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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保护国际合作中的联合申遗研究*

2020-08-19马千里

文化遗产 2020年4期
关键词:教科文组织缔约国名录

马千里 顾 媛

近十几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下文简称“非遗”)保护在世界大多数国家逐渐成为一项文化治理实践。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下简称“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以下简称“《公约》”) 的出台奠定了世界范围内非遗保护的基本框架与宏观机制。2003年《公约》借鉴了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以下简称“《世遗公约》”)的遗产名录机制,建立了包括“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以下简称“代表作名录”)“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下简称“急需保护名录”)“优秀保护实践名册”和国际援助的非遗保护四重国际合作机制。(1)朝戈金:《“一带一路”话语体系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西北民族研究》2017年第3期。《公约》将国际合作作为非遗保护的核心工作之一,对代表作名录项目的联合申报(以下简称“联合申遗”)尤为倡导。教科文组织政府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积极鼓励缔约国就不同社区、群体和个人共有的文化事象提出联合申遗,以促进不同文化和社区之间的对话,从而实现不同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相互欣赏,相互尊重的目的。(2)数据来源于教科文组织官网:https://ich.unesco.org/fr/00011?type=00002#tabs, 访问日期:2020年4月30日。

联合申遗虽然得到了教科文组织的提倡,但是截止2020年4月,联合申遗项目只占教科文组织非遗名录和名册项目总数的8%(549个申报项目中仅有44个联合申遗项目)。(3)UNESCO.Aide-Mémoire for Completing a Nomination to The List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 Need of Urgent Safeguarding:For 2016 and Later Nominations, https://ich.unesco.org/doc/src/ICH-01-2016_aide-mémoire-EN.doc, para.33, 访问日期:2020年4月30日。国内外关于联合申遗的研究则大多借助具体案例,阐述联合申遗对区域合作的促进作用以及所面临的挑战。就国内研究而言,“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引起了关于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合作的进一步思考。张翠霞与朱刚都曾分析过“一带一路”倡议与非遗保护的内在联系,并都认为“一带一路”倡议的原则和目标与《公约》精神及非遗保护目标具有内在一致性。“一带一路”倡导的“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理念与教科文组织强调的非遗为全人类共享的特性实质上是一致的(4)朱刚:《“一带一路”倡议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合作》,《西北民族研究》2017年第3期。,同时“一带一路”倡议所秉持的“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理念,以及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的目标可以为世界各国非遗保护及国际合作注入新的活力。(5)张翠霞:《“一带一路”倡议下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思考》,《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9年第2期。在我国参与全球文化治理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拓展的背景下,学界对包括联合申遗在内的非遗保护国际合作的重要性形成了一定的共识,但对联合申遗的有关案例进行分析的成果并不多见,就联合申遗实践所提出的对策建议则更少。

非遗存续力的强弱一般与非遗持有者和实践者的活跃程度直接相关,非遗存续力的维持需要非遗持有者和实践者在代际传承中发挥作用。《公约》以社区为中心的方法论为包括联合申遗在内的国际合作提供了更大的可能性。“猎鹰训练术”和“诺鲁孜节”等联合申遗案例体现了联合申遗在促进超越国家和民族地域的文化认同方面的推动作用。然而相比独立申报,联合申遗面临着更多的挑战。除了在申报过程中的协调工作较为复杂,以及人力和经费等方面有更高的要求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后其具体保护措施的实施也有较大的难度。以沙士木卡姆音乐的联合申遗为例,有关的历史遗留问题和国家政治权利之争都令国际合作,以及后续的具体保护措施难以落实。(6)朱刚:《“一带一路”倡议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合作》。下文将结合教科文组织的相关文件和国内外的有关研究成果,对国际法律文书对国际合作与联合申遗的表述、联合申遗的现实基础、《公约》框架下的联合申遗机制,以及所面临的挑战进行梳理和分析,为探索联合申遗的有效实施路径搭建分析框架。

