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垃圾发电授信项目的几点思考
2020-09-05林恒辉
林恒辉
一、垃圾处理现状
(一)市场容量不断扩大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2016年全国城区人口(含暂住人口)47713.18万人,城区生活垃圾清运量为20362.01万吨,平均垃圾清运量约为1.17kg/人/天。垃圾无害化处理量为19673.78万吨,无害化处理率达96.62%,以500万人口的中小地级市为例,58.52%的城镇化率,则城区垃圾无害化处理目前最大需求量约为3307.71吨/天。
(二)垃圾发电成为主流处理方法
目前,国内外广泛采用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式主要有卫生填埋、堆肥法、焚烧法等。发达国家处理生活垃圾方式以焚烧为主,如日本采用焚烧的比例达79%。而我国受制于垃圾分类体制机制欠缺与落实难度较大,目前仍以填埋为主要的处理方式。但随着垃圾焚烧技术的日趋成熟,垃圾分类处理日益普遍,土地资源日益稀缺的情况下,垃圾焚烧处理方式将逐步成为主流。现阶段,从笔者接触的授信项目看,也均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融资。
二、主要政策基础
(一)税收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和城镇垃圾处理项目购置并实际使用相关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公共垃圾处理项目的所得,企业所得税享受“三免三减半”。
(二)PPP模式政策
据《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相关文件,PPP项目“探索开展两个‘强制’试点”,垃圾处理项目正是两个试点之一。
据《关于政府参与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实施PPP模式的通知》(财建〔2017〕455号)文件,新建污水、垃圾处理项目要全面实施PPP模式,未有效落实全面实施PPP模式政策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相关预算支出。
(三)电价政策
根据国家颁布的可再生能源扶持政策,垃圾焚烧发电全部保证上网,上网电价可在燃煤电价基础上,每度补贴0.25元,同时还将获得市政部门按吨位支付的垃圾处理费。
201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以生活垃圾为原料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均先按其入厂垃圾处理量折算成上网电量进行结算,每吨生活垃圾折算上网电量暂定为280千瓦时,并执行全国统一垃圾发电标杆电价每千瓦时0.65元(含税,下同),其余上网电量执行当地同类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
三、投资成本
垃圾发电项目的投资成本主要集中在土建以及设备采购。土建投资主要因一般垃圾项目选址较偏,周边地形较不规整,山坡地等较多,配套投入较大,另外,垃圾仓层高、环保等均有特定要求,因此土建单位成本较一般的建筑工程高1000元/平方。
根据供应商选择以及工艺的不同,设备成本差异较大,如机械炉排放供应商日本日立造船株式会社(VonRoll三段阶梯倾斜炉排)、日本三菱重工株式会社(三菱·马丁逆推炉排)单位采购价格接近国内设备供应商上海康恒、重庆三峰卡万塔、光大国际环保的2倍左右。国产设备为主的项目单位造价在40元/吨~45元/吨之间。
四、运营模式
垃圾焚烧的运营模式主要通过特许经营权来经营,包括BOT与BOO模式两种。主要的项目资产均由项目公司持有,但除项目融资外,其他对外的抵质押均在特许经营协议中有所约束,BOT模式下特许经营到期,项目资产实现转移变更。具体的经营中:
(一)收入
1.垃圾处理费。垃圾处理由政府统一收运。从目前来看,各地、各项目差异较大,在35元/吨~80元/吨区间。特许经营年限以及调价机制直接影响项目的后续现金流与效益。
另外,需关注垃圾收运模式、收运量以及收运距离。正常收运模式主要为政府集中收运至垃圾仓口,合理运距为30~50km之间,项目运距过大,所服务区域可能后续会新建项目,影响原项目的垃圾处理量。
2.发电收入。目前项目主要执行全国统一垃圾发电标杆电价每千瓦时0.65元,以成都及周边地区为例,0.4012元为电力公司每月直接结算,0.1元为地方政府补贴、每季度结算,0.1488元为国家补贴、每年结算。因此发电收入存在一定的账期,地方补贴与区域财力存在一定的相关性。
3.其他收入。除了高温蒸汽可以用来发电外,其余物质也各有用途,包括滤渣、热气、垃圾分拣废旧金属销售,但收入金额占比较小。
(二)成本
包括人工成本、设备维修成本、电耗、水耗、三废处理系统特别是添加药剂原料等成本。其中维修成本占比较大,主要因我国垃圾分类体制较为弱后,大量的固废物对机械、设备损耗较大,停机维护时间较长。
五、垃圾发电融资的几点思考
(一)融资模式的选择
根据455号文,要求“有序推进存量项目转型为PPP模式”,原由平台公司主导建设并持有的存量垃圾处理项目后续将逐步转型,通过资产变现、股权转让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带来银行介入机会。
此外,2017年7月1日前已立项审批的项目,笔者认为其模式、立项审批等应仍有效,商业银行仍可介入。但对于层级较低的项目,应重点关注其垃圾处理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的合规性。
(二)关键指标的整理
表1
(三)审批项目风控措施的把握
1.项目土地、地上建筑物及机器设备抵押。关注特许经营协议中政府就项目资产抵押的约定以及权属,部分项目土地为划拨地,可能存在抵押障碍。另从现有审批项目梳理,大部分政府对资产及股权的质押均要求事先取得特许经营权授权方的同意,部分项目特别是BOO模式的项目一般已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同意抵押用于融资的相关条款秒速,无须画蛇添足。
2.股权质押。原则上须追加,实务中,主要根据社会资本方的实力以及强势程度,对于较强的社会资本方一般在提供股东担保的情况下,考虑未来集团资产整合、上市等特定需求,股权质押意愿较差,可根据股东实力酌情审慎减少。
3.特许经营权质押。部分城市允许特许经营权质押,但大部分地方政府并无相关的文件支撑,无法办理。实务中可先要求签订质押协议,并约定所在区域允许办理质押时及时追加办理。
4.特许经营权项下现在及未来全部应收账款质押。确保债务人知悉同意,且质押唯一性、回款账户唯一性,实务中一般以告知函方式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中国民生银行为其向申请人支付垃圾处理补贴费和电费的唯一回款账户,未经银行书面同意不得更改回款路径。且从告函方式上有限选择银企联合发起告知函方式。
5.股东担保。目前看垃圾焚烧以民企居多,优选上市行业龙头企业,如光大环保、桑德环境、碧水源等。
6.其他。若适用,建议要求施工单位放弃优先收偿权等。建议各风控措施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股东的资质等合理设定。
(四)其他
2016年开始,政府对村镇垃圾处理的投入已经超过了对城市垃圾处理的投入,这表明政府对村镇垃圾处理市场的重视,未来村镇垃圾市场潜力不容小觑。
随着项目下延至乡镇,业务机会将大大增加,但项目将呈“小、杂、散”等特点,银行可介入的方式基本以“资产包”模式居多,经营机构也可予以关注,并优选主体与资产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