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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的法律思想研究

2020-09-10柴文龙

看世界·学术下半月 2020年7期
关键词:韩非子法家当代价值

摘要: 韩非,又称韩非子,战国末期著名的法家代表人物,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综合与总结了前期法家所得成就,创立了以法为本,“法”、“势”、“术”相结合的法治理论体系。他的這一思想为秦朝一统天下提供了理论支持,对后世影响深远。借鉴吸收韩非子法治思想中合理的成分,对于当今社会建立以法治国方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法家;韩非子;法治思想;当代价值

一、韩非法治思想概述

(一)韩非法治思想的起源

韩非所生活的年代是诸侯分裂、各自为政向统一的君主专制过渡的时期,在当时,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原先的奴隶制生产关系及上层建筑已经严重的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在这一时期经济制度、政治结构、思想文化都发生了巨大的变革。经济方面: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表明,经济原因是一切社会变革的根本原因,对于社会的变迁我们要去时代经济中去探索。随着井田制的瓦解,原先由周天子把持的全国土地逐渐的集中到少数的地主手中。“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景象成为了历史。与之而来的是工商业的发达和生产水平的提高,这样就使得地主经济在国家经济中占据了优势,他们为了维护自己政治和经济等方面的利益,大肆的动用手中的权力去变革传统社会的价值观,就这样国家的经济、政治资源逐步的囤积到了少数人手里,为他们操控国家政治搭建了平台。政治方面: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必定会淘汰落后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西周时期,周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宗法分封制来维护其统治,他通过血缘亲属将全国上下按照身份组合成一个紧密的,有强大约束力的“整体”。但是随着血缘亲属关系的淡化、利益的纷争、周天子权势的衰弱,原有的宗法体制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二)“法”的含义

1.“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众所周知,荀子是继孔、孟之后又一位杰出的儒学大师,他提出了“人性本恶”的人性论的,他认为“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也就是说就本性而言君子和小人是没有区别的,君子也需要后天的学习。作为荀子的学生,韩非更是将“人性本恶”的理论推向了高潮,“好利恶害,夫人之所有也。”“夫安利者就之,危害者去之,此人之情也。”[]因此他提出了“好利恶害”的观点,他认为规避风险追求利益是人的本性,在利益的诱惑下,人们变会变得十分的自私,所有得价值考量仅会围绕自己的利益去考虑,始终都会以自我为中心的追逐利益排除风险。所以韩非认为仅仅通过道德教化的力量并不足以改变这样的局面,唯有依靠法才能来约束和引导人的行为,而且必须是重法,因为如果一个犯罪所获得利益大于法律对他的惩罚,那么他为了利益就会去触犯法律,因此他主张君王在国家的治理中必须充分的考虑人的本性,依法而赏,违法必究,赏罚有信。

2.“以法为本”

韩非所谓的“法”是指统治阶级制定颁布的,用以维护其统治的规则。它是由君主颁布实施的,用以治理民众,约束官吏的工具。建立一个“以法治国”的政治制度是韩非一生的追求,而前提是有法可依,统治者必须有能体现国家利益的法并且这个法还要很好的被每个人遵守。而“以法治国”的核心就是“以法为本”,如果一个法律施行之后,能被人们实际的遵守,能成为评断人们行为的标准,判断事物是非的标准,进行赏罚的标准,那么“法治”国家才可以建立。因此韩非所认为的法应符合下面几方面要求:(1)“法与时宜”。韩非认为“古今异俗,新故异备”[]即必须要顺应时代的发展而立法,立法不能脱离现在的要求,要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2)“编著之图籍,布之于百姓”。[]也就是说法律要以成文法的形式编著,并且要将法向民众公布,立求达到家喻户晓的程度,这样才能在很大程度上对民众的行为进行约束,减少违法犯罪行为,做到“使万民皆知所避就”“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这样以来在一定程度上也打击了贵族与官吏的滥用权力,蛮横气焰。

3.“法莫如一而固”。[]即要保持法律的稳定性,法律是评判是非的尺度,不能朝令夕改,维护法律的权威。他认为“治大国而数变法,则民苦之”。[]如果今天和明天的法律都不一样,那么官吏就更可以肆意妄为的滥用手中的权力,这样不同类型的法令之间不能相互冲突,否则就会重现申不害“不擅其法,不一其宪令”的严重错误。

二、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一)确立了君权至高无上立法原则

韩非主张法由君主操控,君主用严刑峻法来控制生杀大权,使其处于独一无二、唯我独尊的地位。这样一来法律就成为了君主统治国家的工具,使立法、司法与皇权统一,任何法的实施都以君权为前提。因此他的这种君本法次的思想在当时的封建社会中备受权势阶级的推崇,统治者们也都心照不宣的落实这种思想,自此以后,君主的权利和地位不断扩大,君主享有无限的特权,君主的意志就是法律的渊源,君主就是国家最高的司法裁决者。经过了几千年的积累,这种思想已经在民众的心里达成了共识,同时整个社会已经认同了这种思想。

(二)形成了以义务为本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观

现代社会是一个以权利为本的社会,国家保护公民的权利,公民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的行使权利。而在韩非倡导的法治社会中则是以义务为本,韩非把法律看做是一种统治工具,只有限制民众的个人权利才能保证君权的至高无上才能达到“民安国治”的理想状态。因此纵观历朝历代其所制定的法令都属于禁止性规范,都是强加给民众一种义务才实现其的统治,所以当权利附着于权力时民众的心态也就发生了变化,以义务为本的法律文化观也就形成了。最终导致了民众权利的流失以及对权利意识的消亡。

三、韩非子法治思想的当代价值

(一)“明主治吏不治民”——依法治理腐败

韩非认为官吏是帝王和百姓联系的纽带,因此治吏也是治国的关键。他认为只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和严格依法办事的官吏才能实现对国家的统治。为何要治吏?他认为“闻有吏虽乱而有独善之民,不闻有乱民而有独治治吏”。[]也就是说统治官吏是统治民众的关键,官吏是民众的榜样,他们的言行代表着统治阶级的。听说过官吏造反但仍有守法的民众,却从未听闻百姓造反而官吏不造反的。因此只要对官吏的选拔、任用都设定严格的程序,对他们的行为都严格的约束这样才能使社会稳定,政权稳固。如今,官员的贪污腐败问题十分的严重,已经严重的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因此韩非两千多年前的“以法治吏”思想对我们当今的问题解决还是有很强的借鉴意义的。

(二)“治强生于法,弱乱生于阿”——严格依法行事

法的意义在于实施,如果一个制定出来的法不去执行落实,那么法律就成了一纸空文了。对于法的执行韩非坚持2个原则:(1)信赏必罚。即“有功者必赏,有罪者必诛”,赏罚都必须以法律的规定为标准,并依照法律严格执行。他相信只有赏罚有信,人们才会顺从法的要求。(2)法不阿贵,法行所爱。官吏在处理问题上要严格把遵循法律,要做到一视同仁即“法不阿贵,绳不绕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对任何实施犯罪的人都要严格依照法律来定罪处刑。如今我国的法治建设正在如火如荼的展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显得十分重要了,因此对于法的落实我们还要从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入手,提高他们的素质,规范他们的行为,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待违法犯罪行为绝对姑息,这样才能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作者简介:

柴文龙(1997-),男,汉族,山西运城人,西北政法大学2019级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学理论、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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