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五水共治”长效化的分析
2020-09-10陈凯璐
摘要:最近几年以来,水污染的防治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不断极大生态建设的力度,注重对水环境的保护,通过有效治水,可为优化环境,发挥一定的促进作用。本文对五水共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简述,对“五水共治”长效化的路径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几点建议,本人能力有限,希望能帮助到相关人士。
关键词:五水共治;长效化;河长制
引言:政府曾明确指出,要提高生态文明的重视程度,在绿色发展成分中,生态文明是主要成分之一。政府相关报告明确重申,要重视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一般而言,对于五水共治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河长制的不足、公权力的强势等。
一、五水共治中存在的问题
(一)上级行政机关介入过度
在五水共治过程中,政府部门是主导地位,采用从上而下的方式进行,在合作治理的过程中,政治逻辑体现得较为明显,治理中出现较为浓烈的运动式色彩。对于运动式治理模式而言,其有着较为显著的优势,具体而言,具备社会主义的优势,可借助于多种强有力的手段,比如治理目标责任制等,能在较短时间内,凝聚较大的力量,对于一些社会性问题,可有針对性的来解决。在治理行动过程中,采用运动式的逻辑,在治理的初始阶段,可有计划性的来号召群众参与治理,实际上,站在主观能动性的角度上来看,有部分当事主体是被动参与到治理过程中,并不是自愿的,大多数出于情面,这不是自发性的行动,在治理的后期,不管是当事方,还是广大群众,都需要检验两者是否具有可持续性。
(二)河长制的不足
关于河长制议题,中央以及地方政府都给予大力的支持,对于水污染的解决、河流环境的保护,河长制是一种创新,是对治理制度的创新,通过河长制,可确保水资源的安全。实际上,在法治的背景下,对于法治体系来说,河长制制度中存在一系列的政治因素,在建立河长制的时候,未基于现有的法律体系,在河长制制度上极大缺少法律依据;在治理理念中,没有将实有权利进行贯彻落实,在具体实施河长制的过程中,不能全面保护广大公民的权力;在实际落实过程中,常常出现人治情形的现象,在长效保障方面存在极大的不足。
(三)公权力的强势
通过法治的作用,能有效制约政府的权利,对于权力机关来说,在行政过程中,可用法律来作为有力的手段,同时,在遵法守法方面,权利机关要具有带头的作用。站在法律理论的角度上而言,相比于经济与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应当优先两者。然而,在实际治理时,行政手段往往优于其余两者手段。在这后面有着强大的现实背景:在所有因素中,党的意志是非常重要的,在治理中,党委发挥重要的作用,能对各方的利益进行协调,发挥着统一全局的作用,由于受到历史因素的影响,当地政府通过运用行政权力,可将多方力量聚集起来,以便来解决经济市场失灵的问题,同时也能克服法律的滞后性。伴随国内经济快速发展,利益结构的改变,社会上的矛盾更加突出,在解决社会矛盾方面,经济途径以及法律途径常力不从心,随之对公权力提出了客观的需求。
二、“五水共治”长效化的路径
(一)构建复合型治理模式
在发展治理模式的过程中,基于依法行政原则,促使治理模式更加法制化,是发展的必由之路,这种治理模式不但注重内合,而且相当重视外联。整体治理需要得到多部门的联动,比如上下级、同级政府等;另外,对于整体性治理而言,要求政府重视与第三方的合作共治。针对于五水共治,其实质是多方利益的博弈,在治水过程中,对边界不够明确,存在一人多职的现象,各方之间的利益冲突较为明显。因此,基于行政内部,应对行政关系进行适当的调整,不断优化以及简化治水流程,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来扩大基层治水的主动性;另外,建立长期、高效的合作载体,不断整合治理方式与当事主体,建立复合型治理模式,并确保该模式更加生动、更加灵活,以实现可持续化治理。
(二)完善河长制的法制化
现如今,依法治国与社会治理有着很大的关系,具体而言,有效结合法律法规,可促使社会治理具备一定的规范性以及程序性。河长制是通过不断的探索而建立的,与我国国情相符,其是一种管理制度,能提高水污染的治理效果,对于其设立依据而言,行政手段由于政治手段,然而,其设立效果与绿色发展的要求是相符合的,通过河长制管理制度,有助于生态文明的建设,能从根本上来保护水资源,同时能有效维护广发群众的合法利益。所以,要达到法制化河长制的目的,需基于立法层面,对其不断进行完善以及给予相应的确认。政府可有效结合优秀的治水经验,以获取当地群众的认可,促使文件更加规范;在对政府规章进行制定时,要综合考虑现实问题,同时也可通过全国人大,针对于河长制,制定相应的法律。
(三)健全依法监督机制
为达到五水共治长效化的目的,通过依法监督的形式,可对滥用权利情况进行制衡,这是一种有力的实现形式。在所有的权利制约机关中,检察院以及人大的权利是最大的。通过有效行使人大的权利,比如可对政府部门主要领导人进行任免,有权对政府工作进行审核等,以此来对政府行为进行规范。通过行使检察部门的权利,比如对受理权进行申诉等,以此能有效监督公权力的运行情况。长时间以来,对于检察部门而言,只能依据法律来行使公诉权,最近几年以来,检察院在环境诉讼方面进行了创新,以原告席的身份出现,引起了社会一致的认可,获得的效果较为显著。因此,对于检察院而言,其是一种监督机构,基于行政权,要充分发挥监督制约作用,是监督改革的必然方向,从内部出发,对政府一系列行政问题进行纠正,比如不担当、乱作为等。
结论: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得知,基于行政内部,应对行政关系进行适当的调整,不断优化以及简化治水流程,扩大基层治水的主动性;建立长期、高效的合作载体,不断整合治理方式与当事主体,建立复合型治理模式,确保该模式更加生动、更加灵活,以实现可持续化治理;在对政府规章进行制定时,要综合考虑现实问题,要达到法制化河长制的目的,需基于立法层面,对其不断进行完善以及给予相应的确认;实现治水长效化,通过依法监督的形式,对滥用权利进行制衡,是一种有力的实现方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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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童丽珏,周伯煌.法治视野下的“五水共治”长效化问题探析——以浙江省为例[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8,29(07):31-33.
作者简介:
陈凯璐,宁波财经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