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析哥伦比亚MAR2公路项目EPC合作模式

2020-09-09余寓奡

对外经贸 2020年8期
关键词:连带责任一带一路

余寓奡

[摘 要]随着目前国家“一带一路”建设的稳步推进,越来越多的基建企业走向海外市场。在开拓全新市场的过程中更多的中资企业倾向于寻找当地合作伙伴提高属地化程度,考虑到各国别在基建领域的合作模式存在一定差别,通过分析哥伦比亚政府4G路网项目之一的MAR2公路项目的ECP合作模式,为涉外企业提供一定参考。

[关键词]一带一路;跨国合作;联营体;连带责任;属地化

[中图分类号] F114.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283(2020)08-0013-03

Abstract: With the current development of the country's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 more and more infrastructure companies are heading to overseas markets. In the process of opening up new markets, more Chinese companies tend to seek local partners to increase the degree of localization. Considering that there are certain differences in cooperation models in the field of infrastructure in various countries, this article analyzes one of the 4G road network projects of the Colombian government. The cooperation model of the MAR2 highway project provides a certain reference for foreign-related enterprises.

Key Words: the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 Transnational Cooperation, Joint Ventures, Joint and Several Responsibilities, Localization

一、項目概述

MAR2公路项目是哥伦比亚政府“4G路网项目”之一,位于哥伦比亚安提奥基亚省,项目起点靠近省会麦德林市,终点连接该省北部唯一出海口内科克利市。项目于2015年9月22日开标并宣布以中国港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牵头方的联营体中标,2015年11月25日签署特许经营协议,成为中资企业在美洲地区中标的第一个PPP项目。项目总投资10.7亿美元,项目周期为25年:其中建设期5年(包括融资闭合及最终设计期),运营维护期按标段划分为19—23年(至2040年移交)。建设期的内容包括新建、修复和升级完善南线道路(UF1-UF5标段),总长为144.9km。

二、项目EPC合作模式特点

该项目总承包采用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模式,即总承包方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并在总价合同条件下,对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进行负责。目前该项目EPC部分由中国港湾与当地三家企业合作成立联营体(Consorcio)组织实施,该联营体作为各成员授权的EPC实施主体与项目公司签署EPC合同,联营体内部各成员签署联营体协议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本项目所在地安提奥基亚省的太平洋连接线的3条公路项目同为4G路网项目,其同样采用该联营体形式组织实施,同时其项目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也采用了该模式。通过调查发现该联营体(Consorcio)的组织模式在哥伦比亚基建领域非常普遍。根据哥伦比亚1993年80号法律公共管理合同总章程其中第六章节的规定:根据现行规定,与国家实体订立的合同可由具有法律能力的人员订立。他们还可以与国家实体,联营体(Consorcio)和临时联合体签订合同;第七章节的规定:联营体(Consorcio):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提出一份报价以获得、签订并执行一份合同时,他们将共同承担该合同的全部义务以及根据报价而产生的任何一项衍生义务。因此,用于实施该合同的报价中所提出的措施、事实及遗漏将影响所有确认提交该报价的成员。根据以上法律条款及该国其他相关商法及税务法案可发现,该联营体(Consorcio)具备以下特征:

1.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或法人为达到某一共同商业目的组建而成的临时团体,其目的性明确,周期较短,多用于该国基础工程建设项目;

2.联营体无需注册成立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

3.可以用联营体名义签署合同;

4.联营体被赋予了与事实上的公司或有限公司相同的纳税义务,需在该国税务机关注册,并取得独立税号。对其独立运营部分进行税务缴纳,不会造成与其组成成员双重缴税的事件发生;

5.联营体各成员对合同项下的义务相互间承担连带责任;

6.可以将合同项下的义务进行分解,各成员经过协商后签署协议独立完成,并独享其收益。对于已分配的合同义务,联营体本身不再是利润中心,不存在利润的再分配。

根据该联营体以上主要特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五十二条合伙型联营: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三条合同型联营: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以及国际工程领域的常规合作模式Contractual Joint Venture(Integrated and Nonintegrated)与Partnership Joint Venture的特点,该联营体模式更类似于介于紧密型与松散型联营体之间的一种合同型联营模式。因此哥伦比亚这种法律规定的联营体模式具有其一定的特殊性。

三、该联营体模式的优点及需注意的问题

(一)优点

1.与法人型联营不同,该联营体模式创建与解散机制均较为简便,无需按照公司法要求完成各项手续,节约了时间与费用成本。

2.增加了各专业公司或跨国别公司间合作的机会,形成优势互补,能够发挥各成员专业优势,提供更多可能性,从而避免重复的资源投入導致高成本,以及由于独立工作或因缺乏所需工作的专业能力带来的负面影响。

3.受到该国税务相关法律保护,不会产生注册联营体公司后利润所得与股东分红所得的税务重复征收。

4.联营体的管理构架、管理模式以及监督方式由联营体各成员共同决定,可以在充分交换意见后形成协议签署生效。通常联营体协议与一般合同不同,一般不存在相互给付,相互对立的关系,而是以平行互利,合作共赢为基础。

