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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在押未成年犯现状和教育矫正的完善

2020-09-02同康

现代交际 2020年13期
关键词:矫正教育

摘要:利用SPSS统计软件对调研问卷进行分析,某省在押未成年犯居住区域以农村地区为主,家中普遍多子,家庭结构缺失较为普遍;自身文化水平普遍较低,父母文化水平低,家庭经济状况较差;低龄化趋势明显,暴力犯罪多发,涉性犯罪占比较高,后果严重。对于在押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应当树立人本主义理念,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政策;进一步提高民警的教育矫正能力,鼓励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教育矫正;进一步丰富教育矫正的手段和方法;做好刑满释放未成年犯的再社会化工作。

关键词:在押未成年犯 教育 矫正

中图分类号:D9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20)13-0077-03

未成年人犯罪从本质上说不是“恶”,是“错”,我们应该本着治病救人的态度,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秉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理念,通过教育改造,使未成年犯重新融入社会。

一、本次调查研究基本情况

本次调研的对象是某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在押服刑人员。调查的方法是通过问卷调查法,向服刑人员发放调查问卷,得出相关基础性数据,利用SPSS软件(Statistical Product and Service Solutions)对基础数据进行描述性分析,得出相关结论,进而针对未成年犯罪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对策建议。

本次调查研究采取社会调查法和文献分析法,通过走访未成年在押服刑人员和分析相关文件资料,得出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发现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本次调查研究存在的不足:由于女性未成年在押服刑人员羁押在女子监狱,数据上缺乏女性相关数据;数据仅体现目前在押服刑人员相关数据,缺乏历史深度,体现不出纵向上犯罪变化情况;调查问卷作为未成年犯心理问卷调查的一部分,仅就犯罪的部分信息进行了统计,但也可以从宏观上反映未成年犯罪的现状。

二、未成年犯现状简析

未成年在押服刑人员居住区域主要为农村地区,频率为95,占总数的46.75%。

非独生子女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力军”,频率为133,占比65.2%。

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均值为15.99岁,犯罪年龄主要集中在16岁,频率为90,占比为44.1%;15岁频率为49,占比为24%;17岁频率为51,占比为25%。

在押未成年犯年龄最小的为15岁,最大的27岁,均值为19.86,其中未成年占比14.9%,其余为已成年未成年犯。

已服刑期均值为3.9年,已服刑三年以上的占比49.3%,已服刑时间最长的为11年。

服刑未成年犯普遍文化程度低,高中(中專)毕业仅占8.82%,高中(中专)未毕业占比6.86%,初中毕业占比20.59%,初中未毕业占比46.57%,小学毕业占比8.82%,小学未毕业占比8.82%,尚有6名服刑人员为文盲和半文盲,占比2.9%,

服刑未成年人家庭缺失较为普遍,单独生活的未成年人占比9.8%,单亲家庭占比23%,与祖辈生活的占比9.3%,与继父(母)生活的占比2.9%,家庭缺失总比例为45.1%。与父母共同生活占比39.7%,与父母和祖辈共同生活占比11.3%。

在罪名的调查中,抢劫罪占比最高为35.8%,占比超过10%的罪名有强奸(21.6%),故意杀人(10.8%),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10.8%)。侵犯人身和财产犯罪是未成年犯的主要犯罪行为。

未成年犯父母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普遍为初中或小学水平。其中父亲为小学文化水平的占31.4%,初中为38.2%;母亲为小学文化水平的占29.9%,初中为35.8%。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父亲占比17.2%,母亲为15.7%;接受高等教育比例仅为1%和1.5%;尚有7.8%的父亲、12.7%的母亲为文盲。

