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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新规开卷命题

2020-09-10钟立群

金卡生活 2020年6期
关键词:暂行办法出资用途

钟立群

早在4月30日,银保监会公布的2020年规章立法工作计划中,第一项就是2020年将制定《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5月9日,银保监会就“官宣”发布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共七章七十条,分别为总则、风险管理体系、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贷款合作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6月9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暂行办法》的出台,为网贷行业如何在合规的前提下拓展业务开卷命题。

业务更名

取消联合贷款两项比例限制

目前互联网贷款主要包括自营、助贷和联合贷款三种模式。这里我们说一下联合贷款业务。《暂行办法》中,不再采用“联合贷款”的叫法,而只以“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一词替代,可以视为监管认可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模式。以往联合贷款主要发生在持牌金融机构之间,比如消费金融公司与城商行的合作等。

《暂行办法》在联合贷款业务方面也作出调整。2018年《征求意见稿》曾限定“单笔联合贷款中,作为客户推荐方的商业银行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接受推荐客户的银行出资比例不得高于70%”等规定。而目前的《暂行办法》不仅取消了对联合贷款双方出资比例的限制,同时取消了联合贷款余额的行内比例限制,但自主风控、不能搞“抽屉协议”等安全底线还将长期坚持,银行在联合贷款业务中还是必须把控核心风控环节,在合规的基础上拓展业务。

因此,仅从这一点可以发现,《暂行办法》取消了诸多限制性的量化指标和跨区域展业的限制,而此类要求的取消,对中小银行而言,无疑是最大的利好。

权益升级

新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款

根据2015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金融消费者具有八项基本权利: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本次《暂行办法》第五十九条的“监管评估”中,新增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否全面有效”的评估。这可以视作是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升级的具体表现。

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可以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的积累,是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重要基础,也是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的重要前提。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过程中,应提高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和风险意识,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尤为重要。近年来,监管部门和相关机构结合我国金融服务实际,持续強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探索出许多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方法。

界定范畴

明确固定限额、用途

明确互联网贷款小额、短期的原则。《暂行办法》显示,个人信用消费贷授信额度上限下调至20万元,期限限制为1年。上限设定为20万元,这一方面说明监管正努力在促进居民消费和控制贷款用途之间取得平衡。另一方面,也明确了互联网贷款渠道中20万元额度能涵盖大部分线上消费需求。因此,在明确互联网贷款在遵循小额、短期、高效和风险可控原则的同时,对消费类个人信用贷款授信设定限额,也是防范居民个人杠杆率上升风险的举措之一。

精细化贷款资金用途,突出服务实体经济。针对防控互联网贷款风险的措施,《暂行办法》强调贷款资金用途应当明确、合法,不得用于购房、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和股本权益性投资等。大额消费贷款多数为商业银行线下业务,与互联网贷款形成优势互补。苏宁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薛洪言表示,大额消费贷款的主要问题集中在资金流向难以控制上,现实中,很多大额消费贷款被提取出来,并未用于消费,而是流入股市、楼市及其他理财投资渠道。因此,《暂行办法》对资金用途进行限定,一方面降低了金融机构贷款资金用途管理难度,另一方面是防止居民因杠杆率过高导致楼市泡沫等情况出现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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