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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观照明美学初探

2020-09-11

照明工程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叙事性灯光美学

李 竞

(杭州市市容景观发展中心,杭州 310003)

引言

景观照明是一种艺术形式。艺术藉由审美活动,将艺术品和人进行关联。人通过审美活动,认识、了解、欣赏艺术品的美,得到心理上的启发和满足。艺术作品被创造出来,其目的就是为了满足人们的审美需求。景观照明就是一种为审美而专门生产、存在的艺术形式,若非如此,完全不需要建设景观照明设施,因为城市的功能照明已能满足安全性、引导性等使用要求和心理需求。

艺术需要哲学的指导。艺术境界主于美[1],艺术的哲学即为美学。“美学”是日常景观照明设计和概念宣讲时用的比较多的词汇,而事实上,目前的景观照明设计缺乏艺术的自觉性,“亮化”一词本身就代表了这一特征,“美学”仅仅作为一个词汇被频繁使用。景观照明艺术的特征是什么?有哪些美学的规律?有哪些需要遵循的原则?在景观照明蓬勃发展的今天,从美学角度进行审视和提炼是必要的。

1 景观照明艺术的特征

从艺术的存在形式来看,艺术可分为空间艺术、时间艺术和时空艺术。空间艺术以空间形式存在,造型是空间艺术的必要手段和必备因素。常见的空间艺术有建筑、雕塑、绘画等。建筑被称为空间的创造,雕塑是空间的存在,绘画是空间的表现。时间艺术以时间的演进推动场景和情节的变化,从而达到内容的塑造和情感的升华等目的。常见的时间艺术有小说、诗歌、音乐等。时空艺术是将时间艺术通过具体的场景空间进行表达,典型的如电影、电视、舞蹈等。时空艺术可认为是时间艺术的具象化。

一般地,空间艺术的叙事性较弱,主要侧重于空间造型的直接展示,通过形式感动欣赏者。时间艺术主要通过叙事性表达,通过内容感动欣赏者,形式仅是表达手段。比如诗歌艺术,主要通过隐含在文字背后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感情打动欣赏者,文字的对仗和押韵等形式仅仅是手段(吟唱的需要),空间感是不直接显现的,而是靠想象显现的。而时空艺术的形式和内容均较为重要。比如电影艺术,主要目的通过空间场景和剧情的变换表达中心思想,没有中心思想的电影是空洞的;画面的质感、动作的造型等形式美感也很重要,不然电影画面会显得粗陋,欣赏性会大打折扣。

按审美对象的特征,景观照明可分为建筑景观照明(包含构筑物景观照明,下同)、灯光雕塑(灯光小品)和LED媒体立面三种形态。显然,常规的建筑景观照明和灯光雕塑属于空间艺术,LED媒体立面有一定的空间性,但因内容随时间变化,属于时空艺术的范畴。但是,景观照明(包括LED媒体立面)的空间因素(一般在室外开放空间)和时间因素(观众不会长时间逗留)决定了其叙事深度不可能达到电影、电视的深刻程度。

当然,按艺术的审美方式,还可以分为视觉艺术、听觉艺术和视听艺术。景观照明一般属于视觉艺术,少量有音乐配合的可归类到视听艺术。

2 审美和审丑

美学离不开对“丑”的讨论。在文学、电影等时空性、时间性的艺术中,丑是美的有力补充,用丑可对比出美,审丑是审美的另一种形式。究其原因,文学艺术是以时间呈现的,空间或内容随时间变化——丑是初始或中间形态,通过叙事性反转,最终可以达到美。如《巴黎圣母院》中卡西莫多的形象,始于其外表的丑,但随着叙事的深入,读者终于发现其心灵的美,藉由叙事性达到了从丑到美的反转。

但是,对于建筑、绘画等空间性的艺术,由于他是直观、整体呈现的,美丑是固定的,没有时间性和叙事性的反转,所以必然是从初始就要达到美的状态的。空间艺术中的丑具有永久持续性,观众是无法接受的。空间艺术对丑是零容忍的,不存在“审丑”的空间。艺术在对“丑”的批判中升华。营造美的空间艺术,符合绝大多数人的审美标准,满足绝大多数人对美的需求。

景观照明的三种形式中,建筑景观照明、灯光雕塑属于空间艺术范畴,天然应当塑造美的形式,拒绝丑的形式。LED媒体立面属于时空艺术,但由于其叙事深度较差,一般不具有叙事反转或反衬的时间和空间,因此也应当直接以美示人,创造美的形式,表达美的内容。

