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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促残疾人权益保护事业

2020-09-02刘刚

青年时代 2020年17期
关键词:残疾人社会保障权益

刘刚

摘 要:在人类社会中,残疾人有着一定的特殊性,而且具备一定的数量,因此,如何保障这部分人的权益成了当今社会最为关注的问题。如今残疾人权益保护事业存在社会保障不健全、法律法规不完善、就业支持不合理等问题,需要从健全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完善政府部门行政决策、构建合理生产经营理念等方面作出改变,以保障残疾人的权益。

关键词:法治;残疾人;权益;社会保障

一、引言

在新形势背景下,我国法治建设越来越完善,残疾人权益保护方面依旧存在很大问题和许多不足,如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被法律赋予监察企业比例就业的行政职能,如果用人单位未按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于大多数用人单位并没有认识到自身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因此,需要通过完善法治来推动残疾人权益保护事业。

二、残疾人权益保护事业存在的不足

当下,导致残疾人生活窘迫、维权难、时常遭受侵权的因素有很多,包括不完善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政府政策、教育的缺乏、社会关注度的缺失以及政策落实不彻底等,这些使得残疾人权益无法得到较好保护。

(一)不健全的社会保障

政府开展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时,地区经济的发展规模不同,权益保障力度自然也存在区别。政府在制定政策、实施政策与监督政策时也存在不足,如城镇残疾人保障规模与农村残疾人保障规模存在不均衡等。相比于农村残疾人权益保护事业,城镇更为完善,不仅有着较多的康复建设,就业机会也比农村更多[1]。再加上地方政府对残疾人就业问题关注度不够,社会对残疾人就业服务意识较低。在这种情况下,想要全面开展残疾人权益保护事业显得尤为困难。

(二)不完善的法律法规

我国对残疾人权益问题十分看重,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随着时代的快速进步,社会矛盾发生变化,当前的法律法规难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求[2]。就残疾人就业领域而言,法律执行的不到位使得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遭受侵害。即便是对侵权行为进行处罚,力度也不够,无法保障残疾人的权益。

(三)不合理的就业支持

在残疾人就业方面,很多发达国家会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上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比如将社会力量积极调动起来,强化用人单位的作用来对残疾人进行扶持。然而我国虽然有相关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要招录一定比例的残疾员工,但该政策真正实施时,其效果却不尽人意,很多用人单位在实践过程中,并不会按照规定办事[3]。因此,我国应当借鉴其中的优势所在,重视用人单位和非政府组织的作用,通过强化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意识来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并为其提供相关便利。

三、残疾人权益保护事业实施策略

(一)健全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首先,需要以便利原则为基础进行立法,充分考虑残疾人的特殊需要和个体差异,强调残疾人在就业求职的过程中,用人单位或者相关雇主有责任为残疾人提供科学合理的便利条件,进而帮助残疾人更好的就业,使其平等融入社会生活当中[4]。其次,需要为用人单位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充分强调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同时实现残疾劳动者的价值。再次,需要不断完善残疾人就业权,并且不断强化对残疾人的司法保护[5]。就目前而言,我国许多部门或单位对于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并不重视,侵权行为时有发生,比如某些用人单位对残疾劳动者存在偏见,或者存在歧视行为,在面对残疾人时,不愿意雇佣对方的情况时有发生,甚至还会对残疾劳动者进行随意解雇,所以,针对这种情况,相关部门需要依法处置侵权行为,通过强化司法保护来构建良好的司法环境,从而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使残疾人能够真正落实就业权。

