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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探究

2017-01-14邹琎

法制与社会 2016年34期
关键词:连带责任限制性民商法

摘 要 在我国法律体系当中,民商法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要相对民商法进行了解以及运用就必须要对连带制度进行深刻的掌握。社会在不断地发展当中,民商法中关于连带责任及其限制性的规定也变得有一定的模糊性。因此,要想对民商法当中有关连带责任部分进行研究不能仅从某个方面进行,它需要从多个方面来进行。本文对连带责任的相关概念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对民商法当中容易遭到模糊的连带责任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区分,进一步对如何处理由于连带责任的模糊性所造成的问题进行了深刻的探讨,本文对多个案例进行举例和分析,通过案例的分析来对相关条例进行学习,希望对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相关问题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

关键词 民商法 连带责任 限制性

作者简介:邹琎,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134

对同一个案件进行处理的过程当中,经常会由于法律准则的不同而使得案件最后的结果也不相同,这是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存在的一个很严重的弊端。法律应该是具有权威性的、庄严的,要使得法律的庄严得以保证,还需要各司法人员在对司法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能够对法律条约所具备的复杂性进行较好的解读,并且能够对多方面的条例以及原因进行充分的考虑,确保能够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在民商法当中,连带责任相关的条例与认定也存在一些交错的部分,因此,由于对连带责任进行认定的过程存在不同,也导致了最终处理结果的不同。基于这些情况,我们有必要对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及其相关问题进行深入地分析、探讨。

一、 对民商法连带责任的相关概述

(一)连带责任的具体概念解读

对连带责任概念的追溯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代,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迁,连带责任的概念在大陆法以及普通法当中得到了一定的补充以及发展。但是对连带责任概念的规定在我国目前的民法通则当中还并不完善。我们对于连带责任概念最普遍的理解是权利人的相关权益遭到损害,需要两者或者两者以上的责任人来共同对责任进行承担。当有较多数量的责任人,单个责任人除了要对个人责任部分进行承担以外,根据具体的情况,还需要隐性承担不同程度的全部责任。同时,在承担连带责任的责任人当中,如果某个人完成了责任承担,那么连带责任在其他责任人之间也随之消除了。因此我们可以发现,连带责任对于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能够进行有力地保障。

(二)连带责任的相关特征

首先,承担连带责任的责任人应该有两个或者是两个以上,多个责任人对责任进行承担是连带责任的本质,其中有共同承担这一概念,因此,连带关系就存在于责任人之间。简单地说,属于责任主体当中的任何责任人,只要需要对外进行责任的承担,那么其余的责任人也需要对相应的责任进行承担。

其次,在民事责任的范畴当中,连带责任是其中相对严格的一种,因此,当事人除了需要出示明示约定以外,还必须有法律所承认或者是法律所给予的相关的明文规定。一般情况下,当权利人的自身权益受到了侵害,那么就会寻求法律对其进行保护,其中就包括连带责任,因此,补偿救济是连带责任存在的最主要的目的。

最后,连带责任很重要的一个特点就是承担责任的责任人当中,只要其中有责任人完成了债务的承担,其他责任人的相关债务也会消除,除此之外,权利人无权再次要求得到赔偿。

二、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相关问题

(一)民商法和程序法之间存在着脱节的问题

我们在对民商法进行实际运用的过程当中,由于相关规则在不同时期会发生一定的变化,这就导致了连带责任也的相关规定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程序法与民商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可能保持一致,甚至在两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脱节情况,若只是单纯对民商法进行运行,那么就会产生连带责任的最终判定以及进行实际操作的时候仅仅是停留在表面,相关的责任并不能很好地被执行。在级别上,实体法要优先于程序法,因此如果程序法与实体法在具体实践中产生了冲突或者是矛盾,最终所采取的方式则是根据级别优先来进行。

(二)债权人之间的责任划分不明确

在我们具体的社会活动当中,连带责任虽然存在于各个债权人当中,但是每个债权人所犯的过失不可能都是一样的,因此,根据债券人过失的大小,不同债权人之间所要承担的连带责任也是不同的。我们将对某个具体的案例进行分析:有位林先生要到别的地方去旅游,他的同事吴先生将自己的私人汽车借给了他,但是林先生在行驶车辆的过程中有了酒驾的行为,并且使得行人李女士严重受伤,李女生把林先生告到法庭上,在连带责任的相关规定当中,车主也是被告之一,因此,吴先生也被告上了法庭。根据当时的情况,林先生并没有承担巨额医药费的能力,这样一来,吴先生就需要对全部医药费进行赔偿。以上就是基本情况。

在这个案例当中,吴先生只是将自己的车借给他人使用,但是发生事故以后所承担的连带责任却与林先生相同。在本案当中,责任人之间存在着不用程度的过失,一般情况下所承担的责任也是不同的,如果吴先生在已知林先生是酒后驾车的情况下仍然将车辆借给林先生,那么其所承担的责任就应该更多,但是事实上,吴先生事先并不知情,因此,他的责任就应该更少。但是在进行具体操作的过程当中,由于存在各种各样的现实因素,连带责任人之间的责任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区分。就目前我国民商法连带责任当中,对于责任人相关责任的划分并没有十分明确,这是我国民商法连带责任中所存在的问题之一。

