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订餐食品安全问题及其法律治理研究
2020-08-20焦琪源石晨王一凡
焦琪源 石晨 王一凡
【摘要】在电子商务盛行的背景下,网络订餐行业兴起。但在其方便快捷的优点下隐藏着诸多隐患,尤其是网络订餐食品安全问题需引起关注。在实践调研了多所南京高校的大学生网络订餐情况后,结合相关文献资料,分析并总结网络订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通过建立完善大数据基础、完善立法、明确第三方平台义务以及通过多种方式维护消费者权益等建议。
【关键词】网络订餐 食品安全 第三方平台 联合监管
一、背景
(一)网络订餐的兴起
据商务部《2017中国餐饮行业发展报告》,2016年餐饮O2O市场规模为2092.4亿元,同比增长29.5%,餐饮百强企业网络销售收入更是猛涨122%,互联网平台饿了么2016年入住餐饮企业达到130万加,日均订单量达750万。[1]据艾瑞公司预测分析,2022年的中国餐饮O2O市场规模将会继续扩大。
(二)大学生成为主力军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6年国民经济和调查公布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每所高校大约有88.6%的学生有网络订餐的消费习惯。无论从大学生下载注册外卖订餐APP的情况来看,还是从大学生群体实际订外卖的频率来看,大学生群体都是外卖消费群体中的“主力军”。
(三)网络订餐食品安全问题严峻
食品安全问题在2014 年的最受关注十大焦点问题中居于首位,俨然成了我们的头等大事,而大量外卖第三方平台的出现让问题更加复杂,使得预防和处理更加困难。目前外卖食品安全存在着一系列问题,比如商家证照不全,无照、假照、异地经营;小作坊垃圾成堆,这些小作坊没有卫生合格证,但却堂而皇之地出现在市面上较有名气的多家外卖网站上,最终损害的是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权......
二、研究方法
主要采用问卷调查法和文献研究法。在此次调研中,小组成员分别前往南京理工大学、南京林业大学、南京邮电大学、南京师范大学等高校,通过发放问卷调查进行调研。问卷调查以各高校大学生为调查对象,采用“一对一”询问方式填写问卷并记录了解的真实情况。最终,共发放调查问卷280份,有效问卷274份。
三、存在问题及分析
结合调查问卷结果和文献等资料,将网络订餐过程中的食品安全问题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现有法律规范不足
将与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整理,发现我国目前的立法体系中虽然对食品安全问题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立足于虚拟网络之上的网络订餐行业涉及范围广、内容复杂、形式多样,现有法律针对性不强、适用依据不统一、不完善,无法实现有效的全面监管。
目前,在网络订餐食品安全领域主要依据的法律为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该法在立法内容和实践中仍然存在不足。首先,立法不足。该法仅在第62、131条规定了外卖平台的审查义务和违法责任,对于涉及的其他主体,比如商家、送餐人员等的义务均没有提及。且关于第62条的审查究竟是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仍存在争议。第二,实体法理想层面与现实相悖。雖该法规定了损害赔偿责任,但更多是损害多少,就赔偿多少。但在现实生活中,并非所有受害者都会积极行使或因举证不易不能行使该请求权。最终导致商家或第三方平台要承担的违法成本远远低于实际上消费者的损害,这违背了立法初衷。
(二)监管模式落后、主体单一
政府监管模式落后。网络订餐如今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占据一席之地,与传统餐饮行业及时转型密不可分。而反观政府食品监管工作,依旧沿袭传统模式,根据上级安排进行集中整治工作,[4]仍然将“发证”作为解决问题的主要方法,未能结合实际情况,灵活运用高科技和市场力量去发展相应的新模式。最终导致执法成本高、效率低下。
监管主体单一。近年来不断曝光的外卖食品安全事件表明,仅靠政府监管已无法满足外卖食品安全的需求,缺乏公众等社会力量的监督是外卖市场混乱的一重大因素。
(三)消费者缺乏食品安全意识
大学生(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薄弱,很少在订餐前主动了解店家经营资质。由于信息不对称,也难以知悉店家实际卫生情况。而即使大学生(消费者)在订餐过程中受到侵害,由于订餐费用低,而维权成本相对较高且证据难以搜集,往往自认倒霉,放弃维权。
(四)外卖平台缺乏合理的审核机制
网络订餐业务复杂,第三方平台对商家的审核作为一道屏障十分重要。然而有些第三方平台为了竞争,故意放松对入驻商家资质的审查。即使平台愿意履责,也因为业务人员法律素质参差不齐,可能被不良经营者提供的假证蒙骗,从而成为履责难的困境。而第三方平台可以顺利的履责的前提,应该建立在合理的审核机制和技术手段之上。
四、提出建议
(一)建立大数据