一、国际法律文书对国际 合作与联合申遗的表述

国际合作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联合国宪章》的基本原则之一。《宪章》第一章第一条第三款对联合国在促成国际合作方面的宗旨进行了表述,即“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7)见联合国中文网站:https://www.un.org/zh/sections/un-charter/chapter-i/index.html,访问日期:2020年4月30日。国际合作强调的不仅仅是经济上的合作共赢,文化上的合作更利于双方的相互理解、欣赏和尊重,从而促进世界和平目标的实现。

国际合作在《公约》的第四项主旨中得到了强调,即“开展国际合作及提供国际援助”。公约第19 条规定:“在本公约中,国际合作主要是交流信息和经验,采取共同的行动,以及建立援助缔约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机制;在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及其习惯法和习俗的情况下,缔约国承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符合人类的整体利益,保证为此目的在双边、分地区、地区和国际各级开展合作。”(8)教科文组织文化部门活态遗产科: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基本文件,教科文组织出版,2018年,第11页。此项条款为非遗保护国际合作提供了指导方向。

委员会制定的《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操作指南》”)细化了国际合作的具体操作,提出了联合申遗的选项。从2018年至今共有六版《操作指南》问世,2018版为最新版本。2008年的第一版第1.1条第3款提出:“如果遗产项目存在于一个以上的缔约国领土之上,则鼓励相关缔约国联合提交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多国申报材料。”(9)UNESCO.Operational Directiv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June 2008), https://ich.unesco.org/doc/src/ICH-Operational_Directives-2.GA-EN.pdf,访问日期:2020年4月30日。2010 年第二版的《操作指南》又对此进行了细化,增添了一项:“委员会鼓励提交处于地理上非毗邻地区缔约国共同开展的计划、项目和活动。缔约国的这些推荐可单独或联合提交。缔约国的国际援助申请可由两个或多个缔约国向委员会联合提交。”(10)UNESCO.《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2010年6月22日至24日) , https://ich.unesco.org/doc/src/ICH-Operational_Directives-3.GA-ZH.doc,访问日期:2020年4月30日。第二版的《操作指南》对联合申遗的原则做了进一步的解释,不仅仅是地理上毗邻的国家之间,非邻国之间联合申遗也是被鼓励的。为了进一步推动联合申遗的实施,委员会又于 2012 年 12 月专门通过了“鼓励多国联合申遗信息分享机制”(Mechanism for sharing information to encourage multinational nominations )。委员会成员参考1972年《世遗公约》提出的预备名单机制,制定了信息分享机制,即缔约国可以在教科文组织《公约》网站上表明联合申遗的意图,委员会按照实际情况鼓励多国联合申遗。(11)UNESCO.Mechanism for sharing information to encourage multinational nominations,https://unesdoc.une sco.org/ark:/48223/pf0000246041?posInSet=1&queryId=9ca50227-288e-49fe-99dd-aac5caf4d5d1,访问日期:2020年4月30日。截止2020年,在两项名录和一项名册中已有 44 项联合申遗项目,占现有项目总量 ( 549项) 的8%,共涉及 83 个国家,相比2016年的6.9%已有一定进步。(12)数据来源于教科文组织官网:https://ich.unesco.org/fr/00011?type=00002#tabs,访问日期:2020年4月30日。

通过梳理国际法律文书的有关表述,我们可以发现,促成国际合作是联合国的宗旨之一,其目的在于解决包括文化问题在内的各项国际问题,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教科文组织则提倡从信息与经验交流,采取共同行动,以及建立援助国保护非遗工作机制等方面实施非遗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操作指南》对联合申遗的具体方式进行了说明,同时委员会通过制定信息分享机制从实际操作的层面促进联合申遗。总之,联合申遗作为非遗保护国际合作的重要形式,也是实现联合国宗旨的路径之一。除了上述国际层面的信息分享机制,联合申遗的实施与推广也与有关缔约国所共享的非遗项目的存续状况直接相关。这也就形成了联合申遗的现实基础。

