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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税收征管体系建设与完善已迫在眉睫

2020-09-10马培船

财会学习 2020年24期
关键词:税收征管大数据

马培船

摘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要加速建设制造强国,加速发展制造业,助推互联网、大数据、AI与实体经济的深度结合。大数据具有数据多样化、信息海量化、数据快速化、价值密度低及数据复杂等特征。大数据正逐步地影响、改变和推动人类社会生活的发展,同时正加速经济社会的发展与转变,大数据具有催生社会变革的能量。在整理及分析我国当前自然人税收征管体系以及面临的问题基础上,认为加速建设和完善我国自然人税收征管体系已迫在眉睫,并从理论层面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为我国在大数据时代建立与完善自然人税收征管体系提供参考。

关键词:大数据;自然人;税收征管

引言

大数据推动了重大的时代变革。伴随着新《个人所得税法》的颁布及实施,我国开始采用个人综合所得形式,同时我国社会经济近年快速发展,全国人均收入大幅上升,自然人的纳税数量较以前大量增加,各税务机关正面临着来自“管企业”和“管个人”的双重压力。但是,各级税务部门对自然人的税收征管能力有待提升,对于自然人的税收征管中还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所以,在大数据时代,如何运用自然人纳税人各类信息,构建一套完善、“智能”的自然人税收征管体系,已是当务之急。

一、自然人涉税征纳现状剖析

(一)对自然人涉税事宜关注度低

近年来,在我国主要以法人为税收的征管对象,对于自然人而言,其以此为主且直接的税收征管的税种少且在税收收入中比重不大,自然人在缴税过程中很少与税务机关有接触。目前,对于自然人税收征管仍存在诸多问题,例如税收法律不够完善、税收征管制度不健全、管理措施不严谨和管理技术不够先进等。长久的征纳思路及习惯,致使对自然人的税收征管仍处于简单粗放的阶段。

(二)自然人税源零散,管控难度高

我国自然人数量众多,具有较强的流动性且分散,这带来了较大的税籍管理难度。税收管理有别于行政管理,我国主要以户籍为管理方式对自然人进行管理,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许多自然人游走于户籍约束的边缘,较大的自然人分散与流动对税源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

收入复杂多样、现金交易数额流量大及所得较隐蔽,给我国自然人的税收管理带来较大难度。我国自然人的收入涵盖工资薪金、经营、资本性及财政性等多种性质的收入,收入复杂多样且具有隐蔽性,监管难度大。

(三)自然人税收征管措施不完善

一是税收征管方式有待转变。当前许多税务部门依然进行着无差别化管理、固定管户管理、靠经验管理,已不适应现代化下的自然人税收管理。二是未有效运用现代技术对税收进行征管。我国于2018年正式采用新版自然人税收征管系统,对于进一步改善自然人涉税信息有了极大帮助,但是,自然人税收征管系统主要功能是“代扣代缴”,针对自然人自行申报、协调管理税收等各项功能还未拓展,自然人的各类涉税数据不够集中,没有有效利用当前盛行的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化技术。

(四)自然人纳税服务有待提升

一是缺乏对自然人的税收知識宣传辅导,当前我国自然人的相关税收法律知识储备不够。二是未有效利用现代化涉税服务相关技术,难以有效应对在纳税服务中面对的文化水平低及高龄纳税自然人等大量群体,便利办税通道、线上办税和移动办税服务等系统功能需要进一步提升。三是涉税咨询较多停留于形式,自然人税收征管程序和涉税资料不集中、纳税服务形式不够详细化等加大了对自然人的税收征管成本,大大影响了对自然人的税收征管效率。

(五)未建立一套完善的对自然人涉税信息收集及利用程序

近几年,税务部门在对自然人的涉税信息采集及利用时,面对着许多难题。一是对于获取自然人涉税信息的法律保障不完善。与自然人有关的个税、房产税、契税、印花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各类税种需要依靠大量的外部涉税信息,在当前的《税收征管法》中,只是在原则层面规定了税务机关应当获得纳税人的相关涉税信息,但未规定具体的获取涉税信息的方式、频次、内容及标准等详细内容,同时没有明确规定若企业、单位或者自然人没有依法提供相关涉税信息所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以及惩罚的方式。二是税务机关收集到的有关自然人涉税信息来源较分散。税务机关获取的信息包括直接与间接,除直接获取外,有关间接获取途径包括工商、住建、房产登记部门、海关、金融行业、公安系统及社会保障等,来源分散、内容不全面,很难满足以信息管控税收的要求。三是对收集到的涉税信息利用率不高,效果不佳。因为自然人相关涉税信息形式多样、分散,信息采集的标准与口径不对称,未在国家层面建立相关自然人涉税信息处理利用机制,同时对所获取的自然人涉税信息需采取手工录入或者导入税收征管系统中,信息碎片化现象严重,导致自然人涉税信息在实际税收征管工作中的利用效率不理想。

