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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公共场所使用过期消毒产品行政处罚案件分析与思考

2020-09-10肖志苗

康颐 2020年1期
关键词:行政处罚

肖志苗

【摘要】通过一起公共场所使用不合格消毒产品行政处罚的案件来分析其法律适用问题。背景介绍:公共场所使用消毒产品的质量状况直接影响消毒效果,而对于公共场所使用不合格消毒产品这一违法事实目前没有明确的处罚依据,影响了卫生监督员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案情简介:我所在日常监督中发现某住宿业使用过期消毒产品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消毒的违法事实。适用法律分析:通过这一案件,我所卫生监督员梳理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发现《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顾客用品用具应该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消毒;同时,《住宿业卫生规范》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使用的消毒剂应在有效期内。至此,找到了法律依据,对违法行为作出了准确定性。思考与建议:目前,除了住宿业、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两部法规明确指出经营者不能使用过期消毒产品进行消毒,其余类别公共场所均未提及,就无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高兴的是2019年11月1日实施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4.8.1明确规定,公共场所不得配置和使用过期、劣质的消毒产品,弥补了不足之处。总结:日常监督过程中发现公共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毒产品时,可以参照上面案例进行立案处罚,为以后在监督检查中遇到类似问题时积累了经验。

【关键词】过期消毒产品;行政处罚;分析与思考

1 背景介绍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物质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公共场所日益成为大众业余休闲娱乐的好去处,人们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公共场所卫生安全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迫切需要规范场所及其公共用品用具的消毒工作。

消毒工作是改善卫生状况、预防疾病发生与流行的有力保障,对预防疾病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严格规范使用消毒产品,是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重要内容。

但是,在公共场所卫生日常监督中,时有发现住宿业、美容美发、游泳池等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使用过期、劣质的消毒产品的现象。

2 案情简介

下列案例是我所在日常监督过程中发现某宾馆使用过期消毒产品受行政处罚的情况介绍。

2019年3月,我所卫生监督员对某假日酒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酒店使用过期消毒产品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消毒。

3 法律适用分析

针对这一行为如何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我们进行了讨论。

经过讨论一致认为,不能依据《消毒管理办法》进行行政处罚。

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适用于《消毒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包含使用单位。那公共场所使用过期消毒产品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消毒的行为,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应定性为消毒产品使用单位还是经营单位呢?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购买消毒产品,是为了工作的需要,目的是供自己使用,最终将商品消耗完毕,不再转让,是以消费者的身份出现在这一法律关系中。所以,使用过期消毒产品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该案中应是消毒产品使用单位。

因此对公共场所使用过期消毒产品的行为不能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卫生行政处罚。

那么,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使用过期消毒产品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消毒的行为,应该如何处置呢?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住宿业卫生规范》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使用的消毒剂应在有效期内”。

综上,该酒店未按照《住宿业卫生规范》的规定,使用过期消毒产品对供顾客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进行消毒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比较妥当。

最终,该案件经过合议、审批等程序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该酒店自觉履行,顺利结案。

4 思考与建议

4.1  过期消毒产品危害大,我们将严格执法

使用过期消毒产品不能保证其消毒效果,甚至有可能导致细菌和传染性疾病的传播。目前公共场所保洁人员总体素质不高,卫生知识缺乏;另外,因使用过期消毒产品的危害可能滞后发生,往往容易被忽视。针对这种情况,卫生监督员在本次案件中梳理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发现未对公共场所使用消毒产品做出明确规定。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顾客用品用具应该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消毒,那么关键在于公共场所使用过期消毒产品是否属于不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呢?《住宿业卫生规范》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使用的消毒剂应在有效期内。至此,卫生监督员找到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对违法行为作出了准确定性,为以后在监督检查中遇到类似问题时积累了经验。

4.2 新卫生规范即将出台,我们已做好准备

目前,有指定衛生规范的只有住宿业、美容美发、游泳池、沐浴等公共场所。除了住宿业、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两部法规明确指出经营者不能使用过期消毒产品进行消毒,其余类别公共场所均未提及,我们就无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值得高兴的是,2019年4月4日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马上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4.8.1明确规定,公共场所不得配置和使用过期、劣质的消毒产品。规范全面规定了所有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得使用过期、劣质的消毒产品进行消毒工作,确保了使用中消毒产品的质量。规范规定了不得使用消毒产品的两种情形,过期消毒产品很好理解,那么,哪些是属于劣质消毒产品呢?根据《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没有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第一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满未重新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卫生安全评价项目不全或评价报告不合格的消毒产品判定为劣质消毒产品。

5 总结

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正式实施后,当卫生监督人员在对公共场所监督过程中发现经营单位使用过期的或有上述劣质情形的消毒产品时,我们可以判定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不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进行消毒,参照上面案例进行立案处罚[1-3]。

愿卫生监督同仁一起严格规范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消毒产品的使用,共同构建公共场所卫生安全屏障,以上就是这节微课的全部内容。谢谢大家。

参考文献:

[1]张新芳.对一起公共场所单位使用过期消毒产品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探讨[J].中国卫生法制,2015,23(6):74-76.

[2]李建伟,姚久密,张妮.浅谈消毒产品日常管理的现状及分析[J].健康大视野,2019,27(5):261-263.

[3]周丕露,李作永,徐卫峰.一起消毒产品经营单位案件的分析与思考[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19,26(3):275-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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