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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科技创新经验对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启示

2020-09-10林柳琳吴兆春

科技管理研究 2020年16期
关键词:科创粤港澳大湾

林柳琳,吴兆春

(1.中共广州市委党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2.中共广州市委党校经济学部,广东广州 510630)

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重地冲击了全球经济,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是疫后恢复经济的必然选择。2019年10月24日,世界经济论坛公布的2019年《全球竞争力报告》显示,德国创新能力连续第2年排名全球第一,全球竞争力排名第7位,成为欧洲乃至全球的科技创新中心。中国2019年创新能力全球排名第24位,全球竞争力排名第28位。而2018年德国生产总值(GDP)只相当于中国的29.77%。德国经济和社会长期稳定,GDP增速长期保持了2%上下波动,经济的低速增长和完善的社会保障本该使得国民失去创新创业的动力,但是德国能通过一系列政策有力地促进了国家创新能力的提升和高科技产业的稳健发展,使德国的创新网络不断拓张与耦合,优化了创新资源的空间配置格局,形成创新等级高、对外辐射功能强的国际科技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国际科创中心”),创新网络的构建与国际科创中心的建设使得德国实体经济较少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在欧元区中率先走出2008年金融危机的阴影,成为欧洲第一、全球第四的经济体。由此,积极打造国际科创中心是提升国家或地区综合竞争力和应对新一轮科技革命的重要举措。我国政府也深刻意识到建设国际科创中心的重要意义,2015年提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的战略构想。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不仅是国际对外交流与竞争合作的重要平台,更是技术创新的集聚地和全球创新网络的重要枢纽。世界银行数据显示,国内的世界500强企业、独角兽企业、高新科技企业、研发资源与专利大多集聚于粤港澳大湾区。构建国际化、开放型区域创新体系,将粤港澳大湾区打造成世界一流科技创新湾区和国际科创中心,有利于推进粤港澳深化科技合作,有利于推动我国产业升级与经济结构转型,有利于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对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如何将粤港澳大湾区打造成国际创新中心是学术界与实务界亟待解决重大问题。为此,本文从国际科创中心的理论梳理开始,从5个方面来详细阐释德国如何促进创新和培育高科技产业并打造成为国际科创中心,从而带动德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具体政策经验,以期对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国际科创中心和提升我国的科技创新能力提供些许借鉴。

1 国际科创中心的内涵与政府作用

1.1 国际科创中心的内涵

全球创新活动显现创新多极化、创新全球化和创新集群化的新趋势,创新活动新版图日趋形成[1]。由于创新具有高度黏性,创新全球化并非显现扁平化过程,而是高度集中在某一个区域当中,这些区域具有优势的地理区位、优越的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以及具有深厚的产业基础,对创新人才、创新资本、新技术等具有强大的吸引力,由此成为了全球创新网络的节点城市。杜德斌[2]认为这些节点城市利用其创新网络通道不断吸纳各种创新要素,并对外输出,当其集聚影响力与辐射力扩散至全球时,节点便成为国际科创中心。与国际科创中心的提法相类似的包括全球科技创新中心、技术成长中心、国际产业研发中心和国际创新枢纽等[3-4],这一些概念都是对此创新节点从不同的角度进行描述和补充,有助于从多方面深入理解国际科创中心的内涵。如黄鲁成等[5]提出了“国际研发中心”(R&D hub)的概念,指国际研发资源与创新活动在空间上集聚于某一区域;张战仁等[6]指出国际研发中心是新技术与新产品的创新策源地;Ernst[7]提出“全球创新枢纽”的概念,探索了在全球创新网络视角下国际跨国公司将其研发中心集聚于某一地区或某一城市的动因。

国际科创中心具有三大特征。一是创新集聚性。国际科创中心是世界创新资源(科研院所、科技人才、风险投资机构、企业家精神和创新中介)的集聚中心,拥有一批世界级企业和强大的创新企业集群,是经济附加值高、带动作用强的重要高技术产业的汇集高地。二是系统性。国际科创中心是科技企业、科技人才、科技政策等创新资源集聚而成的区域创新系统,不仅强调具有市场参与主体(如供给和需求)、监管主体(如政府)和市场环境等一般系统的特质,更强调具有众多的创新行为主体及其互动构成的“软组织”,通过互动的创新“软组织”进而形成创新产业链、创新网络与创新生态系统[8]。三是枢纽性。国际科创中心是全球创新网络中的枢纽性节点[9],是全球创新活动的控制中心,掌握了全球创新资源的配置权,是全球跨国公司总部和研发中心的集聚地。

