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中视觉表达的伦理意识
2020-08-26田相洁
田相洁
中国艺术研究院
关键字:摄影;伦理意识
摄影的诞生改变了人们的观看方式,并逐渐使得视觉观看与表达成为人们表意的主要方式,在视觉的表达与观看中,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关于伦理的意识和探讨。正如苏珊·桑塔格所说“照片是一种观看的语法,更重要的,是一种观看的伦理学。”
照片可以激起良心。对于社会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的关注似乎是纪实摄影师的天职。纪实摄影作为现实的“证据”,揭示了社会生活的真实与不幸,使观者看到少数群体或社会边缘群体所不为人知的困境和苦楚,从而促使观者唤起沉睡的良心,进而推动相关问题的改善。早在十九世纪八十年代,美国摄影家雅各布·里斯关注美国城市化进程中底层劳动力的居住问题,如实拍摄了一系列关于贫民窟的照片,并在报纸上发表,引起了巨大的反响,随后出版了《另一半人是怎样生活的》图文书,再次引发社会各界对于贫民窟问题的讨论,他的照片也引起了纽约市政当局对于社会贫困问题的重视,为解决这些问题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里斯用他的照片唤起了社会良知,激发了民众对于贫民窟居住者的同情与怜悯,并由此改善了他们的生活,可以说是摄影参与社会互动以及大众伦理意识构建的很好的例子。对于纪实摄影来说,用相机唤起公众良心,参与社会社会改造,可能是纪实摄影的意义和价值所在,也是纪实摄影所秉持的人道主义精神的体现。
摄影可以用镜头语言真实地记录社会、反映社会,其作为一种历史文献的记录方式具有不容忽视的社会价值,但另一方面,每当摄影师将相机对准被摄者时,即是意味着对于被摄者的侵犯。桑塔格曾在《论摄影》中简明扼要地总结道“相机的每次使用,都包含一种侵略性。”在此时,关于摄影的伦理道德问题的讨论可能接踵而至。1993年南非自由摄影师凯文·卡特拍摄了一张震撼人心的照片《饥饿的苏丹》,照片中一个瘦小可怜的女孩即将瘫倒在地上,在女孩身后不远处是一只虎视眈眈的秃鹰,似乎随时准备猎食女孩。
图1 《另一半人是怎么生活》
这张照片用强烈的视觉冲击力揭示了苏丹的饥饿问题,获得了普利策新闻奖,同时也因其直面人性而引起巨大的争议,引来了许多关于摄影伦理道德的批判与质疑,许多人批判摄影师不顾女孩生命危险去拍摄照片,踩在女孩的尸体上得到了普利策奖。在突发事件面前,摄影师是应该拍摄还是参与事件救援,在拍与不拍之间,在作为人和摄影师的身份之间,充满了伦理道德的争议。不仅如此,在记录灾难和痛苦事件的时候,怎么去拍,拍哪些画面,用什么影调来表现……整个拍摄的过程都可能带来关于摄影伦理的困惑,是不是如实拍摄,有没有摆拍,是否侵犯了被摄者的肖像权,是否过度消费了观者的同情心……这些都是在拍摄中需要思考的伦理性因素,但这些并没有一个恒定的标准,摄影师也只在其缝隙之间游走,凭着摄影师自身的喜好和个人道德标准自行定夺。
摄影的侵略性不仅会影响被摄者,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摄影师本人心理的入侵,也会对摄影师本人带来伤害。或许凯文·卡特也没有想到过,他所拍摄的《饥饿的苏丹》这张照片给他带了如此多的痛苦和沉重,在获奖两个月后他选择用自杀的方式结束了这场对于摄影师道德的审判。摄影对摄影师心理的入侵,在很多战地摄影师那里都有体现。1965年美国摄影记者埃迪·亚当斯拍摄了战争经典影像《枪毙越共》,照片拍摄了警察当街枪毙越共军官的瞬间,将残暴的射杀行为直接呈现给美国公众,改变了公众对于越战的态度,导致了全国性的反战运动。