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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的版权属性及保护模式研究

2020-09-02郭安琪

传媒论坛 2020年11期
关键词:保护模式短视频

郭安琪

摘 要:随着人们对社交媒体的使用越来越普及,互联网时代各大平台的短视频也层出不穷,短视频行业如火如荼发展的背后也带来值得关注的问题,本文通过分类整合短视频,明确短视频的版权属性,并探讨出短视频类电作品及录像制品的保护模式。

关键词:短视频;版权属性;类电作品;录像制品;保护模式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5079 (2020) 11-00-02

手机等智能化上网设备的普及和社交媒体时代碎片化时间的增加为短视频行业带来了巨大的人口红利,短视频的使用人数、频次居高不减,短视频平台竞争激烈。由于短视频的制作容易,数量庞大,且大多数短视频由用户制作生成,导致短视频“作品”的侵权纠纷层出不穷。目前,新兴的视频形式在法律上的界定比较模糊,没有确定的定性标准,有必要对目前存在的一些短视频进行分类,厘清其版权属性,才能有针对性地保护短视频作品权利人和短视频平台的利益。

一、短视频的概念界定

短视频是指以新媒体为传播渠道,时长在五分钟以内的视频内容,是继文字、图片、传统视频之后新兴的又一种内容传播载体。目前对短视频的认定没有行业统一的标准,《2019年中国网络视频版权保护研究报告》中指出,短视频指播放时长在五分钟以下的网络视频,具有社交属性强、创作门槛低、观看单个视频耗时短和场景便捷等特征,更加符合移动互联网时代的碎片化内容消费习惯。[1]短视频是与长视频相对而言的,迎合竖屏时代下用户的使用习惯而产生的视频形式。短视频平台从内容生产模式来看,主要有生产PGC(Professional Generated Content)短视频的西瓜视频,还有生产UGC(User Generated Content)的抖音、快手等平台。

二、短视频的版权属性

判断一个短视频是作品还是制品,主要看其是否有独创性以及独创性的高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具备两个基本特点。第一,作品是思想、情感的表达,不是思想、情感本身。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这之中涉及到“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即作品被分为思想与表达两个方面,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有关思想观念的独创性表达,对于思想观念本身并不给予保护。第二,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即作品系作者独立完成,不是抄袭而来,作品应当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在短视频侵权案件纠纷中,很容易有一些误区,例如短视频的长短容易让人忽略它的创作性。一些短视频时间虽短,但能清楚地表达制作者的思想感情,具备成为作品的要素。

(一)归属类电作品的短视频

我国《著作权法》列举的9种作品类型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电影等视听作品,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也指出了“类电作品”的概念,即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2]判断一个短视频是否属于类电作品,应在满足作品特征的基础上具备两个要件:第一,摄制要具备一定介质,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画面组成,并能通过适当的装置播放。这一点对短视频作品的表现形式有了一定限制,要求摄制完成的影片,具有独立意义,而不是阶段性成果。第二,可以以某种形式复制。此要件说明能被视为类电作品的短视频应当能够得以传播、分享。

(二)归属录像制品的短视频

在抖音等平台上的短视频大致有三种类型:除了上述提到的“我想对你说”这种短小的纪录片形式之外,常见的还有脱口秀以及影视剪辑视频。脱口秀类型的短视频如果只是明星或素人等坐在镜头前说话,那么也认为此种短视频属于录像制品。除非该视频在画面切换、话题场景等方面下了功夫,加入了自己的思想,或者说是智力成果。影视剪辑类的短视频如2017年被告侵权的谷阿莫事件,涉案视频都是以“×分钟带你看完×电影(电视剧)”开头,其内容主要讲解热门的电影或电视剧为主。毫无疑问,电影、电视剧的制片方对自己的影视剧当然拥有著作权,但是剪辑类短视频应当如何归属?是否能视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呢?笔者认为谷阿莫在短视频平台上发布、传播视频剪辑片段构成了著作权侵权。视频剪辑虽然有谷阿莫的制作,也包含他对某电影或电视剧的看法和观点,但他的这种行为并没有达到一定的创作高度,剪辑之后的视频不能视为拥有新的著作权的作品。在不侵权的前提下,如果剪辑视频存在解说词且解说词具备一定独创性则作为著作权法的口述作品进行保护。

三、短视频的版权属性及保护模式

在明确各类型短视频的版权属性之后,有必要对短视频作品和制品的保护问题进行分类探讨,属于类电作品的短视频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属于录像制品的短视频应收邻接权法进行保护。

(一)短视频类电作品和录像制品的权利保护

归属类电作品的短视频制作人或拍摄者就依法享有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主要有:决定该视频为公众所知的发表权;在其视频作品上标记视频来源的权利即署名权。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如果该短视频作品由两人及两人以上完成,则将该作品视为合作作品。类电作品短视频作者享有的著作财产权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其中较容易被侵犯的权利就是信息网络传播权。该权利应用在短视频行业主要是通过互联网载体的传播使公众可以在制作者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该视频。归属录像制品的短视频享有录像制作者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中有关邻接权规定,短视频作品的拍摄者享有对短视频的复制权、发行权、短视频刻录后的出租权、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并取得报酬的权利。但这些权利是有保护期的,期限为50年。这表明,在期限到达之后,这些短视频就不受邻接权的保护了。属于录像制品的短视频在发布、传播时要注意,尤其是用户上传时需征得表演者的同意,同时不能侵犯其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

(二)短视频类电作品和录像制品的保护策略

短视频著作权的保护需要平台付出更多的精力来筛选把关。我国目前已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用户未经许可违法上传、分享他人作品的行为,比如前文提到的“加强侵权处置”一条,涉及到“以合理使用为名对他人作品删减改编并通过网络传播的行为”,针对“合理使用”,应该细化它在短视频传播中的判断标准,为化解这种矛盾,可以参考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及司法判例确立的判断“合理使用”时应当斟酌的因素,完善现行《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的规定。[3]如有发现他人侵权行为,有关部门要及时弥补法律漏洞,细化管辖范围,采取如罚款、警告等措施,严重的将永久封闭账号。其次应当加强完善举报投诉机制,在用户使用过程中如有发现立即举报,平台方应该设立专人专职对举报的内容进行核实,核实为真后要立即整改。对于侵权的用户应当对其账号设置禁用等,加大强度打击此类发布不良视频的账号主体。

四、结语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文明的持续进步,人们对明确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对此,短视频内容制作者应当增强版权素养意识,短视频平台方也应对著作权保护问题加大监督与管理力度,从国家层面来看,著作权相关的法律需要完善以及細化“避风港原则”,希望我国短视频行业市场的未来前景也将更好。

参考文献:

[1]2019年中国网络视频版权保护研究报告[A].艾瑞咨询系列研究报告(2019年第3期)[C].上海艾瑞市场咨询有限公司,2019:91.

[2]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61

[3]卢升鸿.短视频的内容审查及版权保护机制研究[J].中国出版, 2018(19):3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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