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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问题及对策

2020-09-10牛作栋

商业2.0-市场与监管 2020年4期
关键词:金融监管风险防控互联网金融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这一名词逐步步入了大众视野,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要完善的监管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本文分章节探析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并且对这些问题加以深刻的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可行的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金融监管

随着互联网金融渐渐走入我国各种金融行业所开展的业务过程中,比如我们日常见到的互联网企业通过互联网这一平台进行结算、充当信息中介以及金融产品的销售等业务,以上种种都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份子。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有很大差别,相比较传统金融来说,互联网金融这种方式在提升加快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使融资渠道多样化、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等方面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互联网金融发展革新了我国的金融形式,它与高新科技相结合,运用了很多现代化的手段,为我国金融模式的发展注入了新鲜的血液。

以上是其相较于传统金融的优点,但是与此同时其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它有很大的风险性,这种风险势必给我国的金融监管造成很大困难。首当其冲的便是我国的货币政策,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电子货币一定程度上替代的传统的货币,所以电子货币的增多会影响货币的发行,这就对我们的金融监管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其次对金融的安全性提出了新的挑战,由于现代的互联网金融太依赖互联网,因为互联网是一种虚拟交易以及其本身存在技术上、操作上的缺陷与不足,会让金融监管的难度更上一层楼。此外客户信息暴露的可能性增大,由于一些客户自身保护意识不强,加之操作不当,会致使信息泄漏,导致不可预知的后果。最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会导致对金融反洗钱工作难度的加大。由于互联网金融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短时间内可以完成大量的资金出入,这一定程度上会被投机分子利用,利用虚拟交易的特性,从事不法交易,冲击我国的金融市场。

1.国内外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研究

最近一段时间,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取发展达到了非一般的速度,任何新事物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会暴露出很多问题,在这种浪潮之下,P2P网络借贷、众筹和第三方支付取得了难得的契机,当然伴随着挑战。国内外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国内主要有如下观点:

1.1国内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研究

魏鹏(2014)指出,互联网金融在很多方面相对于传统金融有很多优势,例如在销售渠道拓宽方面,与此同时它带来的风险也大大加大。由于市场变化巨大,监管部门必须严格分析每种金融活动,以便于对其做出判断,保护我国的金融市场。但是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不是一件小事,这需要监管者自身的能力以及对于市场信息准确的判断,这不得不耗费很大的精力。这样便生成了一种对立关系,无限的监管需求和相对有限的监管资源之间的对立,这样便极大地加大监管困难。

赵渊,罗培新(2014)指出,即金融交易与一般的商品购买活动不同,其作为社会资金再分配的基本形式。可能会引导我国的经济发展,这就需要我国制定与之相适应的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因此,金融交易可以牵一发而动全身,这就需要国家做出正确的策略,而策略本身存在一定的风险性。总之,金融交易可能带来“负外部性”,这就对监管者提出了新的挑战,监管者必须竭尽全力严加规范金融交易,防止危及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陈林(2013)指出,虽然很多人认为互联网以其独特的形式终将取代传统金融,但是从目前的现实情况来看,互联网金融仍然是一个比较弱小的存在。纵观整个世界的互联网金融发展历程,其机构数量、资金规模仍是一个较小的比重,在金融市场中仍然属于从属地位,无法与传统金融相比。但是也该应用对立统一的观点看问题,看到事物的两面性,互联网金融既有其有利的一方面同时也有其不利的一面。一方面他给传统金融带了了难得的机遇,但是对于监管来说它也产生了很大的麻烦。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由于其特殊性质使得电子货币冲击了传统货币,这将对我国的货币政策特别是货币供给提出了新的挑战。二是由于其存在技术风险,太多的依靠网络,由于互联网本身可能存在安全性方面的问题,这会加大金融反洗钱工作的难度。