面对“互联网+”新形势下的网络订餐问题,也应用新大数据手段加以监管,而完善的食品基础数据库是其顺利开展的前提。而较完整的食品基础数据库应该包括电子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信息,以及食品采购、原材料的生长环境等源头信息。另外,应该对以上指标制定统一标准,这样不同地区、不同级别的食药监管部门可以实现数据共享,以免数据碎片化。实现了数据基础,便可以利用技术对平台资质审核的义务作定位。只要第三方平台采取的技术性措施达到特定的法律标准,就认定其履行了审查义务。
(二)完善法律法规
良法是善治的重要保障,政府有效治理的前提是有完善的法律体系。我国目前网络订餐食品安全领域法律的缺失,导致政府实施监管的困难。对此,提出以下完善建议:首先,注重事前监管。利用大数据库建立外卖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机制,进行合理有序的日常监管,将问题扼杀于摇篮之中。第二,增加违法成本,降低维权成本。加大对不良商家、第三方平台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且降低大学生(消费者)维权成本,比如通过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减轻维权负担。最后,细化责任分配。《食品安全法》虽提及对外卖食品的监管,但缺乏具体实施细则,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因此,法律法规应该明确责任分配,对相关条文进行细化落实。
(三)采用联合监管模式
扩大监管主体范围,实现联合共治。结合目前我国网络订餐市场的实际情况,仅靠政府单一主体监管难度高、效率低。因此,应该顺应国情,创新监管模式,建立政府、消费者、行业协会、第三方平台等多主体的多元化监管模式。
(1)政府。政府仍然是监管中的重要主体,鉴于平台被赋予的权力及其对用户的影响,政府对平台的权力进行监督和制衡是很有必要的。
(2)消费者。使信息透明化,开放消费者反馈渠道。首先為了解决消费者与商家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可以采用“明厨亮灶“的方法,将智能摄像机安装到商家后厨,通过平台直播出餐流程,消费者可以借此对食品信息有进一步了解;可以借鉴北京经验,要求入网餐户将相关证照彩色原件扫描、上传,[1]并且第三方平台可以在订餐软件上,专门设置商家经营许可证、工作人员健康证等信息公示的专门板块。建立网上信息反馈机制,使得公民的投诉、建议、意见能够及时迅速地反映到相关部门,以便问题及时解决。同时,公民通过第三方平台反映的问题,监管部门要跟进和监督平台的后续处理情况,以防第三方平台不受不理或懈怠处理问题。
(3)行业协会。成立专业的网络订餐行业协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网络餐饮服务标准,比如明确订餐服务、配送过程和外卖餐具等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对主动提高食品安全标准的网络订餐经营者进行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向消费者发出适当的质量信号。同时也使网络订餐经营者认识到只有通过自身的努力才能获得优厚的回报。
(4)第三方平台。政府赋权平台,更好地促进公私合作监督。第三方平台可以建立明确的商家登记制度和信用信息库,并将信息库的数据及时更新、反馈给相关政府部门。政府监管部门应日常监督,定期抽检信息库的登记信息。要求经营者基本信息有变更应及时报告,对于不符合的商家让其进行补充以及更新。
(四)提高消费者食品安全和维权意识
普及食品安全教育,引导大学生(消费者)在线安全消费。通过媒体、网络、电视公益广告宣传、学校进行食品安全教育、普及有关书籍和法律条文,比如开展食品安全知识竞赛、情景剧等活动、举办法律知识普及讲座、开展有关选修课等等。
参考文献:
[1]中国餐饮行业发展报告[R].上海:商务部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司,2017.
[2]杨红,陈吉才,黄希,李翠柏.大学生群体视角下网络订餐平台食品安全问题分析[J].中国高新区,2018(06):54-55+57.
[3]韩芳.网络外卖食品安全监管探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9(31):170-171.
[4]赵宁,苏玉洁.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多元共治法律机制研究[J].行政科学论坛,2019(06):40-43.
[5]张玉,吴志鹏.电商平台外卖食品安全法律监管问题分析[J].山西农经,2020(03):34-35.
[6]刘柳.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资质审核义务“履行难”困境及大数据实施对策[J].法学论坛,2020,35(02):24-35.
[7]王思月.网络订餐食品安全政府监管问题研究[J].管理观察,2019(27):35-36.
[8]马英娟.建立上海网络食品安全保障机制[J].科学发展,2020(01):85-93.
作者简介:焦琪源(2000-),女,湖北咸宁人,南京农业大学人文学院 2017级法学专业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