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施初探
2020-09-10王婷婷
王婷婷
【摘 要】法的实施,是指法律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实现,是法律作为最重要的社会调控的关键环节,是实现法的作用和目的的重要途径和保障。
【关键词】法律;法律运行;法律实施
法律作为调控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在被制定后实施前,只是一种书本上的法律,处于一应然状态。法的实施,就是使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社会生活中的法律,使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具体行为的规范即从应然状态进到实然状态。
一、法的实施的意义
法的实施是法律作为最重要的社会调控的关键环节,是实现法的作用和目的的重要途径和保障。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形象地将之概括为“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 1中国古代徐干说“赏罚者不在于必重,而在于必行。必行,则虽不重而民肃。不行,则虽重而民怠。”法的实施不仅为古今中外各国所重视,且对稳定、有序的社会秩序至为重要。
在阶级社会里,法的实施直接为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服务,通过法的实施,统治阶级的意志借助法的具体运行过程得以逐步体现和实现,法的实施的阶级性是十分明显的。
法治国家不仅要通过民主程序制定良法,还要通过正当程序实施良法,使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这一点在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的法治定义中早有显现。博登海默也指出“如果包含在法律规则部分中的‘应然’内容停留在纸上,而不对人的行为产生影响,那么法律只是一种神话,而非现实。规范性制度的存在以及对该规范性制度的严格遵守,乃是在社会中推行法治所必须依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 2
二、法的实施方式
(一)执法
作为法的实施的重要方面,它具有主体的单一性和国家意志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和强制性的特征。
执法要遵循合法性、合理性、高效性和应急性原则。从整个社会的执法活动来看,它是一个由不同职权和管理范围的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执法法律而构成的互相分工、相互配合的和谐整体。这种整体性特征要求执法在纵向结构上逐级授权,依次分工、分级负责,明确关系,保持平衡,形成从中央到地方金字塔形的行政组织系统。在横向结构上做到同一层次的不同职权的执法主体职权管辖范围界限明确、互相配合、协调行动,从而形成对全社会行政管理事务的全责关系。
(二)司法
在现代法治社会,司法不是机械适用法律的代名词,而是法律权威与人权保障的综合过程。与立法权的整体性和行政权的主动性相比,司法活动具有鲜明的消极性和个案性。
司法历来是一个极具争议、含义多元的概念。在当代中国法学理论中,司法,又称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是法律从普遍到个案、从一般到特殊、从书本到行动的关键环节,法律理念得以最终实现的核心制度。司法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权威裁判。“纠纷当事者之间存在对立,具有中立性的第三者应一方当事者的要求针对这一对立做出某种权威的判断,这就是审判。” 3司法裁判不同于一般裁判的特点在于,它以法律权威的方式宣告和出现。这种“司法权威”不能是自封的,它奠基于法律受信仰的程度和司法的基本质量。
2、价值决策。司法决策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对可能对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各种可选择的法律或条款进行选择,或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对所涉利益进行理性地权衡,从而得出最符合宪法性要求的法律规定的过程。司法决策是一个价值判断的过程,涉及决策主体的价值追求,其目的是制定司法政策,其实质是“对资源的权威性分配。”
3、解决纠纷。法律首先是一种规则,因此,司法者必须尊重规则。但“事实上,任何一个人都不可避免地要关注纠纷或争议如何处理,即使是以法律审为主的上诉审法官也不会完全不考虑纠纷的实际解决,而仅仅顾及规则。” 4尤其在中国的基层司法运作实践中,解决纠纷甚至成为司法过程的“帝王功能”。
4、形成规则。司法可以通过权威裁判和纠纷解决为国家和社会确立新的行为规则。现代社会的司法过程为了应对不断紧张的权力与权利的冲突,必须强调制度性的预防。司法不仅要面对已出的纠纷,更要面对未然的隐患,这就要从法律上堵塞制度的漏洞。
(三)守法
“法立而不行,与无法等,世未有无法之国而长治久安也。” 5
守法,也即法律的遵守,是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法律规范,行使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的活动。
1、以普法教育塑造公民守法精神。公民的守法精神是人内心的守法思想和守法情感,守法精神是法律得以长久、稳定遵守的根本因素,川岛武宜说“晕种特殊或近代的法意识-它被称为‘守法精神’-正是近代法律得以实施的最大保障。” 6同样的,“现代法治之所以呈现一种内在自觉、普遍有效的理性秩序,除了法律制度内人价值与公民意识的合理性、合法性要求相吻合这一因素外,另一重要因素就是它离不开公民积极守法精神的支撑。” 7
2、以良法理念培植公民守法的内在信念。“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應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8这一法治定义告诉我们,法治乃良法之治,良法是守法的良好基础。良法应该蕴涵现代法的价值。现代法在价值理念上就是要改变传统的确认等级依附关系的法价值、实现由传统法价值向现代法价值的转型。在价值理念上,良法应该体现人权、民主、自由平等、效率、秩序正义、利益等现代法的价值。
3、以完善的法律适用提升法律公信力。良法的制定只是守法、良法之治的第一个环节,法律的适用是实现法治的关键环节。法律得到良好的适用,使得纸上的法律变成“活法”、“现实中的法”,人们能深切体会到法律并不是被高高唱着赞歌的,而是公民生活中的法律,与自身的利益休戚相关。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的核心内容就在于制约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现代主流宪政思想认为,国家公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它既是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构成了对公民权利的巨大威胁。权力具有腐蚀性,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会被滥用,导致腐败。
三、当代中国法律实施要点
1、理顺权力关系。“中国司法所面临的矛盾和问题(至少是主要矛盾和主要问题)都同司法与其他主体权力边界不清,或权力关系不合理相关。重新合理配置权力是解决中国司法现实矛盾和主要问题的根本出路。” 9
2、塑造权威司法。司法的社会和谐功能是司法权威必要性的必要保障,将“和谐司法”变成现实,将司法解决纠纷、形成规则的功能发挥到位,并且集中体现司法裁判的权威性,避免“假权威,真威权”的司法强力主义。
3、强化法官理性。在中国这样一个发展极不平衡的大国,司法者尤其是法官,必须强化理性导向。关键在于,法官应充分运用社会均衡的司法方法解决疑难案件,通过司法个案矫正中国发展的诸多不均衡弊端。
4、深化法律的执行。“法律不能被执行,就等于没有法律(Where the laws can’t be executed,it is all one as if there were no laws)。” 10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否则就是一纸空文,即使法律制定得再完美也仅仅是一堆华丽的辞藻。没有生命的法律,很难说对社会产生什么影响,更别说激起人们对它的崇敬和服从。
注释:
1 李龙.法理学[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341.
2 [美]E.博登海默.法理不这: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39.
3 [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M].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
4 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84.
5 沈家本.历代刑法埏(刑制总考三)[M].中华书局,1985:34.
6 [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M].王志安,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51.
7 马长山.法治的社会根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274-275.
8 [古希臘]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1:199.
9 顾培东.中国司法改革的宏观思考[J].法学研究,2000(3).
10约翰·洛克.政府论[M].叶启芳,翟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