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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孩子抚养权的那些事

2020-09-03许恬编辑易可

科学生活 2020年8期
关键词:袁先生抚养权童童

文/许恬 编辑/易可

作为一名女律师,作为一名孩子的母亲,在办理离婚案件时,我总是会情不自禁的反复提醒委托人:“不要让孩子夹在父母当中左右为难,不要让父母的离异给孩子造成创伤。”但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在离婚大战中,孩子要么成为父母双方争夺抚养权的砝码,要么成为索要巨额抚养费的筹码,因此,我给大家谈谈关于孩子抚养权的那些事。

离婚,是男女双方解除因婚姻形成的人身关系并分割共同财产关系的行为,其中涉及孩子抚养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子女抚养权归属的认定;二是抚养费金额的判定。

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是抚养权归属认定的基本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离婚纠纷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确定了“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主要参考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对十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应考虑该子女意见”的处理思路。两周岁以上的孩子“自出生或分居以来主要由哪一方照料或随哪一方共同生活”成为法院认定抚养权归属的重要依据,考虑这一因素,是为了保证子女能继续在既有的、自然的抚养关系中成长,维持生活、学习的稳定性,尽可能减少父母离异对子女生活的影响,维系子女与主要照顾一方已经建立的感情。这种考虑正是基于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但如果另一方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由对方抚养将不利于子女成长,那与谁共同生活的事实将不会成为认定抚养权归属的重要因素,法院将从多方面权衡,将子女抚养权判归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一方。

下面这个案例可以充分体现这一原则。童童的父母都是大学老师,由于夫妻俩在教育理念上的巨大差异,经常吵闹不休,在某次激烈的争吵后,母亲李教授带着孩子不辞而别,此后两年童童一直与母亲李教授共同生活。转眼间,童童已到该上小学的年龄,张教授住所对口的重点小学给童童发来了录取通知书,但李教授始终未带童童来办理入学手续,反而向法院递交了一纸离婚起诉状,要求与张教授离婚,童童归自己抚养。

离婚案件审理时,承办法官发现李教授将童童送到一家“国学研究中心”接受“四书五经”的教育。法官实地考察了“国学研究中心”,并致电教育局确认了该“国学研究中心”无办学资质。最终法院认定李教授未保障童童接受正规义务教育,其行为对子女身心健康构成了不利影响,故将童童的抚养权判归父亲张教授所有。

在我代理过的另一起离婚案件中,男方是声名赫赫的企业家、年收入上千万,女方是一名公务员,收入中等,但由于工作时间固定,业余时间基本都在陪伴儿子。两人由于价值观差异过大而争吵不断,儿子九岁时,男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由自己抚养儿子。女方同意离婚,但也要求抚养儿子。儿子虽未满十岁,但已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也亲笔给法官写信表达了自己愿意随母亲生活的意愿。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男方收入比女方有明显优势,学历也高于女方。但男方工作繁忙,无暇照顾儿子;儿子的生活和学习一直是女方悉心照料;儿子也表达了愿意与母亲共同生活的意见。且女方的工资收入加上男方承担的抚养费足以保障孩子的正常生活水平,故法院将儿子抚养权判归女方所有。

总而言之,在由哪一方抚养子女的问题上,法院需要判断的是当事人是否是一位好父亲或好母亲,和他或她生活是否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而绝不仅仅是经济、学历等的简单比较。

二、抚养费多少要综合考量子女需求、父母能力、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

在一起离婚案中,由于性格不合,方女士与袁先生分居多年,两人的女儿莹莹一直随方女士生活。在女儿莹莹上幼儿园大班时,方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女儿由自己抚养,袁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一万元。开庭时,方女士拿出一大摞培训费收据,声称为了让女儿考取著名的民办小学,自己为女儿报了一系列课外兴趣班,包括英语、数学、舞蹈、钢琴等。而且,如果女儿考取民办小学后,不仅这些培训班需要继续参加,还要承担民办小学每年六万元的学费。袁先生作为一名外企的销售经理,年收入高达四十万元,故要求袁先生按照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抚养费。

袁先生同意离婚,也同意女儿莹莹由方女士抚养,但拒绝按照每月一万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他认为自己作为一名外企销售,每月底薪仅有一万元,奖金根据销售业绩进行提成,由于经济下滑,他去年的年收入仅为二十万元。而且,他并不赞成女儿上学费高昂的民办小学,也不认为女儿需要参加那么多课外培训班,他仅愿意承担女儿上公立学校的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抚养费是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的合理花费,一般是基本生活、公立教育、公立医院的相关花费。课外培训班的费用不属于公立教育范畴,且袁先生明确拒绝承担,不应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女儿莹莹随方女士共同生活,袁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2 5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很多当事人都牢牢的记住了百分之二十至三十这个比例,却忽视了“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这个大前提。根据相关律师团队对2019年上海市离婚纠纷抚养费判决情况的统计,一半以上案件的抚养费金额较为平均地分布在数百元至2 500元之间,而法院将抚养费判决为2 500元以上的比例极低。对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若该方无业、收入不高或无法证明其工作收入情况的,抚养费标准一般在数百元至1 500元左右。若该方有稳定工作、正常收入的,抚养费标准一般在1 500元至3 000元左右。当然也不乏对于一些高薪人群,法院对其应承担的抚养费可能会做出特别处理。

在本文的最后,我谨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离婚证明》上的一段话作为结语:“离婚,只是这一段爱情的休止符。这个世界就是这么不完美,你想得到些什么就不得不失去些什么……但无论如何,莫让年幼的孩子失去父母的爱,莫让年迈的父母失去子女的孝,莫让这个世界失去一个有爱的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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