国际科创中心具有四大功能。一是支持创新功能。支持创新是国际科创中心最重要的功能,其集聚了众多的科研院所、高校、重大科研平台、创新人才、风险投资资金与技术等创新要素,在全球创新资源集聚下推动了孵化器和创新基地的建立,推动了创新产业发展。二是创新辐射功能。国际科创中心具有全球范围内科技创新辐射带动能力[2],通过辐射、渗透创新知识与创新技术的转移与扩散,将国际科创中心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向全球范围进行推广,能引领国际科技前沿,进而推动国际科技创新与高科技产业发展,是全球科技创新高地和新兴产业重要策源地。三是资源配置功能。国际科创中心能实现创新要素的最优配置[10],能实现科技创新资源以及高科技产业在全球范围内的空间调整与流动,能促进全球创新资源的良性循环。四是信息交流功能。国际科创中心是国际科技创新信息交汇地[11],全球各种科技机构在此区域交流,产生大量创意、技术、专利和产品等相关的新的信息,这为科技创新人员与机构提供科技创新的重要参考依据。

1.2 国际科创中心的政府作用

创新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与高风险性,作为公共产品重要提供者的政府不仅是提供创新环境的主体,而且是创新的主要推动者,同样,政府在国际科创中心建设过程中对各类建设资源要素具有支配作用(见图1)。政府可以通过政策支持和财政支撑、创业创新环境打造、科技创新成果与孵化支持制度供给等有效的制度安排来引导创新活动。政府不仅是知识中心(科研院所、高校和实验室等技术研发部门)的建设者,而且是科技工作的监督者与协调者,在产学研结合中发挥着桥梁作用,如推动科技服务中心的发展从而产生创新孵化器、科技信息中心和技术服务中介等。此外,政府通过培育市场经济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有效保护创新成果,推动形成满足企业与产业需求的创新中心。

图1 国际科创中心资源配置要素

国际科创中心的资源配置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逐渐形成并发展的过程,按其成长形态可分5个阶段:初生创新期、新兴创新中心、成熟期、自我蜕变期与衰退期。政府作为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主要协调者和创新要素资源分配的引导者,在这5个阶段中的影响作用是有一定的差异的:(1)在初生创新期,由于这是某个区域或城市向科技创新中心迈步的初始阶段,政府通过财政拨款、减免税收等方式降低创新成本,营造好交通、电力与通信等基础设施环境和营商环境,为其提供优质的创新创业环境,向创新发出积极的支持信号;(2)在新兴创新中心建设期,虽然区域创新规模虽小,但政府通过制定激励创新活动的政策方针和体制机制加速创新要素流动,引导科技人才、风险资本和科研院所等科技创新资源要素集聚,提高区域创新绩效;(3)步入成熟期时,由于区域具有多样化的产业系统、完善的基础设施和丰富的人力资源,且具有强大的创新带动力,政府将会扩大直接投资,引导区域的主导产业发展,培养一批富有冒险精神的企业家,进一步聚集一大批创新型人才,引进研发实力强的大学、科研院所与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际风险投资资本等,以建立知识创新与商业化的桥梁,注重知识产业化与产品化的过程,进而带动邻近地区创新水平的提升;(4)在自我蜕变期,区域的创新投入与产出规模较大,创新生态系统的多样化程度较高,政府将引导知识中心、科技服务中心与创新需求中心不但关注商业模式的创新,还关注原始创新,更注重从“0”到“1”的原始创新;(5)在衰退期,由于区域创新地位将逐渐下降,创新资源使用效率逐渐下降,政府则不再鼓励知识溢出,不再扩大创新资源投入,不再拓展投资渠道和产业门类,尽可能维持原有创新环境,尽量把创新资源局限于某一特定门类,以提升创新资源的使用效率。

