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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聚会先签“生死状”免责书能否真免责

2020-08-31吕斌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0年7期
关键词:责任书承诺书组织者

吕斌

近年来,老年人在聚会中出现意外的新闻层出不穷。一方面,受到伤害的老人及其子女会追究组织者的责任;另一方面,组织者也很委屈,因为很多老年人聚会都是朋友之间自发组织的。

有的组织者为了规避责任与风险,便想到了一个方法——签订《老年人聚会责任书》。这种被称为“生死状”的《老年人聚会责任书》一出炉,立即引发热议。

私人组织出游安全难以保障

前不久,一段视频在中老年朋友圈里流传。视频中,一群大妈在聚会中一起跳绳,其中一名穿粉红色裙子的大妈在跳跃中站立不稳,一头撞上了旁边的乒乓球台,倒地不起。微信群里传言,事后,参与活动的每位大妈赔偿2.5万元,聚会组织者赔偿5万元,但真实性尚待考证。

笔者梳理发现,老年人出游,有很多是自发组织的,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

2019年6月30日,一辆湖北黄石的客车在内蒙古出现了意外。一辆货车在超越该客车时,对面驶来一辆自卸货车,三车相撞后,大客车起火,造成6人死亡、38人受伤。

据《长江日报》报道,起火客车为黄石一旅游团队自由行的包车,事发时车上共有乘客42人,年龄都在60岁以上。这些老人通过一个微信群邀约出游,目的地为长白山。

客车是由活动组织者祝某以私人名义租用的,祝某在车祸中丧生,其妻子重伤。事故发生第二天,客车所属客运公司收到了黄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的停业整顿通知,通知称“客车在整个运输过程中脱离了安全监督和管理,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有了这些血淋淋的教训,一些单位或个人在组织活动时,想出了签订《老年人聚会责任书》的方法。

2019年8月开学之初,湖北襄阳市襄城区老年大学出台了一项规定:入学交费时,学员们必须签订襄城区老年大学学习活动自愿卡。自愿卡中申明:“在学校组织的学习、公益、旅游等各项活动中,若出现身体不适或发生各种疾病、安全等意外事故,一切后果由学员本人自负。”并要求学员填写联系方式和家庭住址。据了解,该自愿卡参考了其他团体的“免责书”和网上的“责任书”,经反复修改而成。学校校内班和校外班加起来有近3000名学员,校外班开展活动时,或是学校组织大型活动时,也会要求学员及其家属签一份,大型活动一事一签。

2019年6月,襄阳佳沃单车俱乐部也要求成员在参加活动前签订承诺书,承诺出现意外后果自负。负责人尤剑介绍,俱乐部现有成员285人,50岁以上的占近一半,“签订承诺书,主要目的是让大家放心去玩”。

襄城区老年大学宣教部部长吴小平认为,中老年人聚会、游玩,都是坚持自愿原则,组织者完全是义务服务,如果不签责任书,以后谁还敢组织活动?

对于《老年人聚会责任书》,不少媒体发表了各自的看法。《檢察日报》曾发表评论称,意外发生后责任认定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一旦老年人在聚会中发生意外,涉及追责,要以事实为依据。如果确属组织方、其他参与者的问题,那么,这份责任书并不能为他们免责。同时,组织方的顾虑如何排解也应得到重视。根据个人情况,在聚会前一一列明需防范之处,可以提醒自己,也可以提醒组织方和他人对照留意,不失为一个好办法。《潇湘晨报》则表示,表面上看,签订责任书有一定的道理,但也要看到,如果有人在聚会过程中发生了意外,比如突发疾病住院、遇到险情受伤等情况,即便不需要别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作为有深厚感情的老同学、老战友,还有心情继续聚会吗?应该说,对于老年人群体,很有可能遇到以上种种情况。所以,老年人参加聚会等活动一定要量力而行,不可勉强。

《老年人聚会责任书》,引发了不少争论。这背后,是广大老年人对安全聚会、安全出游的迫切需求,以及老年活动组织者的担忧和无奈。这一纸“生死状”,能否扫除老年人们参加活动时的心理阴霾?能否解除组织者的后顾之忧?

《老年人聚会责任书》签还是不签

今年新冠肺炎疫情让许多人成为“宅家人”,疫情过后,各大户外运动俱乐部及老年大学校外班成了老年人开展集体活动的地方。参加集体活动,是否要先签《老年人聚会责任书》,又成为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关注的焦点。

“本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自愿参加艺术团的活动,如因意外事故、突发天气变化和自身疾病原因等不可预测因素,造成自身身体损害时,其他成员不承担任何责任。”最近,广西南宁市老年大学校外班“你健康·我快乐”健身队62岁的张梦晔阿姨在这份《活动免责承诺书》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承诺参加活动时量力而行,并做好自我防范。据了解,该健身队平时的健身活动很丰富,有广场舞、打拳、扇子舞、腰鼓等,得知事先要签免责书的消息,张梦晔阿姨很赞成。

南宁夕阳红艺术团的50名队员全部签了免责书。团长刘灿说:“我们每次活动是大家自愿参加的,签免责书,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

对于签免责书,活动的参与者怎么看?“签了免责书,去参加集体活动时大家的心理负担会小很多。活动时不出意外当然最好,但毕竟都上了年纪,签了也是给大家多一些保障。”65岁的王萍告诉笔者。

