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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与婚姻法在婚姻家庭财产关系调整中的适用性

2020-09-10邓云

客联 2020年6期
关键词:物权法适用性婚姻法

邓云

【摘 要】《婚姻法》和《物权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两部法律,在公民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的管理上既有明确的分工,又有相互交叉和统一的方面,因此两者在实际生活的适用中就出现了如何顺利衔接的问题。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夫妻双方的婚姻家庭财产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多变,又由于法律规定存在着滞后性的缺陷,因此很容易出现婚姻家庭中的财产纠纷问题。本文从现行法律及实际生活出发,分析物权法与婚姻法二者间的联系与冲突,旨在为更好地解决婚姻家庭财产纠纷问题提供解决办法,合理地解决夫妻财产纠纷问题,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物权法;婚姻法;家庭财产;适用性

1.引言

2007年,《物权法》规定了物权变动基本原则和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婚姻法》及其他系列司法体系规范了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包括约定夫妻财产制和法定夫妻财产制。这两部法律作为调解和维护婚姻家庭财产关系的重要依据,由于调整的对象、具体的条例、颁布的时间等方面存在不同之处,因此在实际适用时容易产生矛盾。社会的发展使人们思想观念产生巨大的改变,婚姻关系在维护家庭和谐统一上的功能逐渐减弱,夫妻间若感情破裂选择离婚,必然会出现一系列的财产纠纷问题,要想合理地解决婚姻家庭财产关系问题,不仅要从伦理道德上来进行考量,更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条例来进行判决。笔者认为,在处理夫妻内部间财产纠纷时应优先考虑《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而在调节夫妻和第三方之间的物权关系时则优先选择《物权法》相关规定。随着物权法律规范的逐渐完善和统一,《物权法》与《婚姻法》在解决婚姻财产纠纷问题上并没有本质的冲突和矛盾,尽管调整的范围有所不同,但彼此间却又相互联系,因此婚姻家庭财产关系在遵守原有准则的同时还要遵循物权变动及其公示公信原则,以使两部法律得到有序衔接及和谐统一。

2.《物权法》与《婚姻法》在适用婚姻家庭财产关系时存在的冲突分析

在婚姻家庭财产关系的领域里,《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类型有三种:一是法定财产的共有制;二是某些情况中夫妻个人财产的特有制;三是夫妻双方对财产关系有约定的权利,包括可以将婚前的财产约定为婚后共有财产,也允许婚后所得的财产约定成个人所有,此外还可以把夫妻双方财产约定为一部分为个人所有、一部分为共同所有。《物权法》中关于财产的私有权及共有权都有明确的规定,它比《婚姻法》的财产所有权规定更为细致、全面,《物权法》不仅规定了财产所有权的获得、使用、占有、处理和收益,而且也对财产的共有关系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在婚姻家庭财产关系的调节中必然会直接影响到夫妻财产关系的成立、转让、变更或消灭以及债务的承担等方面。

通过分析《物权法》与《婚姻法》对婚姻家庭财产的有关规定,可以将二者在适用婚姻家庭财产关系时产生的问题总结如下:一是根据《物权法》所公示出的财产状况与根据《婚姻法》判定的夫妻双方财产归属情况存在不一致的现象;二是《物权法》所设定的物权变动规则和《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协议的内容互相矛盾;三是《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和现实生活中婚姻家庭财产的管理现状有出入。

3.合理衔接《物权法》与《婚姻法》的出路及对策探讨

3.1《物权法》在必要时的适度介入

在基于婚姻家庭基礎上的财产纠纷问题应优先考虑《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其次再考虑参照《物权法》。《物权法》原则上不应干涉婚姻家庭财产关系的具体事项,但在夫妻双方调节婚姻家庭财产中出现不公平、不合理的情况时可以适度介入,作为调整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它对后续家庭财产的专门立法起到了指导作用,同时也能在必要的时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财产利益失衡而导致家庭成员感情破裂。

3.2《物权法》应对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问题进行专门规定

《物权法》的适用对象是全体公民,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虽然也是公民,但婚姻的纽带将两个独立的公民维系在一起,又区别于普通的公民,因此婚姻家庭中的财产问题是属于物权领域的特殊情形,在解决婚姻家庭财产关系问题时不能完全照搬《物权法》的规定。因此要使《物权法》与《婚姻法》有序衔接就应该不断去完善《物权法》,针对婚姻家庭的财产关系领域进行专门立法界定。

4.结语

现代社会提倡自由恋爱,大多数的婚姻家庭基本上是基于情感、责任与义务而形成的特殊社会组织,由于参杂着情感、责任、义务等多种因素,因此在处理婚姻家庭财产纠纷问题时不能完全采用市场经济的手段对待,更不能将每个个体看成是在婚姻家庭里追究个人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民事行为主体。尽管法律具备强制性的特点,但在判定婚姻家庭财产案件时还应考虑情感、道德等方面的因素,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然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人类文明发展最重要的结晶,同时也是《物权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因此,即使个人处在婚姻状态中,个人的合法财产在占有、转让、使用等方面仍然享有排他性的权利,财产私有权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这样才能促进婚姻生活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陈玉玲.夫妻财产制的物权法适用[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1(4):90-94.

[2]肖立梅.我国《物权法》与《婚姻法》在调整婚姻家庭财产关系中的适用[J].法学杂志,2014(8):70-78.

[3]辛焕平.物权法与婚姻法的关系及适用中的衔接问题探讨[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2(8):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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