2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国际科创中心的条件及问题

2.1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国际科创中心的基本条件

粤港澳大湾区(以下简称“大湾区”)具有外向型庞大的市场需求形成了可观的市场红利,催生了巨大的创新需求,当前正处于由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整体迈进的关键历史时期。2018年大湾区科技成果总量规模已超过世界三大湾区(美国纽约湾区、美国旧金山湾区、日本东京湾区),PCT国际专利产出正逐年高速递增;创新要素高度集聚,拥有各类高等院校170多所,约占全国的6%,集中分布科研院所800多家,高新技术企业已逾3万家,世界500强企业及独角兽企业分别有17家与35家,平均研发费用超过2亿元的企业达到2 199家。大湾区强大的制造业基础和制造科技创新能力是其产业创新的重要支撑。目前,大湾区内与制造业相关的创新机构有403家,占大湾区内创新机构总比例的80%;近3年内,与制造业相关的专利总量为238 277件,占大湾区内总专利的82%[1]。与此同时,大湾区已形成具有全球化影响的创新城市区域,如香港-深圳已成为仅次于东京-横滨的全球第二大创新集群;大湾区内的香港、深圳、广州、澳门、东莞、珠海、佛山、中山等8个城市入选2019年全球创新城市500强;在2019年GaWC(Globalization World Cities)世界城市排名中,香港、广州、深圳都已入围世界第一档城市[1]。由此可见,粤港澳大湾区已具备建设国际科创中心的基本条件。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创中心的建设,不仅是自身长远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构筑中国创新发展新格局重要战略的必然要求。

2.2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国际科创中心存在的问题

尽管粤港澳大湾区城市都各具特色,但是目前在建设国际科创中心的过程中还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第一,大湾区国际科创中心的建设缺乏统一规划,各个城市都在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政策相互协调比较少。第二,创新要素的流动和集聚仍需提升。大湾区的人才、技术、资金、设备、信息、数据和样品等创新要素资源流动效率不足,存在制约创新要素自由流动的制度约束,如大湾区内部学术人才交流、科研项目跨境申请与科研经费跨境使用等体制机制建设仍不完善,只有深圳与香港对全球创新资源产生较好的虹吸效应,需要增强湾区内部其他城市对全球创新资源的虹吸规模。第三,大湾区内无论是基础研究资源丰富还是不足的城市,都非常重视创新成果的转化,但是政府对基础创新的投入和支持力度相对较弱。第四,缺乏国际科技创新的大型合作平台。创新合作平台和载体的缺乏从客观上抑制了大湾区创新的提质增效。第五,科技金融发展程度不一。大湾区内深圳和广州的科技金融相对发达,而其他城市的科技金融相对欠发达;中小科技企业过度依赖市场融资,不同城市在培育科技企业的过程中政府作用未完全发挥。第六,目前大湾区内获授权的专利中,大部分是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致力于科技前沿的发明专利相对缺乏,专利质量不高。如从国际PCT 专利来看,粤港澳大湾区近 10 年的 PCT 专利申请量占其专利申请总量的比重仅为 5.8%,远低于东京湾区(98.1%)、纽约湾区(31.1%)和旧金山湾区(21.9%)[12]。

3 德国政府建设科技创新中心的主要经验

3.1 政府统一制定科技创新发展战略

德国创新能力的生成既与德意志民族热爱工程技术的创新文化有关,也与国家对科技创新的战略规划引导有直接的关系。在21世纪初的几年,由于没有抓住信息革命的机会,德国面临创新能力不足的危险,德国GDP增速甚至在2003年跌到了-0.71%。为保持经济在欧洲的领先地位,德国政府制定并在2006年提出了一个高科技战略——《德国高科技战略》(The High-Tech Strategy for Germany),该战略确定了17个未来重点发展的前沿科技方向,并注重科技与产业的深度融合[13]。2010年德国继续对其高科技战略进行升级,制定了《德国高科技战略2020:思想、创新、增长》,将原来17个前沿科技方向浓缩到5个重点领域,并务实地确定了包括工业4.0在内的十大项目。进一步地,根据国际经济危机之后最新的科技发展动向,德国在2014年继续将其高科技战略更新为《新德国高科技创新战略》,目标致力于将德国打造成为全球创新的引领者,致力于将好的想法快速转变为产品和服务,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夯实德国在出口和工业上的优势地位,并在清洁能源、药物、信息技术领域取得领先地位[13]。