未成年人父母工作以打工和务农为主。其中父亲打工比例最高,为36.8%,母亲为27%;父亲务农比例为21.1%,母亲为28.9%。

在服刑期间,今后的生活是目前最主要的困惑,占比为44.1%,心理压力占比20.6%,家庭关系、身体健康、特殊的成长经历分别占比8.3%、4.9%、7.8%。

在未成年人教育改造中,最吸引未成年人的方式是观看影片、文字、图像,占比为44.1%,其次为集体活动,占比为33.3%。选择讲座和与教员一对一交流比例较低,分别为7.8%和9.8%。

在教育改造中,选择家人的鼓励作为促进改造的主要原因未成年犯罪人有132人,占64.7%;民警的鼓励占14.7%,获得奖励占8.3%,获得帮教占7.4%。

在教育改造中,不良情绪产生的原因主要为家庭变故和与其他服刑人员的矛盾,分别占比44.6%和34.3%;劳动时间过长和民警偏袒分别占比14.7%和6.4%。

三、未成年犯特点分析

(一)家庭以农村为主,普遍多子,结构缺失普遍

农村未成年犯占到总数的46.75%,乡镇县占9.80%,城乡接合部占到5.39%。非独生子女占到65.2%。家庭缺失总比例为45.1%。单独生活的未成年人占比9.8%,单亲家庭占比为23%,与祖辈生活的占比9.3%,与继父(母)生活的占比2.9%。农村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较城市有一定的差距,未成年人轻微越轨和违法行为往往第一时间得不到纠正,容易由错入罪。家庭对于子女的教育和学习的关注度也不够,家中多子使得父母无暇很好地照顾每个孩子,家庭结构的缺失使得未成年成长缺乏良好的环境和家庭亲情的温暖。9.8%的未成年犯属于独自生活,没有合适的监护人;9.3%的未成年犯与祖辈一起生活,有一大部分属于农村留守儿童,缺失双亲的未成年人易造成亲情缺位,祖辈的关爱无法弥补亲情的不足,祖辈由于身体和心理的因素容易造成监护不力;23%的未成年犯为单亲家庭,单亲家庭养育子女担负在一方,容易对未成年人疏于教育,单亲家庭未成年人也易产生自卑心理,缺乏安全感,在成长过程中,容易受到其他未成年人的排挤,导致“被害—加害”现象的发生。

(二)文化水平较低,家庭经济状况较差

服刑未成年犯普遍文化程度低,未完成义务教育的人数占比中初中未毕业占比46.57%;小学毕业占比8.82%;小学未毕业占比8.82%;尚有6名服刑人员为文盲和半文盲,占比2.9%。文化程度与犯罪与否并无必然联系,但文化程度越高,对自身行为的认识越清楚、自控能力越突出却是不争的事实。本应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由于家庭原因辍学,由于越轨、违法行为被学校开除或者劝退,由于社会的普遍歧视被贴上坏孩子的标签,使他们被迫过早进入社会,接受社会生活的考验,容易受到不良诱惑,走上歧途。

未成年犯父母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普遍为初中或小学水平,还存在着文盲和半文盲的情况。父母较低的文化水平使得未成年人缺乏正确生活经验的传授,自身教育的缺失使得父母不能很好地教养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会较早进入社会以负担家庭的重担。较差的家庭经济情况使得未成年人不能很好地接受教育,未成年人父母以打工和务农为主,缺少时间和能力对未成年人进行指导。

(三)犯罪呈低龄化、暴力化,涉性犯罪多发,后果严重

在押未成年人犯罪年龄主要集中在16岁,频率为90,占比为44.1%;15岁频率为49,占比为24%,在押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均值为15.99岁。抢劫、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等暴力犯罪多发,其中抢劫罪占比最高为35.8%,故意杀人占比10.8%,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占比10.8%。涉性犯罪占比较高,其中强奸罪占比21.6%,强迫卖淫罪占比4%,猥亵妇女罪占比0.4%。

