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背景下的消费金融公司发展困境与出路探析
2020-09-07程雪军李心荷
■程雪军,李心荷
一、金融科技背景下消费金融公司的内涵厘定与发展动因
(一)金融科技背景下消费金融公司的内涵厘定
2009年8月颁布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的第二条将消费金融公司明确界定为:“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见,消费金融公司是经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一种营利性企业法人,其目的在于为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早期消费金融公司的营业地域主要局限在北京、上海、天津、成都这类特大城市,并分别在这4个城市各批准设立一家消费金融公司(北银消费金融、中银消费金融、捷信消费金融与锦程消费金融公司)。
经过数年发展,消费金融公司发展态势良好,在2013年9月修订《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取消了营业地域限制,允许其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通过依托零售商网点(而非设立分支机构)的方式开展异地业务,并且新增12个试点城市,将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2015年,为进一步支持消费金融公司发展,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时至2020年,历经11年时间,我国消费金融公司实现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试点到常态”的爆发式发展。
(二)消费金融行业的发展动因与趋势
1.消费金融供给主体不断增多,市场规模持续扩大
随着消费金融政策的持续向好,无论是以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为代表的传统消费金融机构,还是以电子商务平台、分期购物平台、网络借贷平台等为代表的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都获得了快速发展。从消费金融市场供给主体看,自2010年4家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展业以来,我国消费金融市场供给主体从4家快速上涨到2015年的63家,之后的一段时间因金融监管趋严,消费金融行业新增机构放缓,其规模缓慢增长到2019年末的97家。其中,中国银保监会审核批准的持牌消费金融公司数量从2010年的4家上升到2019年末的24家,并且行业整体盈利状况良好。
从量上看,我国住户消费贷款余额、个人购房贷款余额以及汽车金融市场规模不断增长,具体数据见表1。根据我国《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消费金融是不包含用于购买房屋、汽车等消费的信用贷款,由此可以推测出我国消费金融市场规模从2011年的16584.85亿元快速增至2019年的122473.17亿元,其占住户消费贷款余额的比例从2011年的18.68%快速上升到2019年的27.85%,说明以消费金融为代表的短期消费贷款在住户部门债务中的比例不断提升,这个比例虽然绝对数较低,但相对增速较快。一方面,消费金融行业快速发展对刺激消费需求、提升生活水平、支持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另一方面,消费金融行业的过快发展,有可能产生过度消费、铺张消费、透支消费等“恶习”,甚至对年轻人未来成长、经济可持续发展产生消极作用,引发宏观经济风险,故需予以关注。
2.居民消费支出快速增长,催生巨大的消费金融需求
一方面,随着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加,我国居民消费能力逐步提升,消费者的消费习惯从基本消费发展到升级消费,消费理念从“理性消费”到“感觉消费”并进一步发展到“感性消费”。如图1所示,根据比达咨询的调研数据,仅有1%的消费者表示自己肯定没有消费金融产品需求,7.4%的消费者表示可能没有消费金融产品需求,其他消费者都在不同程度存在消费金融产品的需求:其中,有近一半的消费者对消费金融产品有合理范围内的需求,8.9%的消费者具有强烈的消费金融产品需求。这说明了居民的消费理念正在逐渐转变,对消费金融产品的需求正在激活消费金融的发展潜能。
另一方面,消费能力的逐年提升,催生消费金融市场需求。从消费能力看,从2013年至2019年末,我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18311元增至30733元,共计增长67.84%,年复利增长7.68%;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从13220元增至21559元,总计增长63.07%,年复利增长7.24%。两者的增速都快于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随着人民财富的逐年积累,人民对消费品的需求日益增长,对生活质量的追求逐年提高,从而催生我国消费金融市场的巨大需求。
