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治安承包的正当性及法律规制研究
2020-08-20曾靖贻
曾靖贻
摘 要:治安承包模式是引入行政契约与市场机制,允许市场主体等参与治安管理与防控工作,以缓解公安机关工作压力与行政成本,提升治安管理水平的有效方式。我国治安承包模式运行时间较长,发挥出了积极作用,但依然存在一些典型的问题与不足,需要依靠法律规制来规范其运行。通过完善相关立法、明确承包方式、规范模式运行、强化监管考核等措施,引导治安承包模式规范有序地运行,发挥出积极的作用,全面提升我国社会治安水平,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关键词:治安承包;正当性;法律规制
我国有着庞大的人口数量,且处于快速流动中,社会转型时期矛盾纠纷增加,使得治安工作的展开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一直以来,基层公安机关的工作任务繁重、工作压力较大,影响了社会治安管理的效果。治安承包模式下,将原本由公安机关负责的治安防范与管理工作,对外“承包”出去,引入行政契约与市场机制,实现了治安管理模式的创新,使基层民警的工作压力大大减轻,行政成本得以有效降低,治安防范与管理的成效也有了进步提升。
一、治安承包的正当性
治安承包,可以说是本土化的公私合作,是将治安管理与治安防范的任务,在公私部门进行的重新分配。治安承包的模式在我国由来已久,在大力提倡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背景下,治安承包亦有其正当性。
(一)功能上的合理性
安居乐业、生活稳定是基层群众的美好生活期冀。满足群众的这一要求,需要以完善的社会治安管理与防控运行体系作为保障。基层社会治安秩序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展开,也关系到政府的形象塑造。在严峻的治安形势下,不断增长扩张的治安需求下,繁重的工作任務使得原本负责治安工作的公安机关疲于应对。警务人手有限,短时间内,公安机关又难以实现编制的扩容。此时,能够缓解公安机关治安工作压力,能够完成一定的社会治安防控任务的治安承包模式就有了存在的正当性。治安承包模式在功能上,体现为对违法犯罪的防控功能,正是因为这一功能本身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才使得这一模式有了正当性的理由。
(二)法律上的合法性
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背景下,公安机关以治安承包的方式,与市场主体形成合作关系,也是符合立法的精神与法律的要求的。承包方“代替”公安机关去行使治安管理的“公权力”,这一权力有其来源,也受到相应法律规范的约束,以有效避免公权力的滥用。法律的授权、行政委托及行政助手的规定,使得治安承包中的“承包方”,在行使权力展开治安防控的具体工作时,有了依据,也有了保障。可见,与现行法律的统一性,使得治安承包模式有了正当性。
(三)运行中的有效性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发展,社会公众的观念也在发生转变。在行政管理领域,公众不再仅关注管理的效果,也在考虑管理的成本与收益。良好的治安工作,不仅要有理想的管理成效,而且应该建立在较小的投资基础之上。毫无疑问,治安承包的模式是投资与收益比的最大化。花费较低的成本,引入市场机制,用专业的人去完成专业的工作,缓解行政机关的工作压力,又能够极大地提高治安防控的成效。实践中,我国各地已有治安承包模式在运行,也的确取得了理想的治安防控效果,有效降低了违法犯罪率,实现了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也获得了群众的认可和支持。
二、治安承包的法律规制
尽管治安承包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在实践中也发挥出了积极作用,有效实现了治安防控的目标。但与此同时,治安承包模式运行下,也带来了一些问题。权力如何规制、承包主体如何选择、运作运行如何有序、监管如何落实等一系列难题亟待得到解答。要确保治安承包规范有序地运行,需要采取必要措施对这一模式进行法律规制,以规避其缺陷,引导其发展,发挥其作用。
(一)完善治安承包的立法
治安承包模式在运行的过程中,屡遭质疑、屡出问题,究其根本,是因为我国现阶段并无关于这一模式的明确立法规定。因此这一模式的运行也只能在已有的法律中寻找依据,难免会存在针对性不强、说服力不强的问题。基于此,我国应该要在立法中对治安承包模式作出明确的规定,肯定这一模式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完善与之相关的各项具体规定,为实践中具体操作的展开提供法律依据、奠定法律基础。
在立法中需要明确治安承包的主体资格和确立程序。选择合适的主体,是治安承包模式得以运行的关键。公安机关应该选择哪一类型的主体展开治安管理合作,以及应该如何明确承包主体的资质条件等,都是需要在立法中予以明确的。考虑到我国复杂的治安防控及管理形势,可以允许组织及个人等主体成为治安承包的主体,与公安机关形成合作关系。因治安防控与管理工作的特殊性,对承包方也应该有资质的要求。例如,如果承包方是组织机构,要符合受委托组织的立法要求,也应该要有健全完善的内部管理章程,有对应的工作保障制度等。在程序方面,应该要完善承包方的筛选流程,依靠完善的程序,来避免在治安承包中出现各类腐败现象。完善的流程,明确的资质要求,从源头上筛选符合条件的承包方,实现与公安机关的高效合作,为治安承包模式的运行奠定良好基础。
