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变迁与国家演进的历史脉络
2020-09-10刘柳
刘柳
摘要:宪法宣告了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理想、信念和追求,是国家行动的纲领,人民权益的渊源,法治建设的根本。自1789年《人权宣言》颁布以来,法国经历了国家的激烈动荡与宪法的频繁更迭,在这样一个风云多变的历史进程中,宪法自身的价值愈发凸显。法国宪政制度进化的经验表明,国家应当以宪法为本位,革命的理想设计需要回归到理性的制度运行,民主与人权则应作为宪法永恒的价值追求。
关键词:法国宪法;宪法变迁;立宪史;宪法观念
丹尼尔·韦伯斯特曾经说过,“一个国家,一部宪法,一种命运”。宪法主导着国家命运,同时也是国家命运与走向的一种折射。法国是制定与修改宪法最为频繁的国家之一,在其变迁过程中,革命与稳定不断更替,穿插着法国人的绝望与启蒙。本文通过梳理法国的宪法变迁史,解构法国宪政制度进化的社会条件,厘清法国国家演进的历史脉络,试图找到理性的制度运行背后隐含的共性和规律。
一、法国宪法的历史变迁与社会背景
法国是目前世界上最主要的宪政国家之一,也是欧洲第一个拥有成文宪法的国家。总体来讲,法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可以分为两个历史阶段:一是1791年至1870年的宪法,二是自1875年至1958年的宪法。
在第一阶段,法国宪法频繁更替。向前回溯,自法国在1789年资产阶级革命颁布《人权宣言》这一宪法性文件开始,法国的政治风云多变,国内外各种阶级斗争复杂尖锐,阶级力量对比关系不断变化。在近80年间,法国爆发了4次革命,先后颁布了12部宪法。宪法的更迭意味着新的政治力量登上历史舞台,有些时候也意味着政体的更迭,决定着国家不同的命运走向。例如1791年宪法是君主立宪制宪法,1793年宪法为资产阶级共和宪法,拿破仑时期的宪法又转为君主专制性质的宪法。
考察这一时期纷繁制宪的过程,可以发现“法国制宪频繁是政体不稳定的重要标志,而政体不稳定又是匆匆制宪的直接原因,二者相辅相成,相映成趣 。”正如莫里斯·法朗德尔的评论所说:“法国是世界上唯一的宪法实验场”——不断地拿来,不断地抛弃。她在长夜中进行着激情又饱含理性的求索,不断向着“自由、平等、博爱”的理想进发,致力于达到宪政的光辉顶点。这一时期的宪法在摧毁封建制度,确立资本主义制度中起到了进步作用,成为巩固资产阶级政权的重要工具。
在第二阶段,法国宪法的发展较为稳定。1875年第三共和国建立至现在,法国通过了3部宪法,分别是1875年宪法、1946年宪法和1958年第五共和国宪法。1875年宪法是法国宪法史上唯一一部没有完整宪法典的宪法,但却施行了长达65年,因为当时法国资产阶级力量渐趋扩大,民众对频繁革命与政权更迭感到倦怠,渴望平和稳定的生活。1946年宪法又称第四共和国宪法,因其传统议会制格局的局限性,最终被1958年第五共和国宪法所取代。
1958年憲法即法国现行宪法,确立了法国半总统制的国家机构体系模式。其扩大政府权力,缩小议会权力,基于一种理性设计,在保持法国的政权稳定、政策连续及推动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很大作用。由此,法国终于找到了一部同其理想与实际、政治道德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宪法,也最终奠定了这个国家发展的总基调,为国家进步提供了结构性和制度性支撑。
二、基于宪法理念的国家演进趋势
法国的宪政制度以大革命为导火索,以《人权宣言》为起点,虽然其间历经曲折反复,但是总体来看宪法的发展呈螺旋上升的趋势。其变迁的实质是宪法的进化与国家的进步。