3 抽象美与具象美

具象就是具体的形象。具象的艺术比较直观,艺术表达往往是基于现实生活中已有的物件,是一种形象直接的表达,其审美不需要经过人脑的特殊加工。而抽象则脱离了外在形象,是纯粹的几何形态或精神映射。抽象的艺术并非直观的形象,并不直接与现实联系,而是基于现实的总结或精神加工,提取相应的元素进行表达,其审美需要人脑的特殊处理,具有想象和发挥的空间。

以西方绘画为例。古典的绘画以具体的人物、静物或风景为模板,对现实生活中已存在的事物进行描摹,表达现实事物的美,是一种再现的艺术(如图1所示)。而到了现代,抽象画的各种画派开始流行,立体主义、超现实主义、未来主义等画派的绘画作品,均已脱离具象,转而进行抽象表达,是一种表现的艺术(如图2所示)。同样的主题,伦勃朗和毕加索的画差别十分明显。

图1 窗边的女孩(伦勃朗)Fig.1 The girl by the window (Rembrendt van Rijn)

图2 窗前的女子(毕加索)Fig.2 The woman at the window(Pablo Picasso)

可以看到,伦勃朗采用不同色彩、光影的组合,细致地刻画人物造型,目的是客观地临摹,要“画得像”。而毕加索则提取了人物的线条基本元素进行组合,并非是客观的临摹,看起来也不怎么像,需要抽象思维进行重新组合。

那么,景观照明作为一种艺术形式,是否存在抽象和具象的差别呢?

3.1 建筑景观照明

建筑设计提取了点、线、面等抽象元素,进行整体组合并形成活动空间,天然应是抽象的。具象的建筑几乎是不存在的。中央电视台总部大楼因形似“大裤衩”而被质颖,类似的还有湖州喜来登温泉度假酒店、苏州东方之门、广州圆大厦等。其实设计师在设计这些建筑时的初衷也是抽象的,但仍不免被质疑,这从侧面反映出建筑形象应该是抽象的。

建筑景观照明是用来表达建筑美感的,应避免让建筑沦为具象化的物件形象。建筑景观照明以抽象为美,具象化则是一种艺术上的倒退。建筑偏于具象的,应通过景观照明使得建筑抽象化,用夜景颠覆日景(如图3所示)。

图3 同一项目的设计方案对比:左图趋于具象(宛似千足虫),右图趋于抽象Fig.3 Lighting design of the same project:representational (left,like a millipede) and abstract(right)

3.2 灯光雕塑(小品)

灯光雕塑(小品)一般以灯具(灯饰)本身作为艺术材料,进行艺术创作,不依赖、也不表现建构筑物。中国的灯光小品的历史源远流长,在没有电气照明的古代,有各种灯会,把张灯结彩作为“国泰民安、天下太平”的标志。唐代有灯楼、灯轮,其中灯轮可高达二十丈,蔚为壮观。宋代有御楼观灯、花灯比赛,各地也会进献各种花灯[2]。花灯是各种艺术灯具的统称,具体有花灯(荷花灯、菊花灯、栀子灯等)、生肖灯(犬灯、鹿灯、龙灯等)等各种类型的灯,还可以组成灯山、灯塔、灯楼,或者以灯组字。可以看到,这些原始的灯光小品都是以现实生活中具体的物的形象创作的,均为具象的作品。

中国现代的灯光节基本上沿袭了古代的灯会传统。不管是各地元宵灯会的作品,还是灯光节艺术作品,大多以具象的作品为主,如图4所示。不同之处是技术手段更为先进、照明方式更加繁多,并加入了互动因素。

图4 具象的灯光雕塑作品Fig.4 Representational light sculpture

国外的灯光节作品,除了投影灯光,也有较为优秀的抽象作品,让人耳目一新,如图5所示。

图5 抽象的灯光雕塑作品Fig.5 Abstract light sculpture

具象和抽象的灯光雕塑各有优点。具象的灯光艺术作品,以“拟人”、“拟物”为主,可以迎合部分人群的感官需求,但创作的“说法”较为肤浅,往往缺乏想象空间,缺少意境美,人人皆可模仿,艺术性和原创性较差。而抽象的作品往往较为空灵,能发人深省,艺术性、欣赏性大大超过具象作品。但是抽象作品的创作灵感要求较高,作品数量较少,灯光节仍需要具象作品的配合,两者相辅相成。

具象和抽象的艺术风格截然不同。现代艺术运动中最显著的特征是抽象化。艺术家康定斯基曾说过:“客观物象损坏了我的画”。抽象的艺术作品给人以更大的想象空间,具有更大的美学价值。景观照明作为一种艺术形式,不管是建筑景观照明,还是灯光雕塑,其设计风格应以抽象为主,至少应以抽象风格为努力方向。

