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个人征信,是对信用社会失信
2020-09-12《新京报》评论员
《新京报》评论员
个人征信系统,是现代国家呵护社会诚信、提升社会运转效率的重要制度设计。在我国现有的语境下,要实现“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一套合理、高效的征信系统,必不可少。
随着个人征信系统的完善,失信者所要付出的代价越来越高。个人信用留下黑点,意味着贷款、买房甚至出行,都有可能受到影响。也正因为此,对失信行为的界定,在标准和程序上,必须足够严格、规范,才能体现公平,并让社会真正信服、敬畏。
对照上述标准,眼下一些地方的做法,或多或少留下了疑问。如拖欠水电费,通俗理解确实可以构成失信。但是,这得区分开恶意拖欠和因意外情况带来的“无意”拖欠。像信息不对称,或者租房者未及时缴纳等情况造成的拖欠行为,是否属于恶意,就值得辨析。再比如,闯红灯与失信其实未必直接相关,也将之统一纳入征信系统,就显得牵强。
如果这类存在争议的问题不厘清,那么,征信体系可能不仅无法对真正的失信者带来足够威慑,反倒可能导致个人信息记录的紊乱。
个人征信的边界模糊问题,还体现在征信主体的多元化上。五花八门的“失信行为”背后,其实同样站着不同类型的征信主体。如,将闯红灯纳入失信的是交通部门,强调频繁跳槽可能影响征信的,则是人社部门;还有一些城市则创建了自己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这些被不同地方政府所定义的“征信”,是否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属于同一系统,其对应的性质、标准、失信惩戒,又是否一致?这些应有系统性梳理,给公众以明确预期。并且,不同部门不同领域的征信“执法”尺度到底如何统一,也该有足够规范。
其实,针对征信体系可能带来的滥用之虞,也有一些专家给出了技术性建议。如可以探索将一些专门领域的个人信用独立出来,像闯红灯等行为所涉及的征信,就应该限定在交通领域,而不宜泛化到所有领域。另外,不同的个人征信试点机構所拥有的信息是否可交换,哪些需要获得信息主体的授权,如何保证交换过程和交换后信息不被滥用,在监管、技术等方面,都应该规则先行。
现代社会,没有征信系统不行,但征信滥用同样要警惕。应看到,滥用征信,实际上就是在破坏征信,背离了制度设计初衷;而主要由政府相关部门主导的征信制度,本质上是一种权力,它直接针对的是个人权利。因此,征信权也必须有法律上的严肃、规范,也应该“关进制度的笼子”,如此才能公正、公平,真正为社会诚信护航。
摘编自《新京报》2019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