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信朋友圈吐槽商家是否侵权
2020-08-19
新传奇 2020年31期
近日,四川成都市民蔡某夫妻发现其在建材店订购的几扇门不是合同约定的品牌,遂要求商家3倍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后,蔡某夫妻找来当地电视台曝光商家的行为,并在微信朋友圈、业主群“吐槽”商家。
2019年7月,该商家以名誉权纠纷将蔡某夫妻起诉至法院,要求蔡某夫妻立即停止對该店名誉诋毁及传播的侵权行为,删除发布的内容,在相应传播平台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损失5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蔡某夫妻的行为均属正当维权行为。该商家要求二人承担名誉侵权责任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承办该案的法官姜波介绍,本案中,首先,蔡某夫妻向相关部门举报并向电视台提供线索接受采访报道的行为,属于正当的维权行为,不属于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其次,蔡某夫妻在微信朋友圈、业主群中虽发表了一些言论,但其发表的言论系对商家的产品质量、服务质量进行的批评、评论,该言论没有过激和侮辱性语言,二人并未通过恶意歪曲事实以达到诽谤或诋毁该商家名誉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
法官提醒,随着新媒体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通过网络表达自己的情感及诉求。公民在网络空间进行社会活动的同时,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如果的确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国消费者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