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完善路径
2020-09-10焦勇
焦勇
摘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经济法律法规的有效规范,其中民商法有力维护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和谐稳定发展,保障了经济市场的发展秩序。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商法中司法实践的最高准则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在内涵界定、序位和保障体系方面存在的问题使其难以发挥效用。为此,本文立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完善路径,旨在充分发挥其稳定社会生活和市场规律的作用。
关键词 :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内涵;完善路径
一、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人们逐渐发现经济活动中的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具有良好的引导和约束作用,能有效规范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提高其道德意识,保障市场经济活动的稳定,诚实信用原则由此发展,学术界的相关研究也随之增多,但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没有统一的界定,产生了不同的解析。
一是语义说。即基于语义角度将诚实信用原则的定义引入民商法中,使任何经济活动的主体不能产生欺诈或者违背合约的行为。二是条款说,即诚实信用原则本身就是一种法律条例,虽外延性不够清晰,但能够解决民商法存在的部分漏洞。三是立法者意志说,即该原则符合立法者的意志,能够保护民事主体的应有利益。四是双重功能说,这一说法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既具有法律条例般的刚性规定,也具有社会道德般的调节作用,能保证公平合理的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冲突和矛盾。虽然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不同理解各有侧重,但它们都有着统一的落脚点,即只有经济活动的主体都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各主体的合法权益方能得到保障,市场经济就能良好运行。
二、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明确内涵界定
首先是缺乏统一的内涵界定。一方面是法学界没有统一的论断,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解各有优势和侧重点,虽然前文提到的四种说法对于该原则内涵的理解有一定的借鉴考意义,但始终无法形成公认说法;另一方面是在民商法中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没有进行清晰界定,导致了司法人员在判定案件时没有充分的参考依据。其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概念两者之间界定模糊,诚实信用原则的外延也相对宽泛,导致了其在实践应用中的滞后性,无法适应经济环境的快速变化。
(二)序位較低
在债权法和物权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是司法领域的最高行为准则,是我国很多民事立法追求的终极价值。但是相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地位,其在立法中的滞后序位无法体现出这一原则的重要作用。在实际的惯性思维中,无论是民商法还是我国其它的民事法律法规,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均位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前列,诚实信用原则的序位落后情况显而易见,使其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作用不能有效发挥,重要性不能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得到贯彻。
(三)缺乏保障制度
缺乏保障制度是说缺乏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全面的下位原则。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运用,下位原则的缺乏使得诚实信用原则的贯彻与落实缺乏有力的保障,不能具体到各项法律细节上,造成了许多法律实践变为空谈,扰乱了经济秩序,不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又好又快发展。随着经济的发展,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出现了许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事件,比如向消费者隐瞒商品信息的商家,这危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更严重的情况下会危害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互相合作的商家其中一方没有遵守合同约定但拒不支付赔偿,这危害了合作方的利益,不利于经济主体的蓬勃发展。种种情况都说明缺乏下位原则会使诚实信用原则难以落实,长此以往将会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抑制市场经济活力的迸发,不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
(四)宣传力度不够
第一,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宣传力度不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倡导诚信,在人民心中形成一股道德准绳,但在经济领域的诚实信用原则相对宣传较少,广大人民对诚信的理解停留在与人交往层面上,忽视了其在经济领域的法律功能。第二,宣传方式狭窄,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宣传停留在挂条幅、电视媒体宣传等传统渠道上,缺乏多样的宣传方式帮助人们更好理解其内涵、特点和作用。
三、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完善路径
(一)明确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真正了解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清晰其概念和外延,在相关法律实践中才能为法律工作者提供严密、科学的法律依据,保证事件公平正义的解决,因此必须明确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要依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做出科学的内涵界定,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一方面能使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和人民群众对诚实信用原则有清晰地认知,从而更好的控制自身行为,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另一方面有利于司法者做出公正的判决,维护好市场经济的秩序,推动我国经济稳定发展。
(二)提高诚实信用原则的序位
为了有效规范经济主体的行为,单靠法律制度难以施行,只有发自内心的遵循市场规律和道德准则,才能在经济活动中诚实守信,遵守约定,为此提高诚实信用原则的序位十分有必要。如今我国正在大力发展法治社会,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也更加明显。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消了《民法通则》中的等价有偿原则,将“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拆分开来,实质上提高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序位,有利于实际司法实践中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更好的发挥该原则确立行为规则、填补法律和合同漏洞、利益平衡和解释法律的功能。
(三)健全诚实信用原则的保障机制
第一,要建设好诚实信用原则的下位原则,把该原则落到实处,在众多民商法律法规中做好具体规定,为经济活动中的有关法律实践提供可靠依据。第二,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正是由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不到位,导致了市场经济活动中各主体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为此,现下要解决此类问题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就迫在眉睫。一方面要出台相关法律政策,从法律高度上确定信用体系的建立,尤其是要注重奖惩制度的建立,为市场经济的主体敲响警钟,同时又能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树正气。另一方面要加强排查,特别是对网络交易的排查,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进行公示,肃清经济交易环境,保障有序的经济秩序。
(四)加大宣传力度
第一,要在全国范围内加大诚实信用原则的宣传力度,形成全方位的宣传体系,使人人知法、懂法,最后做到守法。第二,要结合不同地域的实际情况,顺应自媒体的发展潮流,采用多元化的宣传方式实现精准宣传,使用短视频等简单易懂的宣传方式增强人们的求知欲,达到宣传效果最大化。
四、总结
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市场经济活动必须遵循的最高准则,民商法作为经济领域重要的法律内容发挥着极大作用,必须通过明确其内涵、提高序位、健全保障机制和加大宣传的路径来解决其在法律实践中的难题,从而实现诚实信用原则的价值和功能,形成经济领域的道德准绳,更好的维护经济秩序,助力社会主义经济稳步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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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