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自然生物的环境权
2020-09-10张玥婷
张玥婷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人类对自然资源的需求日益扩大,对自然资源的破坏也日益显著,同时随着生态文明的发展,生态伦理文化的发展,人类对自然生物的保护意识也逐渐增强,自然生物有自己的环境权,即表现在拥有自己生存权利的尊严和受到保护的权利。
【关键词】自然生物;生存;环境权
一、自然生物的现状
全球环境问题及生态危机从以下一些数据和事实我们就可窥见一斑。例如,目前地球上的动植物物种消失的速率较过去6500万年之中的任何时期都要快上1000倍,大约每天有100个物种从地球上消失。20世纪以来,全世界哺乳动物中3800多种中已有110种和亚种灭绝,另外还有600多种动物和25000余种植物正濒临灭绝。生态学家指出,迄今为止,人类对生物多样性的损害如要使其自然恢复至少要一亿年以上。水污染使人类尤其是第三世界国家人民的生存环境不断恶化。据统计有17亿以上的人没有适当安全饮用水供应,30多亿人没有适当的卫生设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一项调查指出,在第三世界由水污染引起的疾病平均每天导致的死亡人数达2.5万人。再如1983~1984年埃塞俄比亚因植被破坏、土壤流失形成的特大旱灾使得100万人因饥饿而死亡,1991~1992年,非洲大陆12个国家持续旱灾,使得约3500万人濒临死亡。因水土流失和沙漠化加重,中国古文明中心的发源地--黄河,目前年断流最长达227天,与此同时,长江由于洞庭湖等大湖泥沙淤积加速,湖体面積和容量正逐年锐减,洞庭湖1825年面积约6000平方公里,1949年减少到4360平方公里,到1998年长江"特大"洪灾时湖面面积仅为2653平方公里,据此缩减速度,洞庭湖将可能在不到200年的时间内成为又一个“罗布泊”,从中国自然地理图册上消失。目前,长江中下游防洪大堤也逐年升高。今年我国北京、天津、上海等地多次发生的历史上罕见的沙尘暴天气,再次使得中国人感受到了环境破坏程度之深和距离之近。
全球环境恶化的直接后果就是经济损失。据估计,我国每年因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2000亿人民币,这相当于20个唐山大地震造成的经济损失。仅1998年长江洪水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600亿人民币,而每年全世界因环境污染和破坏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低于2.5万亿美元。因此,生态学家指出地球生态系统正在遭受地球有史以来最严重的污染和破坏,全球十大环境问题已直接威胁着全人类的生存和文明的持续发展,生态危机已经超越局部区域而具有全球性质,来自于生态危机的威胁,已远远超过战争、瘟疫,保护地球家园已刻不容缓、迫在眉睫。
二、自然生物与人类的关系
人类不仅是社会的人,同时也是受自然环境限制、约束的人。自古以来就存在着把人与自然对立起来的观点,特别是到了近代社会,人们改造自然的能力迅速增强,往往把自己摆在自然的对立面,宣称要战胜和征服自然。针对这种观点,恩格斯明确指出;“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头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和存在于自然之中的”。随着自然科学的大踏步前进,“我们越来越有可能学会认识并因而控制那些至少是由我们的最常见的生产行为所引起的较远的自然后果。但是这种事情发生得越多,人们就越是不仅再次感觉到,而且也认识到自身和自然界的一体性,而那种关于精神和物质、人类和自然、灵魂和肉体之间的对立的荒谬的、反自然的观点,也就越不可能成立了……。”在恩格斯看来,人不是处于自然的外部,而是自然的产物和组成部分。他讲的人与自然的一体性,就是指人本身具有作为自然的产物并始终归属于、依存于自然的属性。在现实中,人们往往只是注意生产行为所引起的较近的后果,而对较远的后果缺乏认识;等到这种较远的后果经过积累而变得相当严重时才引起关注,最终造成巨大损失,甚至难以治理和挽回。人类总是在破坏自然之后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看到现在自然环境的状况,人类深深意识到了自然生物对我们的重要性,我们应该尊重大自然,尊重生物,和自然和谐相处,这不是简单的说说,而是一个漫长而艰辛的过程,需要人类共同的努力,同时要善待自然、保护自然、尊重自然。要树立大价值观念,即在评价一切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时,不仅要考虑其经济价值,而且要考虑其生态价值;不仅要考虑眼前价值,而且要考虑长远价值;不仅要考虑从自然中所得,还要考虑如何回报自然等等。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建立起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关系,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协调发展。
三、各国对自然生物环境权的保护
例如目前,在一些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某些动物在道德和法律上的权利已经确立,动物福利在一些国家关于动物补给,动物饲养,动物贸易的相关法律中早已确立。1809年,一位英国勋爵再国会提出一项提案,要求禁止虐待马,猪,牛,羊等动物。1822年,“人道主义者”马丁提出的禁止虐待动物议案真正获得上下两院的通过,这项议案叫做“马丁法令”。这是世界第一个反对虐待动物的法律,它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了动物的利益,被认为是动物福利保护史上的里程碑。“马丁法令”对世界其他国家产生了重要影响,现在,世界上已有一百多个国家制定了《禁止虐待动物法》。2002年5月17日,德国下议院以多数通过修宪案,在宪法中明文保护动物权。这是一次将动物放在与人一样平等的位置上,并以宪法的形式确定下来。2005年意大利都灵市会议通过了一条新法律,每天遛狗怒道三次的狗主,将被处以最高可达650欧元的罚款,根据该法规定,人们可以骑自行车遛狗,“但不能把动物搞得太过疲劳”,意大利以热爱动物的国家自居,流浪猫在许多常识都受到法律保护。动物权力拥护者提出了包括实验动物在内的动物,拥有五项自由权利:不受惊吓和压抑的自由;不受痛苦,伤害和疾病的自由;正常进食的自由;舒适的自由;正常行为的自由。
四、我国应尊重自然生物的环境权
在前面已经提到了我国自然生物的现状,我们看到了我国自然环境所面临的严峻形势,保护自然的生态利益,尊重自然生物的环境权,在我国的构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保护人类的财产与保护野生物种和森林具有本质的区别,建立自然的权利有助于恢复自然生命的价值和利益,关心野生生物的利益和需要,限制对野生生物的迫害。二是改变人对自然的关系,特别是人对地球生态系统的关系。人对自然的关系不仅仅是利用的关系,更重要的是相互依存关系,共存共荣,协同进化。我国是既是一个资源大国,也是资源严重缺乏的国家,更应该注意对自然的保护,应该使自然客体不仅作为人的财产或环境而受保护,而且作为拥有自流和山脉保存拥有利益的人代表它们行使权利,使对森林,溪流,山脉保存有自己利益的群体不仅可以自己对森林的这种利益需求而介入,而且可以作为森林的代理人去实现对森林的保存,进而间接的实现自己的利益。另外,赋予自然物体法律主体资格,有利于运用民事法律保护自然物体,既有利于助于防止破坏,也可以筹集保护经费,以实现生态环境的健康。同时应该把动物当做一种自然生物对待与作为人类伦理和法律主体对待的关系。不管是植物还是动物都有自己的生存权,只有保障它们生存的权利,它们才会有环境权,也只有这样,人与自然才能和谐相处。总之,我国加强保护自然生物刻不容缓。
人类作为一种生物当其他生物威胁到自己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时有权进行自卫,同样,作为自然界,其他生物在受到人类的迫害时也应该有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受到尊重的权利。自然生物具有与人类同等的环境权,自然生物有生存权,这就是它们享有环境权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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