李有星,陈飞,金幼芳(2014)指出,新兴事物在其发展的过程中都是不断完善的,因此在其发展的开始阶段会暴露出很多的问题,当然这也适用于互联网金融。我国对于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正在进行,并且使其不断走向正规,服务于大众。然而与此同时,当前的互联网融资平台还是很混乱,仍然存在很大的风险性和不稳定性。这些势必会影响到互联网金融的秩序,增加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降低了其信用,使消费者不敢投资。此外由于没有有效的法律的监管更加重了这些问题。互联网混乱的融资现象问题已经迫在眉睫,必须通过合理有效的监管来维持稳定的金融环境,打击违法犯罪。

1.2国外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研究

Hirshleifer(1983)发表了一篇文章,把“俱乐部商品”这一定义赋予给第三方支付。他通过一个很生动的方式来说明这一问题:假定有一个地势低洼的“拓荒地”随时可能被海水吞没,所以必须要求每家每户要修建一个堤坝,而整个“拓荒地”的整体安全程度,并不是每家每户修建堤坝的总和,而是由于“木桶效应”,取决于修建堤坝最薄弱的那个家庭。

ApostolosAth.Gkoutzinis在InternetBankingandtheLawinEurope一書中介绍了欧盟长期以来想要让一个覆盖欧洲的金融市场建成,实现金融市场中利益的共享,让一国的国民可以从他国获利,基于此形成了金融互联网的平台,为消费者提供在线银行的服务。然而电子银行全面实现还是一段遥远的路程,作者觉得要基于互联网建立一个银行,需要法律法规和网络技术的同时作为其保障,联系目前欧洲市场金融活动所需要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框架提出了怎么样去建立一个电子金融的监管体系。

BIS.在CommitteeonPaymentandSettlementSystems,SurveyofDevelopmentsinElectronicMoneyandInternetandMobilePayments,CPSS‐SurveyofE‐moneyandInternetandMobilePayments中详细阐述了零售支付领域电子货币的发展势头,成功的吸引了金融监管机构的眼球。国际清算银行从1996年起在当今世界主要的的经济体中国人民银行的帮助下,开始监测电子货币的发展趋势以及分析了全世界的货币监管。该报告认为,虽然各国的国情有差异与各国的监管实践不同,但其基本想法都是尽力维护本国电子货币的安全,维护本国安全的金融体系与经济体系,进而服务于大众,为金融稳定发展奠定基础。

2.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及问题

2.1我国第三方支付与移动支付监管现状及存在问题

2010年6月14日,由人民银行制定并发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一《办法》主要是针对第三方支付制定的,《办法》中明确了业务范围和外延,设立了准入程序与门槛,并提出了展业规范要求和监管措施。虽然我国的第三方支付已经通过一些立法,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办法》虽然明确了业务范围,但是其无法有效识别金融犯罪。仍然存在很多不法分子利用第三方支付的漏洞进行诈骗,一旦发生这些情况,监管部门很难对这种犯罪进行判定,因为其存在很大的隐蔽性,所以很难再找到资金的流向。

(2)《办法》在对第三方业务分类并不完善,不利于第三方支付的长久发展。

2.2我国P2P借贷平台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从2007年以来P2P行业迅猛发展,但是在其迅猛发展的背后仍然存在很多问题。P2P本身可以短时间内积聚大量资金的,并且其准入门槛较低,积聚资金有隐蔽性的特点。在这种特点背后我国在P2P行业监管的主要问题主要表现在。

(1)监管主体不明确。虽然在P2P行业我国已经有一些立法,但是仍存在主体不明确的问题,这会导致跑路现象的发生,从而使投资者更加谨慎。如此一来便抑制了P2P行业的发展。

(2)监管部门对于P2P行业的监管办法没有形成体系化。目前我国监管部门只是给投资者一些简单的风险提示,没有具体的准入门槛以及完善的管理办法,这些潜在的问题可能会随时影响P2P行业的发展。

