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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探究

2020-09-06金启迪

传媒论坛 2020年13期
关键词:侵权微信公众号

金启迪

摘 要:微信公众号现今成为网络著作权侵权的一大重灾区,原创作者维权成本高、原创作者取证困难、相关法律亟待完善等诸多因素共同导致了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肆意、维权困难。我们可以扩大法定许可制度的范围,增设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以及义务,和完善微信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等方法来保护微信公众号原创作者的权益。

关键词:微信公众号;侵权;著作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5079 (2020) 13-00-02

一、引言

在互联网和自媒体蓬勃发展的背景下,微信公众平台现今成为网络著作权侵权又一大重灾区。自腾讯推出原创声明保护功能及实施以来,抄袭盗用行为得到一定控制,但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现象仍屡见不鲜,加之现今对该方面的著作权保护规定仍处空白,对公众号原创作者的权益保护十分有限,甚至给原创作者行使权利带来多重阻碍。另一程度上,还为侵权者的侵权行为带来了便利。

二、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行为及类型

服务号、订阅号、企业微信(原企业号)是微信公众平台现有的三种类型公众号。而在日常生活中服务号和企业微信所涉及侵权纠纷的可能性较小,因此本文探讨的公众号侵权问题主要针对订阅号。公众号可以通过“群发”的方式向关注者传递消息,其中具体传播方式主要有两种:推送自己原创作品,转载发布在其他媒体平台或者其他公众号的作品。虽然一些公众号可以在推文中通过“声明原创”来标明原创,但其他公众号在转载原创作者的推文时往往可能会因为没有署名原创作者、媒体来源或写明作者、来源但未经授权而直接转载的行为侵犯一些原创作者的合法著作权。

目前,微信公众号作品侵权行为主要分为以下几种侵权类型:第一,未经原创作者的同意或许可,在其微信公众号中擅自复制或者发表他人的作品(包括发表在其他信息网络媒体平台的原创作品),侵害了作者在该微信公众号的信息网络传播使用权。第二,使用他人的作品应署名而未署名,侵害了他人的署名权。第三,未经原创作者的许可,擅自使用、修改他人的作品,严重破坏他人原创作品的完整性,侵害了原创作者的合法修改权和依法保护他人作品的完整权。第四,擅自复制使用他人的作品,直接发表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上,属于剽窃作品的行为。

三、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严重原因

(一)原创作者的维权成本高

在2014年的全国首例涉及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案件后,全国各地开始出现涉及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案件。从诉讼结果看会发现,侵权方败诉后,判赔的数额大都在几千至一万元人民币的区间。但原创作者通过诉讼进行维权的成本通常高于他最后胜诉所得的赔偿数额,如证明作品抄袭的公证费用,聘请律师的费用,以及差旅费等。因此,原创作者可能因为依法维权的费用成本太高而放弃维权。由于发布于微信公众号的原创文章会涉及到文章的点击量、浏览量,其损失金额不能像纸质媒介,可以通过售卖的标价与数量来衡量损失金额。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所获得的赔偿很可能远少于为此耗费的大量金钱、时间精力。

(二)原创作者取证困难

目前,许多的社交网络媒体和软件已经实行了账号实名制,但是我国的法律规定严格保护用户的个人隐私权,因此,微信用户在通常情况下无法及时获得其他用户的账号信息,更不用说一些使用虚假信息注册账号的用户。微信这类社交网络平台所传递的信息方式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飞速的更新和庞大的信息量让很多信息会在瞬间被淹没,著作权人很难发现自己的作品被侵权。这对于原创作者及时发现并有效地缩小侵权范围、降低损失非常不利。

(三)相关版权保护法律亟待制定和完善

我国关于保护网络信息的相关著作权法律有《刑法》《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尽管如此,从目前的现实情况上看,对具体著作权问题的分析和规定还不够明确精细。许多没有原创实力的微信公众号,想尽方法打“擦边球”,对原创作品潜在的市场和公众号的流量增长构成极大的影响,现阶段的版权保护法律不能有效威慑这些抄袭者。随着微信公众号侵权作品不断地增多,越来越多的侵权诉讼案件将处于“模糊地带”。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了信息网络服务的提供者接到相关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保护条例的规定断开与共同侵权的录音录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赔偿的责任。这一条“红旗原则”易使网络服务提供商逃避责任。在许多案件中网络服务供应商往往处于优势位置,掌握更多资源信息,而举证责任却大多落在原创作者身上。