二、多国共享的非遗—— 联合申遗的现实基础

与自然遗产和其他形式的文化遗产相比,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人及人的活动息息相关,属于活态遗产。人的存在是非遗存在的前提。换言之,非遗的创造和再创造是由相关的社区、群体和个人决定的,非遗项目的确认和确定也应由其做出。在现实中,构成非遗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往往以特定的形式出现在多个国家的领土上。作为非遗持有者与实践者的社区、群体或个人往往生活在国界线的两边。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地理或历史的原因,边界将两边的相关社区分开,造成了跨国界共享非遗的现象。(13)UNESCO.Mechanism for sharing information to encourage multinational nominations,https://unesdoc.unesco.org/ark:/48223/pf0000246041?posInSet=1&queryId=9ca50227-288e-49fe-99dd-aac5caf4d5d1,访问日期:2020年4月30日。

以塞内加尔和冈比亚为例,位于非洲西部的塞内加尔北接毛里塔尼亚,东邻马里,南接几内亚和几内亚比绍,西临佛得角群岛,但是最引人注目的当属冈比亚的地理位置。冈比亚深入塞内加尔腹地,狭长的国土将塞内加尔的中西部地区割裂开来。有人曾形象地将冈比亚比作插入塞内加尔腹部的一把匕首。这种特殊的国界划分是当年英法殖民势力争夺冈比亚河流域地区的后果。尽管如此,曼丁哥人的民族传统依旧为生活在两个国家的民众所共享,例如冈比亚和塞内加尔联合申遗的代表作名录项目曼丁哥人的成年礼。年轻人在成年礼期间学习集体的行为准则,了解本部族的特性,学习和植物有关的知识和医药的价值,并操练打猎的技巧。该传统实践有利于社会凝聚力的形成,有利于复杂知识和习俗的传播和教授,体现了曼丁哥人的文化特性。(14)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坎科冉或曼丁成人礼,http://www.ihchina.cn/Article/Index/detail?id=11711,访问日期:2020年4月30日。目前,类似的跨境民族共有的传统实践在非洲大陆还大量存在。

事实上,非遗的共有现象不仅发生在邻国之间,按照教科文组织以社区为中心的核心理念,即使遗产持有社区和群体分布在不相毗邻的领土上,也应该将其认定为拥有该项非遗的“文化共同体”(cultural community), 进而从整体上考虑该遗产项目对各地持有社区的文化意义和社会功能。(15)朱刚:《一带一路”倡议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合作》。换言之,文化遗产的保护应遵从完整性原则,即完整地保护文化遗产的所有形式与内涵及其所处的自然与人文环境。(16)王云霞、张蕊:《“一带一路”倡议下文化遗产国际区域合作的法律思考》,《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在2016年度急需保护名录的申报指南中,委员会特设的咨询机构重申了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即有关的非遗项目及其所涉及的社区没有得到很好的界定。对此,委员会的附属机构认为必须明确社区的定义,即社区不仅应包括直接参与非遗的确认和传播的社区,还应包括欣赏、观察和参与该遗产实践的更为广泛的人群。所有构成该文化认同的人都应属于该社区。(17)UNESCO Aide-Mémoire for Completing a Nomination to The List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 Need of Urgent Safeguarding:For 2016 and Later Nominations, https://ich.unesco.org/doc/src/ICH-01-2016_aide-mémoire-EN.doc, para.23, 访问日期:2020年4月30日。

