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体系边界何在
2020-09-12刘秋娜
刘秋娜
我国个人征信是自2006年3月起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运营的个人征信系统,也叫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本来征信起源于金融领域,在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重点为“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
可见,个人征信是为规范商业活动,降低交易成本而提出的,针对的是我国市场经济秩序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在对其使用时若不加分辨随意用之,就背离了制度设计的初衷。
失信惩戒越发频繁的当下,理清信用体系的边界变得尤为重要。
信用、征信、信用报告分不清楚
信用、征信以及信用报告这三个词常常被人反复提起,但很多人都会搞混这三个词的意思。实际上这三个词完全具备不同的含义。
信用指的是能够履行诺言而取得的信任,信用是长时间积累的信任和诚信度。但是信用这事积累难,毁掉却十分容易。若我们言而无信,自然也就信用全无。比如我们欠债按时还款,那么就是信用很好。
征信的话,就不是仅仅的依靠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所建立起来的,而是专业化的第三方机构,通过客观记录人们过去的信用信息,并帮助预测未来是否履约的一种服务。也就是说征信上体现一个人的信用是否好坏,是根据我们之前的信用信息来评判的。只要我们以往累积的信用良好,没有污点,那么你的征信就是良好的。
信用报告也被称作为“经济身份证”,会详细记录我们之前的信贷情况、比如信用卡、房贷、车贷等一系列的商业贷款的使用情况、还款情况。信用报告的好坏将会影响我们个人经济生活的多个方面,比如商业银行贷款、信用卡审批、贷后管理、任职资格审查、员工录用等等,都会综合考虑个人信用情况。
所以在当前的信用社会,个人的信用报告十分重要,一定要妥善维护好。
公众为何厘不清
为何一些意在褒奖诚信、约束失信的探索,却难以得到公众认同?记者调查发现,解决信用认同难题,需破除三方面障碍:
——两套信用体系相互混淆。据了解,国内存在两套信用系统:一套是央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即通俗的“征信”,与人们的信用卡逾期等经济行为相关;另一套是国家发改委主导的社会信用系统,与社会生活各方面关联,如将霸座、献血等纳入信用。
事实上,很多人对“信用”存有疑惑,误把社会信用理解成银行征信。南京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姚正陆介绍,社会信用与征信的界限、区别,对公众普及力度不够。实践中,两套体系确实存在掺杂不清的问题。
比如,有工作人员在解释无偿献血纳入信用记录时,称献血者也能在金融活动中享受优惠待遇,被质疑有滥用征信之嫌,混淆了“征信”“诚信”“道德”等不同的信用体系,将惩戒和激励措施装错了“筐”。
目前,各地区和部门对信用内涵的界定各不相同,公众无从知晓其中的区别,更难说接受和执行。
——概念错乱、表述不清。记者以“信用”“征信”为关键词检索发现,从1949年至今,中央和地方颁布的相关法律和规章多达4400份。多数与信用相关的条款,以零星表述的方式,存在于合同、消防、物业等各种管理规定之中。
有的文件表述过于笼统,甚至针对同一行为规定不一。诸如,各地探索将出租房屋不登记信息记入征信,将无偿献血纳入社会征信体系等,是想表达相关失信行为与社会信用关联,实际却表述成了“纳入征信系统”。
此外,也存在地区间的表达差异。比如,对于拒不履行垃圾分类规定的,常州、贵阳等地纳入社会信用平台,而深圳则纳入征信系统。
——信用边界模糊。原央行征信中心副主任汪路曾表示,“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成了吸纳问题、推卸责任的一个“大筐”。往往一说起问题来,就是“信用缺失”“社会诚信出了问题”。把纠正一切不诚信、市场违规,甚至打击违法犯罪的希望,都寄托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上,期待“毕其功于一役”。
理解才能有共识
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和改革要取得实效,必须加强宣传引导,做到概念清晰、区分明确。公众只有了解、理解,才可能支持、遵循,尽快形成社会共识。
姚正陆认为,加强信用普及宣传,需集中力量做好三个层面的准备工作:首先,理论准备,改变社会信用實践远快于理论的现状,形成统一的概念认知体系;其次,学科准备,打破行政法学、经济学等相关研究的壁垒,鼓励院校多学科融合研究,并将设定社会信用边界、确立基本原则等作为重要目标;还有宣传准备,向公众宣传中国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性,及时吸纳并反馈公众的意见。
王伟认为,当前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集中体现为金融领域的经济信用体系,以及社会领域的公共信用体系。通过立法的严格界定,要让公众搞得清它们分别干什么、管什么。
央行牵头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沿用了发达国家传统经济社会中的“征信”概念,其内涵、概念相对成熟明确,已被广泛接受。
同时,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可以采用“公共信用”等有明显区分度的表述,发挥概念引领作用,避免与金融领域的信用体系混淆。对于需要记入信用记录的违法行为,可以表述为记入公共信用档案,并进行公示等。
信用市场机构专家认为,各类地方和行业的信用法规、文件,是具体信用实践的最终依凭,其中表述错误、概念打架等问题必须尽快解决,对混乱不清的信用概念应明确统一。
专家建议由国家主管部门负责,对涉及信用条款的文件用语,进行统一和规范,对已经发布的信用文件,由原发布部门尽快向公众解释说明。
摘编自至诚财经网、微信公众号“财经国家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