自由的先验性。实践自由的前提在于,虽然某物没有发生,但它本来“应当”发生,假设在感性世界中只有自然律而没有自由因,那么每个事物就只能在时间序列中按照自然律而成为必然,以至于在理性存在者的任意性中只有自然律,不包括那种可以违抗自然的强制力而完全自行开始一个条件序列的能力,那么实践自由的“应当”的前提就被取消了,因为“应当”没有了先验的依据,纯粹的实践理性基础上的实践自由就不会实现。只有自由的先验理念作为基础,自由的可能性问题才会有实现的契机。
自由在理论理性的层面上,是在先验理念中的自由,只有通过第三组二律背反的解决才能证明其存在的可能性。自由在实践理性的层面上,它表现为两个层次:一方面,纯粹的实践理性能够通过道德法则的确立而证实自由的实在性,从而人的自由得以确立;另一方面,一般的实践理性将自由作用于经验领域并产生结果,进而证实自由的现实性,从而人的自由得以实现。实践理性下自由的两个层次表明了先验自由向实践自由过渡的必要性。基于前文对辩证论中对两者概念的辨析,这是从“积极含义下的先验自由”向“消极含义下的实践自由”的过渡。
在纯粹理性的法规中,两者的关系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解释康德在此似乎暗示的观点——没有先验自由,实践的自由也可以成立。实践自由的实在性可能不会受到除其自身之外的其他因素所规定,我们不需要去考察比自由更高或更间接地起作用的原因,这是在思辨理性领域的问题,即自由的可能性问题已经在第三组二律背反中被讨论过了,而目前在“所为所不为”的实践领域,需要考虑的问题是理性对人的行为的规范,即纯粹的实践理性的自由律,先验自由的存在性问题就可以被悬置起来。因此,在纯粹理性的法规中,康德更强调先验自由的消极意义从而将它作为一个“悬设”被搁置在一边,但并非认为不存在先验的自由,而是排除了先验意义上的自由概念,它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先验自由向实践自由完全过渡的具体机制表现为,一方面康德将先验自由作为了一种悬设,更重要的是,他赋予了实践自由以经验性、先验性和超验性。从结果来看,康德通过实践自由积极含义的强调将其作为自然的原因之一,实践的自由之显现表现在经验中并可以通过经验来证明,这体现了实践自由的经验性品格;而从原因上看,实践自由基于先验自由,并在它的积极含义下而具有先验性;因为康德对实践自由两个层次的划分——自由的任意和自由意志,它不处于经验序列之中,因而它也是超验的。
《纯粹理性批判》中两处对先验自由与实践自由的关系的表述不存在真正的矛盾。先验辩证论侧重于自由的先验性,由于主体的转换,先验自由实现了向实践自由的初步过渡;而纯粹理性的法规则侧重于自由的实践性,由于理性的纯粹运用的领域在于实践,康德将认识领域的先验自由作为了一个“悬设”,从而更关注自由的实践意义,同时增加了对实践自由的经验性和积极含义的强调,实现了先验自由向实践自由的完全过渡。
参考文献:
[1](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M].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
[2](美)亨利·E·阿利森.康德的自由理论[M].陈虎平译.沈阳:
辽宁教育出版社,2001.
[3]AllisonHE.Kant'sTranscendentalIdealism[M].YaleUniversityPress,1983.
[4]朱会晖,刘梦瑶.康德哲学中先验自由与实践自由之关系
新释——批判的建构性道德哲学之基石[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
作者简介:向南(1998—),男,湖北天门人,单位为南开大学哲学院,研究方向为德国古典哲学、马克思主义哲学。
(责任编辑:董惠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