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现代海洋法对斯洛文尼 的重要影响
2020-08-25李爱芹
李爱芹
摘要:斯洛文尼亚是欧洲唯一一个国土涵盖地中海、阿尔卑斯山脉、科斯特地区和潘诺尼亚平原的国家。斯洛文尼亚是一个海洋国家,要向海洋进军,拥抱蓝色文明,就必须要坚决维护海洋权益,为建设一个海洋强国而奋斗。
关键词:斯洛文尼亚;海洋法;权益;公约
现在世界上大部分人口生活在距大海200英里的范围内,与大海密切相关。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资源的逐渐匮乏、环境的污染将人类生存的陆地弄得不堪重荷之时,众多的目光投向了围绕着陆地的海洋。纵观各世界強国没有一个不是海上大国的,当年西班牙就曾凭借其无敌舰队取得了巨额财富;大不列颠的坚船利炮也曾为其打开了通向世界各地的所有门户。毋庸讳言,相信每一个有作为的国家在看到该条历史踪迹时都不会心如止水、无动于衷。呼吁各国努力维护和谐海洋秩序,强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解决海洋领城各种问题和挑战的重要依据,特别是各国的法律和规章应符合公约规定的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内陆国出入海洋自由原则和航行自由原则等,以构建新的和谐的海洋秩序。尤其需要强调的是,缔约国应诚意履行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并以不致构成滥用权利的方式行使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斯洛文尼亚是一个海洋国家,要向海洋进军,拥抱蓝色文明,就必须要坚决维护海洋权益,为建设一个海洋强国而奋斗。
一、现代海洋法的基本内涵
现代海洋法,又称为国际海洋法,是指有关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在各种海域中从事航行、运输、海洋资源利用及开发、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科学考察研究等一系列活动的原则及规则的一个总称。有些国际法学者从另外的角度来分析海洋法,他们认为海洋法绝不应仅仅是一套静态的法律体系,而应该是一个法律应变的过程,抑或是一种暂得其平的法律秩序。其使命就是为了满足各个国家的共同要求,另一方面就是为了满足各个国家的特殊要求。正因如此,所以海洋法就必然地包含着两大类规则:第一类规则,可以被归纳于公海自由规则之下,是基于各国的共同利益或国际社会的利益而形成的;第二类规则,可以被归纳于沿海国主权延伸之下,是基于各国的特殊利益而形成的。
现代海洋法较之传统的海洋法有很大的突破。它不再局限于传统的领海和公海制度范畴,而是涉及世界上所有的国家以及海洋的各个领域。新的海洋法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第三世界的兴起,在发展中国家与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长期较量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在20世纪40年代到70年代特别是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逐步确立下来的。因此,它比旧的海洋法有了较大的进步,它对维护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和各国的正当海洋权益作出了一系列的新规定,打破了旧海洋法片面地有利于少数海洋大国的局面。新的海洋法主要包括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海洋科学考察研究、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海洋争端解决等等一系列规则制度,其内容和范围非常广泛,既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外交和科学技术等领域,又包括平时法和战时法的内容。因此,海洋法作为一门科学,与国际政治、外交、国际关系、军事,社会制度和各国历史紧密相连,与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也是不可分的。海洋法也是一部海洋自然资源法,是国际经济新秩序和国际经济法的主要内容之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表明新的国际海洋秩序正在逐渐形成,也标志着国际海洋法已经发展到一个全新的历史阶段。其中包括斯洛文尼亚在内的广大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最终形成,做出了长期坚持不懈的努力,尤其是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期间,各国团结一致、齐心协力地克服各种障碍和阻力,排除遇到的种种困难,经过长达九年的艰苦卓绝的斗争历程,取得了新的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诞生的伟大胜利。
