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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改革开放背景下宪法对营业自由的保护

2020-09-10汪雪芬

看世界·学术上半月 2020年5期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开放

汪雪芬

摘要:改革开放40年来。非公有制经济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也受到越来越充分的宪法保护。营业自由是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一项重要基本权利。营业自由可从私有财产权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辐射下的劳动权中得出。营业自由兼具主观权利和客观价值秩序双重性质。国家不得非正当干预营业自由的行使。并且有義务保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避免垄断、不正当竞争等市场行为对营业自由造成侵害。

关键词: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非公有制经济;营业自由

一、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经济在宪法中地位的提升

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管理方式也由最初的,年#宪法$规定的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变为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发展到现在的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可见,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从最初的带有计划经济特点的行政管理逐渐发展为依法监管,管理依据由行政转向立法,更具民主合法性。国家对待非公有制经济的态度也从指导,帮助逐渐变为鼓励,支持和引导,这样的变化既保持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作用,又体现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自主经营的尊重。

改革开放40年来,非公有制经济的经营自主程度越来越高,成为国民经济发展强劲稳定的动力,与公有制经济各有侧重,相辅相成。与公有制经济的经营主要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的目标设定不同,非公有制经济最重要的目标是创造利润,其经营过程更多体现私营企业家的个人意志。私营企业家密切关注市场,分析市场需求,自主决定资本投入和经营策略。私营企业家的自由经营活动不仅是市场活力的重要来源,更是个人尊严和价值的实现,这种自由经营的权利是私营企业家的基本权利,即宪法上的营业自由,国家应当为其提供保护。

二、宪法营业自由的基础

私有财产权,也称公民财产权,指公民个人通过劳动或其他合法方法取得,占有,使用或处分财产的权利。私有财产权若得不到有效保障,自由经营过程的保障就无从谈起。私有财产权是公民最核心的基本权利之一,如果说生命权是保障公民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客观基础,那么私有财产权则是保障公民过上有尊严的生活的必要前提。私有财产权不仅体现为个人生存的物质基础,还体现为财产蕴含的私益价值,私有财产使公民的私人空间和施展自由成为可能,以便个体相对于国家保持一定的独立性,充分发挥个体的创造力,保障公民的个性化需求。需要强调的是,私有财产权的主体并不仅限于自然人,私法人同样受到私有财产权的保护。私法人也是宪法基本权利主体已经是学界的共识P.,只是在具体基本权利的享有上与自然人有所区分,比如某些以自然人为特征的基本权利不可以为法人所享有,比如婚姻自由。私有财产权不仅可以为私法人所享有,更是私法人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私营企业的经营过程即是私有财产的使用过程。

三、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营业自由的保障

(一)国家从事经济活动

国家以企业或公司的形式大量从事经济活动,具体可以是特殊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等形式。特殊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由政府全额出资,前者不以营利为目标,不受公司法约束,集中于公共服务行业,如国防,水利等后者兼顾公共利益和经济效益,受公司法约束,主要是自然垄断企业和资源类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由政府部分出资,区别是国有控股公司中政府出资占多数比重,经营目标兼顾公共利益和经济效益0国有参股公司中政府出资占少数比重,对公共利益目标则没有强制性要求。但是,不论国家以上述哪种形式从事经济活动,均属于行使公共职能,均需要具备立法授权并受到立法约束。国家从事经济活动具备天然优势,无疑会对私营企业家的经营自由带来消极影响,对国家行为导致的损失进行防御符合营业自由的保护目的。

(二)营业行政许可制度

各个国家的营业准入制度安排和营业行政许可手段往往与该国调控经济的方式密切相关。我国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我国强调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作用,立法干预营业自由的情况较为普遍,我国#行政许可法$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规定了若干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涵盖了安全,生态,资源等涉及公共利益的诸多领域,这些规定无疑会对营业自由构成限制。

(三)国家保护中小企业的营业自由

现代社会私有化程度逐步加深,权力结构也随之发生变化,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不再局限于国家,一些私权利也能够对自由带来较大影响。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公平的竞争环境是营业自由的前提保障,同行竞争不但不构成对营业自由的限制,还是市场创造力的重要来源。然而,如果大型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在定价,数量,生产要素配置等方面实施垄断,则会对中小型企业的营业自由构成限制,而小型企业由于其资源和市场地位的限制很难凭借一己之力挽回因垄断企业的限制而造成的损失。此时,国家有义务进行市场干预来保护中小型企业的营业自由。毕竟确立基本权利的最根本目的就是使公民能够真正行使宪法所赋予的自由与平等的权利,因此当基本权利遭到非国家权力的侵害而自己又无防御能力时,国家有义务进行干预来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四、结语

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经济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地位的确立和权利的保护受到宪法的明确保障。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这意味着国家有义务为非公有制经济的自由经营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规范的制度保障。

参考文献:

[1]陈征, 刘馨宇. 改革开放背景下宪法对营业自由的保护[J].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8, 16(003):23-30.

[2]潘昀. 论民营企业经营自主权之宪法属性——围绕”非公经济条款”的规范分析[J]. 法治研究, 2014(05):93-99.

[3]吴育珊. 改革开放30年私产宪法保护的发展与完善[C]//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年会.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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