由德国、沙特和蒙古国等18个国家联合申遗的猎鹰训练术( Falconry) 项目打破了人们对社区的习惯性认知,拓宽了具体非遗项目所对应的“社区”的外延。该项目于2016年正式列入代表作名录。事实上,许多国家都存在这一实践,虽然在使用的设备等一些方面不尽相同,但训练猎鹰的方法依然相似。审查机构和委员会认为,通过猎鹰训练可以建立起与往昔的联系,尤其对于某些群体而言更是如此,因为该实践是其所剩无几的、与自然环境和传统文化相关联的文化传统之一。(18)UNESCO.https://ich.unesco.org/en/RL/falconry-a-living-human-heritage-01209,访问日期:2020年4月30日。基于相似的情感和价值观,横跨18个国家疆土的猎鹰群体成为共享该项实践的整体。从《公约》社区为中心的核心理念出发,非遗保护能否取得最佳的效果取决于社区的参与程度。尽管在现实中往往存在非遗持有社区在地理上的分隔,但在可能的情况下,所有有关社区都有必要参与其遗产的申报,以保证和扩大社区参与的程度,从而提高对非遗及社区之间相互欣赏的重要性的意识。《公约》社区为中心的核心理念因而在很大程度上成为联合申遗背后的理论基础。

三、联合申遗的工作机制

2003年《公约》 的出台奠定了国际层面非遗保护的基本框架。非遗保护的具体落实依靠缔约国的实际操作来完成。截止2020年4月,共有178个国家成为《公约》的缔约国。在国家层面,缔约国有义务通过确认、建档、研究、保存、保护、宣扬、弘扬、传承(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等九个方面确保领土上的非遗受到保护,同时缔约国应保证社区、群体与个人最大程度地参与非遗保护活动,并吸收他们积极参与有关管理,使非遗在社会中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19)《公约》第2.3条指出:“‘保护’指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各种措施,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第三章“在国家一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第十五条指出:“缔约国在开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时,应努力确保创造、延续和传承这种遗产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的最大限度的参与,并吸收他们积极地参与有关的管理。” 参见教科文组织文化部门活态遗产科: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基本文件,第6、10页。在国际层面,教科文组织通过上述的非遗保护四重国际合作机制(两个名录的申报、一个名册的遴选和国际援助的申请)来实现《公约》的四项宗旨,即: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尊重有关社区、群体或个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地方、国家和国际一级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相互鉴赏的重要性的意识;开展国际合作及提供国际援助。(20)教科文组织文化部门活态遗产科: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基本文件,第5页。

就代表作和急需保护名录项目的申报而言,缔约国应在相关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的参与下开展申报材料的准备工作。在每年的 3 月 31 日前,缔约国应将申报材料递交教科文组织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秘书处进行登记并审查材料是否完整,必要时要求缔约国补充材料。形式审查合格后,由审查机构评估两个国际名录的申报、一个国际名册的推荐和国际援助的申请是否符合标准,并在下一年度的6月向委员会提交审查报告,就是否通过项目提出建议,以便委员会做出最终决定。此外,秘书处将向委员会转交一份综述,包括所有申报的项目,计划、项目和活动推荐,国际援助申请,以及摘要和审查报告。申报材料和审查报告也将提供给缔约国供其查阅。最后,委员会在年底召开的常会上决定是否将某一遗产项目列入代表作名录或急需保护名录。(21)教科文组织文化部门活态遗产科: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基本文件,第34页。