德国高科技战略有力地引导了德国创新的方向,使得德国进一步巩固了在传统制造业的优势,并将其制造业成功升级为“工业4.0”。德国创新战略特别重视科技与生活的结合,特别注重改善消费者的生活品质,因此德国的创新得到了社会的普遍欢迎,由此培育了一大批的家族式、长期存在并稳定发展的隐形冠军企业,使得德国在2008国际金融危机中受到冲击最小,并最先走出衰退进入复苏,也为整个欧洲经济的增长作出巨大贡献。

3.2 政府支持尖端技术和基础科学的研究

大学和高等教育研究机构是德国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不可或缺的力量,政府每年资助大学和研究组织近300亿欧元进行尖端技术和基础科学的研究。联邦政府和德国各州已建立了特殊的资助计划,以确保大学和科研组织的可持续发展,以进行前沿研究并提高教学质量;实施《研究与创新公约》,旨在加强大学和高等教育研究机构在科技创新领域的领先地位,为前沿的科学研究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

德国实施中长期规划《高等教育协定2020》。越来越多的德国年轻人在离开高中后攻读大学学位,《高等教育协定2020》通过增加对大学基础设施、教学和研究项目的拨款,以保证大学向学生提供高质量的高等教育,为科技创新源源不断输送人才,提高大学的研究实力。2007—2023年间,联邦政府将为《高等教育协定2020》共提供202亿欧元,各州将提供183亿欧元的补贴,总计将为《高等教育协定2020》提供约385亿欧元用于扩大和改善德国高等教育。德国的《高等教育协定2020》主要包括3个方面内容:第一,扩大大学的招生规模,为科学研究培养人才。与2005年相比,到2023年联邦政府和各州将共同出资扩招76万名大学生,为此目的,到2023年,仅联邦政府就将花费约100亿欧元,各州将承诺提供相当数量的资金,从而保证应提供的总资金。第二,增加研究资金。将为德国研究基金会(Deutsche Forschungs Gemeinschaft,DFG)批准的新研究项目支付 2020年之前的计划津贴,这意味着DFG资金将增加22%,大学将在2007—2020年期间额外获得超过45亿欧元的津贴。第三,资助改进教学质量。自2011年以来,《高等教育协定2020》一直在支持大学进行学生咨询和教学质量的改善,联邦政府将为此目的提供约20亿欧元的资金支持,直至2020年。

3.3 政府建设科技创新全流程的金融支持系统

金融财政支持科技创新是各国的惯例,但是德国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堪称全球的典范。其最大的特色是对科技创新全过程的金融支持系统:从有一个创意开始,就有政府支持的天使投资和政府的研发资助,高科技企业初创时有风险投资、银行长期低息贷款支持,到企业进入成熟期的股权和债券融资等。德国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系统的第二个特色是政府发挥了巨大作用。生物医疗行业的数据显示,仅2013年德国生物技术类的企业就获得了5 000亿欧元的公共资助,而同期的风险投资才1 370亿欧元。与中国和美国过度市场化相比,德国以政府支持为主、市场化为辅的扶持政策有效地促进了整个国家创新能力的提升。德国以银行为主导的间接融资体系和以风险投资基金为主导的直接融资体系为德国中小高科技企业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德国是高度平均的国家,国家力量在金融系统中占据主导地位,在其银行体系中,政府主导的政策性银行占银行业总资产的60%,商业银行仅占40%,政策性银行的支持为高风险的科技创新企业融资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3.3.1 政策性银行给高科技企业长期的低息贷款支持

德国的政策性银行在银行系统中占主导地位。为方便高科技企业融资,德国在1948年根据《德国复兴信贷银行法》设立了复兴信贷银行,由联邦和州政府全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银行资金主要来源于发行低息长期债券和少量的财政拨款等。2019年德国国家债券全部为负利率,为政府筹集了大量成本极低的资金。复兴银行设立了创业贷款(Start Geld)和普通贷款(Universal)两个项目[14]。采用转贷模式开展业务具有以下优势:一是可满足客户对中长期低息贷款的需求,留住客户;二是向转贷银行收取的利率要低于转贷银行向客户收取的利率,使转贷银行获得的收益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超过自营贷款。通过这种利益分配,德国复兴银行将从资本市场筹集到的低利率资金和政府利息补贴的好处转给了中小企业客户及转贷银行,自身也获得了低风险收益[15]。

