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法律案例教学的理论基础

2020-09-10王宁

看世界·学术下半月 2020年8期
关键词:法学

王宁

摘要: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实践性很强的综合学科。在法学实践教学方法改革中,案例教学法越来越受到重视。案例教学法与传统教学法相比有着自己的特点,其大大提升了学习的实用性、趣味性。但是,此法的理论探索、理论设计、理论提升中尚有诸多挑战。对此,我们必须慎重对待。案例教学法如何组织,有哪些成效,存在哪些不足,如何改进等理论问题便是本文探讨的核心内容。

关键词:法学;实践案例教学;理论设计

法学实践案例教学之所以被广泛使用并深受学生欢迎,是因为它符合学习的特点。学生到大学学习,头脑中并不是一片空白,原先的知识和经验使他们拥有分析和判断问题的实际能力。当然,这也有可能使之产生一种骄傲自满情绪,成为进一步学习的障碍。这种障碍主要表现为学生对学习内容的选择、接受,必定要受已有知识、经验和价值观念的制约,如果教师讲课内容丰富、信息量大,超出了学生已有的知识和经验,学生就认为老师讲得对,讲得好;否则他就认为老师水平有限。网络时代,单凭教师一个人的知识和经验(尽管他上课前又作了认真准备工作),要让所有学生都很满意是不可能的。

传统的师生关系实际上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教师不但是教学过程的控制者、教学活动的组织者、教学内容的制定者和学生学习成就的评判者,而且其讲授内容具有“绝对权威”。不能对老师的观点进行挑战,把老师当场问得哑口无言是对老师的大不敬,难以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而在案例教学过程中,由学生唱主角,师生双方地位完全平等。老师由传统的知识的传授者转变为学生学习的组织者和促进者,成了学生学习的合作者、引导者和参与者,案例讨论是师生交往、共同发展的互动过程。教师只能以理服人,不能强迫学生接受自己的观点。

师生互动、双向交流。案例教学应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在案例讨论中,知识、思想、经验在师生之间双向流动,并在学生中间互相交流。案例教学突出强调对前人实践经验进行理性分析与总结,以便学生在今后的实践中予以警戒或借鉴,“踩着巨人的肩膀前进”。实践经验缺乏是年轻教师共同的弱点,在理论联系实际时往往底气不足、方法不多,既不能让学生满意,也容易使自己失去信心。而案例教学改变了教师用一个人的努力去满足所有学生的状况,而是教师指导学生调动已有知识,进行交流总结,互相启发,共同提高,优势互补,合作双赢。在这个基础上,教师再进行总结、点评,突出教学重点,回归教学目的。

选择适当的案例,是发挥案例教学法在法学实践教学过程中的积极作用的首要任务。经验表明,要想使案例教学获得良好的效果,教师所选择的案例应该具备如下特征: 1 ) 典型性。案例的典型性,不在于案件本身的受关注程度,而在于案件应具有较强的争议性。2)难度适中。过于简单的案例显然无法满足教学的需要,若案例的信息容量有限,则无法引起学生的深层次思考。与此同时,案例的难度也不易过大,因为过于复杂的案例将不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3 ) 相关性。相关性是指所选教学案例应该与所授课程的内容紧密相关,同时还要与现行的法律制度紧密相联,确保教学工作最终能够服务于法律实践。

老师要重视总结归纳、消化提升阶段。在全部案例讨论结束后,教师要使用课件进行案件的点评和系统的总结。老师的点评要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这就要求老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较高的综合素质,能够熟练地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首先是对学生的讨论情况进行客观评价,既充分肯定其优点,也要指出不足之處,如发言的热烈程度,论题的集中程度,问题分析透彻程度等。这样有利于逐步提高案例讨论的质量。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要求学生写出案例分析书面报告,由老师逐份批阅、评定作业成绩。以此来锻炼和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全局观念和书面表达能力。

老师精选典型案例。法学教师备课,分工协作,根据教学计划和要求,上网搜寻资料,收集典型案例,并提出思考题,推荐相关参考文献。

与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方法相比,案例教学法的最大优点在于:它将教育的主要任务从知识的传授转向能力的培养,从单向的灌输变为双向的交流,最大限度地调动师生的学习积极性,使得静态、被动的接受知识变成了一场师生共同探讨过程,它可以把枯燥、抽象的理论变为生动典型的例子,活跃课堂气氛,把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易懂易记、印象深刻。案例教学的关键就在于将注重“教学”的环境转变为培养“学习”的环境,实现从“素质教育”向“素质和能力相结合”转变,有助于增强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从而极大地提高了教学效果。这种教育理念完全符号知识经济年代和建设学习型社会的要求。

案例教学方法虽然能够启发学生的思维,调动其学习积极性,提高分析判断能力,但也不是十全十美的教学方法,同样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教师的素质水平有待提高。案例教学对于主持教师是一个不小的挑战,在师生双方的对话中,教师的学识、水平及应变能力将暴露无遗。事先如果不做深入的探析,把握好案例的关键点,课堂上就无法做好案例的点评和总结。如果老师的学识不相应提高,将难以应对挑战。

可见,案例教学对教师素质的要求很高,正所谓“教育着必须先接受教育”,要当好教员首先要当一个好学生。我们当教师的必须适应新时期社会发展需要,变压力为动力,认真、虚心地学习有关案例教学的理论知识,不断提高教师的理论水平和执教能力。

(二)发言的学生毕竟是少数。采用对话式或讨论式的教学方法,只适合于部分学生,不只适合于所有学生,常常是那些思维敏捷,口才较好的学生在辩论中出尽风头,而另外一些较内向、保守的学生则常常是一言不发。涉及地方领导决策失误的,大部分学生也是不敢啃声。此外,如果老师对案例运用不当,或者学生课前不预习,毫无准备就匆匆来参加小组或全班案例讨论,只听不说,有点“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感觉,也难以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可见,没有任何一种教学方法是万能的。传统“灌输式”课堂教学方法,老师讲,学生听,教与学 “两张皮”,学生“身在曹营,心在汉”,难免一个耳朵进,一个耳朵出。现代案例教学虽然有其优势,但不利于学生系统地学习理论知识。它们各有特色,不能强求一律。笔者认为,应当以传统课堂讲授为主,以案例教学为辅助,中西结合,取长补短。当前提倡案例教学不能一哄而起,要从实际出发,研究案例教学的特点和规律。对于在哪些班次、哪些课程搞案例教学,哪些班次先搞,哪些班次逐步推行,要认真研究。同时,对实施案例教学的艰巨性、复杂性等也要有一定的思想准备。要充分考虑到开展案例教学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比如案例的编写和选择,对教员调研以及课堂控制能力等综合素质的挑战等,这些问题都要通过研究和实践加以解决。

参考文献:

[1]郭文才:《法学案例教学的研究与探析》,东部网。http://www.db169.com/

[2] 谈建俊(江苏大学人文学院讲师):《论法学教育中的案例教学》。国际经济法网。http://www.intereconomiclaw.com/ 2005-10-11/2005-12-12.

[3] 李龙(武汉大学、浙江大学教授):《我国法学教育急需解决的若干问题》。国际经济法网。http://www.intereconomiclaw.com/ 2005-10-11/2005-12-12.

[4]朱永新.新教育之梦 [M]. 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2.

作者单位: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人文社科学院

猜你喜欢

法学
法学领域的建设
浅谈开放教育法学思维的培养
踏入法学之门
土法学英语
黑格尔的第一节法学课
黑格尔的第一节法学课
社科法学人的言说
网络时代的挑战与法学期刊的发展
从纯粹法学到逻辑法学
略评法学论文篇目之英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