四、未成年犯教育改造的完善

(一)树立人本主义理念,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政策

人本主义尊重和保障人的价值和自主性要求,人不能成为实现目的(消灭和减少犯罪)的手段,即使是为了实现更高的目的。我国学者陈士涵将行刑实践中的人本主义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关心和改善罪犯的物质生活,包括衣、食、住、医疗、卫生、体育等,这是行刑人本主义最基本的层次。第二,尊重罪犯的人格,维护罪犯的人权等,这是行刑人本主义的较高层次。第三,使罪犯的人格得到改造并健康发展,实现其作为人的价值,这是行刑人本主义的最高层次[1]。因此,未成年犯的教育矫正就是通过教育矫正,重塑未成年人的人格,使其重新融入社会,实现其人的价值。

1.严格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达到教育、感化、挽救的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均规定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但对在押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仍然没有摆脱未成年犯是成年犯的例外的模式,不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仅将未成年犯视为成年犯的特殊情况予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也仅对未成年犯做出原则性规定。因此,未成年监狱的设置、人员的配备、绩效的考核等方面均与成年监狱无异,难以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因此,在法律的完善上,应当制定单独的“少年法”,详细规定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刑事执行法,摆脱成年刑事法的束缚,真正落实教育矫正理念。

2.在对在押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正中应当贯彻人本主义的理念

(1)做到以人为本、平等对话。本次调查结果显示,未成年犯不良情绪产生的原因中,同其他服刑人员的矛盾和民警的偏袒占了很大比例,这就要求我们管教民警本着平等对待、平等对话的人本主义思想,与未成年犯真心相待,正确处理未成年犯之间的矛盾,耐心化解未成年犯的不良情绪。

(2)严格落实“以教育矫治为主、轻微劳动为辅”的方针。由于监狱有企业的性质,因此为追求经济效益可能会牺牲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时间,影响教育效果。加上未成年人本身年龄小,不能较好地掌握劳动技能,进一步加重未成年犯的劳动负担。在本次调查研究中,也有相当比例的未成年人不良情绪产生的原因是劳动时间过长。因此,应当剥离未成年犯管教所的企业性质,增大并严格保障未成年犯管教所的各项经费,使行刑职能单一化,保障教育矫正工作。

(3)严格执行分别关押的原则。未成年犯与成年犯应当严格分别关押,成年后的未成年犯与未成年犯也应当分别关押,分别教育。

(二)进一步提高民警的教育矫正能力,鼓励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教育矫正

在押未成年犯与成年犯在犯罪心理、犯罪性质和成因等方面存在不同,在犯罪改造上也存在着理念上的差异,未成年犯监管民警不但需要具备一般的狱政管理学、罪犯教育学、罪犯改造学等相关专业知识,还需要具备法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综合素养。因此,要以自我学习、脱产培训、网络培训、专题讲座等方式不断提高民警综合素质。由于未成年犯教育矫正具有复杂性和综合性,涉及較为专业的技能培训和心理矫正,需要社会各界力量的共同参与。对于开展技能培训和安置刑满释放未成年犯的企业可以给予税收或政策照顾;吸引行业协会、高校、社会组织等专业机构参与未成年犯的教育矫正工作,弥补未管所和管教民警在教育矫正中的不足。

(三)进一步丰富教育矫正的手段和方法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家庭、学校、社会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可能导致犯罪的发生。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矫正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共同努力,重新实现其人的价值。

1.突出思想政治教育,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培养自食其力的合格公民

在本次调查研究中,未成年犯文化水平低、经济情况差是一个重要特点。

(1)对在押未成年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掌握一定的文化知识。对在押未成年人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等教育,培养其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未成年犯因犯罪而受到教育矫正。因此,法制教育也是未成年犯教育矫正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法治教育使未成年犯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自身、家庭和社会造成的危害,使其自身悔过自新,成为合格公民。

(2)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培养自食其力的合格公民。在本次调查研究中,大部分未成年犯入狱前没有固定职业,也没有职业经历,刑满释放后比成年犯更难回归社会。因此,应当采取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做好就业指导、努力做好就业推荐等多项措施,使未成年犯刑满释放后掌握一定的技能,能够自食其力。