这张照片从某种意义上改变了历史进程,无疑是成功之作。埃迪·亚当斯也由此获得了普利策奖,但他却拒绝领奖,他认为他所获得的成就是建立在他人痛苦之上的,这使他内心不能平静。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尤其是拍摄战争题材的那些摄影们,唐·麦卡林在拍摄25年战争摄影后,毅然发誓不再拍战争题材;温纳·比肖夫面对战争报道,也曾感到挫折,他在采访时曾说“可以说我不是新闻摄影记者。我无力反抗大报,我的作品就像卖淫,然而我无能为力”;乔治·罗杰在二战结束后,拒绝再拍摄人和表现人与人冲突的照片……相机是一种侵扰武器,在拍摄与被拍摄之间,意味着有伤亡,摄影师作为在场的旁观者身份,记录战争,直面伤痛与死亡,在拍摄人们互相残杀的时候,这种亲身经历所带来的创伤,即使战争结束,在此后伤痛也久久无法痊愈。
在影像的传播与观看过程中也涉及伦理道德的问题。2020年9月,美国加州立法约束了事故现场的拍摄行为。根据最新法案规定,除了处于执法或公众利益目的之外,对事故现场任何未经授权的摄影行为将被视为轻罪,单次处以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此次新法案的修改起因于美国篮球明星科比及其女儿直升机遇难事件中,当地治安官拍摄了坠机现场的照片并上传到网上,此举遭到科比遗孀瓦妮莎的起诉,称其未经授权发布的照片侵犯了遇难者隐私,并对遇难家属造成精神伤害。美国新法案的修订促使人们去思考在摄影大众化的当下,分享和获得图片变得如此便利的时代,影像传播的相关伦理问题。
在影像传播的过程中不仅要考虑是否侵犯被摄者的隐私,还要考虑到照片与文字的组合,避免造成影像片面呈现或有意地歪曲事实。正如约翰·伯格所说“照片是一个交汇之地,在那里拍照的人,被拍的人,看照片的人,以及使用这些照片的人,他们的种种兴趣和利害关系常常是相互矛盾的,这些矛盾既掩盖也强化了摄影图像本身具有的歧义。”由于影像本身的多意性和模糊性,在用影像进行讲述时,需要配以一定的说明性文字进行补充,进行客观完整的说明与传播,减少歧义性解读的可能性,减少误读的可能性。
在影像的观看中也涉及伦理,过度的关于痛苦的灾难的影像的观看,并不会激起人们更多的良心,与此相反的,会造成观者对此的麻木。“感受痛苦是一回事,与拍摄下来的痛苦的影像生活在一起是另一回事,后者不一定会具有强化良心和强化同情的能力。它也可能会腐蚀良心和同情……影像会把人看呆。影像会使人麻木。”关于灾难事件的影像记录,让大家对于悲惨和痛苦的事件有了一定的熟悉程度,不断提高了人们对于残酷照片的心理接受程度的阚值,恐怖的影像于是不再恐怖,而是变得更加普通和熟悉,由此带来了人们对于被压迫、被剥削、饥饿等悲惨事件的麻木和熟视无睹。
约翰·伯格也曾表达过类似的观点,他认为在观看痛苦的照片的时候“我们会被捕获。我们盯着他们看的时候,他人正在受苦的瞬间吞没了我们。我们出离绝望,抑或是出离愤怒。这种绝望使我们徒劳无益地承担着他人的痛苦,而这种愤怒,则要求着行动。我们想要从照片给出的瞬间中逃脱出来,回归自己的生活。但此间的反差在于,我们生活的恢复至于我们方才所见是一种无可救药的充满缺陷的回应。”
摄影的出现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照片在我们的社会中起到各种各样的用途:作为一种证据、作为一种媒介、作为一种社交方式和艺术创作方式等等,我们已经深陷在由图像所制造的拟像世界里,尤其在摄影大众化进一步发展的当下,探讨摄影中的伦理意识显得更为重要,在使用摄影进行表达以及观看时,我们要保持清醒,分清可为和不可为的界限,关注摄影的伦理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