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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借贷整治不能止于“好借好还”

2020-09-10张铎木

清风 2020年21期
关键词:高利利息借贷

张铎木

从银行贷款300万元,转手借给他人就能获利100多万元。《半月谈》记者近期采访发现,高利转贷罪,这个金融领域刑事犯罪罪名,近年来不断出现在落马干部的贪腐案件中。一些公职人员借助其职业带来的良好信贷资质或领导岗位形成的便利,从银行贷款后,转手以数倍的利率转借给他人谋取暴利。由于这一行为非常隐蔽,曝光案件只是冰山一角,平静海面下的“冰山”亟待重视。

在领导干部高利转贷案中,转贷时的年利息基本高达30%~40%。如此高额利息,老板们为何甘当“冤大头”?有法学专家一语道破天机:企业主向领导干部借高利贷,除了确有资金周转需求,更重要的是为了“维持关系”,可以说是一种变相的利益输送。

党员干部违规借贷现象不是新问题,而是存在多年的老问题。

一种情形是贷款到期不还,多发生在基层信用社,因为额度小,涉及人员广,不便起诉,往往隔几年就要通过组织的力量集中清欠。这类违规情形,首先是一个诚信问题。常言说“好借好还,再借不难”,作为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不守信,不光是钱的事,还会给社会造成不良导向,伤及诚信社会建设。对这类情况,也不能还钱了之,理当依纪处分。让他们吃点苦头,才能长记性。

还有一类违规借贷,影响到领导干部公正执行公务、廉洁行使职权,不利于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和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其性质更为严重。如以本人、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的名义,与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发生借贷关系;以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单位或个人出借资金并收取利息;将从单位、个人获得的借款,或从银行、其他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资金转借谋利等等。这种明目张胆的失廉失节行为,更应该杜绝。

党员干部参与正常的民间借贷活动并获取相应利息,属于依法应受保护的民事行为,并不违规违纪。但如果“失常”,个中必有猫腻,理当为法纪所不容。

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典型案例来看,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高利放贷问题比较突出,有的涉嫌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有的涉嫌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长期违规参与和组织民间借贷活动,获取高额利息,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被借贷人谋利,甚至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变相搞行贿受贿。对这些现象,可不是一句“好借好还”能够撇清的。

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所谓前款,即“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如果获取了大额回报,并能够证实影响了公正执行公务,有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相关人员谋利的行为,则可认定为受贿,应当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法纪不彰,乱象嚣张;政治清明,吏治为要。国家鼓励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并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2015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問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对相关民间借贷约定利率范围做出相应规定。可见,党员领导干部参与借贷活动,不是没规矩可依,而是有没有将规矩看在眼里、记在心上并用之于约束行动的问题。

正是因为打着正常经济活动的旗号,穿着借贷的马甲搞腐败比较隐蔽,才更应该警惕,更应该加大整治力度。剥去合法的外衣,把腐败行为打回原形,以维护清朗的政治生态,是开展领导干部违规借贷问题专项整治的意义所在,也是广大民众的期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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