(二)完善政府部门行政决策

政府部门行政决策的完善可以从三方面进行。首先,国家机关已经明确指出,公务员的招录需要倾向于残疾人,因此,政府部门需要调整残疾人就业方针,广泛吸纳满足条件的残疾人[6]。比如,在残疾人和普通人都能胜任的岗位上,同样的条件下应当优先考虑录用残疾人。不过在实践过程中,我国政府部位所招录的残疾人比例并没有达到法律规律的比例,甚至有部分政府部门干脆不按法律规定,随意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从而侵犯到了残疾人合法权益。所以,政府部门应当及时转变错误观念,积极改革内部机构,合理的对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并且还需要为残疾人创造更多的便利条件,比如预留残疾人工作岗位等。其次,需要合理帮扶残疾人,给予残疾人特别的援助,为残疾人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并制定行之有效的相关政策。比如,根据残疾人的生理特征制定与之契合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工具,弹性调整残疾人的工作时间与强度等。只有这样,才能更好保证残疾人工作任务的完成度,进而帮助残疾人实现自我价值[7]。再次,针对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的企业提供一定程度的辅助。企业在加强残疾人合理便利义务时,需要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从而加大企业的开支和成本,所以,为了更好的保障残疾人就业体系,政府应当为这类企业提供相应的辅助政策,比如减免水费、岗位补贴、资金扶持等。除此之外,政府在进行产品和服务采购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考虑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的企业。

(三)构建合理生产经营理念

相比于正常人,残疾人的外在客观条件会影响到自身,这是自身缺陷限制所导致的,因而残疾劳动者工作时身心要承受更大的压力。针对这一点,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残疾人实际情况来制定特别的生产规程,从而保护残疾人的身心健康,避免残疾人残疾状况加剧[8]。此外,用人单位需要给予残疾劳动者特殊保护,如劳动条件的改进、劳动设施的完善、工作环境的改善等。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为残疾劳动者安排有益于身体健康的工作。所谓的合理便利原则是残疾人由于残疾原因无法完成某项工作任务时,用人单位或者雇主不能够以此为理由来拒绝雇佣残疾劳动者,而是合理的为残疾劳动者调整工作岗位。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在自己的生产经营理念中融入合理便利原则,这样不仅不会使自身的生产经营过度负荷,同时还能够为残疾人提供便利,是能够有效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9]。具体来说,用人单位可以接送行动不便的殘疾员工、在楼梯部位安置缓坡道、在洗手间设置无障碍卫生间、增设无障碍设施、允许残疾员工在家远程办公、增置残疾人专用办公椅和适当调整残疾员工考核标准等,根据残疾劳动者实际情况来调整工作环境、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体验的生产经营方法有助于落实残疾劳动者就业问题。用人单位还需要明确一项法律观点,即如果用人单位拒绝为残疾人提供工作上的合理便利,则会构成就业歧视。因此,在招录劳动者时,如果求职者条件相等,应当优先考虑录用残疾劳动者[10]。

四、结束语

简而言之,维护残疾人的权益不仅是国家的事业,更是企业、个人需要承担的义务。只有充分发挥自身对残疾人的作用,才能够真正落实法治作用,使其实现残疾人权益维护事业的价值。残疾人权益的保障是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不仅与残疾人的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密切相关,同时与社会进步有着重要关联,通过法治来保障残疾人权益能够起到良好的保护作用。

参考文献:

[1]樊丽君.论民法典法定离婚理由的设计及残疾人权益保护[J].法学杂志,2020,41(2):57-68.

[2]商伟,扈凯.全民健身背景下残疾人体育权益保障问题及对策研究[J].福建体育科技,2019,38(5):27-29+34.

[3]张丹阳.残疾人社会保障现状与对策分析[J].现代交际,2019,(19):85-86.

[4]戴亮.国务院新闻办发表《平等、参与、共享:新中国残疾人权益保障70年》白皮书[J].现代特殊教育,2019,(19):5-7.

[5]庆祖杰.新时代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思考:背景、问题及建议[J].现代特殊教育,2019,(8):3-8.

[6]陶建雄,徐宸煜.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研究基本状况及问题浅析——以辽宁省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为例[J].法制博览,2019,(7):207.

[7]厉才茂.新时代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五个必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论述[J].残疾人研究,2018,(4):3-10.

[8]黎建飞,王喜荣.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的法律保障[J].残疾人研究,2018,(1):17-28.

[9]周文慧,韦蔚,赵鑫,肖心月.我国对特殊旅客权益保护的立法缺陷[J].法制与社会,2018,(8):18-19+26.

[10]韩大元.中国残障人权益保障:理念、体系与挑战[J].人权,2018,(2):2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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