自14世纪的文艺复兴开始,欧洲思想文化运动兴起,法国先后经历了启蒙运动、资产阶级革命等一系列社会变革,理性与激情并存,个体意识觉醒,各种学说理论百花齐放,权利开始成为权力的基础和前提。纵观整个宪法变迁史,宪法据已形成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天赋人权说、社会契约论、人民主权说、分权说和代议制民主说等。当改革开始之后,旧制度剩下的部分就更让人难以忍受。也正是在这样的发展过程中,法国完成了由封建国家到近现代民主国家的政治转型。
法国人以启蒙运动和理性所确立的信念为基础,在大革命之后制定了一部部宪法。莱昂·狄骥谈到,法国传统的公法体系主要源自两个基本观念:国家主权学说和个人权利学说。这样一套公法体系的真正基础在于国家作为一个法人而享有的发布命令的主观权利。如果用一句话简要地概括主权理论中国家与个人的关系,即个人组成国家,国家受限于个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即是该理论的典型代表,这一思想在《人权宣言》及早期的宪法中均得到了体现。这一时期的国家强调弱政府状态,最小干预的政府即是最好的政府。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国家原始的三个职能——国防、治安、司法已经远远不能满足需求,国家的职能亟需拓宽,开始要求国家在各个领域进行干预。由此,主权理论日渐式微,公共服务理论兴起,国家开始向公共服务的方向演进。宪法既要授予国家机关权力管理公共事务的同时,又要授予公民权利约束国家权力可能的侵犯和扩张。此后伴随着宪法理念及理论学说的发展,法国宪法在与社会需要的磨合中不断进步,在频繁的更迭之后最终达到了先进、稳定和权威的状态。自1958年宪法施行以来,法国终于向着自由、法治、平等、博爱的社会稳步前进。
三、宪法与国家命运关系的规律性总结
孙中山先生曾言:“国家宪法良,则国强;宪法不良,则国弱。”通过对法国宪法的变迁及国家演进趋势的分析可以看出,宪法与国家命运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一方面,宪法的产生和变迁是对社会现实需求的回应,是社会理念和普世价值的映射;另一方面,宪法决定着国家的前进道路和发展方向。国家应该以宪法为本位,宪法则要以人民为本位、以权利为本位。
我们要从历史中汲取经验教训,正确把握宪法与国家命运之间的关系。在对宪法进行定位以及制度设计时认清以下几点:
一方面,要认识到稳定性和权威性是宪法的基础,频繁变革只是宪政的过程而非目的。法国宪法的频繁更替是由其民族内在的矛盾性与阶级的冲突性所致,我们可以从其宪法的变迁史中发现:政体的改革往往从宪法的变更开始,宪法的变更又反作用于政治体制的完善。曲折变更的过程往往是寻求一种更为理想体制的手段。
另一方面,宪法的设计要与社会实际相结合。纵观法国宪法的改革,不难看出凡是超越其民族传统与社会现实的宪法都注定要被淘汰,法国正是各方利益博弈和反复的筛选中找到了最适合自身的宪政选择。宪法的设计始终要植根于该国特有的土壤,完全的照搬或罔顾现实的冒进都不可取。
此外,要以民主与人权为宪法最核心的价值追求。宪法事关国家命运,要在认识到宪法工具理性的基础之上,更加强调宪法的价值理性。若仅强调宪法是治国的工具,则难免跌入宪法工具主义的泥潭。我们不仅要看到宪法的利国功能,还要看到宪法的治国本性。民主与人权也正是法国宪法在不断地毁灭与重塑中留存下来的光辉所在。
总而言之,宪法不仅是一国政治的晴雨表,也是一国命运的重要影响者。我们要对宪法与国家命运的关系有一个清醒的认知,从法国宪法变迁的艰辛历程中,深刻体会理性制度架构与运行的基础,把握宪法发展的历史规律。正所谓,“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只有善于总结历史规律、反思经验教训的国家,方可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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