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问责与容错形成合力
2020-09-10
本刊记者
在容錯机制建设中,我们需要明确问责与容错的主体性关系,进一步加强容错机制法制化建设,营造关于容错的文化氛围,促进容错机制从“新制”向“善制”转变。
值得指出的是,一个有效的问责体系不仅要有及时查处、消灭错误的工具,还需具备足够的制度韧性。这种“韧性”集中体现为科学合理的容错机制。“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良好的问责体系乃至治理系统,是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容许某些错误存在。让问责与容错形成合力,更能激发干部干事的担当精神,主动作为。
容错的治理实践
问责与容错并不矛盾。近年来,地方各级政府积极响应中央政策,探索构建容错机制,为勇于干事创业的党政干部营造了宽松的政治环境,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地方政府关于容错的治理实践已领先于中央。
经过不断摸索与实践,不少地方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问责-容错机制,并在近两年,容错机制呈现出井喷式发展状态。在广西、贵州,当地政府充分挖掘容错机制的鼓励效能,将其与脱贫攻坚工作有机结合,在办理犯错案件时注重前因后果及当事人的行为态度,既坚持“容错”,做到宽严相济、正向激励,又坚持“纠错”,做到立行立改、堵塞漏洞,为那些虽有犯错、但主观上是正直无私的一线扶贫干部们撑腰鼓劲。
当然,在现阶段,更多地方政府会针对此前机制运行中所存问题,在中央政策与相关精神的指导下,积极制定符合新时期治理需要的容错纠错实施办法。比如,在2020年6月下旬,北京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此作为当地营造鼓励创新创业创造、干事担当作为的良好氛围的指导性文件。
《办法》严格遵循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区分开来”原则的指导,以主观动机、错误结果的政治性质为分类标准,将适合与不适合减责免责的错误行为区分开来。文件主要有三个部分:一是有关容错的概念及总的要求,二是涉及适合与不适合容错具体情形的集中描述,三是关于容错纠错的实际操作措施,例如责任落实办法、配套制度的搭建等等。
许多文献指出,在我国的容错治理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一把手缺位”的问题。
“一把手缺位”,顾名思义,指的是在容错机制运行中一把手担当力不足的问题。容错的运转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一把手”的履责程度,但是,少数“一把手”可能担心“给别人容错了,谁来为自己负责、谁来保护自己”。这些顾虑使其缺乏相应的勇气和担当,直接导致容错纠错陷入空转。还有某些“一把手”虽也愿意担当,但“由于个人对容错政策条文的理解程度不同,特别是对一些原则性规定的尺度把握不准,从而导致在程序启动、核查研判、做出决定等环节难以形成一致意见,最终使容错机制无功而返”。
如果由于容错判定的上下级参与者对错误缘起、行为定性、容错范畴等方面的意见不一致,而造成容错“空转”,不仅容错处理意见可能难被认定,更可能给主导容错的初始主政者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使其在履行容错职责时选择裹足不前。
针对这两点,北京市在《办法》中制定了专门的配套措施。一方面,责任追究部门在开展问责工作时,同步启动容错认定程序,通过将问责与容错时间的绑定,来实现追责主体和容错的直接关联,以防止部门官员干部“问责在前,容错殿后”。另一方面,自问责开始至追责结果确定的整段过程中,责任追究方与被追究者是可以也需要参与其中:追究者需要广泛核实事件情形、厘清前因后果,全面查明被追究方是否有合乎容错条件的情况。而追究对象则可依照自己的想法,向相应机关递交书面容错申请。通过这样的多方参与责任判定,北京市努力杜绝容错实践“出工不出力”现象。
容错的定位与“过载空转”
当我们反复阅读容错相关政策法规的一些条目时,不难发现,其中的语词组织并非在此独有。北京市的《办法》规定,开展容错纠错工作需要遵循这样的原则:“坚持事业为上”“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依纪依法”“坚持容纠并举”。而《办法》集中描述的各类容错合适与不合适情形,我们将其换到问责追责语境中亦毫无出入感。
更进一步讲,容错并不具有独立性。
另外,容错“空转”的缘由除却上文提到的“一把手缺位”,还有“文本清晰度”的问题。一些文献甚至将此作为容错“空转”的主要症结。在某些地方,对于哪些错可以“容”哪些错不能“容”,相关的政策文本虽然作了说明,但是大多采取模糊处理的方式,尚未作出清晰界定。譬如“公心”和“济私”,“有的容错办法规定‘根据主观动机,辨识是某些错误到底出于公心还是假公济私,以分清是无心之过还是明知故犯’。但是,何谓‘公心’和‘济私’,相关条文并没有对其具体内容和研判标准做出明确划分,从而导致具体执行部门很难做出研判。而一旦难以研判,就会使容错机制搁浅而止、无疾而终”。
对此,这些文献给出的解决方法是“明细容错标准,清晰容错边界范围”。不得不说,这样的处理可能过于简化和想当然了。他们认为,要防止“空转”,就要有细致、明确的量化标准,对“错”从科学、精细、精确的角度做出界定,最大限度地剔除主观因素。标准的确定,需要采取抽象性、原则性表述加典型事例的方式,同时还需要建立专门、专业化的评估机制。
从一定程度而言,这样的举措无疑是行之有效,也是多地政府正在践行的。今年8月,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门印发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以规范在市场监管中容错减责的监管。不过,在《清单》中,仅“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大条目就有38条之多,且市场监管中的轻微违法行为还属于涉事范围较小、错误性质较轻、原本追究处理从轻概率较大的范畴。
在市场、金融、工程等领域,成本提升的影响会因其度量化的行事基准被部分抵消,相反,在基层治理这样事务多变、行事标准本身就难以量化的领域,改错成本的提升可能会造成容错的“过载空转”。
一方面,因为基层事务的多变性与涉及广泛性,除却事务划定简略、模糊的倾向,相应“负面清单”的庞杂也难以避免,若处理不当,可能会造成文牍主义和形式主义泛滥;另一方面,个别基层干部囿于清单的体量或专业化改错的成本,采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积极性亦随之消退;最后,出于制作的困难,部分拟定者罔顾地域性差异,有意无意采取同质化处理的方式……这些都与容错的“过载空转”正面相关。
那么,如何防止“过载空转”,规避容错对基层治理的负作用,将会是一个亟待讨论的议题。
在我国,建立健全容错机制有利于全面深化改革事业,更好地发挥治理效能。在容错机制建设中,我们需要明确问责与容错的主体性关系,进一步加强容错机制法制化建设,营造关于容错的文化氛围,促进容错机制从“新制”向“善制”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