4 形式美与内容美

在讨论美学的表现形式时,离不开对形式美和内容美的认识。形式美是将线、形、色、光、声、质等外形因素,或将这些因素按一定规律组合起来,用以表现客观事物外观形式的美。内容美是形式美背后需要表达的思想或意图。黑格尔认为:“美是理念的感性显现”,理念即内容,感性即形式。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形式美与内容美密切联系,一切美的内容都必须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一定的形式美不能脱离内容而存在。

4.1 形式美和内容美的区别

形式美一般作用于感官,是感官的直接感受,由于眼睛、耳朵等器官的同质性,审美也具有相对的一致性,不同人对于对称、比例、协调、色彩、节奏的感受基本是相同的,审美的客观性较强(但不绝对)。任何物体均是以一定的形式存在的,对于任何艺术作品,人们首先关注的是形式。人们对于形式美的审美训练是最普遍、最频繁的,因此形式美容易形成审美直觉;审美直觉既来源于人类作为整体的历史积淀[3,4],又来源于个体的审美训练,通过亿万次的反复镌刻,成为逻辑印刻于大脑,沉淀为潜意识;并且,审美直觉具有瞬时性,美感是瞬时产生的,而不是经由逻辑推导的[5]。因此,符合审美直觉的美的感受(往往是形式美),容易唤起人的潜意识,感受会更加愉悦,美的记忆也更加隽永。

内容美是对形式美的抽象提炼和加工,一般作用于大脑,受民族、文化程度、社会阅历、年龄、价值观等影响较大,审美主观性较强,无法凭直觉审美。同样的一部电影,有些人认为立意较高、具有人文内涵,另一些人可能就无法引起共鸣,甚至根本无法理解。

内容美往往基于特定的历史时期和社会现状,反映社会现实、体现社会生活。而形式美是一种纯粹的美,他可以脱离特定审美环境而独立存在。文艺批评家克莱夫·贝尔认为,“人们在审美时,不需要生活的观念和激情,只需要对形式、色彩感和三度空间的知识,审美是超然于生活之上的”。基于这种认识,贝尔否定叙事性的艺术品,认为这类作品只具有心理、历史方面的价值,不能从审美上感动人。同时提出:“在各个不同的作品中,线条、色彩以及某种特殊方式组成某种形式或形式间的关系,激起我们审美感情。这种线、色的关系和组合,这些审美的感人形式,我称之为有意味的形式。‘有意味的形式’就是一切视觉艺术的共同性质。”[4]克莱夫·贝尔认为形式美是纯粹的美、艺术的美,形式美高于内容美,叙事性的作品只具有心理、历史等方面的价值,美学价值较低。他提出的“有意味的形式”对美学的影响意义深远。景观照明艺术因叙事性较弱,其美学评价方式更适合采用克莱夫·贝尔的理论。

4.2 艺术形象不同存在方式下的形式美和内容美

空间艺术以表达形式美为主,其内容美蕴含其中。当采用抽象的表达方式时,内容美并非直接的叙事性表达,需要体会和领悟,从而更加贴合克莱夫·贝尔“有意味的形式”。

时间艺术的场景随时间(阅读顺序)变换,主题思想(内容美)是其表达的重心,音乐中的织体、旋律,文学中的场景描述均为其表达形式(形式美)。时间艺术通过直接的叙事性表达内容美。

而时空艺术是时间艺术的具象化,将音乐、文学等时间艺术通过直观的形象来表达。时空艺术的形式美较时间艺术直观,但内容美的表达仍依赖叙事性。

4.3 建筑景观照明的形式美和内容美

建筑(包括绝大多数的构筑物)本身是一种空间艺术。景观照明实际上起到了将建筑打亮,在夜间重新塑造建筑美的作用。当我们欣赏建筑夜景时,首先看到的是建筑在夜间被光打亮的形式,包含形态、外观、肌理、色彩、比例等信息,并从中感受到形式美。至于建筑设计当中蕴含的内容美(设计思想、理念等),欣赏者事实上并不关心,一般也并不能体会。因此,建筑景观照明的目的就是为了表达形式美。

4.4 灯光雕塑的形式美和内容美

灯光雕塑也是一种空间艺术。灯光雕塑可以是具象地拟人或拟物的形式,是对现实的模仿,此时粗浅的形式美并非是“有意味”的形式美,对内容美的表达也是浅显的、易于领会的。儿童和缺乏审美训练的人由于其尚未形成完整的审美直觉,需要用彩光和具象的形象进行视觉刺激,这种灯光雕塑能满足这一部分人的感官需求。

抽象的灯光雕塑除了上述的形式美,还给人以思考、品味的空间,即表达了一定的内容美;但是这种内容美不是叙事性的,而往往是一种“此中有真意,欲辨已忘言”、“言者所以在意,得意而忘言”的意境,难以用语言描述;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依据审美直觉,实际已经感受到了美,但是这种“美”“只可意会,不可言传”,即克莱夫·贝尔所说的“有意味的形式”。这是最纯粹、最高尚的艺术美。