二、现代海洋法对斯洛文尼亚的重要影响
斯洛文尼亚为前南斯拉夫联邦的加盟共和国,属亚得里亚海沿岸国家,于1991年6月获得了独立地位,主要民族为斯洛文尼亚族,是欧洲唯一一个国土涵盖地中海、阿尔卑斯山脉、科斯特地区和潘诺尼亚平原的国家,其面积仅占地球表面的0.004%不到,但在所有的已知物种中,有超过1%的生物将这里作为它们的家园;在所有陆地及淡水生物中,有超过2%的物种在这里栖息;而且它还拥有欧洲乃至全世界最纯净的饮用水。斯洛文尼亚属于地理不利国,其领海被克罗地亚和意大利的领海所包围。
生命起源于海洋,海洋广袤浩瀚,它有3.6亿多平方公里,约占地球表面积的71%。海洋不仅始终是生命营养的主要来源,而且从目前所发现的最早有记录的历史开始,人们就着手利用海洋来从事商业和贸易往来。斯洛文尼亚也是移栖物种的一个重要的栖息地,其河流、湖泊和海洋是多种水生生物赖以生存和栖息的重要家园。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作为一部影响着二十一世纪世界格局的重要海洋法典,它对世界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包括政治、经济、军事、文化以及空间利用等领域,它已成为现代海洋法律体系的基石,为世界各国普遍信奉和遵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海洋问题的根本大法,是规范和解决所有海洋问题的根本大法,是研究和制订新的国际海洋法律的基础,是调整修改现行海洋法律的依据,也是世界各国制订本国海洋法律体系的一个基本的母法。它的内涵及范围非常丰富、广泛,作为一部重要的关于人类可持续发展的永久性法典,由于其反映了历史发展的潮流,有益于人类的发展和对海洋的公正、公平地利用。它是个无限期条约,没有可以废除或中止的条文,只能随着海洋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完善,关系着人类未来的繁荣与发展。因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立足于保持海洋可持续发展的永久性海洋大法典。也唯有坚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基本规定,斯洛文尼亚才能不被世界所抛弃。所以,我们可以说,海洋法是各国政府通过的一系列习俗、条约和国际协定在海上维持秩序、生产力和和平关系,它是海运商业评论家对经济进行批评的基础;编纂了对国家安全至关重要的航行自由原则;并使各国能够进行养护。
自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签署以来,国际社会对海洋事务越来越重视。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早在1999年在向联合国大会所提交的海洋事务报告中就曾经明确地指出,全球陆地生态系统可为人类提供的经济价值大约为12万亿美元,而海岸带生态系统为人类提供的经济价值却可以高达21万亿美元。两相比较,海洋对全球经济以及整个人类社会的未来发展显而易见地具有更为重要的潜在价值和影响。无可否认,由于公约会直接与各缔约国的切身利益相联系,所以必须同时兼顾到缔结公约的各方,正因如此,我们可以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就是当时存在的各种力量、矛盾和利益相互磨合和不断妥协的一个产物。或许以我们个人今天的眼光去审视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自身仍然存在着某些差强人意的不足之处,但它毕竟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在经过长期的努力和不懈地斗争而得来的胜利成果,它有效地扼制了世界上少数海洋强国所表现出来的海洋霸权主义的丑恶嘴脸和行径,切实维护了绝大多数的海洋沿岸国家在保护、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方面的美好愿望和基本利益。
斯洛文尼亚是一个完全不同于其他前南国家的地方,不仅语言、文化不同,而且人种和宗教信仰也有很大的差别,经济发展水平非常高,是前南国家里收入最高的国家,而且很少有战火的硝烟,签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其具有无比重大的意义和影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作为海洋问题的根本大法,其关系着包括斯洛文尼亚在内的众多国家未来的繁荣和发展,早已成为广大沿海发达国家维护其本国在海洋领域的基本权益、保证所管辖的海域能够得到充分有效开发利用的一项重要的法律手段,也是建立和完善新的国际海洋秩序的必要工具,对于维护整个世界的和平和促进全世界海洋事业的和平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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