(六)未形成自然人涉税信息整合机制

对于自然人相关涉税信息管理及利用的各信息系统没有实现各部门和各区域之间的数据信息交换和归集整合,同时未采取针对自然人个人的信息整合,致使税务机关难以根据自然人涉税信息推断个人收入及名下财产等相关整体情况,对自然人涉税风险的识别及预防能力受到限制。

二、建立与完善自然人税收征管体系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一)必要性

1.税务机关正面临巨大的自然人税收征管压力

以个人所得税为例,从2013年—2019年个人所得税从2612.54亿元增长到10388亿元,占总税收收入比重从4.42%提高到6.58%,总体呈现稳步增长态势(1)。与此同时,我国自然人在全国范围内流动性大、范围广,自然人涉税行为复杂多样,自然人的纳税意识不强等情况,给税务机关带来巨大的税收征管及风险管控的挑战。在信息数字化的时代,一般的税收征管及风险管控的方法难以满足当前的工作,采用数据征税、管税已迫在眉睫。

2.加强税务机关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需要

大数据技术的运用给税务机关对所采集的海量数据进行归集、整理,从而有效利用带来了便利,这有利于解决自然人的涉税信息不对称性问题,在数据的采集、整理、分析、风险的识别与应对各流程能大大改善税务机关在日常工作中的效率及质量,从而大大地减少自然人税源流失的局面。

3.加强信息管税的迫切需要

目前我国针对自然人涉税事宜没有形成一套从信息采集、信息整合、信息共享到信息分析的联动机制,未形成专门针对自然人涉税大数据平台和与第三方的数据交换共享机制,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第三方在有关涉税信息交换共享的责任与义务。在我国社会经济飞速发展中,新的经济形式等不断涌现,各类数据信息呈现出复杂化、多样化及隐蔽化等特征,如何及时有效获取这些信息,给税务机关开展以信息管税带来巨大挑战。

4.迎合信息化社会治理的需要

当前,信息技术在政府工作和社会治理中被广泛应用。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通过不同区域、部门、领域的信息资源开发和共享机制,实现信息的收集和共享,从而能够实现社会信息资源的最优化运用。信息化技术在各方面的运用有利于提升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运行效率,实现社会管理的智能化、信息化;有利于促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社会节能减排,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型;有利于我国抢抓新一轮产业革命机遇,抢占未来国际竞争制高点。

(二)可行性

1.大数据技术及平台的发展成熟与应用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要加速建造制造强国,加速发展制造业,助推互联网、大数据、AI及实体经济的深度结合”(2),可见,当前党和国家十分重视互联网、大数据及信息化等现代化技术。当前,大数据技术被应用于政府、科学、商业和社会服务等各领域,伴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大数据技术正潜移默化地影响及改变人类对世界的认知。

2.税务部门已掌握自然人海量信息

目前税务机关对自然人涉税信息获取包括直接、间接及第三方三个渠道。自然人纳税群体通过网上办税大厅及税务大厅办理涉税事项时,在开具发票、房产等各类资产转移时已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个人信息,同时,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客户端登记了相关信息,据实填写六类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另外,税务机关间接、与部分第三方平台的数据采集,已掌握了自然人大量的涉税信息。