由于缔约国申报热情高涨,庞大的申报数量使得秘书处和审查机构不堪重负。为解决这一问题,委员会可按照可用的资源和评审能力,提前两年确定下两个周期内可处理的申报材料数量,对申报名额做相应的约束。2018年版的《操作指南》就委员会对申报材料的评审进行了规定:委员会应尽最大可能评审每个申报国的至少一份申报材料,且优先考虑的项目类型即包括了多国联合申报的非遗项目。(22)教科文组织文化部门活态遗产科: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基本文件,第31页。在申报项目数量有限的条件下,教科文组织决定联合申遗的项目不占申报名额。实际上,当申报项目涉及跨国跨境文化的共享时,相关的敏感问题可能导致国家间的误解而不是合作。针对这种情况,申报表中明确指出,申报国应提交该国领土内的文化事象的情况,同时承认在其领土外存在相同或类似的非遗项目。申请国不应提及此类非遗项目在其领土以外的存续力,也不应将其他国家的保护工作列为其特点。(23)UNESCO Liste représentative du patrimoine culturel immatériel de l’Humanité,https://ich.unesco.org/doc/src/ICH-02-2021-FR.doc,访问日期:2020年4月30日。此外,申请国不应以可能导致误解或削弱各国人民相互尊重的方式来描述其他国家为保护非遗所做的努力,或提及其他国家的做法和活动。(24)UNESCO Aide-Mémoire for Completing a Nomination to The List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 Need of Urgent Safeguarding:For 2016 and Later Nominations,https://ich.unesco.org/doc/src/ICH-01-2016_aide-mémoire-EN.doc, para.39,访问日期:2020年4月30日。总之,委员会尽量避免对跨国间文化事象的不当表述所导致的缔约国之间的误解,在此基础上大力提倡联合申遗。

由此可见,联合申遗作为一项高度程序化与行政化的保护实践,事实上还为一些缔约国增加列入名录的非遗项目数量新开辟了一条路径,从而增强了不少缔约国联合申遗的动力。尽管如此,联合申遗在实施的层面还面临不少挑战,当然也出现了一些有参考借鉴价值的经验。

四、联合申遗存在的问题

(一)现有非遗保护法律文书的约束力不足

基于教科文组织实现人类普遍文化权利,促进文化多样性的理念,《公约》的出台为非遗保护提供了指导性框架。作为非遗保护理念的推广者,教科文组织在推进世界范围内的非遗保护实践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正如张翠霞所言,教科文组织不是世界政府,没有强制力去保证缔约国百分之百地完成《公约》以及其他协议的内容。《公约》缔约国所达成的非遗保护协议也属于不具有强大法律约束力的软性协定,而这种软性法律的特性导致缔约国在国际合作与国际援助、其国内对非遗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颁布,以及相关管理机构的设置批准等方面面临着诸多挑战。(25)张翠霞:《“一带一路”倡议下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思考》。

(二)缔约国对《公约》框架下的国际合作机制利用不足

除去前期的合作机制不具强制力以及现有的非遗保护法律文书存在约束力不足的问题以外,不少缔约国对《公约》国际合作机制的利用也不尽完善。未列入或者正在申请和准备申请的跨国性遗产项目往往没有充分借鉴《公约》的国际合作机制,没有设立稳定的合作机构和制定具体的保护方案,这使得国际区域合作难以顺利开展。就现有不少国家间的合作协议的内容来看,也未能在现有基础上充分利用和拓展《公约》国际合作的机制,实现更具实质性与深层次的区域合作。(26)王云霞、张蕊:《“一带一路”倡议下文化遗产国际区域合作的法律思考》。

教科文组织两类非遗名录项目的申报主体只能是该非遗项目所在的缔约国。尽管申报需要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尽可能广泛的参与,但每个国家对其邻国主权的尊重限制了居住在其领土以外的社区成员的参与。即使来自不同国家的社区成员希望进行联合申遗,但他们可能无法平等地接触各自的国家当局,而且由于在不同的体制和政策背景下运作,有关国家可能没有相关部门专门保护和管理共有的非遗。(27)UNESCO Mechanism for sharing information to encourage multinational nominations,https://unesdoc.unesco.org/ark:/48223/pf0000246041?posInSet=1&queryId=9ca50227-288e-49fe-99dd-aac5caf4d5d1,访问日期:2020年4月30日。换言之,虽然社区参与是非遗保护的根本性原则,但非遗项目在确定、申报和其他保护措施的实施方面仍然严重依赖于国家层面的行为。此外,一国范围内不同民族文化重要性的差异往往也限制了合作计划的实施。例如在A国作为主流文化的传统实践在B国可能处于边缘地位。这种情况大大降低了两国合作的可能性。(28)Sangmee Bak.“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among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s: Implications of UNESCO Lists in Anthropological Perspective”, In Asian Journal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tudies,Vol.3, No.1, 2015.同时,不具强制力的软性协定使得合作效果大打折扣。