表1 消费金融供给主体与市场规模
图1 消费者对消费金融产品的需求程度
3.金融科技的深化应用,助推消费金融行业转型升级
一方面,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的发展,促使消费金融行业从传统消费金融时期(2009—2013年)向互联网消费金融时期(2013年至今)迈进与发展。金融科技在消费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促使消费金融更具普惠性,能够契合消费金融的小额、分散的信贷原则,可以覆盖更多的中低收入客户。金融科技的可应用性增强,也促使消费金融可扩展到租房、教育、装修、医美消费的多个应用场景。另一方面,金融科技为消费金融创新奠定基础,并应用于消费金融业务的“贷前”“贷中”“贷后”的全流程,服务于消费金融的产品设计、营销推广、风险评估、额度授信、信用增加、合约签订、贷后管理以及债务催收等诸多环节,全面助推消费金融行业优化升级。
二、金融科技背景下的消费金融行业竞争格局
(一)商业银行占据消费金融市场主导地位
目前商业银行依然居于消费金融行业领域的市场主导地位,优势非常明显。其一,从市场规模看,根据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披露数据统计,衡量消费金融规模的短期消费贷款截至2017年末达到了7.04万亿元,倘若未来短期消费贷款依然能够以每年20%速度增长,那么短期消费贷款到2020年末预计将超过12万亿以上的规模,消费金融市场前景大有可为。其二,从竞争优势看,商业银行主要通过信用卡和消费信贷提供两种消费金融服务,它以具有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信息的中高端客户群为目标客户,拥有专业的风险控制手段与系统,拥有成熟的征信与审批模式,具有雄厚的资金与众多的线下网点优势。这些都是其他消费金融机构所无法比拟的优势。
(二)金融科技驱动互联网消费金融快速发展
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金融科技的兴起,驱动着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促进消费金融行业的客户准入、金融定价模型与风险控制日益成熟,让长期游离在传统消费金融之外的中低收入“基准”用户能够实现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可得性,从而对传统消费金融形成重大冲击,加剧了消费金融行业的竞争格局。
虽然传统消费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在中高端用户、业务开展、风险管理、征信数据获取、资金获得等方面具有优势。然而,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优势与传统消费金融机构互有不同,错位竞争:一是在目标客户定位上,互联网消费金融主要针对年轻的中低收入人群,覆盖了传统消费金融机构客户群的空白市场;二是在消费金融产品上,互联网消费金融主要是以小额、高频的消费分期或者“现金贷”为主,不同于传统消费金融大额低频的消费贷款;三是在风险控制上,互联网消费金融是以大数据为基础的大数据征信与机器审核,不同于传统消费金融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与人工审核。
此外,互联网消费金融具有发展起点低、发展速度快、科技程度高、覆盖群体广等特征。其一,发展起点低、速度快。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交易规模在2011年仅为6.8亿元,2013年交易规模则突破60亿元,2017年整体市场交易突破9983.4元,2018年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交易规模达到19428.9亿元,发展速度非常迅猛。其二,覆盖群体广。互联网消费金融服务的消费群体主要是缺乏央行征信的“长尾”用户,目前覆盖人群已经突破亿人。其三,科技程度高。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主要由电商平台、分期购物平台与网络借贷平台三种商业机构组成,这三者虽没有资金、线下网点或者场景等优势,但凭借基于线上交易数据、社交数据、购物数据等大数据以及科技优势,借助金融科技深化了消费金融的应用,将大数据风控、精准营销、客户画像、运营优化全面覆盖消费金融全流程,不断提高消费金融效益水平。
(三)消费金融公司市场份额小,发展放缓并呈分化态势
由于消费金融监管趋严、资金成本高企、经营环境变化以及金融风险传导等多重因素影响,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竞争格局呈现出市场份额微小、发展速度缓慢、两极分化严重等形势。首先,消费金融公司市场份额小。目前我国中国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消费金融公司共有24家,总注册资本为360亿元左右,按照《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办法》规定:“资本充足率不低于银监会有关监管要求(8%)”,那便意味着当前消费金融公司最高市场规模为4500亿元。而截至2019年末,我国消费金融市场整体规模高达122473.17亿元,消费金融公司市场份额最高仅为3.67%,与商业银行以及互联网消费金融相比,市场份额非常微小。