3.3.2 政府参与设立科技创投基金支持高科技企业股权融资

科技创新离不开各类创投基金的支持,为落实2006年提出的《德国高科技战略》,德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府主导和民间参与发起的创投基金为高科技企业提供创业融资。

第一,筹集了2.72亿欧元成立高科技创业基金(HTGF)资助高科技企业。其90%来自于德国政府的财政支持,约10%来自于各大企业和复兴银行。2012年发起成立了第二期的高科技产业基金,截止到2012年年底,累计支持279个高科技产业项目,总投资额约为4.2亿欧元。高科技创业基金聚焦于电子信息、生命科学、工业自动化等重点产业,项目投资的标准是:具有完善的知识产权(专利技术)、可行的商业计划、一定的初始创业资金,企业成立时间少于1年,员工人数少于50人,年营业收入低于1 000万欧元,基金的扶持期不少于12个月。自从基金成立以来,33%的被投资项目来自高校创业者,35%来自于个人创业者,22%资助现有的中小科技企业。高科技产业基金分为两种方式投资:一种是直接投资中小企业50万欧元可以转股的贷款,并获得企业15%的名义股份;另一种方式是向项目提供7年共150万欧元的投资。德国政府主导的高科技天使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占其国内天使投资总量的54%[13]。

第二,德国政府控股的复兴银行利用欧洲复兴计划(ERP)的专项资金为高科技公司提供融资。对于存续期在10年以内的小型科技企业,复兴银行参股50%以下的股份,为小型科技企业提供股权融资,并承担投资损失的风险;对于存续为10年~20年的企业,复兴银行为其注入500万元的资金,持股不超过25%[14]。企业如果有更多的资金需求,可以寻找其他的市场化基金,复兴银行还为其提供免费的引荐服务,并且帮助企业获得资金。可以说,德国政府主导的一系列基金能为每一个创业者和创业企业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而中国国内的高科技企业普遍存在融资约束,存在资金成本高、资金获得难度大等普遍问题。中国发展速度快,需要大量的资金,所以资金使用成本高,但是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政府在天使资金和创业基金方面的投入较少;其二,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项目的创始人承担了太大的个人无限担保责任,而德国政府为创业失败承担了一部分的责任,减轻了创业者创业失败的巨大压力。

第三,鼓励风险投资,对风险投资进行财政补贴。中小高科技企业,特别是初创的高科技企业,在他们未能站稳市场或者营收规模较小的时候很难拿到风险投资,这给创新创业者带来了极大的障碍,特别是自身财力有限的创业者,从而极大地阻碍了创新和创业。因此,德国政府鼓励风险投资基金对创新创业者进行投资,特地制定了对风投基金进行财政补贴的政策(INVEST 项目)。

第四,给商业化运作的天使基金政策支持。如1998年成立的德国商业天使网络,这一组织既是天使投资的平台,也是各会员交流的平台。商业天使网络给单个项目最大投资额不超过300万欧元,每位个人投资者投资额为10万~50万欧元之间,至少持有3年被投资企业的股份,为中小初创科技企业获得长期资金。

3.4 政府直接参与推动企业实施创新创造

为了推动更多的科技创新成果为国民服务,德国政府通过财政措施直接支持企业的科研研发计划,如“中小企业中央创新计划”(Central Innovation Programme for SMEs,ZIM)、“中小企业创新计划”(KMU-innovative)、“工业共同研究计划”(Collective Industrial Research,IGF)。

3.4.1 “中小企业中央创新计划”

“中小企业中央创新计划”(ZIM)是由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制定,最早设立于2008年,主要目的是促进德国以市场为导向的技术研发工作,所有项目都要求能为市场提供新的产品、工艺流程和服务,并且具备市场开发计划。在ZIM框架下,公司及其合作的研究机构可以单独或者多个机构联合申请R&D项目资助,ZIM不仅资助单个机构的研发项目,更鼓励多个研究机构或者企业合作研发。2015—2018年间,ZIM对合作研发项目的资助量超过1万项,单个机构的研究项目2 300多项,资助研发平台项目430多个。ZIM最大的优点是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研发项目和合作的研发机构,项目的申请手续也比较简单,深受企业界和科研界的欢迎。ZIM在2019年的预算为5.59亿欧元,是支持德国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最大计划。

3.4.2 “中小企业创新计划”