(二)应该注意的问题及建议

1.该类型联营体虽不属于法人实体,但是其可以对外以联营体名义签署合同,并且存在联营体的代表人,一般为联营体总经理。因此对于联营体代表人的授权及权限和对应的监督机制应该在联营体协议中界定清楚,规范化、流程化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予以过程监督。

2.在哥伦比亚基建类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联营体的职能定位并不完全固定,某些项目联营体人员组成由各成员从其母公司抽调组建而成,其人员入驻比例与各成员在联营体协议中经济比例相对应,所有人员合署办公,不仅负责牵头处理上级机关、业主及各方监理的外围关系,也负责具体项目实施的组织调度。但对于大多数中资企业而言,在项目所在国或所在区域人力资源有限,能否抽调足够合适的人员进驻联营体存在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因为有着不同文化背景以及不同企业文化,各成员选派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很可能因工作方式及思维方式的不同造成碰撞导致决策及执行效率不高。对于入驻新市场的企业而言此情况更为突出,因此联营体各方可以采用在当地或区域人力资源市场公开招聘合适的职业经理人及工程师组建联营体团队,其主要负责对接所在国各上级部门、业主、监理,宣贯并监督执行项目涉及的当地法律法规、技术、安全标准等,并加强外围社会关系协调,而各成员对应工作界面的具体施工管理由其自行组织团队负责实施。在此过程中,可以着力培养适应当地项目组织模式的属地化及自主员工。

3.该类型联营体明确规定,各成员在合同项下的施工活动如果触犯适用的法律对于本项目业主及涉及的第三方造成损失,各成员均负有连带责任。因此对于连带责任的影响应做出合理的风险评估,在上位主合同中对最高责任上限的设置、保险、保函额度及范围,联营体协议中各成员连带责任垫资比例等都应经过充分讨论并明确规定。

4.一般联营体项目虽然共同组建联营体管理团队,负责EPC层面日常事务的处理,但从工作划分上又各自明确划分工作界面,各自组织项目管理团队对其母公司负责任,对于自属工作界面内的直接费、管理费、税费、保险保函等财务费用均自负盈亏无需公开,但对于联营体层面负责的各项工作支出需要共同注资,并根据各自经济比例共同承担超支风险,同时联营体作为对外协调主体,其做出的回应及决定对项目能否顺利实施也至关重要。

因此对于联营体机构的管理必须予以足够重视,通常该类联营体的日常运作由联营体成员聘请的职业经理人及其团队负责实施,但为了加快决策效率及有效传递各成员方关切,联营体的决策机制应由联营体各成员代表组成的管理委员会负责,通过定期及不定期会议对联营体的一般事项及特殊事项采用代表人投票方式进行讨论决定。该套体系应该在各方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在联营体协议中写明并签署生效。以本项目为例,中国港湾在EPC联营体层面的政治及经济占比均超过60%,四家成员的管理委员会代表人数按照内部联营体协议规定的计算公式,根据各成员在联营体所占政治比例计算得出。对于一般事项及特殊事项的决策根据协议中给出的不同得票百分比予以通过,一旦出现各成员内部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则采取邀请项目公司及各方接受的第三方加入管理委员会成为临时代表,参与重新投票予以确定。一旦决策形成,各成员方应该严格遵照执行。

四、结语

中资企业以所在国认可的联营体模式参与当地基建项目实施是一个合理选项,但其组织模式有别于传统EPC总承包模式。因为各区域、各国别,甚至同一国别的不同地区对于联营体的规定都可能有所差异,因此在借助以往其他国别联营体模式成功经验的同时,一定要对项目所在国涉及联营体的法律法规,行业惯例予以调查研究,充分咨询当地行业内合作伙伴,律师事务所、财税事务所,听取合理建议,避免法律和财务风险。在此基础上根据当地联营体的相关具体规定,有针对性地构建项目组织架构及策划项目实施方案,来确保项目的顺利执行并达到预期的收益。

[参考文献]

[1] El Congreso de Colombia. LEY 80 DE 1993 por la cual se expide el Estatuto General de Contratación de la Administración Pública[J].1993:Artículo 6- Artículo 7.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 [Z].2009:51-53条.

[3] 汪建. 企业走出去过程中外派经理的作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J].对外经贸,2019(1):50-51.

[4]焦聪. “一带一路”战略实施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J] 对外经贸,2016(2):25-26+36.

[5] 王绍锋. 国际合作联营体(JOINT VENTURE)形式及其使用范围[J].国际工程与劳务,2003(11):39-42.

[6]管宏梅,孙万启,隗京兰,张素,郭凯永.国际工程承包中的联营体管理模式[J].国际经济合作,2018(1):92-95.

[7]霍少桂.试论半紧密型联营的法律特征[J].法律学习与研究,1990(1):55-56.

(责任编辑:张彤彤)

猜你喜欢

连带责任一带一路
关于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探究
民商法连带责任中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适用研究
连带责任在民商法中的问题和对策分析
民商法连带责任中的问题及对策
关于合同法中连带责任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