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数据垄断是市场自发的结果吗?
2020-08-27关不羽
关不羽
作为新兴行业的互联网产业,在行业集中度提高的速度方面令人惊骇。传统行业上百年才形成的行业集中度提高,在互联网产业的部分行业中只用了十几年、二十几年就走完了
互联网提供的公共服务给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购物找网购,吃饭有外卖,连水电煤费用都可以在网络平台上完成。功能多样、无所不包的网络世界让人乱花迷眼,可是仔细一看,选择却是如此有限。随着行业集中度的提高,眼花缭乱的各类应用背后却只有几个巨人可供选择。
在中国,阿里系和腾讯系的庞大身影无所不在,看似纷繁的选择大都不外乎非此即彼的二选一。新冠期间的健康码便是如此,这一技术门槛不高的公共服务项目却只有两大平台提供,令人感慨。互联网巨头承包人类生活的时代近在咫尺,应该欢呼技术进步带来的便利,还是担心寡头瓜分市场带来的垄断阴影?
市场垄断向来是经济学研究的热点,也是市场参与各方关注的敏感点。传统经济学理论对垄断的关注主要是价格操纵带来的垄断利润。常见的反垄断理论认为大型企业可以通过价格战等方式排挤竞争者,在占据主要市场份额后再大规模提价,以获得“垄断利润”。而反方的观点则是“充分竞争形成的市场垄断并不必然导致价格上涨”。
事实证明,反方的意见可能更为正确。价格战每天都在发生,但赢家通吃的现象十分罕见。即便“市场垄断”的“大赢家”出现,价格也不会高于价格战之前的市场平均水平。
因为市场占有率高并不意味着竞争消失了,至少有两种显而易见的潜在竞争因素限制了“赢家”的定价决策:其一来自替代品,现代工业社会的替代能力很强,如果价格上涨到更高的水平,替代品就很可能出现。其二,是来自潜在投资者,如果价格上涨超过了价格战之前的市场平均价格,那么超额利润会吸引新的投资者进场,展开新一轮竞争。
“充分竞争形成的市场垄断并不必然导致价格上涨”的结论也可以完美适用于互联网时代,然而这并不是高枕无忧的理由。互联网时代的技术变化是深刻的,当互联网产业的市场份额集中于少数大企业的后果要比工业时代更为复杂。因为互联网产业产生的不只是可见的经济利润,还有潜在利益巨大的数据信息。“数据垄断”的优势不仅是市场竞争中“人无我有”的垄断优势,还形成了针对消费者个体的信息优势。
互联网有着异常强大的收集数据、整合数据的能力。当数据集中于少数企业手中时,生活在线上的当代人在平台面前无异于裸奔。个体的偏好、习惯都可以成为大企业经营的巨大优势,缺乏数据来源的中小企业很难与之竞争。随着大数据的研究开发越来越成熟,数据红利的差距会越来越显著。照此趋势,充斥着数据垄断的互联网生态恐怕很难容得下新的竞争者出现。
值得注意的是,数据垄断的形成除了企业经营、市场竞争的因素外,也有行政干预在起作用,是市场垄断和行政垄断的复合作用。
行政干预限制竞争,从而导致垄断和垄断利润,是很成熟的理论。比如特许经营的烟草行业。成本几毛钱的香烟定价几十、上百,就是因为政府进行了市场准入、价格限制、税收政策等全方面的管制。再如医药业,很多药品的价格主要是专利费用而不是生产成本,而专利的本质就是由司法系统保障的特许经营权。
导入行政干预的非市场因素会人为地让天平不断地倒向大企业。比如美国FDA的监管享誉世界,然而不断提高的临床试验标准、数以百万计的审批费用,事实上导致了医疗产业的寡头化。
相似的情况不仅在互联网领域发生,而且因为数据垄断带来的额外优势,造成了市场垄断的提速。作为新兴行业的互联网产业,在行业集中度提高的速度方面令人惊骇。传统行业上百年才形成的行业集中度提高,在互联网产业的部分行业中只用了十几年、二十几年就走完了。
这是因为互联网行业不仅存在市场准入、行业监管等行政干预的“传统项目”,还有大量政府公共服务领域的业务外包,这些业务外包本质上就是授予部分互联网企业采集数据信息的特许经营。比如水电费用这样的“零零碎碎”绝非看上去那么无关紧要,大企业独占这些数据,实际上是通过行政手段获得了“数据垄断”的优势。
当然,指出数据垄断的现象并非指责大企业存心不良、有滥用数据的动机,也不是为了阻止政府在公共服务领域购买互联网企业以节省成本和提供民众方便,更不是主张盲目采取粗暴干预市场和企业经营的反垄断。而是希望互联网时代要特别关注数据信息对市场行为的影响,无论是广大消费者,还是互联网企业,以及政府部门,对数据信息的安全性、公共性都要予以充分的重视。开发和利用大数据不应成为少数企业巨头和政府的特权,而是应该在安全有序、保障个人权益的前提下充分实现市场化、公开化。这才是互联网开放、包容、公平精神的体现。
(作者系历史、经济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