(三)缔约国对所谓“文化主权”的争夺

联合申遗除了合作机制的不成熟之外,其最大的挑战便是缔约国对“文化主权”的争夺。尽管教科文组织通过《公约》设立代表作名录的主要目的在于扩大非遗的影响,提高对其重要意义的认识和从尊重文化多样性的角度促进对话,但对不少缔约国而言,本国的非遗项目列入代表作名录更是通过文化输出来增强本国文化影响力的契机。非遗项目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一国“文化主权”的象征。除此之外,申遗成功能为旅游业等产业带来经济收益往往也是缔约国申遗的重要动机。基于各缔约国的利益诉求,非遗保护方面的国际博弈愈发激烈。

“文化主权”之争严重影响了有关的国际合作。2004年韩国“江陵端午祭”的申遗计划引起了中韩双方媒体和民间层面的热议。我国不少媒体和个人认为端午节起源于中国,韩国独立申报端午节的行为侵犯了我国的文化主权。(30)陈连山:《从端午节争端看中韩两国的文化冲突》,《民间文化论坛》2011年第3期。2004年,我国的几位民俗学者在韩国参观了江陵端午祭之后,发现韩国江陵端午祭与中国端午节的活动内容与文化内涵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仪式中所祭祀的对象是他们信仰中的神话人物;祭祀所持礼仪具有明显的江陵地方特色:尤其风物游艺,更表达出他们代代相传的文化底蕴”。(31)贺学君:《韩国江陵端午祭考察》,《民族遗产》(辑刊)2008年。2005年,韩国江陵端午祭被教科文组织正式列入“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并于2008年被转入代表作名录。中国的端午节也于2009年列入同一名录。由于分属两项不同的传统文化实践,韩国江陵端午祭的申遗成功并不影响中国端午节申报教科文组织非遗名录。事实上,起源于古代中国的端午节已传播到亚洲的不少国家。在与当地文化传统互动的过程中,同源的文化传统加入了当地的社会文化因素,从而形成了同源不同形的文化事象。《多国共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战略探析—— 以中秋节为例》一文曾这样定义多国共有的非遗项目 :“它是指存在于不同国家或地区 ,相关性程度高或宗源相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32)林龙飞、黄光辉、王艳:《多国共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战略探析——以中秋节为例》,《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第4期。然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申请表》中却明确标注,申报文件不必详细说明申报事象的历史、起源或有关的古代遗物。(33)UNESCO Liste représentative du patrimoine culturel immatériel de l’Humanité,https://ich.unesco.org/doc/src/ICH-02-2021-FR.doc,访问日期:2020年4月30日。对此,韩国学者朴相美曾表示,将形式上的相似作为认定共同遗产的首要标准很可能会导致忽略文化背景的重要性。在教科文组织的非遗保护计划中,文化的所有权、起源和文化元素的原型在一定程度上未能得到足够的重视,或者说对共有文化事象的定义尚未成熟。(34)Sangmee Bak.“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among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s: Implications of UNESCO Lists in Anthropological Perspective”.

实际上,传统文化实践在传承与传播的过程中完全可能发生流变,而这种流变与当代民族国家语境下对“文化主权”的诉求以及教科文组织话语体系下的申遗机制发生综合作用之后,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两国民众间对于具体非遗项目在确认上的分歧。