“中小企业创新计划”是由德国联邦教育与研究部制定实施,目的是资助中小企业在未来科技最前沿的领域进行研发,以贯彻实施德国高科技战略。该计划对中小高科技企业的资助金额达到了企业平均研发经费的36%,最高资助金额可以达到企业研究项目成本的50%,大大降低了企业研发的财务风险。其重点资助领域是纳米技术、生物制药、信息技术、能源领域和公共安全等。为简化企业申报流程,特地成立了专门的机构来辅助企业申报,给中小企业带来了极大的方便,受到资助的企业也能很好地完成研究计划,约60%的企业能够按时完成研究计划,36%的企业部分完成了研究目的。“中小企业创新计划”使德国中小企业的年度研发支出强度(研发支出除以每年营业额)增加了约30%,从项目开始前的21%上升到项目期间的27%。“中小企业创新计划”有力地促进了德国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科技企业的创新。

3.4.3 “工业共同研究计划”

“工业共同研究计划”(IGF)是由德国联邦教育与研究部发起主管,由德国工业研究协会(Arbeitsgemeinschaft Industrieller Forschungsvereinigungen,AIF)进行日常管理的科技资助计划。AIF的目标是促进科学研究的工业应用,具体来说包括为整个工业部门的利益组织工业集体研究,政府研发支持计划的日常管理,通过开放式创新流程促进研发、工业部门与政治部门之间的联络,以及中小企业国际合作网络的协调。IGF主要资助的都是相对大型的项目、在工业领域普遍适用的技术的应用研究,而这些都是单个公司研究难度较大而且不经济。AIF建立了一个创新网络,包括100家行业研究协会,约有5万家公司(主要是中小企业),其中2013—2018年间有超过1 200家研究机构为工业集体研究项目作出了贡献,仅2017年代表中小企业开展研究项目的公共资金为5.35亿欧元。

3.5 政府直接帮助高科技企业提升管理水平、开拓国际市场

3.5.1 帮助高科技企业实现信息化、数字化管理提升

德国政府专门制定了“走向创新(Go-Inno)”“走向数字化(Go-Digital)”等专项计划,为中小企业提升管理水平进行专业的管理咨询服务。德国联邦教育与研究部在全球遴选一批咨询公司,鼓励中小企业聘用他们作为咨询顾问帮助科技企业改进工艺、流程和管理方法,并且联邦教育与研究部为企业承担50%的咨询费用,企业一年获得最多资助是2万欧元。Go-Digital计划的目的主要是实现企业数字化,如数字化企业业务流程、IT安全等,相当于中国国内的企业资源计划即 ERP (enterprise resource planning)。Go-Digital计划为企业支付一半的咨询费用。

3.5.2 帮助高科技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德国通过遍布全球的德国商会和“加速器(German accelerator)计划”,帮助初创的德国高科技企业开拓全球市场服务。德国工商总会(DIHK)由79个工商会(IHK)联合组成,拥有360万家企业会员,其在全世界92个国家和140个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为德国企业开拓全球市场提供全方位的帮助。首先搜集全球市场信息,包括经济数据、消费数据等;其次,为德国企业进入当地市场提供包括投资环境调研、法律、税务、人力资源、财务等全方面的服务;再次是打造信息交流和深度交往的平台,例如举办一系列会议、论坛、沙龙等。“加速器计划”由生命科学计划、技术计划和东南亚计划三部分组成。其中,生命科学计划的目的是为德国医药服务类公司进入全球市场提供帮助,包括市场开发、融资、供应链服务等;技术计划主要是对接美国硅谷、纽约、旧金山等地的先进技术,为德国科技创业企业提供实践指导、免费办公空间,帮助其对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并打入全球市场;东南亚计划主要服务于德国企业进军东南亚市场,为企业提供办公空间、市场咨询等一系列服务。