可见,税务部门通过直接或间接等方式有效掌握了自然人各方面的信息,数据源全面、充足,只是税务部门对掌握的信息尚未进行有效管理和利用。

三、基于大数据视角下建立与完善自然人税收征管体系建议

(一)完善横、纵向的涉税信息采集

如何把大数据技术运用于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工作中,前提在于对相关涉税数据的收集。在目前的横向数据采集中,存在同第三方的数据交换、共享瓶颈,同第三方数据获取范围不广、数据不完整及信息质量较差。而在纵向层面,由于区域管辖的局限性,各税务机关难以在全国范围内及时有效地获取自然人信息。所以对于横向层面的数据采集,要加大方式的创新,打通同各部门、各组织之间的信息共享,实现对相关信息的多渠道、多维度采集,把诸如银行、金融、社保及房管等各组织之间的有关自然人信息实行大数据平台的连接,对税务机关开放有关自然人“孤立”的涉税信息。加速完善相关的第三方信息共享联动机制,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第三方在涉税信息共享中的责任与义务。在纵向层面的数据采集,要着手打通金三系统内部跨区域之间的相关涉税信息共享通道。因为自然人纳税人的流动性较强,相对于企业而言,自然人纳税人进行跨区域的涉税行为更为频繁且难以监控,故而要做好税务系统内部沟通,争取实现在全国范围内相关涉税信息共享,形成基于金三系统的不同区域、不同部门的信息采集与查询的联动机制。

(二)缩短涉税信息共享周期,提高时效性

税收征管的效率、质量及风险管控的效果很大程度取决于数据共享的时效性,时效性好则意味着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风险识别中的效率、质量高。税务机关同各部门的信息共享周期,如工商、财政、法院、公安及国土等部门一般以月、季为单位,甚至个别单位的信息共享周期以年为单位,而金融机构,如银行则需要税务机关单独提出申请并经过漫长的审批才能获得相关数据,同第三方的信息共享总体时效性有待提升。国家税务总局应在总体层面搭建与国家、各省(直辖市)、市、县的大数据平台桥梁,把我国自然人涉税信息统一归集到一个大数据平台,实现全国范围内的数据随用随取,高效便捷。

(三)开发大数据分析功能,构建智能化分析平台

对自然人相关涉税数据的采集与规整只是大数据技术运用的第一步,把涉税数据真正用到税务机关实际税收征管工作中才是最终目的。构建一套智能化的数据分析流程,对采集到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筛选、分析,结合实际税收征管工作情况,构建相关的自然人税收征管指标数学模型,这样就可以及时对自然人涉税信息进行分析、比对,同时可以设定相关指标的预警值,这样在开展税收征管过程中,可以高效、迅速地识别出存在的问题与风险。以此,便能建立一套完整、高效的数据分析联动机制,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及质量的同时,有效防范税收征管风险,为弥补人工数据分析和识别可能带来的判断错误和遗漏提供保障,为高效组织收入提供援助,为税收政策调整、税务稽查提供技术支撑。

(四)培养专业人才,用活大数据

目前,我国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老龄化现象严重,一些老同志在知识的更新及对新兴技术的学习可能力不从心,因此,在税收征管中人员配置要合理匹配,吸收更多的年轻人加入税收征管团队,形成合理的中老年人、年轻人的团队结构。老同志有丰富的税务管理经验,可以指导和帮助中青年干部解决一些困难问题。同时,要顺应大数据背景下的税收征管趋势,转变思维,积极培养中青年干部,提升税收系统团队质量。在人才培养方面,要拓展视野,不能仅仅局限于税务知识的培养。在大数据时代,税务干部的知识水平是多方面的,需要加强会计、审计、法律、计算机、电子会计、软件编程等多层次、多角度的培训,在培训过程中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培养专业的税收征管业务骨干,提高税务干部整体的业务水平。

结语

大数据技术、云计算及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给当前自然人税收征管工作提供了先进的技术手段支撑,大数据的共享机制建立能有效提高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效率与质量。但是,建立与完善自然人税收征管体制也面临这各类技术、程序、法律法规等多方面的困难。在现代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应克服重重困难,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的发展成果,向建立与完善自然人税收征管系统方向发展。

注释

《中国统计年鉴-2019》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會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人民日报,2017–10–28(1–5).

参考文献

[1]栗妲.运用大数据技术完善自然人征管——税务机关从“数据搜集”向“数据分析与应用”转变[J].商业经济,2020(02):142–145.

[2]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课题组,韦艺.建立自然人税收征管体系的国际借鉴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18(53):38–42.

[3]王雪媚.自然人涉税信息获取与应用研究[D].长江:湖南大学,2018.

[4]任东飚,刘炜,顾慧武,等.试析自然人税收征管的问题及对策[J].税务研究,2017(10):112–115.

[5]崔志坤,李菁菁,丁文.自然人税收征管制度设计及流程再造[J].税务研究,2016(03):6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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