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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终端社会化阅读版权保护问题探究

2020-09-10韩媛媛 李祎峣

看世界·学术下半月 2020年8期
关键词:移动互联版权保护

韩媛媛 李祎峣

摘要:社会化阅读作为一种以读者为核心的全新阅读模式,在强化阅读互动与分享,开启数字出版业新纪元的同时,也在监管难度较大的新媒体场域之下给版权保护带来了新的难题。当下,社会化阅读版权问题主要归因于缺乏制度保障以及市场竞争。因此,在保护社会化阅读商业模式健康发展的基础上,必须进一步完善版权保护与许可制度,规范用户创作与传播行为,进而共同推动移动终端社会化阅读的平稳前行,创造更加自由有序的社会化阅读市场。

关键词:社会化阅读;移动互联;版权保护;

一、社会化阅读概念辨析

社会化阅读,即在传统阅读时代个人自我的、私密性的阅读活动中融入社会基因的阅读形式。其不再以个人参透书本内容为首要而是以读者间的互通为核心,倡导读者与读者在多方位互动与社群传播的基础上实现阅读价值的无限放大。基于此概念可将伴随分享、讨论、交流等互动行为的阅读活动归为广义上的社会化阅读。[1]传统的社会化阅读是基于现实生活展开的伴有互动行为的阅读活动,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移动终端的高速普及,传统社会化阅读模式发生了转变,由此衍生出基于移动终端的社会化阅读。其主要以移动终端的各类APP为载体进行新闻资讯推送亦或是用户原创内容的推荐,用户通过在APP中的跟帖、评论以及一键分享至链接平台等方式来实现相互的交流互动,通过这些线上的即时反馈与交流完成内容的再造与阅读价值的增值。

目前,越来越多的人喜欢在移动终端上进行数字互动的社会化阅读,当下的社会化阅读俨然已经成为一种大众的行为,而移动终端的社会化阅读离不开社会化阅读平台,这些社会化阅读平台为用户提供智能化的阅读体验,其跨平台阅读的特点也极大提高了用户互动的规模和成效,然而,其数字化的快速复制也催生了盗版的猖厥。各种类型的社会化阅读侵权现象在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中层出不穷。

二、社会化阅读中版权保护问题凸显

基于移动终端的社会化阅读传播类型多样,无论是专门的数字阅读产品、具备互动分享功能的聚合型新闻资讯推送平台还是自媒体原创平台,都是移动终端社会化阅读的重要传播阵地,伴随着信息在移动终端的技术支持下自由、便利与迅速的发布与传播,侵权现象越发多样。

(一)相关版权保护与授权制度滞后

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基于移动终端的社交手段与阅读方式更新迭代迅速。而与之相对的是,我国在数字版权的保护与授权等法律条款及制度的制订方面尚处于滞后状态,难以对新兴社会化阅读作品进行精准保护。

目前,我国在数字版权保护方面并无专门立法与制度保障,当下用以解决数字版权各项问题的依据主要为《著作权法》《互聯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由于此类法律条款并未对移动终端的社会化阅读作品的版权主体做出明确的界定划分,这种现行法律条款的不完全适用性导致该类作品无论是在授权复制、改编与网络传播等著作财产权的使用上,还是在商业化传播与私人使用的界定上都出现了极大的不确定性,这也使得移动终端社会化阅读独特的参与式创作为作品及著作权人带来了越来越多传统版权法律难以解决的版权许可和归属问题。

此外,由于基于移动终端的社会化阅读内容很多都来源于UGC,即用户生产内容,很多内容创作团队与个人自媒体为降低创作成本、满足利益需要,往往会怀有投机取巧的侥幸心理,非法转载或采用洗稿、内容拼凑等方式进行内容生产,这些作品中大多数内容都存在对原创作品进行洗稿、重组而形成的碎片化侵权。与此同时,由于碎片化内容侵权成本与传播成本低廉且难以界定版权归属,著作权人往往无法进行完整的侵权取证,也难以借助法律制度进行及时有效的溯源与追责,这不仅侵害了著作权人的版权利益,也间接助长了侵权者的气焰,使著作权人依法维权之路道阻且长。

(二)平台不良竞争损害版权利益

随着移动终端技术的发展与大众阅读习惯的改变,基于移动终端的社会化阅读平台正势如春笋般高速发展,平台间的商业化竞争也愈演愈烈,每家企业都为了能够降低用户创作内容的成本、增加用户活跃度、提升平台热度用尽手段,一些企业甚至为了获取更高的商业利益开始进行不良竞争,这在无形中也增加了版权市场的维护难度与管理成本。

目前,移动终端社会化阅读平台间存在的商业化不良竞争涉及到了企业内部霸王条款、企业间版权纠纷等严重影响版权市场平衡的竞争行为,已然对著作权方和作品本身的版权权益造成了损害,同时也使得平台方承受了超出预期的市场风险。

