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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与愿违的遗产分割

2020-09-06贾瑛

检察风云 2020年14期
关键词:法定继承继承法遗嘱

贾瑛

老父因病故去  房产纷争一触即发

2018年12月25日,年逾古稀的覃朝阳走完了生命旅程,更残酷的是,原本和睦相处的一家人,为一处遗产房反目成仇!

2011年,当时已退休的覃朝阳手上有些闲钱,便在位于柳北区某住宅小苑购买了一套房屋,房产证上署的是他的姓名,共有人为她的幺女覃家花。俗话说,父辈爱幺儿,爷辈疼长孙,覃朝阳也未能免俗。2017年12月18日,自知命不久矣的他,独自前往一家法律服务所,在该所工作人员张明、赵慧的见证下,对2012年3月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覃朝阳名下与覃家花共有的那套房屋,就其占有该房屋的份额在他去世后的继承问题立下遗嘱:本人决定在百年归寿后,本人的房产份额由覃家榫继承所有,以上遗产的处置是我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在处理完覃朝阳后事满100天后,覃朝阳妻子张燕红、幺女覃家花,对覃朝阳留下的遗产房的处置问题与覃家雄协商处理。覃家雄干脆表示,按遗嘱来办。何来遗嘱?面对覃朝阳书写的遗嘱,母女俩面面相觑。

由于协商无果,2019年6月25日,张燕红和覃家花联手将覃家雄、覃家颖、覃家敏,以及第三人覃家榫一并诉至柳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涉案房屋由张燕红占30%份额,覃家花占55%份额,覃家雄、覃家颖、覃家敏各占5%的份额。

庭上各有说辞  各方互不退让

2019年9月26日,柳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与被告以及第三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张燕红说:“我与覃朝阳系夫妻关系,涉案的这套房屋系我小女儿覃家花与我丈夫覃朝阳于2011年共同出资购买,应为共同共有。覃朝阳于2018年12月25日死亡,因为没有立下遗嘱,所以其对房屋所占的50%份额,应先分出来一半也就是25%给我,然后将剩下的25%按照法定继承由原、被告共同继承。”

覃家雄对这个观点并不认可,他称“涉案房屋是父亲覃朝阳独自出资购买,覃家花并未出钱。之所以房产证上她也是共有人,无非为了便于其子女就近读书,才将她登记为共有人。我父亲曾于2017年12月18日立下遗嘱,其占房屋份额由我的儿子覃家榫继承。因此,覃家花主张其对房屋占有55%的份额,并无依据”。言毕,覃家雄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打印的《遗嘱》给审判长。审判长从中发现,虽然“立遗嘱”处有签名、捺印,但落款时间由于字迹不清,无法确认。同时,该《遗嘱》下方空白处系一份打印的《遗嘱见证书》,内容大致为:兹证明覃朝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民族,住址等,覃朝阳于2017年12月18日在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张明、赵慧的面前立下上述遗嘱,并在遗嘱上签名(盖印)。

在举证质证环节,某法律服务所的张明、赵慧作为证人出庭接受质询。证人张明向合议庭讲述遗嘱见证过程,称由他负责,他根据覃朝阳的口头陈述,将遗嘱打印成书面形式。张明向法庭表示:“我见遗嘱人的行为和遗嘱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于是,我和赵慧作为见证人签名、签章,但未就遗嘱见证过程制作笔录。而且,由于我们法律服务所的办公场所搬迁,导致遗嘱见证的委托手续和影像资料丢失,无法提供给法庭。”证人赵慧也表示见证过程主要由张明负责,且时间太久,所以无法详细陈述细节,但可以确认是遗嘱人签的名。

此时,覃家榫补充道:“我祖父覃朝阳立遗嘱时,我已知道受遗赠,但因我祖父表示为避免家庭纠纷,暂时不将遗嘱告诉其他人。”

一审法院下判  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根据被告覃家雄提供给法庭的遗嘱来看,遗嘱人的名字和时间书写均不能清晰辨认,而且覃家雄也未能提交立遗嘱过程的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加以佐证该遗嘱系覃朝阳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法院确认该遗嘱无效。需要指出的是,遗嘱的内容为遗赠,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第三人覃家榫自述其在覃朝阳立遗嘱时已经知道受遗赠,其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由于覃家榫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意思表示,应视为放弃受遗赠。所以,覃朝阳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涉案房屋系原告覃家花与覃朝阳共同共有,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故被告覃家雄辩称房屋系覃朝阳全额出资购买,并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并确定覃家花与覃朝阳对房屋各占50%份额。

另外,涉案房屋系张燕红与覃朝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覃朝阳对房屋所占的50%份额分出一半(即25%)为张燕红所有,其余的为覃朝阳的遗产,由其各个顺序继承人张燕红、覃家花、覃家雄、覃家颖、覃家敏均分,各分得5%。据此计算,双方当事人所占房产份额为张燕红30%(25%+5%),覃家花55%(50%+5%),覃家雄、覃家颖、覃家敏各5%。

综上所述,柳北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条款之规定,于2020年1月6日对涉案房屋按照上述计算标准作出判决。

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判决,是因为覃家榫拿到的遗嘱,应是属于遗赠。为什么该遗嘱成了遗赠呢?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法定继承人只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而孙子女不是法定继承人。所以,虽然表现为遗嘱形式,但事实上是一种遗赠。覃家榫并不知道行使权利有两个月的法定期限。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本案中,受遗赠人覃家榫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法的司法解释明确了继承开始的时间,即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开始。

因此,本案中的覃家榫,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限未行使继承权利,被法律视为放弃了继承权。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编辑:夏春晖  386753207@qq.com

法官点评

立遗嘱看似简单,实际是一种对法律知识要求极高的法律行为。本案涉及多个法律知识点。

根据我国《继承法》,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本案还涉及两个重要概念,即遗赠与遗嘱继承,两者有显著的的区别:

一、遗嘱继承人与受遗赠人的范围不同。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而受遗赠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也可以是国家或集体单位。

二、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未明确表示放弃的,即视为继承。而受遗赠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未作出接受遗赠表示的,视为放弃,即丧失受遗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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