(二)明确治安承包的方式
治安承包工作的性质和内容存在差异,因此在承包方式上也应该要体现出不同。治安防范事务,并不涉及治安巡逻和盘查,危险系数较小,对承包方的要求也偏低,因此在承包的方式上,可以相对开放和灵活。公安机关可以适当让渡部分权力,使更多的社会主体可以参与到治安防范之中,共同构建形成全社会参与的治安防范体系,提高社会公众的治安防范意识。
治安管理事务,涉及到治安巡逻和盘查工作任务,危险性高、专业度也比较高,需要承包方有相应的资质。在承包方式上,则可以以行政委托的方式来进行。负责发包的只能是行使公权力的公安机关,且工作的内容只能是非强制性的治安管理事务和治安巡逻工作。因公安机关工作任务较多,其中有大量的具有强制性的治安处罚、治安强制措施等,这些工作是不能够对外发包的,以免出现公权力被滥用的现象,严重损害公安机关的形象,也会侵害广大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治安管理工作毕竟是专业的工作,需要公安机关作出筛选,选择其中可以向外发包的工作内容,实现与私领域的合作与衔接。
(三)规范治安承包的运行
选定承包方之后,发包方要与承包方形成承包合同,以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约定,便于合作的顺利展开。法律方面应该要对承包合同的形式和内容作出规定,以免出现权利义务的不均衡现象,导致一方主体的利益受损。例如,承包方在发现犯罪嫌疑人时,不能代替公安机关来作出处罚,只能将其交由公安机关来处理,以免影响正常的执法工作,以及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此外,公安机关作为发包方,必须始终是治安管理与治安防范的主体,任何时候都应该要积极主动地完成工作任务,履行职责,同时也要对承包方的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管。双方应该在合同中明确作出规定,一旦出现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情形,也应该有相应的惩戒措施,以督促各方主体严格依照承包合同的要求来履行义务、行使权利。通过治安承包合同的优化完善,对双方形成约束,使整个治安承包模式都能在规范、有序下运行,确保治安工作高效的展开,切实维护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强化治安承包的考核
發包方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实现治安承包模式的运行后,发包方也应该要采取积极措施,对治安承包活动进行考核与评估。通过考核与评估,既是检验承包方的工作成效,也是对承包方的督促和引导,更是为了有效地防范在治安承包中出现贪腐现象,损害公私利益。
考核方式上,要有发包方对承包方的监管与考核,也应该要有承包方的主动汇报,从而实现考核的互动性,提高考核的有效性。对于在工作展开时取得的成绩,发现的问题,存在的不足等,承包方应该积极与发包方沟通,便于发包方结合工作中的问题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优化与完善。此外,在考核评估的标准上,要体现出多元性。不能仅以发案率及抓捕的犯罪人数来对承包方的工作进行评判,而是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从整体上、宏观上衡量承包方的工作成效。要积极与广大基层群众互动沟通,了解群众对治安管理与防范工作的满意度,从而从侧面来了解承包方的工作情况,以便于形成科学合理的判断,实现对承包方工作成果的检验。对于承包方在工作中存在的欠缺,应该由发包方与其进行积极沟通,便于承包方改进优化,提升工作的效率质量,真正地发挥出治安承包模式的作用。
三、结语
治安承包模式,是在治安防控与管理领域的公私合作,是资源的合理配置,是化解社会治安工作难题的有效路径,也是与政府治理模式改革下相契合的运行模式。治安承包的存在有其正当性,功能上的合理性、法律上的合法性以及运行中的有效性,都表明了这一模式不仅有存在的价值,也与法律的精神原则相统一,是适合我国的治安管理与防控模式。尽管治安承包有存在的正当性,但这一模式在实务运行中依然暴露出不少问题,依然有争议和困惑。因此,可以采取必要的优化措施,通过完善相关立法、明确承包方式、规范模式运行、强化监管考核等措施,引导治安承包模式规范有序的运行,发挥出积极的作用,全面提升我国社会治安水平,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参考文献:
[1]蔡金荣.治安承包再思考——法理阐释、制度依托与行为规范[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1-7.
[2]陈军.公私合作行为的行政法实证分析——以“治安承包”为中心考察[J].政法学刊,2010(3):99-104.
[3]魏莲芳.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视域下个体治安承包的正当性及法律规制[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7(2):20-26
[4]李雅囡.治安承包的正当性论证与规范化进阶[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026(2):2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