(1)企业对平台作者滥用格式条款

社会化阅读平台,特别是数字阅读平台在进行高流量运营时,出于利益追求而发生的滥用格式条款现象屡禁不止。一方面,原创作者及用户勇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不足,另一方面,我国有关社会化阅读的法律保障还存在较多缺陷。著作权人与用户必须积极运用法律武器,提高平台违法成本,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当下,一些社会化阅读平台会针对原创作者团队私自变更签约合同条款,垄断包括电子版权、翻译权、作品改编权、衍生品开发权等在内的多项作品独家授权。此番“霸王条款”虽然有可能在商业层面为企业带来一定用户流量与在线业务收入,但对于创作者权益和版权市场平衡却是有害无益,需要及时进行优化与整改,对不同发展诉求进行多样的权益安排,从而平衡平台与作者团队不同的权益和资源。

(2)平台方滥用内容聚合引发版权纠纷

与传统阅读相比,基于移动终端的社会化阅读最大的特色便是其能够借助大数据技术与社交互动等新型信息聚合与传播方式,将用户作为内容的生产与组织中心,做到用户与内容的精准匹配,以个体为中心进行个性化推荐,进而实现高效丰富的内容聚合。但从当下移动终端社会化阅读内容的版权许可与授权的相关立法现状来看,用户与移动终端互动所产生的内容聚合非常容易发生版权许可问题,陷入侵权纷争,遭受行政制裁。

目前,内容聚合引发的版权纠纷主要体现在原创单位和提供社会化阅读服务的互联网企业间的争斗对垒上。其中,多数情况表现为基于移动终端的社会化阅读平台在未经许可和未付版权费用的情况下转发或二次修改原创作品,侵犯原创内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也使得很多社会化阅读服务企业因此被直接盖章为抄袭与盗窃者。

由此可见,当下我国对于网络社会化阅读中的聚合内容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在判断上是没有明确标准的,企业平台与法律界也尚未达成一致认同,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深化研究和认知推广。

三、社会化阅读版权保护对策

(一)更新完善相关立法

社会化阅读全新的内容生产与传播模式使得不受控制的私人复制大量出现,传统的著作权保护模式受到冲击,《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现行法律条文对新业态领域的作品具有不完全适用性。

社会化阅读中的版权冲突涉及现行《著作权法》的最主要问题为原创内容的合理使用与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边界问题。在现有媒介背景下,著作权合理使用所采用的单一列举模式已无法涵盖信息技术迭代发展所引发的新问题,其适用空间已严重压缩,而立法却没有相应增加对有关权利的限制或例外,导致最终判定用户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时障碍重重。第三方维权平台“维权骑士”发布的《2018年度内容行业版权报告》显示,平均每篇内容的被侵权量为7次,而平均每篇内容的合规转载次数仅为2次。故而有关部门应该及时推进相关章节条款的更新,并完善特殊作品的司法解释以此对典型的合理使用行为进行概述,增强法律条款的可操作性。具体可参考《著作权法》第十一条中关于特殊类型作品的界定,对“合理使用”行为采用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模式进行总结,将互联网背景下较为典型的合理使用方式进行归纳描述以增强该项条款的灵活性。同时,依据现实情况重新定义合理使用行为的判定原则,如从作品使用行为是否出于商业目的、是否构成了与原作的不正当竞争、是否产生了积极的传播效应等方面对其进行判定,由此为非典型合理使用行为提供判断依据[2],这种更为灵活更具有弹性的权利限制条款更能与市场现状相适应。

第二个亟待明确的问题便是社会化阅读平台的内容聚合行为。社会化阅读平台利用大数据挖掘与智能算法等技术手段完成内容聚合,并通过提供搜索与跳转链接实现聚合内容的开放式共享,由此涉及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内容提供者的间接侵权责任问题。在社会化阅读版权侵权案件中,社交网络的高速传播以及终端用户的虚拟性挑高了追究直接侵权人的责任成本,而通过起诉为其提供技术或服务的第三方商业主体,能够较为有效的降低著作权人的维权成本,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指导第三方商业主体的行为,使其能够采取必要措施以保障著作权人的权益。目前《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中关于间接侵权责任的规定存在不确定性,其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认定标准为对侵权行为的“明知或者应知”,此种模糊的适用条件加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能导致法官根据个案不断丰富判断标准,此举并不利于法官在实务中的判断,同样也不利于新技术及社会化阅读产业的发展。因此,相关立法当在合理评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监督和控制能力的基础上,明确划定间接侵权责任制度的具体适用界限,并细化其司法解释,同时限制法院随意对适用条件进行扩大范围的解释,以一以贯之的侵权判定标准指引第三方商业主体积极行使与其技术水平相符合的合理注意义务,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模糊的判定标准对技术发展所形成的“寒蝉效应”,[3]如此,才能兼顾社会化阅读中著作权人、内容聚合技术提供商、平台方、用户各方之间的利益,保障社会化阅读的良性发展。