互动灯光艺术装置是一种结合声、光、电技术的特殊的灯光雕塑。声、光、电及其组合而成的内容是形式美的表现形式。作品表达的主题思想给人以内容美的感受,视其表达的深度(叙事深度)不同,内容美的体验有所不同。大部分作品仍以表达形式美为主。

5 LED媒体立面的美学价值

黑格尔认为,艺术分为象征性艺术(形式大于内容)、古典型艺术(形式与内容统一)和浪漫型艺术(内容大于形式)三个阶段,并在第三个阶段因内容大于形式而解体,传统古典美学走向消亡。现在来看,随着消费主义的盛行,艺术也在不断被消费;生活与艺术的界限日益模糊,艺术不再高高在上,而是融入了普通人的生活,艺术也随之庸俗化[6];“生活审美化、艺术生活化”成为趋势,生活美学逐渐成为美学的重要分支。从媒体艺术来看,如果说电影、电视等传统媒体尚存在一定的形式美追求,短视频等新的媒体形式则已完全内容化。随着艺术形式内容化的日趋流行,讲究形式美法则的古典美学(传统美学)不再居于绝对主导地位。

为迎合消费主义,有更多内容表达的景观照明形式已不断出现,现有的LED媒体立面和灯光艺术装置是景观照明领域表达生活美学的一种尝试。这种尝试不会停止,并可能会过渡到更高的层级,如出现脱离建筑表皮、消费城市空间的3D媒体立面。

现有的LED媒体立面是一种特殊的景观照明方式。常规的建筑景观照明是用来表达建构筑物的,而LED媒体立面是用来播放、表达内容的。LED媒体立面介于景观照明和广告照明之间;当LED媒体立面用来表达抽象的信息时,是景观照明;当用来表达文字、物体等具象的信息时,就是广告照明。

LED媒体立面是一种时空艺术,用色彩、亮度动态变化(即随时间变化)的光来播放一定的内容,还可以有一定的声音配合。这些色彩、亮度、声音等元素及其组合构成了媒体立面的形式美,可以让欣赏者获得视听愉悦感。LED媒体立面播放的内容具有一定的叙事性,所蕴含的思想和意图则构成了内容美,可以满足欣赏者对时代精神的追求。

LED媒体立面的形式美即由线条、图案等以直视光的形式、动态构成的画面的美感。当播放抽象内容时,如抽象的线条、图像,LED媒体立面实际上仍以表达形式美为主,且具有一定的想象空间,性质上接近于抽象的灯光雕塑,具有一定的美学价值。但是,目前大多数的LED媒体立面,其布灯依托于建筑结构,间距往往较大,成像分辨率不高,画面不够精致,兼有眩光影响,且对视距、视角的依赖较大,同质化也较为严重,容易引发审美疲劳,单纯形式美的欣赏价值并不高。其中单体的LED媒体立面,形式美感好于联动的媒体立面。联动的LED媒体立面,由于组成联动的各单体建筑的结构、形态存在差异,画面较为粗陋。

LED媒体立面往往以表达内容美为主。但是,这种内容美是浅显而不深刻的。当播放具象的内容(如具体的物件或文字)时,往往偏重于宣传广告,内容比较直观,叙事深度又不如电影、电视等媒体,回味和想象的余地较小。具象的广告是一种单向的灌输,对内容美的感知是浅显而不深刻的,内容美的欣赏价值也不高。部分内容虽能引起观众的共鸣,但这种共鸣往往基于一般社会情感,而不是来源于美的情感。

按克莱夫·贝尔的理论,景观照明的三种形式中,建筑景观照明和抽象的灯光小品更接近“有意味的形式”,美的形式更加纯粹,具有较大的美学价值;而LED媒体立面侧重于内容和叙事性,体现历史价值和社会价值,反映社会现象,而主要不以美的形态出现,其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高于美学价值。目前对LED媒体立面广泛存在的争议,即有美学因素的考虑在内。从美学角度来看,城市大体量的联动LED媒体立面应加以限制。

6 结论

景观照明作为一种艺术形式,具有空间性和弱叙事性的显著特征,其美学价值应扎根于对各种形式美的表达,且无法通过审丑获得美感。内容美应在抽象的、“有意味”的形式美的基础上,以体味、想象的方式获得,而不应也难以通过叙事来获得。媒体立面应更多地播放抽象内容,给人以想象空间,以获得美的感受。直接展示具象的或者接近于广告的叙事性内容的形式,应仅作为一种补充,而不应成为景观照明艺术的主流。城市大体量的联动LED媒体立面应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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