67岁的市民赵新先生表示,自己经常参加集体活动,在活动前签免责书,会提醒自己在活动中更注意安全。

但也有一些参与者表达了不同的看法。

68岁杨铭先生就表示,凡事有利就有弊,签免责书确实可以多一重保障,但有可能会影响大家参加活动的积极性。“大家参加活动本就是想开心地玩一玩,非要签免责书,也许会影响心情。”

“如果集体活动要签免责书,那战友聚会和同学聚会这类常见的活动是不是也要事前签免责书呢?晚上约三五个好友一起出门散步是不是也要签免责书呢?”经常参加集体出游活动的65岁的陈烔先生表示,没有必要签免责书。

活动组织者、参与者都应增强安全意识

广西老年大学副校长周芯告诉笔者,学校组织活动时,会带医药箱,必要时还有医护人员同行。因此,如果发生意外,学员们不必惊慌,可及时将情况报告给活动组织者,以便进行适当处置。

参与集体活动的老年人应具有一定的安全意识。参与者首先应根据自身情况判断是否能参加,而且要注意活动前不要饮酒。一般来说,患有高血压、哮喘、严重心脏病等疾病的老年人尽量不要参加户外活动。在活动过程中,参与者应紧跟团体行动,不要擅自离队。

参加户外活动时,老年人的着装应以舒适透气为主,可以选择全棉吸汗的衣物和舒适的运动鞋。有病史的老年人应提前将健康状况报告给组织者,并随身携带常用药。参与者应牢记组织及后勤人员的联系方式,以便发生意外后及时与他们取得联系。

如果是参加同学会,难免要饮酒,这时,老年人也应根据个人健康情况酌情饮酒,身体不适或服药期间一定不能饮酒。即使健康状况没有问题,也要控制饮酒量。

广西老年大学活动处李春红处长的经验是:考虑到学员们普遍年龄较大,在组织活动时,学校会注意活动的形式、时长,安排医护人员,备好急救药物。如果集体外出,在线路、天气、上下车等环节,也会考虑周全。

必要时,学校会请志愿者同行,在老年人上下车或途中进行搀扶。每次活动开始前,学校都会组织大型宣讲,重点讲解注意事项和安全知识。

强调安全问题也好,签署免责书也罢,集体活动的组织者都是为了让参加活动的老年人的安全得到保障,让他们更好地享受集体活动。不过,老年人在参加集体活动前也应充分考虑自身的健康状况,谨慎参加;活动中,如有不适要及时通知身边的人,避免意外发生。

“免责书”能否免责

随着《老年人聚会责任书》刷屏微信朋友圈,越来越多的银发族关注起聚会、活动的责任划分问题。湖北襄阳襄城区老年大学办公室主任李家全说:“组织老年人参加集体活动存在一定风险,签免责书有必要。但因没有公证过,免责书是否存在法律效力,我们也很疑惑。”

对此,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姜虎就“聚会责任书是否有效”“有效的责任书一定能免责”“签署责任书到底有无意义”三方面,进行分析解读。

一、合法、有效的免责书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

在免责书的法律效力方面,姜虎律师表示,首先要明确免责书的法律性质。普通老年人聚会的免责承诺,系只用承諾人一方做出意思表示便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性质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而非基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合同,因此在判断其效力时,应当依据《民法总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进行分析,而不能依据《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所以在生活实践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免除活动组织者或同行人责任的免责承诺书,是合法有效的。

二、法定义务不能约定免除。

如果免责书是有效的,作为组织者或同行人的责任就一定能被免除吗?

对此,姜虎律师表示,法定义务不能约定免除,所以有效的免责承诺并不能完全免责。生活中老年人的聚会方式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比如相约旅游、爬山、聚餐、唱歌等,在这些活动中有同行人因自身疾病或外力原因身体受到伤害的,属于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生命健康权纠纷。《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七条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根据我国《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精神,同行人之间有相互救助的义务。

上述义务都是法定义务,不能约定免除。故在老年人聚会过程中受到损害的,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同行人的救助义务,并不能完全因《免责承诺书》而免除,这也是“善法”倡导良好社会风尚的应有之义。

三、签署责任书有意义。

既然有效的责任书并不能完全免责,那签署免责承诺书还有意义吗?姜虎律师表示,答案是肯定的。

第一,在活动参加者签署了免责承诺书的情况下,对其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法律评价会要求更高,在其受到损害的时候,责任承担比例便会提高,从而提醒每一位参加活动的人员,认真评估自身身体状况,评估活动潜在风险,理性参与聚会活动。

第二,对于同行人,提醒在他人受到伤害的时候,及时履行救助义务,不做可能损害他人的行为,在履行法定义务后,便能依据免责承诺书免除自身责任。

第三,对于活动组织者,要在组织活动时,明确告知活动的强度、潜在风险,尽到提醒义务,同时在活动过程中,保障活动参加者的安全,在做到上述法定义务后,便能结合免责承诺,有效规避组织者的法律风险。

最后,姜虎律师提醒,免责承诺的根本目的应当是提醒各方当事人尽自己该尽的义务,而不是把这一纸文书当做救命稻草,让原本浓浓的人情变成冷冷的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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