其次,消费金融公司发展速度变缓。如果说2010年是消费金融的萌芽起点,2013年是消费金融的发展元年,2018年是消费金融监管元年,那么可以将2010—2013年称之为消费金融“导入期”,2013—2018年是消费金融的“成长期”,2018年之后为消费金融的“成熟期”,历经一个消费金融的发展生命周期。目前我国消费金融公司正在从高速增长阶段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转变,进入了消费金融发展的“新常态”。
最后,消费金融公司业绩呈现出“两级分化”。从消费金融行业的微观结构看,消费金融公司业绩开始严重分化,而这背后实际上隐藏着不同机构发展的瓶颈。那些依靠“资金支撑+场景丰富+技术深化”多轮驱动的消费金融公司获得了较快发展,处于消费金融行业发展的第一梯队,比如招联消费金融、捷信、兴业消费金融公司2019年净利润同比增长17%、-18.34%与101.4%,三家公司净利润都超过10亿元。而那些仅依靠“单轮驱动”(资金驱动、场景驱动、技术驱动)发展的消费金融公司,其业绩表现比较一般,往往处于行业发展的第二甚至第三梯队,比如华融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基于资金驱动,叠加公司风险管理较差因素,导致2019年净利润亏损1.98亿元。
三、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困境
(一)平台端发展动力严重不足,后劲有限
我国消费金融产业链包括上游的消费需求方(资金端),核心的消费金融圈(平台端)以及下游的消费供给方(资产端),以大数据为基础的科技端,以征信机构和催收机构等为代表的风控端。虽然消费金融的市场规模业已超过十万亿元,但是作为中国银保监会审核批准的“正规军”消费金融公司,却呈现发展动力严重不足,后劲有限的问题。
图2 金融科技背景下的消费金融产业链探析
一方面,消费金融行业依然具有巨大发展潜力,市场规模有望继续扩大。如前所述,广义消费金融市场规模预计到2020年末有望突破12万亿元。具有正规牌照的消费金融公司主要还是由传统商业银行控股,承袭着传统商业银行发展消费金融的模式,严重缺乏创新“基因”与发展动力。根据多家消费金融公司2018—2019年的业绩情况,大部分公司经营状况良好,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均出现较快增长,但依然大幅落后于商业银行与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前者往往净利润破百亿元,而后者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的经营境况也日益好于消费金融公司。其中,24家消费金融公司的净利润之和都比不上蚂蚁金服公司消费金融事业部(蚂蚁花呗、蚂蚁借呗),大幅度处于落后局势。
另一方面,消费金融公司作为首批具有开展消费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显著的“先发优势”,但消费金融公司并没有充分运用这种“先发优势”积累客户准入、运营管理、风险控制、贷后催收等方面的经验,尤其是没有积极建设金融科技平台与数据管理平台,从而导致消费金融公司发展后劲有限。根据多家消费金融公司2018—2019年的业绩情况,大部分消费金融公司发展“天花板”迹象愈发明显,即使盈利能力较强的持牌消费金融公司(捷信消费金融公司、招联消费金融公司等),其净利润增速也明显放缓。
(二)资金可得性与成本问题凸显,行业利差收窄
基于《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消费金融公司是为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不包括房屋与汽车)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并不能向公众吸收存款。虽然资金来源渠道较多,包括接收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境内同业拆借,但是依然存在资金可得性与成本高的问题。
其一,资金可得性问题日益严重。由于消费金融行业竞争日益激烈,消费金融供给主体日益增多,既包括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也包括传统消费金融机构之商业银行与消费金融公司,所以对消费金融资金需求量日益增大。但同时因为“现金贷”过度发展等因素,导致消费金融风险在短期内依然处于高位,金融乱象问题不断显现,致使消费金融监管日益趋于强化,消费金融资金渠道(比如资产证券化等)日益变少。这种消费金融资金供给与需求的失衡,导致消费金融公司资金可得性问题日益严重。
其二,资金成本问题凸显,行业利差收窄。自2009年消费金融公司试点以来,无论从中债国债到期收益率还是SHIBOR利率来看,我国资金成本利率总体处于上涨区间。此外,由于消费金融监管趋于严化,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等规定,司法保护上限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当成本利率不断上涨,但贷款利率上限受控,消费金融行业利差收窄。
(三)过度创新与风控缺失,不良率不断上升
