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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治思维在制度建设中的应用

2020-09-02朴美兰

世纪桥 2020年3期
关键词:企业制度法治思维建设

朴美兰

摘 要:制度文明存有明确记载已有悠久历史。探究中国制度发展的历史进程,广义的制度也被誉为法治的雏形。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制度这一词语不断被细化,企业制度作为制度在特定领域的表现形态,在现代企业中发挥维护基本秩序和调处利益关系作用不可或缺的一个独立要素。法治和企业内部制度都是人类制度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相关社会组织的存续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由于法治与制度天然相关性的特点 ,法治与企业制度建设关系越发紧密,作为管理者如何建构科学、高效的企业制度,法治思维的运用提供了有力的途径。

关键词:法治思维;企业制度;建设

中图分类号 D64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1-0475(2020)03-093-04

一、研究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每个国家由于历史特点、现实国情不同,形成了不同特色的法治发展及现代化模式。中国的法治现代化是在中国具体国情条件下展开的法治发展和变革的过程,体现了中国特色的内在逻辑。法治与制度有着天然的相通性,二者通过“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过程,最终达到“法治与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目标。企业制度是企业的自治规则,企业通过制度实现法治的精神,在这个层面来讲,法治思维在制度建设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基本概念

(一)法治思维

1.思维。思维”一词在《词源》中解释为思索、思考的意思。思维按照不同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方法,与本文所述内容相关的是以是否有抽象性为标准进行的分类,即分为直观行为思维、具体形象思维和抽象逻辑思维。其中抽象逻辑思维是以抽象概念为形式的思维,是人类思维的核心形态。它主要依靠概念、判断和推理进行思维,是人类最基本也是运用最广泛的思维方式。

2.法治思维。所谓法治思维是一种逻辑思维方式,是指按照法治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它是将法律规定、法律知识、法律理念付诸实施的认识过程,其核心则在于运用法律进行合法性与非法性的前瞻性判断,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把合法性作为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前提。

(二)企业制度

1.制度。汉语中“制”有节制、限定的意思,“度”有尺度、标准的意思,“制”和“度”两个字结合起来,也就道出了制度的本意,即限定行为的尺度。在《辞海》中,“制度”被定义为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按照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或行动准则。

2.企业制度。企业制度是关于企业组织、运营、管理等一系列行为的规范和模式的总称。企业制度体系是企业全体员工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须共同遵守的规定和准则的总称,其表现形式或组成包括法律与政策、企业组织结构(部门划分及职责分工)、岗位工作说明,专业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管理表单等各类规范文件。

三、将法治思维运用于企业制度建设的可能性

首先,法治与制度均强调与“人治”的重要分界。企业制度建设就像国家要建立系统、完备的法律一样,通过准则加以规范和约束。“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制度与法律的建设都是要摆脱“人治”所带来的风险。不论是法治还是制度,都是多数人之治,是大家合意的表示,是全民合意的表示。

其次,法治与制度均为经验的固化。实际上,管理活动是动态的,我们无法保证每项活动都可以建立相应的、可严格照章办事的制度,现实中的很多程序性活动就是以前的非程序性活动即经验转化而来的,这种转化过程,就是对此类活动与管理对象的规律总结,也就是相关管理制度的制定过程。法治建设的核心不是严密逻辑分析本身,而是经验的总结和运用。

再次,法治与制度均具有约束性。法律的约束性不言而喻。管理制度的约束性体现在它使员工按照一定的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工作,使其始终围绕着公司的战略目标开展工作,同时,防止管理人员的任意性。

四、法治思维在企业制度建设中的应用

建立法治社会必须建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使法律成为人们的信仰。企业制度也应当如同法律一样,要被企业内部员工所信仰。法治属于上层建筑,但同时具有治理工具的特点;企业制度属于意识范畴,也同样具有约束工作的特点。不论是政府还是企业,如果能将法治思维运用于社会问题治理的制度中或将法治思维运用于企业制度设定的环节中,势必会使制度迸发效力倍增的效果。

(一)边缘性的法治思维解决制度建设中的模糊地带

“法律的精髓不在于核心,而在于边缘,法律的使命恰恰是在一个连续的世界里确立边界,你我的边界、是非的边界。”企业中我们每一个部门在制定规章制度的时候,对自己的核心权力是非常清楚的,而且别的部门对核心权力也不会去挑战。但是,如果在边缘地带模糊,就往往会形成权力的交错,这个时候就会产生问题,争议往往就会在这个边缘上产生。因此,制度的制定者,不光要懂得制度核心的东西,还要善于在边缘模糊的地带划定权力的边界。

要保证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需要根据制定制度的部门职能关键性、职能相关性等因素确定制度模块及管理范畴。就如树叶长在樹枝上,树枝长在树杈上,树杈长在树干上,树干长在树根上。一个企业,树叶型问题成千上万,但如果在工作中注重看到这些的问题相互之间的边界,就会自然理顺问题。

要解决制度制定中模糊地带的问题,必须要解决制度的管理归口问题。很多企业制度不成体系或体系混乱的最主要原因就是归口管理没有到位,在日常工作中经常发现制度不完善或制度确实,但却没有明确哪个部门负责进行协调和处理。同时,由职能部门制定的制度很多时候由分管的领导进行签发很容易导致制度发布的本位主义,由于缺乏横向沟通,难免使制度在制定时带有“部门情结”,导致政出多门、制度间交叉、重叠甚至矛盾的现象,既浪费资源又影响工作效率。制度之间的模糊地带还表现在制度层次不清晰,或者说就没有明确的制度层级的概念,制度发布主体所发布的文件混杂在一起,彼此没有上下位、承继关系体系混乱。更为糟糕的是,由于没有制度层级的概念,某些制度在设计的时候超越了其应有的管辖范围和管辖能力,比如一些公益性单位对于利润的分配规定,这显然了违反了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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