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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党组织在国有企业治理中的重要地位

2020-09-10黄丹

客联 2020年8期
关键词:出资人法人职责

黄丹

【摘 要】我国国有企业股权结构集中的现实背景下,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三权相互制衡、内部监控的制度设计有其合理性,但国有企业中党组织的地位、职责和参与管理的方式在公司法中没有规定。本文试图通过明确企业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和职责及其行使权力的程序和规则,现有的法人治理结构就会充分发挥相互制衡的作用。

【关键词】国有企业;党的领导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各国应采取何种法人治理结构,应从其自身实际出发,结合各自的经济、社会、文化以及法律制度的特点确定。我国国有企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如何提高其运营效率、增强其竞争力和活力,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和难点。过去,我国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对国有企业进行了以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并根据我国国有企业国有股独资、独大的特点,仿效德日等国家,设置了现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又仿效英美模式补充了独立董事制度,但实践证明,由于我国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问题的长期存在,现有法人治理结构模式不能很好地解决两权分离下产生的委托—代理问题,因此,有效解决前述问题,成为我国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能否充分发挥作用的关键。

一、我国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仍存在的问题

我国国有企业目前的法人治理结构并不能很好地解决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下的委托—代理问题,也不能解决公司内部的权力分配,主要原因就在于与西方企业不同,我国的国有企业需承担经济责任、社会责任以及社会责任,不能简单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为单一目标;在多责任要求下,我国国有企业存在股东缺位、代表股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主体行政化以及外部董事职能弱化、经理层官员化、缺乏激励和约束等一系列治理问题。

(一)国有企业股东缺位导致内部人控制严重

国有企业的股东缺位,全体人民通过政治授权的形式委托国家代表人民来管理国有企业,而国家本身也是抽象的主体,只有通过层层转委托的形式来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由此形成了复杂的委托—代理—转代理链条。

代表全体人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由于并不能享有企业利润的分配,导致其对公司经营者监督的内在动力不足,怠于行使股东权利,因此,无法形成德日模式下大股东对公司的有效控制,而多数国有企业的外部董事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内部董事又在经营层兼职,出资人代表与公司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突出,公司经营者实际上掌握了公司的控制权,委托—代理关系失衡,形成了内部人控制的局面。

(二)国资委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不足

股东缺位下,面对内部人控制问题,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的主体—国资委不敢完全放开授权经营,导致“管人、管事、管资产”存在不足。由于作为股东的管理经验有限,国资委又经常混淆了出资人职责(股东权利)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行政监管权力),在行使股东职责时,惯用行政思维、行政手段来行使股东权利,政企不分问题严重,导致股东对法人治理参与行政化,不但干预企业管理者的长远发展战略,甚至直接参与企业人、财、物的管理,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决策。

(三)法人治理中的“三会”未形成有效制衡

董事会、监事会的弱化,导致企业党组织权力的强化,部分企业党组织甚至直接越过三会,不履行基本的程序,直接参与经营管理,用党组决定代替三会、经营层决议的现象比比皆是。而在国有控股公司中,作为大股东的国有独资公司往往控股超过二分之一或者三分之二,导致其拥有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其他中小股东无法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和选择经营者,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营层完全被大股东控制,中小股东的利益极易受到侵害。

二、国有企业坚持党的领导是法人治理的内在需要

我国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问题不能在现有西方法人治理结构框架内解决,我们必须找到新的主体对中国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进行补充完善。以新加坡为例,我国在国有资产规模、市场化程度、政府管理的理念与体制、国有企业的责任等方面与新加坡有较大差异。新加坡建立了国际化、市场化的高管薪酬体系,在我国还无法实施模仿。

过往,我们习惯于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治理模式通过组合的方式来解决自己的问题,而国外法人治理中没有政党的地位,由于同时存在着结构驱动型路径依赖和规则驱动型路径依赖,“过去”一直影响着“现在”的法人治理,所以作为模仿的我们对企业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也总是讳言。

观察我国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现状,我们发现企业党组织对国有企业的领导虽然一直在政治上强调、在工作中践行,但其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却一直没有明确,学界也没有对此进行过系统研究,因此,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有必要在法人治理结构框架下对国有企业中党组织的地位、作用进行研究,以构建基于中国国情的新的法人治理模式。

《公司法》要求企业设立党组织。实质决定形式而不是形式决定内容,必須考虑企业党组织的地位、作用,这是国有企业的现实情况,不从现实的情况出发去研究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照搬照抄西方的治理模式往往导致法人治理最终无法有效运转。

此外,坚持党的领导是国有企业的独特优势。从操作层面而言,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必须在法律的规定下进行,依法治企也要求法人治理结构中对党组织的地位、职责范围、履职程序予以明确,否则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将脱离法治的轨道。

在中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导致民营股份的加入,肯定会要求原有的国有独资企业没有股东会的治理结构必须调整,股东会必须成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从而形成既要充分保障民营股东的权利也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制衡机制。

【参考文献】

[1]马克·格尔根:《公司治理》,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年版.

[2]徐大立、赵国杰、李广海:《国有企业法人治理模式研究》,《上海经济研究》,200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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