4 德国经验对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国际科创中心的启示

《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指出粤港澳大湾区要建设国际科创中心。应该分析广州、深圳、香港、澳门、东莞、佛山、中山、珠海等大湾区城市各自的优势和劣势,根据自身的优劣势及其未来发展的定位,制定统一的,既相互合作又能错位发展的国际科创中心建设规划。例如,香港拥有世界著名大学和良好的医疗资源,可以将其科研成果在大湾区的内地城市进行转化;澳门具有较强的中医药技术,可以在内地实行产业化;深圳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打造成为国家科学中心和产业创新中心;广州作为国家创新中心城市,“广州-深圳-香港-澳门”科技创新走廊的重要节点,应该重点打造一系列的重大国际化创新平台,推进粤港澳大湾区产学研深入融合发展。基于政府促进城市或区域创新能级提升的视角下,培育国际科创中心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政府引导与鼓励创新机构应抓住原始创新,建设国际产业创新策源地,提升全球产业控制力;二是以提升实体经济质量为着力点,实施产业驱动,建设国际产业科技创新中心;三是以制度创新为发力点,建设创新协同发展大平台,增值区域创新能力。具体而言,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启示。

4.1 制定国际科创中心建设规划

目前,粤港澳大湾区城市在科技创新建设中均有自己的定位和目标,比如深圳要建设国家科学中心和产业创新中心,广州是国家创新中心城市和国际科技创新枢纽,东莞要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佛山建设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珠海要建设大湾区创新高地,中山打造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创中心重要承载区和创新成果产业化基地,惠州打造粤港澳大湾区能源科技创新中心、力争成为全省中医事业创新示范城,肇庆打造西江创新产业走廊、构建“广深港澳研发+肇庆承接孵化转化”创新协作新模式,江门打造珠西产业创新中心和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创中心重要承载区等,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创中心建设则首先应该站在全球视角来规划,描述国际科技创新的愿景,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目标,各个城市根据总体愿景目标找准自己的定位,既相互合作又相互补充,实现错位发展、协同发展,尤其要协调好创新利益的分配问题。目前大湾区内所有城市都想要获得科技创新的最终成果即成果转化,但是要有源头创新、基础研究才有成果转化,因此各个城市之间应该相互合作进行开发,而不是只顾及成熟的成果落地,甚至因此恶性竞争项目,片面追求当地GDP。

4.2 坚持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并重

习近平[16]总书记指出:“基础研究是整个科学体系的源头,基础研究搞不好,应用技术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蓬勃兴起,国际竞争向基础研究竞争前移,基础研究可以催生出颠覆性技术,是新技术产生的源泉。再者,我国科技创新正由跟跑向并跑与领跑转变阶段,从“0”到“1”的原创性突破至关重要[17]。只注重应用研究不注重基础研究,是不可能取得原创性成果,是不可能占据国际科技竞争的制高点,只有重大原创性成果才能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可以说,提高原始创新能力,将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为原始创新的策源地应是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创中心的核心定位,但在现实当中,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国际科创中心过程中,大湾区内很多城市都提出要建设科技产业转化中心,对基础研究并不十分重视,这种倾向值得警惕。此外,只注重基础科学研究、不注重应用研究的做法不可取,那种做法将会使得基础科学研究失去长期发展的动力、失去耐以生存的现实基础。而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创中心建设应把握以下几点:一是着眼于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把握国际科技前沿,对接国家基础研究重大布局,打造成为具有全球重大影响力的创新高地[4];二是加紧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技术攻关,在新材料、算法与芯片等关键技术领域实现突破;三是加快吸引高端科技人才,激发大湾区人才活力,打造国际化人才高地。

4.3 以建设国际协同的科技创新大平台为抓手

实施制度创新,建立粤港澳三地政府更加紧密的协调合作机制,加快形成大湾区创新要素叠加交织,加强三地创新联动、实现湾区内各城市协同创新,激发三地创新潜能,促使各城市形成创新合力,是提升大湾区创新竞争力的关键所在。香港是全球最自由经济体之一[18],是全球创新网络的重要节点,澳门是国际化大城市,是世界旅游休闲中心,香港与澳门在社会治理、制度规则与经济运行上与国际标准接轨程度高。广东作为中国改革开放试验田、先行区,自1989年起连续30年成为中国第一的经济大省,经济总量约占全国的1/8,经济总量已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广东是中国制造业大省,制造业宏观税负约为23.38%,列全国第一,高于第二的浙江的21.35%,珠三角区域是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制造业基地[1]。粤港澳三地具有创新功能的互补性,共建国际科创中心,将放大港澳在基础研究、现代金融和现代知识型服务等方面的优势,将促进三地创新网络深度协同和三地规则对接,实现大湾区的产业链与创新链协同发展,构建内生高效、共生关系的国际化科技生态系统。