2.拓展矫正方式方法,增强未成年犯行刑的社会化

即使对罪行严重、人身危险性较大的未成年人不得不判处监禁,也应采取灵活的执行方式,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尽可能弱化监狱的封闭性,加强服刑未成年罪犯同社会的联系,以利于未成年人更好地重返社会[2]。

(1)拓展矫正方式方法,增强教育矫正的有效性。在本次调查研究中,易于被未成年犯接受的矫正方式中,讲座、集体活动、观看影片等方式占有很大的比重。因此,应当改变过去管教民警对未成年犯一对一的说教式的矫正方法,要请进来、走出去,利用讲座、讨论、参观学习等方法加强教育矫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淡化监狱的封闭性和罪犯属性。

(2)进一步发挥家庭在未成年犯教育矫正中的作用。在本次调查研究中,促进改造原因中家人鼓励占比超过60%,而在不良情绪产生的原因中,家庭变故占30%。家庭的支持与亲情的回归可以强化教育矫正的效果。结合社会化的行刑方式,利用会见、亲情电话等常规方式,对教育矫正效果好的未成年犯,可以在过年过节时采取有条件的与家人团聚等方式使其重拾家庭的温暖。

(四)做好刑满释放未成年犯的再社会化工作

1.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一,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减少未成年犯再犯的环境因素,引导社会公众接纳和宽恕未成年犯,减少歧视和不公,减少刑满释放未成年回归社会的阻力和障碍。第二,结合未成年人格调查制度,营造个性化的再社会化环境。社会调查制度对未成年人身心特征、成长环境、犯罪原因等方面开展调查和分析,以便更好地发挥其未成年人司法教育、挽救的功能[3]。对于刑满释放未成年人,可以利用人格调查的相关结论,有针对性地减少未成年犯罪的环境因素。例如对于因家庭原因犯罪的刑满释放未成年人,就要努力构建和谐的家庭关系,培养合格监护人;对于没有监护人和监护人不履行义务的,应当由基层政府或社会组织担当。可以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活动场所、交往对象、活动的时间进行一定的限制。第三,严格落实未成年犯档案记录封存制度。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具有预防失足未成年人再次犯罪、促进失足未成年人的再社会化、衔接保护失足未成年人的相关法律规定、落实国际保护失足未成年人相关规则的功能[4]。

2.用心做好就业工作

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做好刑满释放未成年人的就业工作,对自出创业的应当在税收、培训上给予政策上的扶植,对接纳刑满释放未成年人就业的企业、社会组织给予政策上的倾斜。对于尚未成年和就业有困难的刑满释放未成年人,应当在生活、学习等各个方面给予帮扶。

3.建立追踪调查制度

对于刑满释放未成年人,建立追踪调查制度,主要包括在押期间教育矫正效果评估、出狱后社会化效果评估、再犯可能性评估等内容。追踪时间的确立可以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人格调查的结果。每次评估的结果作为评估时间间隔和延长减少评估时限的依据。对于评估结果为负面的刑满释放未成年人开展干预措施,降低再犯率。

五、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青年兴则国家兴,青年强则国家强。青年一代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国家就有前途,民族就有希望。中國梦是历史的、现实的,也是未来的;是我们这一代的,更是青年一代的。未成年人犯罪从本质上说不是“恶”,是“错”,我们应该本着治病救人的态度,通过教育矫正,使他们恢复理想信念,使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参考文献:

[1]陈士涵.人格改造论:下卷[M].上海:学林出版社,2001:677.

[2]冯卫国.“后劳教时代”未成年人刑事处遇制度的改革与完善[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6(3):38.

[3]姚建龙.中国少年司法研究综述[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259.

[4]郝雪.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研究[D].大连:辽宁师范大学,2016:3.

责任编辑:景辰

[作者简介]同康,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司法系教学秘书,硕士,研究方向:刑法学,犯罪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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