四、完善微信公众号相关著作权法律的建议

(一)扩大法定许可制度的范围

国家版权局于2015年4月17日出台《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报刊单位与互联网媒体、互联网媒体之间相互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不适用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法定许可”。该条文缩小了法定转载许可的适用范围,其他网络媒体的法定转载内容和行为被限制。因此,微信公众号中的转载行为不属于法律中明确规定的转载情形,那么就无法援引法定转载许可的制度为自己的转载行为免责。

鉴于目前我国的互联网自媒体行业高速的发展,转载的行为只会多不会少。应将微信公众号推文转载的行为纳入法定许可的转载行为范围内,出台更加精细的相关法律限制转载内容和行为的范围,保护原创作品和作者的一切合法权利。此外,行为人在发布经许可转载的作品时需署名原创作者和来源,并作品的相关权利人声明支付一定费用,从而使原创作品达到了信息的共享,原创作者也可以同时提高知名度。

(二)增设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与义务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通知移除”的义务,即一个人接收到了权利人的请求或通知,就要马上向权利人做出通知删除涉嫌侵权的内容,取消可疑的链接,向涉嫌侵权的主体传送侵权通知等。作为自媒体大众化时代网络著作权保护的一个典型代表,微信公众平台经营者掌握网络平台的技术,占有更多的资源,在获得大量流量及巨额商业利益的同时,应自行承担更多的责任与义务。因此,我们可以制定微信线上举报投诉规定,比如投诉系统必须在48小时之内做出反馈,否则视为微信平台认识到明显的侵权行为,与其他侵权者共同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

我们也可以在法律中为网络服务供应商增设一些主动的法律责任与赔偿义务来保护微信公众号原创作者及其相关的著作权,比如腾讯作為网络服务提供商有协助调查的义务——当在微信公众号中发生各种抄袭或者侵权行为时,腾讯公司应及时协助原创作者及时搜集侵权材料、提供其所掌握的其他相关侵权证据或者信息。

(三)完善微信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

微信公众号的盈利模式有很多,比如一些公众号通过在推送内容中插入宣传广告,凭借链接点击量获取利益,一些公众号依靠读者的打赏获取利益。传统的计算实际盈利额的方式很难适配。由于自媒体领域没有存在一个版权交易的市场,加之微信公众号原创作品的价值判定与多种因素相关,比如作者知名度、作品文学价值、阅读量、潜在商业利益等,其侵权的性质和损害后果难以像其他著作财产权一样量化计算侵权损失。若侵权人不以获利为目的抄袭文章,抑或完全没有获利,则更难合理地确定赔偿数额。没有统一的赔偿计算标准可能会直接导致同类侵权案件的实际赔偿结果差距较大。

我国的民事责任赔偿“以补偿为原则,以惩罚为例外”,没有对著作权损害赔偿的数额具体计算标准做出详细的规定。如今针对微信公众号网络传播中著作权侵权现象越来越严重,适合当前微信公众号中网络传播侵犯行为可行的损害赔偿标准应确立。在司法实践中,若侵权人无直接获利,也可以在原创作者的合理主张下采用“惩罚性赔偿”。

五、结语

我国著作权相关立法的滞后,使自媒体环境下产生的微信公众号作品著作权侵权相关问题只能被放置于传统法律框架中解决,造成了司法实践中诸多不公平不合理的现象。我们应在全社会范围内继续加强对我国网络微信著作权保护的研究和宣传,进一步完善微信相关的著作权法律规定,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参考文献:

[1]徐磊.微信平台著作权侵权认定要件辨析[J].新闻与法,2016 (34).

[2]马思宇.微信公众号转载的著作权侵权与保护研究[D].吉林大学,2017.

[3]焦士凌.自媒体时代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以微信公众号为例[J].传播与版权,20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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