端午节和端午祭本来可以成为中韩两国在联合申遗方面进行合作的机会,或者至少能够增强两国民众对于文化多样性的感性认识,但却因对“文化主权”的争夺在民间产生了误解与矛盾。相比之下,我国和蒙古国联合申遗的成功同样值得思考。2009 年我国单独申报的“蒙古族呼麦艺术”成功列入代表作名录后,蒙古国国内媒体和部分民众也曾认为中国抢占其非遗,产生了误解和不满。针对这一情况,我国及时通过相关途径向蒙方介绍《公约》和申报代表作名录的相关规定,阐明中国申报“蒙古族呼麦艺术”符合《公约》精神和代表作名录的评审标准,表示中方愿与蒙方建立非遗联合申遗和保护工作机制。经过多次沟通,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蒙古国教育文化科学部关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合作谅解备忘录》,随后两国就非遗保护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此次中国的主动解释为中蒙联合申遗“蒙古族长调民歌”打下了基础。(35)《全面开展非遗国际合作 践行国际层面履约责任》,《中国文化报》2011年5月26日第2版。对比之下不难发现,冲突的发生需要双方有效的沟通。我国在蒙古国媒体和部分民众误解后主动解释,主动寻求合作,从而为以后的联合申遗创造了可能性。在误解和矛盾产生后,有关方面主动的沟通和交流对于国际合作机制的维系和发展至关重要。

中韩端午之争并不是个例,作为“文化主权”象征的非遗存在被民族化和国家化的可能性。朝戈金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从学理到实践》一文中表达过非遗是全人类共享的遗产这样的观点:“人类的自然和文化遗产,都会标明项目所从属的国家和民族等,只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强调特定国家或民族的‘专属’或‘持有’,而是强调它们是‘人类的’代表作。”(36)朝戈金:《非物质文化遗产:从学理到实践》,《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2期。一些缔约国对非遗全人类性的理解不足阻碍了联合申遗乃至国际合作的开展,主动沟通的缺乏同样不利于联合实施相关的非遗保护措施。从这个角度看,除了政府组织可主动与相关国家沟通之外,有关的社会组织、学者或社会活动家或可发挥其在专业领域的实践或组织协调优势,在缔约国之间就联合申遗或消除误解等事宜发挥联络、沟通与协调等作用,正如国际干石组织在“干石墙艺术:知识和技术”项目的联合申遗中所起到的作用那样。

结 语

非遗作为一种活态遗产,其保护面临诸多挑战。教科文组织希望通过《公约》建立非遗保护的基本框架,倡导缔约国的实际参与,以提高人类社会对非遗重要性的认识。国际合作是非遗保护的宗旨之一。代表作名录、急需保护名录、优秀实践名册和国际援助共同构成了非遗保护的四重国际合作机制。

尽管教科文组织鼓励国际合作,但由于相关机制的不成熟和有关的国际合作协议强制性不足,国际合作的实施效果从总体上看尚有较大的提升空间。联合申遗作为非遗保护最常见的合作方式,体现了《公约》以社区为中心的核心理念,强调了社区的完整性,从整体上关照了遗产项目对于各地传承社区的文化意义和社会功能。《联合国宪章》《公约》及其《操作指南》等国际法律文书为联合申遗提供了法律支持。尽管如此,联合申遗在实际操作中仍面临诸多困难,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首先,联合申遗机制的不完善不利于相关合作的开展,即使跨境社区成员有意联合,但由于国家主权限制和机制不完整的问题,双方进行沟通的难度依然较大,实现合作的难度更大;其次,由于列入代表作名录对于相关非遗项目往往有着潜在的经济价值,对于有关的缔约国而言有着文化外交层面的价值,申遗的竞争趋于激烈,一些缔约国对非遗“全人类性”理解的不足导致“文化主权”方面的纠纷时有发生。这些因素均不利于联合申遗的开展。

鉴于《公约》提倡以社区为中心的保护理念,那么对社区的定义有必要突破地理界限,拓宽社区范围,坚持非遗保护的整体性原则,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加强社区间的沟通合作,以促进联合申遗与联合保护。为拓宽社区的范围,对于相同文化事象的判断不宜局限于其外在表现形式的相似程度。跨国共有的非遗项目的确认方法和标准也值得进一步探究。此外,如何更有效地发挥社会组织的协调作用也是联合申遗方面值得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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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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