4.4 政府加大金融扶持,避免过度市场化

中国在科技创新的金融支持方面相对薄弱,传统的金融支持几乎全部都是以市场化方式运作,政府严重缺位。与德国以国家力量推动创新相比,中国的科技创新存在过度市场化的趋势[19],国家在天使投资、股权投资、风险投资方面的投入相对太少。德国的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有大量的国有资金支持,而中国非常欠缺这一类的国有资金。中国私人资金在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领域发展较不规范,经常遇到基金到期无法退出,企业上市、并购重组政策多变等难题。建议大湾区成立一些专门的政府风险投资基金,遴选一些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创新团队优良的项目进行支持,以降低科研人员研发创业过程中的财务风险[20]。

传统的银行系统无法给新经济和科技创新提供必要的融资支持。首先,中国企业贷款期限太短,不利于创新。根据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国企业贷款总额的40%是1年期以内[21]。而德国对产业的高科技企业能贷款5年或者10年,为高科技企业创新创造提供了良好的融资环境,企业在短期内几乎没有还款的压力,这让企业更多将精力放在研发上,而不是疲于筹集每年都要还款的资金。第二,中国的企业贷款利率太高。根据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执行报告统计,银行平均贷款利率达到了5.62%[21]。这与德国0~1%成本获得银行贷款融资相比,中国企业承担的融资成本太高,严重削弱了企业的创新和发展能力。2016年3月,Berlin Hyp AG公司发行了5亿欧元的3年期资产担保债券,利率为-0.162%;2016年2月,德国Landes Bank Hessen-Thueringen Girozentrale银行发行了零息债券;2019年,德国政府发行的欧元国债全部为负利率。较低的融资成本为德国高科技企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融资环境,提升了企业创新成功的概率。因此,建议在粤港澳大湾区科创中心建设过程中,大幅度放松、放宽大湾区内地城市到香港、澳门金融市场进行创新创业融资的限制,支持大型科技公司做强做优,支持中小微高科技企业做深做精做好。

4.5 以高质量发展为着力点,建设产业创新中心

粤港澳大湾区最大的创新优势在于产业创新,珠三角是“世界工厂”,是全球及地区产业结构演变的重要承接者,强大的产业基础为粤港澳大湾区产业创新提供了强大支撑。随着粤港澳三地互联互通的加速推进,大湾区产业发展具有两大发展趋势:一是由产业承接向产业引领转变,粤港澳大湾区要力争成为全球产业结构升级的引领者,共同培育一批世界级产业集群,创新新产业并引领产业发展;二是由主导中端向主导两端转变,粤港澳大湾区要不断提升全球产业链地位,打通粤港澳三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链条,提升产业发展质量,向产业链高端跃升。未来,粤港澳大湾区应大力提升产业创新功能,树立产业优先发展理念,以提升实体经济质量为着力点,重点打造世界级电子信息产业集群。目前,大湾区的电子信息产业生态完备,以华为、腾讯等龙头企业引领,应用市场(如手机)占世界产能的1/4。大湾区应聚焦自主芯片和信息安全技术应用开发等细分领域,助推大湾区的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为建设国际产业科技创新中心提供强大支撑。

此外,在市场准入等方面应注重扶持初创型科技企业,给中小企业机会。德国在政府采购中专门拿出一部分采购商品来面向中小企业、初创企业和女性创业企业,保障了他们在创业过程中能获得政府的关怀。建议粤港澳大湾区科创中心建设可以在3个方面做好工作:第一,在政府采购中扶持中小企业,给予进入市场的机会,特别是在高科技产品的使用上、在保障安全保密的技术上加大采购中小企业研发的产品。第二,在开拓海外市场方面更多地利用商会、行业协会等资源帮助中小科技企业。中国2018年进出口总额超过30万亿元人民币,全球市场既是粤港澳大湾区的出口市场也是进口来源地,特别要注重发挥海外商会、协会、办事处的经济功能。第三,建立保护中小企业公平竞争的体制机制。粤港澳大湾区内目前仍以中小企业居多,特别是具有高科技特征的中小企业居多,因此应该建立长效机制来保护大湾区内的中小科技企业,在企业成长的不同阶段,如研发阶段、进入市场阶段、成熟阶段和升级阶段均给予全面周到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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