2009年至今,我国消费金融行业在短时间内取得较快发展,其主要原因在于三方面:一是消费金融行业作为创新型金融科技业态,市场对行业的创新发展予以过度乐观和推崇,导致行业发展速度较快;二是消费金融行业作为创新型金融行业,行业本身过度忽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导致行业风险控制水平很低,甚至出现某些公司“零风控”问题;三是消费金融行业作为新兴行业,众多金融监管主体存在着过度自信与认识不足的问题,导致“运动式监管”下的消费金融行业也呈现出“运动式”快速发展态势。
由于金融科技的深度应用,消费金融行业出现过度创新与忽视风控的问题,导致行业不良贷款率持续上升,金融风险居高不下。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以及行业调研数据显示,我国消费金融公司不良贷款率快速上升。2012—2018年,其不良率分别为0.56%、1.40%、1.56%、2.85%、4.11%、6.62%以及8%,2019年末不良率已超过8%。仅数年时间,消费金融公司不良率已然上升超过10倍,远远超过同期商业银行与信用卡不良率的上升速度(2012—2018年,商业银行不良率分别为0.95%、1.00%、1.25%、1.59%、1.76%、1.74%、1.89%,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占比2019年末仅为0.98%)。此外,我国消费金融不良率的短期增速更快,2017年比2016年同比增长61%,2016年比2015年增长44%。
(四)严重缺乏消费场景,难以助推实体经济
目前我国消费金融行业主要包括“现金贷”与“消费贷”(场景消费金融)两种消费金融产品,但在消费金融发展过程中,存在与消费场景严重脱节问题,脱离了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设立初衷,即通过连接消费场景助推实体经济发展,连接实体产业,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消费金融公司的本质是金融,基础是消费场景,但目前我国消费金融的微观结构存在问题,即消费金融公司在产品拓展上呈现出“热闹的现金贷”与“冷清的场景贷”间的巨大反差,大量消费金融资金并没有流入具体的消费场景中,而可能流入了股票市场或房地产市场,加快了房地产价格的上扬与金融“空转”,引致金融风险的爆发。
(五)金融科技应用深度及有效性有限
目前24家消费金融公司的控股股东主要是传统商业银行背景,所以主要收集的是静态化、结构化和单一化的金融交易数据。其一,这种数据是偏静态的,不是时间序列式动态的,故而很难做到数据的动态更新与系统迭代升级,在用户的精准画像与风险的精准定价方面做不到深度有效。其二,这种数据是偏单一的金融交易数据,数据维度非常单一,既没有社交数据、电子商务数据,也没有出行数据与位置信息数据等多维度数据,数据维度的单一性导致了消费金融公司在金融科技应用上的浅显化。其三,绝大部分消费金融公司严重缺乏消费场景,其产品模式主要为线上“现金贷”业务,场景的严重缺乏性导致难以掌控消费的特定性、用途的真实性、数据的有效性等,数据的非有效性进一步导致了金融科技应用的“失灵”。
(六)国内外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差距
消费金融起源于发达国家,并已具有了相当长的发展历史,而我国消费金融公司还处于发展初级阶段,展业时间仅有11年,设立公司仅有24家,市场规模有限,通过从消费金融公司产业链分析,我国与国外消费金融公司相比较,差距依然较大。具体见表2。
表2 国内外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差距对比分析
四、金融科技视阀下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稳健发展的出路探析
(一)转换发展思路,从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
尽管当前消费金融公司面临着商业银行与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的强势竞争,具有发展动力严重不足、后劲发展有限的困境,但消费金融公司也具有消费金融牌照、市场先发、资金获取、股东背景等优势。在消费金融公司“天花板”现象逐步显现,经营业绩逐步放缓之后,消费金融公司需要转换发展思路,从过去粗放型高速增长模式向节约型高质量增长模式转变,深化公司体制改革,提质增效。在金融科技时代背景下,消费金融公司需要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在大数据精准营销、大数据风险控制、大数据运营优化等方面掌握核心竞争力,而不是把核心、复杂的技术外包给第三方机构,导致丧失公司的核心能力。消费金融公司需要大力发展以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为基础的金融科技,推进产品与运营等结构的优化升级。
消费金融公司需要改变过去依靠“铺网点、搞地推”式的粗放型发展模式。这种模式在发展初期由于网点优势能带来量的快速增长,但存在着资产重、投入大、风险高、创新低等一系列问题,待全国主要网点铺开后,线下动能发展将会快速变缓。故而,需要转为线上科技驱动型、场景驱动型的增长模式,把线下重资产的粗放发展转型到线上轻资产的科技发展。
(二)加强公司增资、股东联动以及资金募集
