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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困境及出路

2020-09-10丁玄

看世界·学术上半月 2020年12期
关键词:出路困境

摘要:自2018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总体上运转良好,对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质量和效率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具有一定的优越性,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在实践中也逐渐显现出诸多的问题。本文从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践入手,深入分析面临的困境,提出具体对策建议,以期对人民陪审员完善有所帮助。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制度;困境;出路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陪审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这一制度的实施,让人们以陪审员的身份参与到国家司法审判活动的过程当中,有利于人民群众充分的了解审判工作,有利于促进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扼制司法腐败,同时也可以作为加大普法力度的一种手段。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优点分析

(一)有利于减轻审判压力。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到法院解決纠纷,使得人民法院的案件数量猛增,受编制的限制、法官选拔等因素的限制,使得人民法院法官的数量并没有跟上案件数量的增加。很多法院的法官每年办理几百件案件司空见惯,然而法官的精力有限,这无形中造成了案件办理质量的下降,减低法院和审判的公信力。随着人民陪审员的加入,使得法院审判队伍能在短时间内得到扩充,并且人民陪审员来自各行各业,社会阅历比较丰富,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面对不同的案件的当事人,可以结合人生经历,设身处地,现身说法,有助于提高审判效率、减轻审判压力、提高办案质量。

(二)有利于促进司法民主。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群众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管理国家事务。人民陪审员制度使得一部分公民作为广大人民群众的代表可以直接参与司法审判,而且作为合议庭成员与法官具有相同的审判权力参与案件审理,使法院审判过程直接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大大加强了法院审判工作的透明度,确保党的群众路线在司法领域落地落实,也是实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必然途径。

(三)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公正和效率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司法公正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本质要求,“司法为民”要求做到司法公正,公正又是司法的首要目标,由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人民陪审员来自各行各业,人民陪审员可以运用普遍的价值标准和社会良知对案件的是非曲直作出评价,能够帮助法官了解社情民意,并与法官的专业学识形成横向互补,有利于迅速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裁判。

(四)有利于提高公众信任。法律的权威来源于人民对法律的认同与尊重,而这种认同与尊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司法的认同与尊重。人民陪审员来自各个阶层,各个职业,对联系群众有着天然的优势,然而由于审判的严肃性,使得法院的审判工作与人民群众有着不小的距离,而人民陪审员的广泛参与案件,使得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对缩短与群众的距离起到重要作用,在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之间架起了沟通桥梁,加深公众对司法的认同度,提高公众对法律制度的信任度。

二、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运行中的困境

(一)选拔任用不合理。法院随机挑选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为实现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是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的基础。参与司法审判活动的人民陪审员应当随机抽选,但是在实践中,法院开庭时间与陪审员工作时间存在冲突的现象还比较普遍,不少陪审员均以工作为由推脱,法院往往是采用提前与陪审员沟通联系,因此时间相对充裕、工作相对轻松的同志参审案件数自然而然的就高于其他同志,我国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任职时间偏长,不合适人员得不到及时更换,久而久之随机抽选也成为了固定不变,部分人民陪审员已经成了“陪审员专业户”,与实现司法民主的初衷相背道而驰。

(二)参审作用不明显。我国的陪审人员的参审与英美国家施行的陪审团参审有所不同,陪审员参审更容易受到法律素养、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影响,在司法审判活动中,部分人民陪审员受专业知识的影响,庭前阅卷少、案情讨论少,难以全面把握案件真实情况。在庭审过程中,一些人民陪审员只是静坐,不会主动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对于案件争议事实的认定 、法律适用以及纠纷处理,附和法官的意见多、自己观点少,庭审过程完全由法官主导进行,案件审理结果实际上仅仅体现主审法官一人的意志。

(三)配套机制不完善。健全的管理和保障机制同时兼具补偿和激励功能,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员的相应配套机制还不够完善。一方面,监督管理措施不完善。在审判活动中,人民陪审员享有与法官同等的审判权,如不在陪审工作纪律、职业道德规范、错案追究、奖惩措施等方面进行明确,难免会影响审判效率,严重的甚至会影响司法公信和制度的健康运行。另一方面,经费保障制度不完善。实践中,多数法院虽然对经费保障进行了明确,但是由于经济水平的差异,导致补助标准不统一,不少法院的补助标准较低,有的甚至没有,与其付出的劳动不成正比,难以弥补因陪审造成的经济损失,加之经费审批时间长,从而影响陪审员参审积极性。

(四)社会认识不到位。只有获得大众的认知认同,才能得到全社会的认可和支持。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党的群众路线和工作方法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但是由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起步较晚,发展还不成熟,人们对陪审员制度知之甚少,加之受传统文化和法制素养等因素的影响,公众对法院、法律等还存在距离感,从而影响社会大众参加陪审员选拔的积极性。作为能接触到人民陪审员的案件当事人来说,不少人海认为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没有什么实际作用,其发言和意见缺乏权威性,难以对人民陪审员产生信任。

三、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见建议

(一)逐步完善立法保障。宪法的支撑就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最强大的保障。随着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的颁布实施以来,虽然还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但实践证明,这项制度在强化审判权的监督,规范审判行为,增近社会认同,提升司法公信力等方面的重要意义无庸置疑。因此,“人民陪审员制度应得到宪法确认”“恢复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宪法中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的呼声也日益高涨,让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宪法层面得到确认,有助于推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步伐,有助于其价值功能的发挥,有助于制度平稳健康运行。

(二)健全管理保障机制。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中明确,要求其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但是由于受经济和教育水平不均衡的影响,使得中西部等发展相对滞后的地区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的基础相对薄弱,数量庞大的工人、农民群体难以覆盖。因此,一方面,要因地制宜确定人民陪审员选任标准,确保人民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另一方面,要因地制宜制定经济补助标准,避免经济发达地区“吃不饱”,经济欠发达地区“跟不上”等问题,同时,经济补助应以审理案件的数量、质量、难度为标准,而不是以工作日为标准,更好调动人民陪审员参审的积极性。

(三)建立专业陪审队伍。人民陪审员的专业特长有着职业法官无法比拟的优势,应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专长。人民法院在人民陪审员选任后,应当按专业特长进行分类,并在审理涉及到某些专业案件时,对于具有专业特长的人民陪审员人中随机进行抽取,使人民陪审员的专业知识在在事实认定、调解等方面得以发挥,有利于解决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陪审中的“痼症顽疾”,更好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价值功能。

(四)提高社会大众认知。营造舆论氛围,是推进陪审工作必不可少的手段。各级法院应借助各类媒体或开辟专栏等多种渠道,宣传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意义,介绍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推进情况,增进人民群众对陪审工作的理解支持,提高社会大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同感,并以宣传陪审制度为契机,鼓励民众参与司法,在了解司法并累积信任司法能量的同时,不断扩大人民陪审员候选人队伍,提升司法公信力。

四、结语

陪审制度是重要的司法制度,在世界法制史上有着极为重要的价值。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陪审制度,有利于实现司法民主,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有利于提高公民法治素养,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目前,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还不是特别成熟,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但是随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社会大众法治意识的逐步提高,其必将在我国的司法民主化进程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日趋健全和完善。

作者简介:

丁玄,硕士研究生,四川轻化工大学 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四川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层司法能力研究中心JSCF2020-19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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