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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躲路坑,驾驶人车祸死亡该谁负责

2020-08-19

新传奇 2020年31期
关键词:巴彦淖尔侵权人管护

近期,内蒙古巴彦淖尔前旗法院民一庭受理了一起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2019年5月22日,受害人王某驾驶二轮电动车为了躲避未恢复沥青路面的挖坑时,与左后方同向行驶的弓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9年6月10日,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乌拉特前旗大队出具两车同等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王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侵权人某城建队、发电厂、某城投公司承担其对城市道路挖掘、管护、修复不及时,造成王某避坑引发车祸死亡全部责任的30%连带赔偿责任。

经审理,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协议,被告某城建队补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0000元,某发电厂补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50000元,被告某城投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減轻侵权人的责任。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因发电厂对其管理的供热管网破裂进行挖掘后不及时管护、修复,并且没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造成王某避坑引发的交通事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驾驶非机动车上路行驶,未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未在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疏忽大意,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未在确保安全原则下同行,因此王某在本案中承担了主要责任。

(光明网202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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