(二)平台方的自我改善

(1)应用在线与开放许可模式

版权的授权,指版权主体有偿(或无偿)地将其拥有版权作品中的某一项或几项权利授权给使用者。由此可知,授权主要涉及版权主体、版权客体和授权方式三个要素。目前,社会化阅读的商业模式从单一的销售电子出版物逐渐转变为以用户参与协作为特征的工作模式,社会化阅读平台通过免费吸引众多终端用户成为“数字劳工”进行内容的生产与传播,从而依靠大数据与注意力来获利。由此可见,社会化阅读所涉及的版权主体与版权客体均已发生转变,而网络技术革命所带来的“海量授权”也正在冲击着传统的著作权许可模式,社会化阅读平台当寻求更契合其运行机制的授权方式,而奉行共享和传播的互联网理念的开放许可模式不失为一个好的选择。

开放许可是版权人为实现在作品利用与传播方面的共赢,自愿放弃部分权利的版权许可模式。[4]将开放许可应用于社会化阅读可以采用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社会化阅读平台将拟订版权使用协议的权利交还给终端用户,由其自主决定作品的使用方式、授权范围等内容,平台方仅作为在线版权交易平台为终端用户提供在线移动支付服务。第二种方式是社会化阅读平台在用户注册协议中增设开放许可格式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平台作品的授权分成以及平台与创作者的权责划分等内容,用户在注册初期便明确将作品的相关权利以开放许可的模式授权以社会化阅读软件的服务商,而社会化阅读平台则为其提供版权代理服务,此时的社会化阅读平台则相当于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角色。目前许多社会化阅读平台对于侵权行为仅在用户协议中予以警示,较少涉及对用户生成内容版权归属及开放许可的明确规定,这种实效性较低的警示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版权侵权现象的发生。故社会化阅读平台应积极探索在线与开放许可模式,在实践中不断调整与完善开放许可规则,以此将开放许可模式有效的用于应对社会化阅读的版权侵权事件。

(2)加强对用户傳播行为及内容的规范

社会化阅读基于数字阅读与用户社交图谱的传播模式使得更多的人能够通过阅读平台参与到知识的学习与交流中,由此极大地提高了阅读的传播力。但是其信息发布的自由以及创作主体的多样性与去权威性同样也弱化了平台方“把关人”的角色,使得垃圾信息、冗余信息、虚假信息无秩序地泛滥成灾,造成信息污染,网络传播侵权行为也因此甚嚣尘上。鉴此,平台方还需进一步加强对用户传播行为及内容的规范,还终端用户以良好的传播环境。一方面,积极采取版权过滤措施。对于用户生成内容版权的保护,社会化阅读服务平台可效仿掌阅平台,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立文本过滤技术与审核人员人工审核相结合的双效审读机制。而对于用户传播行为的规范,平台方可适时利用信息过滤技术建立分级数据库,按照一定的分类算法划分内容及传播者等级,对涉嫌侵权内容进行标记以便实现版权追踪,[5]同时,利用用户标签生成系统为正版作品打上“原创”标签,并限定标识条件以此保障正版作品的传播。另一方面,引导用户自治,发挥其对内容的基础把关作用。社会化阅读平台可对用户生成内容进行分类,并利用智能推荐等技术引导用户形成阅读社群,在社群内部采取一定措施应对侵权行为,如新浪微博以“志愿者主审,用户群体陪审”策略来判定侵权投诉。同时,平台方也可合理采用相应的奖励机制鼓励终端用户创作高质量内容,如对有价值有水平的内容采用“转载者付费”模式、给予持续输出高质量内容的用户一定的返利补贴、让原创作品优先传播等方式,以此引导社群形成尊重版权的社群文化,让用户自觉自愿投入到版权秩序的维护中。

四、结语

社会化阅读作为全媒体环境下的全新阅读模式,在重构阅读互动循环生态的同时也滋生了版权问题。相关立法的滞后性与社会化阅读相关技术的冲突频频引发版权争议,平台间的商业化不良竞争也屡屡破坏原有版权秩序。由此可见,目前社会化阅读版权保护的形势并不乐观,要遏制侵权之风还需多方共同努力。只有加快推进专门性法律的制定,尽快弥补法律的漏洞,同时鼓励平台方积极探索版权授权模式,规范普通用户的传播行为,以共同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才能真正端正行业风气,营造良好的社会化阅读环境。

参考文献:

[1]王海燕.移动终端社会化阅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

[2]袁真富.用户创造内容(UGC)的著作权合理使用问题研究——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J/OL].科技与出版:1-7[2020-09-01].https://doi.org/10.16510/j.cnki.kjycb.20200715.001.

[3]姚鹤徽.数字网络时代著作权保护模式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

[4]于文.社会化阅读的版权市场规则创新[J].编辑学刊,2015(05):54-59.

[5]庞丽媛. 众媒时代内容聚合平台著作权侵权及规制研究[D].暨南大学,2018.

作者单位:北京印刷学院 新闻出版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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