(三)选择权的使用并没有十分严谨

在一些商法案件或者是民法案件当中,经常会有侵权的情况看发生,而针对这一行为,在一般情况下,为了有更高的工作效率以及使得案件审理更加便利,法院往往会将责任人与原告一起进行诉讼。但是只有原告才有权利要求一起进行诉讼,法院并不能主动行使这一权利。在责任人共同侵权的行为当中,原告没有将全部责任人都进行起诉,只是起诉了部分责任人,那么根据相关规定,将对个人作为原告而具有的实体权利与诉讼权利进行一定的选择以及处理。法院在进行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当中,对于责任人连带责任规定中的选择中,往往会有一些不公正的情况存在,对于连带责任的区分,相关审判人员也不能很好地进行区分。

三、对民商法连带责任的问题进行对策探讨

(一)将程序法与实体法引入到民商法连带责任的认定当中

仅仅将民商法作为唯一背景而言,在对共同侵权责任进行判断的过程中,单纯通过连带责任的认定是不能够做出较为全面的判断的,这就需要在具体的案例当中,根据事件发生的具体情况,并且还需要通过对程序法和实体法进行运用从而进行相关案件的审理。程序法具备的重要作用就是能够对实体法进行保障,所以在划分连带责任的形式的时候就需要对程序法和实体法进行合理地引入,来对案件进行共同审理。我们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进行探讨:孙某与李某策划抢劫,两人以看望朋友的名义对酒店人员的相关名单进行查看,在这一名单当中,二人选定了进行抢劫的对象张某,张某被二人蒙骗而打开了酒店的房门,孙、李二人趁机威胁张某并对其私人财产进行了抢劫,张某在这一过程中也受到了肉体上的伤害。事发后,张某报警并被送到医院进行治疗。后来,孙某和李某被逮捕并且得到惩罚,受害者也将酒店告上了法庭,要求酒店对其相关损失,也就是精神损失进行赔偿。通过实体法中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受害人在进行住宿活动或者是餐饮活动当中,由于酒店管理不当以及酒店由于管理所存在的过错造成受害人的权益受损,酒店需要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本案件当中,酒店应该对张某进行相关的赔偿。

(二)对共同侵权人责任的轻重进行认定并对其责任进行分类

在民商法连带责任当中,只规定了责任人都需要进行承担的责任,而责任人具体责任的轻重则没有很好地进行规定,这样一来就很容易导致在审理案件的时候,由于责任轻重没有被进行规定而使得法律有失公允。在一些案件中还存在着这样的状况,也就是共同侵权人有着较多的人数,针对这一情况,可以根据行为法相关规定并且对相关责任的认定标准进行添加来对这一问题进行解决。诉讼还分有部分诉讼以及共同诉讼这两种情况,根据情况的不同来对案件进行划分,对全体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情况往往发生在案件较为严重以及人数较多的情况下。而法院只是对共同诉讼进行审理,因此在债权人无法进行共同诉讼的情况下,法院不会对案件进行审理。因此,如果某些情况较为特殊那么对于涉案债务就可以考虑走部分诉讼的形式。

(三)要对连带责任的相关制度进行完善,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

在民商法很多条例当中都对连带责任进行了相关的规定,但是我们发现很多规定还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比如由于界定模糊造成对连带责任的判定的影响等等。除此之外,在对连带责任进行判定的过程中,不同的案件的情况是各不相同的,不同对这些案件的判定一概而论,要充分考虑现实情况并对其进行分析,从而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很好的保障。

(四)对相应的实施制度空间进行提供,使得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充分满足

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两者)的合理诉求应该得到充分的满足,在对相关审理诉讼程序进行设计或者是制定的时候,当事人需要有相应的制定实施空间可供选择(主要是指当事人在进行诉讼程序选择的时候),只有这样当事人才能够满足自身的合理诉求,从而保证法律的实施。相关人员进行制度设计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三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制度制定最核心的所在应该是能够充分诉讼的效益以及公正,以此为出发点来进行相关制度的设计与制定;其次,主要是在对规则进行选择的时候(包括实体法诉讼处理程序的相关规则以及程序立法的相关规则),要能够通过有效且合理的方式来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相关的权利进行保障;最后,进行诉讼程序法的相关规则的制定或者设计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实体法当中存在的相关条例是否满足程序诉讼法的有关规则。

四、结语

在我国民商法的立法当中,连带责任作为十分重要的制度而存在,连带责任的存在也是对行为主体权益最好的体现,连带责任最主要的目的是要保障侵权受害人的权益并对其补偿救济。通过本文的分析当中,我们了解到民商法连带责任虽然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比如连带责任在划分上并没有很明确,连带责任轻重的问题也没有十分合理,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民商法的很多内容当中都能够找到连带责任的相关概念。我们应该就我国目前法律上存在的连带责任的相关规定而言,民商法连带责任相关的概念以及规定在很多地方仍然尚待解决和完善,对于连带责任的整体把握或者是相关细节,都还有待加强。总而言之,连带责任在我国相关法律事务中还不够成熟,为了使得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制度更为完善,为我国的法治营造更好的环境,我们应该不断对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进行完善。

参考文献:

[1]黄松波.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认定的若干思考.法制与社会.2015(15).

[2]张航.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法制博览.2015(23).

[3]吴兰.现代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法制博览.2015(27).

[4]李瑜.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探讨.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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