目前我国消费金融公司不能向公众吸收存款,其资金可得性(主要来源于接收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境内同业拆借)问题加剧,资金成本问题也凸显。消费金融公司可以通过加强“内源性”与“外源性”资金拓展,增强资金募集能力:一是加强“内源性”自有资金的拓展,即加强与股东联动,接收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以及不断提高自身经营水平,通过净利润留存的方式提高自有资金。二是加快增资扩股。消费金融公司是“高杠杆”性金融行业,按照《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之规定,消费金融公司最高可以实施12.5倍杠杆,故而消费金融公司注册资本越高则消费放贷总量越高,故而应该加快增资扩股,不断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壮大公司总规模。三是“外源性”资金来源渠道的拓展。可以在满足监管的要求下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境内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等,甚至可以采用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对消费金融融资渠道进行突破创新。
(三)加强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促进合规发展
一方面,消费金融公司应该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消费金融公司的立业之基。对此,一要明确内部控制的目标,确保各项业务在符合各项法律规范的基础下进行高效率、低风险的运营。二要强化全员内部控制意识,通过自上而下以公司制度化方式对内部控制进行传导与宣传,促进从股东层、管理层、员工层等上下内部控制意识强化。三要建立健全消费金融公司的内部“问责机制”,防范化解消费金融风险,加大对消费金融腐败等问题进行违规处罚等。另一方面,消费金融公司需要深化金融科技应用,提升风险管理手段。在金融科技时代背景下,消费金融风险的隐蔽化、快速化、集聚化等特点不断显现,要加大金融科技的应用,并加大监管科技(RegTech)与合规科技(SupTech)的应用,以科技方式促进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合规发展。
(四)深化消费场景建设,强化消费金融场景的创新发展
场景消费金融主要是消费金融机构(传统与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基于不同消费者需求,将消费金融业务嵌入不同场景中的现代金融服务。
场景消费金融根据消费场景的不同,可以垂直细分为购物场景、教育场景、旅游场景、房产后市场场景(租房、装修场景等)、汽车售后市场场景、医美场景等。此外,教育场景作为针对特定人群的消费金融服务,具有无场景和场景化双重属性。尽管自2019年以来众多消费金融公司在长租公寓、教育培训场景(华尔街英语、韦博英语的贷款欺诈事件)等方面发生了一些风险,但是从长期看,消费金融公司依然可以基于个人消费者作为聚合的消费场景,根据各类消费场景进行差异化定价,并对消费场景进行细分,深化消费场景建设,然后从中找到合适的消费场景切入消费金融业务中。
在金融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的时代背景下,面对场景消费金融的发展困境,消费金融公司可以从时间、空间两个角度进行破题发展:一是将消费金融服务在时间上延伸。目前消费金融覆盖用户,还主要是大学生、初入职场白领等群体,伴随着消费金融用户逐步成长,并历经不同的人生阶段(母婴时期——学生生涯——职场起步——职场高峰——退休养老),消费金融公司可以将消费金融服务渗透到母婴家政、教育留学、租房装修、婚庆婚姻、医疗健康等消费场景中,做到“全生命周期消费场景”全覆盖。二是将消费金融服务在空间上扩展。目前消费金融服务还是主要局限在日常消费、3C(电脑、通讯与消费电子)数码产品等方面,随着金融科技的深化应用以及消费升级的日益普及,消费金融公司可以深化消费场景建设,从战略高度打造覆盖“衣(衣服)、食(餐饮)、住(租房)、行(出行)、游(旅游)、学(教育)、玩(娱乐)、美(美容)”等场景消费金融聚合的生态体系。
此外,针对场景消费金融资金并没有流入具体的消费场景中,而可能流入了股票市场或房地产市场现象,监管机构需要加强场景消费金融监管,充分把握其“有场景依托、有指定用途、有客户群体限定、甚至有抵押”等特征;并且通过加强金融科技在场景消费金融监管的应用,强化科技监管防范消费金融资金“脱实向虚”流入房地产、股票市场等。
(五)增强金融科技核心能力建设,走数字化发展之路
一是消费金融公司应该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通过与高等学校、科技公司、金融机构等合作研发、联合建模等方式,促进本公司消费金融科技水平的提升与应用。二是数据是金融科技时代的“石油”,消费金融公司需要加强数据思维的培养,加强数据人才的引进与培养,加强大数据平台的自主建设。三是加强消费金融公司的战略转型,从过去严重依赖“铺网点、搞地推”式的资金或场景(线下)驱动型,转化为“金融科技驱动型”的发展之路,深化金融科技(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的应用,将传统消费金融公司转化升级为科技消费金融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