2.3我国众筹融资平台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相对于其他几种互联网金融形式,我国众筹融资平台发展较为缓慢。我国并没有关于众筹融资的完善成熟的立法,因此其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了很多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众筹的诚信问题。由于众筹融资平台是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发布筹款项目并进行融资,因此其很大程度上不受央行征信系统的制约,以至于其很可能会爆发诚信危机,从而影响众筹的发展。

(2)众筹与我国传统监管手段不适应。我国传统的监管手段都不适用众筹融资平台。众筹与传统金融相结合,但同时又依赖于互联网这种形式,这就对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有时现场监管无法有效实行,给众筹监管造成很大困难。

3.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议

3.1通过法律手段来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3.1.1关于监管主体的法律法规

(1)首先应明确监管主体,进一步细化主体,做到责任到人,比如说地方政府可以在监管中起到非常大的作用,同时根据互联网金融的个性,将各种业务进行分类。防止监管主体的缺失,形成有效的监管主体,形成有效的监管模式

(2)其次对监管主体也必须进行一定的约束,防止监管主体渎职、相互推脱自己的责任,从而找不到解决问题的方法。让监管主体更好保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3.1.2完善市场准入、退出规则

(1)应制定完善的市场准入规则,明确市场进入门槛,并且进行市场分类,针对不同的公司进行不同的风险设定,从而制定不同的规则。

(2)应制定完善的市场退出规则,防止企业退出市场或者因为破产等方面的原因影响整个行业的发展,牵一发而动全身。增强互联網金融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将一些效率低、实力差、经营不善的企业淘汰,从而提升互联网金融的质量。

3.1.3关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

客户是互联网金融的主体,必须制定相应的法律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客户敢于消费,放心投资,同时应加强对不法分子的惩罚,打击金融犯罪。最近几年,我国进行了一些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例如设立了“一行三会”,这些举动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并没有构成完整的消费者权益系统,这就需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2加强我国信用体系的建设

(1)人无信不立,金融很大程度是取决于信用体系,由于互联网金融交易是一个“看不见”的交易,能否构建一个稳定的信用系统是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关键,因此我国应致力于加强信用体系,让互联网金融平台深入人心,让大众相信其不存在欺诈等现象,然让他们安心投资。

(2)通过让互联网金融平台与央行征信系统结合。征信系统能很好的约束借款人的行为,可以通过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评级,对不守信用的客户提高违约成本,从而加强信用体系。

3.3加强互联网金融技术的建设

目前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技术并不领先,因此存在技术性风险的隐患,因此我国应加大互联网金融技术创新的力度,降低操作性风险,同时应注意泄露信息问题,在安全性这方面加大力度。此外还应自主开发新技术,降低可能因为引进国外技术所带来的不安全性。

3.4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1)加强行业自律,应在行业内部形成自律体系,让互联网金融企业自己监督自己,形成行业协会,以此构建互联网金融内部监督体系。

(2)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互联网金融企业应接受社会监督,使监管多元化,接受外部监督,形成合理有效的外部监督体系。

(3)应当建立起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全方位多领域宽层次的体系,内部外部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约,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化、体制化。

4.结语

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对我国金融监管这一课题提出了新的挑战,在面对如此挑战的同时,我国应迎难而上,制定出解决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有效措施,促使我国互联网金融正常运行,从而拉动我国的经济发展。

过度自由放任可能会导致互联网金融出现问题,因此对互联网金融必须进行适度的监管,引导其向正确的方向迈进。

本文通过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形式,我国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现状的探析,找到了其实施监管的必要性。并且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议。构建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任重而道远,需要所有人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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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本文属于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三五”基金研究基地重点项目《中央商务区产业蓝皮书(2020)-以创新转型推动CBD发展》(编号:19JDYJA012)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牛作栋(1993-)男,汉族,山西吕梁,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学历:金融学硕,金融学专业,研究方向:国际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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